監獄

問:監獄真的有感化效果嗎?為什麼關出來的人再犯率這麼高,甚至比以前更「厲害」?

答:

在法律上有一句話說「刑期無刑」,意思是說刑罰的目的就是希望有一天不再需要有刑罰的存在,所有人都能守法、安全的生活。所以監獄的目的,除了是對犯罪人的懲罰外,更重要的是對犯罪人品性的改善、知識之增進及謀生技能之傳授,使犯罪人出獄後能順利適應社會生活,不致再造成社會的危害。

但是我國目前監獄人滿為患,連最基本的管理都有問題,哪裡能談什麼感化、教育功能。而囿於監獄教誨師的素質及工作負擔;出獄後更生保護沒有真正落實;社會對受刑人標籤化的結果,都使得我國監獄政問題重重,大大減弱接受受刑人重返社會的功能。

除了改善以上所說的情形之外,也必須重新檢討監獄政,特別是實施分類處遇制度,針對初犯、再犯、累犯及手段、罪質、刑期等加以分類,分別處遇,尤其對受刑人的心理、精神狀況的測驗及鑑別落實,讓受刑人監獄中不致彼此惡性感染,甚至變成「犯罪技能學院」,重新發揮監獄的正向功能。

問:假釋條件的標準究竟哪裡?是只要滿刑期的一半就一律可以出來,還是有真的審查他是不是符合悔改不再犯的條件?

答:

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受徒刑執行,經過一定之期間而有悔改的表現之後,(法律上的用語叫做「悛悔實據」),在一定條件下釋放出獄,因此要符合假釋條件。除了受刑人須服滿一定刑期的要件外,還要看是否有真正悔改的行為、心意為條件;也就是說假釋是鼓勵有悔意的受刑人提早重返社會,而不是一項對重刑犯的「優惠措施」。

但是目前假釋的審查卻因為監獄人滿為患而流於形式化,似乎只要服刑一定時間就可以出獄(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是獄政上的一大問題,也因此造成短期刑期和重刑犯刑期差距縮小的不公平現象。

所以假釋審查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審查標準是決定假釋與否的重要關鍵,必須建立更具體確實的評量假釋標準,以及加入中立第三人為審查會成員,才能發會假釋制度的功能。或許也可以考慮,法官在判刑時,可以依據個別狀況的考量加上多少年內不得假釋的但書宣判。

問:為什麼有些人明明有精神疾病也被送進監獄,他們再監獄中能獲得良好的照顧嗎?法院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精神疾病的標準是什麼?

答:

一個犯罪者有沒有精神疾病,法官必須依賴專業精神醫師的精神鑑定來判斷,而將一個精神疾病者送進監獄不但不能解決他的問題,反而會因為延誤治療造成對他的傷害,同時也造成獄方的困擾。所以法官應該要有精神鑑定的觀念,以確認當事人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一方面制度上醫政單位的衛生署與法務部責無旁貸要趕緊建立及落實「強制治療」的機制,否則就算精神疾病犯罪者不用服刑,卻也因為沒有強制治療的機構而無法得到妥善的治療,造成社會的恐慌或誤解,遭到民眾的排斥,甚至造成再次犯案的可能。因此,長遠來看,加緊建立完整的精神公共衛生系統才是解決精神疾病患者問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