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專章
第一條 自決權
參照《公政公約》影子報告原住民專章第1至7段,有關原住民族自決權議題。
第二條 國際合作與發展援助
外交部於從事國際合作與發展援助工作時,是否對他國的原住民族產生任何衝擊甚至是負面影響?而在進行外交工作時,是否有本欲藉由原住民族文化呈現,突顯臺灣特色,卻錯誤詮釋原住民族文化,反而造成原住民族刻板印象,甚至是歧視的強化?如外交部所推動之青年大使,歷年來皆有團隊於與他國交流期間,於國際場合將原住民族歌舞作為表演,或是在外館的國定假日慶祝活動上,也請人表演原住民族舞蹈,卻在服裝、舞蹈和歌曲上錯誤百出,營造錯誤形象、傳遞錯誤訊息,造成對原住民族的傷害。外交部應提出具體措施,強化外交人員和相關國際計畫人員對原住民族文化之認識與尊重。
第三條、第二十六條
平等原則與反歧視
參照《公政公約》影子報告中之原住民專章第8至23段,有關狩獵文化權、漁獵與採集文化權、使用進步科技權利、及司法自決權的國家歧視和歧視事件。
都市原住民面臨之就業歧視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之統計資料,目前臺灣原住民人口約有45.7%居住於都會區,近半數的原住民人口旅居、遷徙至非原鄉地區,大多是因為原鄉地區就業機會不足,在部落又未有足夠的產業輔導措施,讓原住民無法在各項法令及天然資源取用限制下獲得良好的發展,故遷居都市謀生。
然,移居至都會區的族人,除了少數能進入軍、公、教及醫護等公部門體系就職,多半仍存在因族群刻板印象、就業條件居於弱勢等就業歧視,而無法取得穩定及具有發展可能性的職務。在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第21段就指出:原住民族經濟狀況仍相對弱勢,2014年平均年收入65.81萬元,約為全國家庭之61.4%,可見得就算族人選擇移居至都會區,原住民族的經濟地位及就業條件仍處於弱勢。
根據《ICCPR》第2、3、26條所規定之不歧視及平等原則,《ICESCR》第2條反歧視措施、第6、7條工作權保障及平等之規定,國家應採取積極措施消弭弱勢族群所面臨的就業歧視,並保障發展機會的平等。
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關於就業的反歧視措施,僅以失業補助金、原住民專班職業訓練等措施回應,甚至在職業訓練的統計數字中,僅提供參訓人數作為績效說明,完全無法回應到該措施對於原住民所面臨的高失業、低收入等就業困境有何實質效益1。
原住民就業保障應將部落缺乏就業機會、部落產業推動困難及都會區就業歧視等因素作整體性考量提出因應措施,因此我們建議:
勞動部在國家報告中應說明目前原住民勞工職業別統計數據暨實際成功輔導就業人數及職業類別,並依此檢討目前國家提出之就業保障措施實質成效。
現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有公營事業、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雇用人員之比例進用以及促進就業等若干規定,但在本次國家報告中卻未見相關成效說明,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勞動部協力盤點目前相關事業單位人力進用狀況,若有執行率過低情形則應提出改善建議。
除了降低失業率外,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力針對原住民勞工低薪、高風險及專業發展機會不足等問題,研擬具體的就業輔導及人才精進計畫,以翻轉原住民在勞動市場結構性困境。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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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之社會權與文化權受侵害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列「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26與28條也有「符合原住民族特殊性」規定,然而,這些強調多元文化精神與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法規在實行上並沒有實現,也無從表達。因為國家缺少原住民族對等參與的機制,也沒有對原住民族確實的長期照顧普查資料(目前僅用全國人口推估原住民族地區的狀況),使得原住民族族群間的特殊性和差異性無法被看見;現有福利政策規劃過程無納入原住民族觀點,以致服務體系無法有效達到原住民族的需求。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2015年通過,其中第14條2、第18條3以及第24條4對原住民族長照體系發展將會造成深遠影響,但這三條條文的內容卻缺乏原住民族代表直接參與的機制,且明確地限制參與諮商的對象僅限於中央政府機關層級(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此缺陷導致原住民族的社會文化權在照顧現場受到侵害。例如,臺灣的長期照顧服務由照顧管理專員(照專)負責評估與核發時數,由於長照體制缺少臺灣的原住民族的對等參與,導致因為選照專過程多半不重視講族語能力、也不需熟悉原住民族文化,在開案壓力下,原鄉的長期照顧發展處於邊陲並低度發展。
