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律師制度之改革

提案一(提案者:司法院、法務部)

建立律師評鑑制度

背景說明:

目前律師的監督僅賴律師懲戒制度,但律師懲戒的事由(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著重個案,對於律師任意慫恿當事人提起不必要的訴訟、受理委任案件辦事態度敷衍虛應、訴訟書狀用字遣詞攻訐法院、利用傳播媒體散佈消息製造輿論壓力等邊緣行爲,雖未構成懲戒事由,但除影響當事人權益外,更浪費司法資源,嚴重破壞影響司法信譽。諸此行止,外國立法例有律師敗訴賠償制度等因應之,我國目前無防制制度,有必要硏究建立結合社會民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團體共同參與之律師評鑑制度,予以規範防止。(司法院)

按法官、檢察官、律師爲司法的鐵三角,必需三者同時健全,司法始有可能獲得人民信賴。目前對於執業律師並無任何評鑑機制,對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多所影響,如僅依靠市場淘汰機能及律師之自律,恐難有效維護訴訟人之權益,故亦有必要儘速建立律師評鑑制度。(法務部)

具體方案:

一、應建立律師全面評鑑制度,如經評鑑爲不適任的律師,應予淘汰,不得再執行律師業務。【附註:律師評鑑除可配合修正「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使與現行律師懲戒制度相結合外,並可參考法官、檢察官評鑑之方式,組成「律師評鑑委員會」,辦理律師全面評鑑,並予法制化,以淘汰不適任的律師,提高律師素質。】(司法院提)

二、硏究結合社會民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團體共同參與之律師評鑑制度,並與律師懲戒制度相結合,予以法制化。其方式可參考檢察官、法官評鑑之方式,組成「律師評鑑委員會」,辦理個案評鑑,評鑑結果如符合懲戒事由時,得依規定移付懲戒。(法務部提)

分組會議結論: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均爲司法制度不可或缺之一環,在權責相符原則下,應予肯認,應硏究結合社會民衆、法官、檢察官、律師共同參與。律師評鑑應與律師懲戒制度相結合,其實體面與程序面應予法制化,方式可參照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組成評鑑委員會辦理評鑑相關事宜,如符合法定事由,得依法移付懲戒,若確屬不適任之律師,應予淘汰。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二(提案者:民間團體)

健全律師懲戒制度

背景說明:

律師爲在野法曹,於民事案件,具有協助當事人平衡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以協同探尋眞實之機能,於刑事案件,具有保障人權之機能,尤其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主義色彩越濃厚,律師之角色越重要,自應健全律師職業倫理規範,以消弭國人及法界之疑慮。

具體方案:

律師懲戒程序法庭化。

修改律師法,規定:

一、律師懲戒由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各檢察署移送至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成之懲戒法庭審理。

二、律師懲戒程序應訴訟化,並採直接審理原則、言詞辯論原則及兩造審理原則。

分組會議結論: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設立初審、終審之懲戒法庭,程序應訴訟化,採言詞辯論、直接審理、對審制度,至其他詳細規定,再予斟酌。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三(提案者:民間團體)

强化律師自治

背景說明:

現制律師公會主管機關爲法務部,實有悖於檢、辯平等之原則。律師公會不具法人資格,且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律師,並無懲戒權,僅具有移送權,此皆未能彰顯律師自治之精神。

具體方案:

修改律師法:㈠檢討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㈡律師公會爲法定公益社團法人;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爲律師懲戒之審理機關。

分組會議結論:

律師自治屬重要問題,至主管機關誰屬,律師公會屬何性質,懲戒方式等,在制度未周妥前,仍維持現制。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其結論文字爲:律師公會爲法人,律師自治屬重要問題,至主管機關誰屬,懲戒方式等,在制度未周妥前,仍維持現制。

提案四(提案者:台北律師公會)

廢除律師登錄地區之限制

背景說明:

律師法明文規定,律師僅得登錄四地方法院,此使人民自由選任律師之權利受到限制,進而影響訴訟權之保障;律師執業市場區隔後,法律服務品質之城鄉差距較難消弭,更不利於律師界之良性競爭。應修改律師法,廢除律師登錄地方法院數之限制,律師得選擇加入任一地方公會,並經地方公會向全國聯合會登錄,即得於全國各地執行業務。惟爲確保各地方公會能健全發展,以平衡城鄉差距,並維持各地方公會之實質平等,律師於非所屬地方公會轄區執行業務時,應逐案給付各該地方公會服務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應同時有團體會員(各地方公會)與個人會員(全國律師),在組織運作及資源分配上應注意及照顧各地方公會之健全發展。

具體方案:

修改律師法:

一、删除律師登錄地方法院數之限制。

二、律師選擇加入任一地方公會,並經地方公會向全國聯合會登錄,即得於全國各地執行業務。

三、律師於非所屬地方公會轄區執行業務時,應逐案給付各該地方公會服務費。

四、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各地方公會)及個人會員(全國律師)。

分組會議結論:

本案由提案人台北律師公會書面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