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受教權
多元性別學生的處境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300-302段「平等受教權」中,多元性別學生的受教權和校園處境完全沒有被提到。「同性戀或性別傾向與生理性別不同之學生的就學機會,也應受到平等尊重」這段敘述,從本次國家報告草稿被刪除。
我國政府自2013年初次國家報告審查之後,教育部對於尊重多元性別、消除歧視與偏見之教育措施著墨甚少,迴避了校園環境中仍存在著同性戀恐懼的氛圍,以及許多多元性別(LGBTI)學生承受著偏見與歧視所致之壓力等現實情況。對於保守宗教團體和家長團體頻以各種手段打壓同志教育、性教育、多元家庭教育之施行,政府機關對此不僅無積極作為以維護多元性別學生之權益,反而在各種阻力之下,節節後退。甚至出現教育部遴聘公開反對同志教育和性別平等精神的人擔任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干預性別平等教育的政策和推動。
現今校園環境仍普遍存在恐同偏見與歧視性文化,致使多元性別學生經常因此承受莫大壓力。過去五年,發生數起多元性別學生因性別特質、性傾向長期遭受歧視眼光或因情感關係遭質疑而自殺的案件,也發生多起性霸凌事件,從言語侮辱、排擠、語言攻擊的騷擾,到輕微或嚴重的暴力等,影響著多元性別學生的受教權和校園生活。不少民間團體皆曾接到多起學生申訴性別霸凌事件,這些案件多與校園僵化的校規政策、教師人員的性別歧視有關。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教師於課堂上的仇恨同志言論」、「強制裙裝」、以及對性少數學生、跨性別學生的傷害與壓迫視而不理,是對全國學生最嚴重的霸凌行為。
我國教育部曾於2014年發佈〈響應5月17日『國際反恐同日』,教育部呼籲落實校園性霸凌防治〉新聞稿,指出:「各級學校應運用各種形式的活動或教學措施,積極宣導禁止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有任何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並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的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如何讓這樣的呼籲能具體落實校園,除了宣導之外,學校政權裡的同性戀恐懼症要被檢視與教育、非傳統性別特質學生的受教權和校園安全要被認真看待、性別平等教育要加入多元性別的議題、學校成員要一起參與性別友善的校園文化和氛圍的建立。
保障人人行使權利不因其身分而受歧視,使其享有平等的受教權,是國家的義務。國家應採取周全且具體的措施,消除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保障多元性別學生的受教權。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TGEEA)提出下列訴求:
研發適合國小、國中、高中各級學校的同志教育教材。
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應擬訂尊重人權、支持差異、消除歧視的原則,並明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的內容與實施方式。
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應納入多元性別的議題,關注多元性別學生的校園處境和受教權。
教師在職進修、師資培育、諮商員培訓、社區和家長教育應包括多元性別教育(gender diversity)的知識、技巧、策略,以提升尊重差異和消除歧視的能力。
建教生
回應國家報告第13條第285-286段,有關健教生的議題。建教合作制度一開始是以技術導向的製造業為主,但目前服務業已經成為建教合作的主流。依據教育部提供的統計資料,隨著台灣服務業的發展,建教生投入服務業的人數與所佔比例也大增,其中餐飲業最大宗。從2008年的28.5%成長到2012年的33.4%,美容美髮業則從2008年的16.2%微幅降到14.5%,流通業在2012則佔了6.9%,影視業0.4%,因此服務業總計就佔了54.8%。而電子電機業在2008年為最大宗為30.6%,但隨著電子業的不景氣,到了2012年已經下降為26%,製造業2008年為18%,到了2012年依然穩定維持在18.5%。
不管輪調式或階梯式建教生,在經過長時間在企業內的學習技能之後,當然應該能在該企業繼續留廠,正式跨入職場,發揮所學專長,這才是建教合作的本質與功能。但是,2009-2011這三年來,該年度三年級建教生畢業留廠的比率從15.89%下降到13.4%。原本15%的留廠率已經偏低,但是卻又逐年下降,實在令人憂心後續的發展。
由於臺灣產業的去工業化與服務業的興起,使得建教合作在產業去技術化的浪潮之下,已經喪失「做中學」的技術學習本質,再加上私立高職學費高漲與家長薪資停滯,且在台灣城鄉差距日益擴大之下,中南部建教生大量北移,都將使建教生淪為企業的補充勞動力,而非技術學習,留廠率下降到約13%。這都造成學校的對建教合作的主導性逐漸喪失,被企業的補充人力需求所支配掌控。
觀察建教合作制度發展趨勢,從早期為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培育人才,到配合台灣工業化孕育基層技術人力,到現在提供服務業廉價人力,教育部對於建教生發展逐步從引導國家產業發展的主動角色,變成配合業者需求的被動角色,國家的政策高度喪失,導致建教生的學習有日趨「去技術化」、「打工化」的危機。而《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立法通過,其實就是對這股建教生「打工化」潮流的逆轉。