查原鄉老人人口比例遠高於國家平均──104年原住民族地區55歲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為39%(台東縣長濱鄉),最低為14%(高雄市那瑪夏區),二者皆比臺灣老年人口比例12.51%高。原鄉對此社會保障的需求可見非常迫切,但依照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使用資料分析,2013年臺灣55個原住民鄉鎮地區中,42個原鄉的失能老人所獲的長照資源低於全國平均分配,其中有近三成原鄉更不到全國失能老人平均經費的一半,反映出原鄉地區的長期照顧服務長久處於國家資源分配的邊陲。
這樣邊陲的狀況,反應出臺灣原住民族的歷史與文化特殊性未被看見,其從個人照顧的社會權,以至於原住民族集體的文化權均無法被肯認。國家應在肯認個人照顧的社會權以及集體的文化權前提下,執行確實的長照資料普查,以及建置族別與長照服務內容分列的數據資料,以建構原住民族的長照制度。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
國家應該要針對原住民族特別需要的服務內容進行調查;建議針對原鄉建立確實的資料普查制度(而不只是推估),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規劃長期照顧發展計畫。
應針對以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條文進行與原住民族的全面諮商與修訂:第5條第1款、第6條第5款、第7條第2款、第9條第2項第2款、第14條第5款、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4條。
應該將原鄉獨立推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制度,提供充分財源,透過共同管理的機制,使原住民族得以參與協調、審議與諮詢長照服務及其相關事項。5
第十條
都市原住民之幼兒托育及兒童照顧
遷徙至都會區之原住民家庭,多半是為謀得家庭所需之生計來源,這些家庭需要面對都會區的生活消費、房租,以及部落中原生家庭的照顧支出。因此家中的成年人多半都需要投入勞動市場分擔生計壓力,加上遷居都市後原有的社會支持系統薄弱,在缺乏親友的相互支持下,家中幼童照顧成為了都會區原住民普遍面臨的問題。
根據《ICESCR》第10條規定,國家對家庭中的兒童照顧和保護負有協力義務,而國家報告中,雖然說明了目前國家對於托育制度的整體性計畫,但並未考量都會區原住民在生活情境中與一般家庭的差異6。
舉例而言,廣設托育措施及居家保母,雖然能紓緩一般家庭的照顧壓力,但是原住民家庭在社會資源不足的影響下,在都會區能夠利用的資源實則相當有限,都會區人口稠密,公托體系的名額供不應求,即便有許多私營的托育單位,許多原住民家庭還是會考量到龐大的經濟負擔而選擇將幼童送至原鄉部落託付親友照顧。
針對都會區原住民家庭照顧資源不足及原鄉面臨的托顧或隔代教養等問題,我們建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教育部協力,結合原住民地區的教育系統及政策資源,扶助部落中隔代教養或托顧親友的家庭,使其受有更豐沛的教養工具或良好的家庭互動,以提供原住民幼童及家庭最根本的支持。
原住民族人已近半數居住於都會區,都會區原住民父母面臨經濟資源及社會支持稀少的雙重壓迫處境,政府應在兒童照顧系統中開拓更符合文化多元想像的照顧模式7,以解決家庭經濟資源不足的困境,而不使都會區的原住民孩子因弱勢的家庭處境及學習環境的不適應,而產生自信心不足或自我認同低落的問題。
對原住民幼童而言,不管是在都會區還是在部落成長,都應該擁有同等機會享受到良好、健全的照顧。國家不應將幼童照顧政策侷限於各地區的幼教單位,而是要精細的思考不同地區或族群,因為社會結構而產生不同照顧模式時,相關部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的政策資源該如何整合,讓政府扮演家庭親職照顧中輔導、扶助的角色,才能真正讓每個幼童都能在愉快、健康中的環境中成長。
第十一條
都市原住民之居住權
原鄉地區長期以來面臨國家發展資源分配不均而導致發展資源的匱乏,因此有近半數的原住民人口移居至都會區,為謀求就業機會或是滿足教育、醫療等生活機能。而都市原住民之居住概況,可粗分為都市原住民部落及散居於都會區之原住民家戶兩大類別,但是不管是都市住民部落還是散居的原住民家戶,都有因為經濟條件弱勢、缺乏社會支持系統以及族群主體性被忽視等共同的困境。
依據在《ICESCR》第11條中居住權的規定,政府應對處境不利的弱勢個人和家庭,提供基本居住保障。針對此點我們首先須強烈譴責,政府在第二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第21段中已明白指出臺灣原住民因為大量人口持續遷居都會區,導致目前擁有自用住宅的原住民家庭比例僅為73.2%,低於全國家庭的85.32%。但在《ICESCR》第二次國家報告第220段中,對於少數族群居住權的回應,居然僅以保留地的地權移轉作業績效做為回應,完全未針對散居在各都會區中的原住民,提出居住權改善的措施和說明,也未就都會區中之原住民族聚落(三鶯部落、溪洲部落等)做出任何檢討與回應。故我們強烈要求政府應於國家報告中補充說明都會區原住民的租屋、購屋及社會型集中住宅等各項政策規劃及目前居住概況的統計數據,並對目前6個縣市20處都市部落目前的情況和對應處遇作出說明。
都市原住民部落的組成有其特殊的歷史成因、組成份子、共同的文化情境和群體規範,但在多數的案例中,政府多以「安置補助」、「聚落輔導」或「違建拆遷」等政策工具,作為都市部落問題的解決,再再顯示政府對於都市部落的特殊性,也是最重要的本質──部落主權──毫無概念,使得都市部落面臨的社區照顧、文化傳承和住民自治等問題僅被簡化成居住權議題8。
舉例而言,政府在回應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中,對於第47至49段之回應,將都市原住民部落視為違章建築,進而自行限縮政府義務僅在「輔導、貸款」等殘補措施,此與《ICESCR》第11條所稱「適當措施實現權利」顯然不符。而溪洲部落社會住宅規劃與施作進度仍然停滯未明9,況且目前新北市政府仍傾向由溪洲部落族人貸款出資興建,並未以居住權保障之立場出發,反而將部落居民再次推向私部門融資市場的不利情形10。
就目前狀況而言,幾個都市原住民部落在居住權上仍然面臨嚴峻的問題。溪洲部落在嚴重風災之後,面臨重建的窘迫卻大多僅能依靠第三部門的挹注與支援11,政府部門對於處在苦等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的部落居民,並沒有相應的協助措施。甚至在溪洲部落,竟在2015年底發生地方政府機關剷除聚落中菜園的事件12,更顯露政府部門對於非正規聚落處於等待遷居住宅時整體規劃安排的輕視。
除此之外,都市原住民聚落在用水權利的部分也遠遠不及一般人民生活水準13,無論是溪洲部落、崁津部落、撒烏瓦知部落都顯現源自於過去政府措施、法律政策所致生的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視。甚至成為都市經濟發展、工業需求下污染問題的接收者。這些問題並未透過中央、地方政府間協同解決,許多問題「受制於現行法律規定」14,也亟待納入正當法律程序,居民能實質參與的過程,實際影響政府決策或修法建議。
第十二條
原住民族就醫權
臺灣原住民族的生活場域處於臺灣公共資源分配的邊陲地帶,嚴重影響族人各項基本生存權利。原鄉地區青壯人口多因工作遷至都會區,主要居住人口為老人小孩和殘障失能者,慢性疾病、共病與失能多,居住環境交通相對不便,也缺乏各種必要協助,因此就醫困難。語言文化與主要族群的差異,導致健康認知及自我照護上與醫療專業人員有落差,不利出院後健康恢復及慢性疾病控制。居住地因政策或災害多次遷徙,加上不當開發計畫和公共工程,目前仍多有災害風險,居住環境中各種危險環境因子亦威脅居民生命安全。
回應國家報告第240段,醫療機構分布嚴重不均,除各縣(市)間存在嚴重城鄉差距外15,各縣(市)內的分布不均現象亦十分顯著,原住民族居住地區往往是區域內最缺乏醫療機構之處16。各鄉鎮雖至少有一公立的衛生所,但除服務的區域廣大外17,在空間分布上卻多集中在區域內的主要幹道上,甚至有些偏遠鄉鎮的衛生所,距離鄰近醫療資源豐沛的鄉鎮反而較鄉鎮內村落近的情形,因此並未真正改善居民就醫的可近性。
此外,原住民族居住地區的交通條件往往較差,道路路況及照明不佳,且缺乏便捷的公共運輸,導致有疾病或失能的居民難以自行就醫,每次至醫院就診往往需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若罹患須住院治療之疾病,不斷的路程往返更造成病患及家人極大的負擔。天災來臨時,原住民族地區更容易因道路毀壞形成孤島,使得有緊急健康狀況的居民得不到即時的幫助。
上述現象反映出衛生主管機關在進行醫療網規劃時,並未考量原住民族居住地區的地理特殊性安排醫療機構的分布,僅追求帳面上每鄉鎮皆有醫療機構的假性平等。