為了扭轉目前教育部被私校經營者與廠商業者的利益牽著鼻子走的建教合作亂象,教育部應當正本清源,從最源頭去檢視目前申請建教合作產業的技術成分,是否有必要再延續下去,並主動開發新類型的產業與訓練職位,而不是被動接收學校申請。如何讓挖掘隱藏在角落的有潛力具技術性產業,說服該企業雇主給建教生的訓練機會,恐怕是教育部必須承擔的責任,而不是任由業者宰割,滿足業者缺工需求,這才是建教合作制度,得以重新出發的開始。
公平受教權:學貸債務議題、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平等議題
儘管已推動高中職免學費政策,103學年度(2014年8月-2015年7月)全國仍有17,590名高中職生申請助學貸款。教育部雖訂有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然而,私校代收代付費用收費標準不一、巧立名目、浮濫收費,例如服裝費、宿舍費、水電、交通費、課後輔導費等等,這些額外學習成本的壓力導致弱勢學生必須申請學貸,背負債務。
2015年全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中,有301,664人申請助學貸款,其中包括公立大專院校學生59,768人(19.8%),私立大專院校學生241,866人(80.2%)。私校學生總人數約為公立學校學生總人數的2倍,然而,私校學生背負學貸人數卻高達公校學生學貸人數的4倍,可見整體教育成本負擔不成比例地落在私校學生身上。若再加上已畢業的學生,全國約有94萬名青年尚未清償學貸債務,更有約33,000人無力償還而申請緩繳貸款。顯然,在高等教育商品化的趨勢下,助學貸款債務已成為現今青年世代的沉重負擔。
在台灣,一般而言公立大學比私立大學享有更多的政府補助,故學費較低,而且在勞動市場上公立大學文憑的評價也比私立大學文憑評價較高。然而,在22萬名弱勢學生中,有17萬人(約77%) 讀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大學學生來源主要是社經地位中上階層的家庭,私立大學學生來源則主要是中下與貧窮階層的家庭。整體而言,台灣的高等教育體系對弱勢與中下階層收取更高的教育費用,導致窮人整體承擔了不合理、不公平的高昂教育成本,卻提供窮人較低的文化資本,亦即再製不平等的社會階層。教育部雖然預計以「延長學貸寬限期」至五年減低學貸族壓力,但延後還款期限的做法並無助於解決青年負債與窮人遭受剝削的問題。
建議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私立高中職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並訂定高中職私立學校學雜費審議機制,以避免私校浮濫收費影響弱勢生受教權益。
針對剛入職場申請緩繳學貸青年,教育部應主動了解其無力償還學貸的原因,並整合勞政、社政相關資源,協助其穩定就業、提升收入及還款能力;
為了提升高教教育品質與減輕不合理學貸,教育部應加速推動高等教育公共化政策,包括:私校退場機制、各校進修推廣部公共性之檢討,以及社區大學、非營利組織如何成為推動高教公共化的一環。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
因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推動及少子化的影響,中輟生的人數逐年減少。然而,有另一群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中離生)應當是我們同樣需要去關切的族群。原因是根據教育部101至103學年的統計,三年來合計有74,036名中離生,每學年平均人數皆超過兩萬名。其中離校狀況以離校在家人數45,422人(61%)為最多,其次為已有工作比例有17,035人(23%),離校離家者也有4,587人(6%)。從數據來看,有約7成7的中離生在離開學校後是無業的狀態,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這群中離生往往也是屬於困難就業者。因此,這群中離學生若未受到妥善的輔導與轉銜機制的服務,將會成為未升學、未就業的「雙失青少年」主要族群。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離生的議題除了政府與教育單位應該建構更完整的人數追蹤與背景分析的研究之外;面對中離生的族群,至少還應該做到建置多元輔導機制。說明原因如下:
教育部針對中離生所規劃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多為仍輔導學生穩定就學,並無具體措施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資源以及其他更多元發展機會。
承上點,教育部應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與轉銜機制與流程,輔導目標除了穩定就學之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及36條,教育及勞政主管機關應整合社政主管機關及連結相關民間團體資源,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僅建置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輔導措施也提到應該提供中離生必要的職訓、與職業訓練推薦資源,但目前僅提供線上資源88,並未引進勞動部、衛福部、各縣市政府等公私立就業輔導體系資源。故教育部國教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及36條,透過定期聯繫會報盤點整合教育、社政、勞政系統及連結相關民間團體資源,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來協助中離生,才能看到他們真正的需要,非只鼓勵回流教育或被動的等待年滿18歲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