醫療人力分布由於醫療院所多集中於人口密集區,因此亦有分布不均的情形18、19,尤其急重症相關科別醫療從業人員更與都會地區有極大差異。相對於臺灣都會地區,原住民族居住及前往就診地區的醫療從業人員多為公費養成,收入相對同儕較低、服務地點調動頻繁、工時普遍過長且負責業務繁重、在地生活機能與都會落差大、設備及後援醫療缺乏,加上在地病患族群就診時往往有較嚴重的疾病表現,因此導致工作成就感低,醫療從業人員流動性高20,連帶造成原住民族居住地區的醫療機構長期人力缺乏,形成惡性循環。區內較大型醫療院所前往支援看診的醫師,也因需當天往返的時間壓力,以及仍有本院業務的安排,能夠支援的時段有限。
因應原住民族居住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現況,衛生福利部以兩項計畫因應,其一為整合性健康照護系統(Integrated health care delivery system, IDS),委託縣內的大型醫療院所提供山地離島鄉鎮21的各聚落每周一至兩次的一般科及/或專科診次;另一為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鼓勵平地鄉鎮22內的醫院或診所至醫療資源缺乏的聚落開業或提供巡迴診次,兩項計畫皆以健保給付點值保障以及定額給付獎勵作為誘因。
但在執行面上,兩項計畫皆僅移植都市的醫療模式至部落,時間短暫加上缺乏誘因,導致醫師偏好駐守固定地點看診多於至居民住家出診;若懷疑病患有較急性的病症,也因為鄰近地區缺乏檢驗檢查設備,或有設備但在地與承作院所間資訊不互通,導致病患須等待下次看診才能得知結果,或再跑一趟市區的醫院做檢查;承作院所與當地衛生所之間也未能統合在地居民需求,許多專科診次因缺少轉介機制以及相關設備,與一般診次處理的問題大同小異,形同虛設。
此外,醫師與當地居民在語言、生活方式以及健康認知上差異極大,無論在病情溝通上以及後續追蹤上皆有極大困難,也導致醫師往往選擇以開立藥物而非衛教之方式來處理居民的健康問題。承作院所考量成本接案,也導致某些地區經常更換看診醫師或承作院所,頻繁的人事更迭對病情控制及醫病信任感皆有負面影響。區域間、機構間未能整合居民健康資訊,以及居民對於健康政策如何制定並無有效參與權,雖有資源挹注但並未真正使族人受益。
原住民族健康權
臺灣原住民族在各年齡層之平均餘命皆低於非原住民族,顯示原住民族健康權仍待提升,衛生福利部雖已於2011年完成《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之規劃,但至今仍未於行政部門進行本法案之討論。臺灣原住民族所面臨健康不均等的現象體現了國家在原住民族政治、經濟與制度等面向上對原住民族的偏見及主流社會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的霸權。以目前臺灣官方所公布的統計資料可知,原住民族在各個年齡層的平均餘命皆少於非原住住民族,而原住民族平均餘命的損失又與國家未落實原住民族權利所造成的結構性暴力 (structural violence) 有密切的關係,原住民族女性健康、高新生兒死亡率、高事故傷害死亡率、酒精濫用、自殺、肺結核、慢性肝炎與肝硬化及代謝性症候群等皆為當今原住民族所面臨之嚴重健康問題。
然而,政府部門在策訂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時,刻意將其「醫療化」(medicalized)、「一般化」(generalized)與「個人化」(individualized),造成衛生福利部於2011年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所研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遲遲無法進入立法部門進行討論;而新制定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亦取消原載於《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中之原住民族專章,導致原住民族正面臨健康權被侵害的情形。為解決原住民族所面臨健康不均等的現象,政府部門應依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健康權的概念,規劃並建置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且具文化安全性(cultural safety)的醫療系統與生活條件改善措施,同時儘速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的立法工作,藉此保障原住民族之健康與福祉。
人為環境對於原住民族兒童身心健康的影響
在臺灣,人為環境和舉措對於原住民族兒童身心健康往往造成嚴峻挑戰。舉例來說,政府為因應財政和少子化現象,紛紛裁併原住民族地區的學校(或者是原住民族地區根本就沒有國中、高中的學校23),造成更多兒童被迫離開原生家庭或部落,移居、寄宿於平地就讀,或是每天長時間的通勤學校和住所,此況除了使原住民族兒童在人身安全和生理健康上多有疑慮外,在缺乏相應的支持系統和文化照護下,更時常造成其精神和心理不適應,而產生認同混淆、文化排斥和心理創傷現象。
臺灣政府對於遷村部落採取遷移的政策,在面積和土地地目等不符合比例原則,遷村空間的規劃和設施也不全有族人參與,不僅壓縮原住民族的生活與生存,剝奪族人耕種、漁獵、採集的權利,更剝奪了兒童在文化學習和健康人文環境生長的權利。
政府將核廢料放置於蘭嶼超過30年,即便如政府所聲稱的安全無虞,面對核廢料污染的擔心和壓力,亦嚴重影響當地原住民族人,包括兒童的身心靈健康。此外,蘭嶼島上之火力發電廠,排放廢氣煙囪之下,就是當地原住民族兒童所就讀之幼兒園,多年來更是直接傷害兒童健康。
上述三起案例中,可見得人為的措施和行為,亦是改變和鬆動原住民族兒童的生理、心理與文化健康的原因。
第十三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根據《ICESER》第13條第2項第3款,儘管政府於1998年公布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法》,卻遲至2005年才完成《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原住民族委員會在2011年規劃「第三學期制民族實驗學校」,預計於2016年完成各族一所部落學校的設置;其進度已然落後,且在實踐上進一步造成階層化24。另外,政府因應少子化的「裁併基礎學校」的主張,也有使原住民基礎教育情況更惡化之虞25。師資部分,已於2013年修改《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原住民籍學生與教師的比例,於2018年最後改善期限內仍應持續觀察。在同一條文第2項第5款高等教育部分,原住民籍學生在高等教育的升學,過度集中於技職教育26,而無法發展全面性的思考與培養各領域的菁英,不利於族群發展。
就學權
原民會及教育部皆提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之措施,並在學率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之錄取率等有所提升,且有多項紓緩就學經濟負擔之措施。然而,依據教育部103學年原住民族教育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高中職原住民學生休學率約3.1%~4.8%、退學率約1.3%~1.6%,皆高於全體學生。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休學率7.23%、退學率10.27%,皆高於一般學生的休學率5.78%及退學率6.43%。其中休學原因中「經濟困難」占11.1%;退學原因則以「逾期未註冊、休學逾期未復學」占54.0%最多。卻未提及11.1%以外原住民籍學生休學原因。原住民籍學生相較於一般學生高的休退學率,是否與在校同儕之間種族歧視及偏見帶來的壓迫有關?另外,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編制內,是否有專責單位提供多元文化諮商,或是專責單位/教師輔導原住民籍學生面對文化差異在校適應問題?
承上,在原住民族教育權的反歧視措施中,不僅限於就學率的提升,同時也必須審視目前教育環境中,是否有以原住民族為主體培養,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等人才培育方式的長期規劃?依據教育部103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統計,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排序第一為護理學系(3,285人),占整體原住民籍大專生約12.9%。其中前20名學系,以基層技職教育為主,缺乏人文學系等邏輯思辨訓練的人才。
除此之外,各師培大學在師資生培養過程中,是否將多元文化教育、原住民族群文史、原住民族學生心理學等相關學分,提供師培生修習,以提升其文化敏感度,培養對於不同文化之了解及尊重,避免未來進入教育現場時,傳遞歧視性言論、主觀偏見等問題,這也都是反歧視措施的重要項目。
原民會提出,現行課程綱要已列有關於族群和諧、多元尊重之能力指標,協助學生尊重及認識多元族群文化,進而推展族群和諧及防制歧視。然而教育現場中,除了教科書對於原住民族撰述篇幅零碎、淺薄之外,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編寫上也出現許多錯誤和刻板印象等與歷史不符的內容。例如從清治時期中葉到荷蘭統治臺灣,平埔族群受到外來政權不平等待遇或政策迫害等歷史,也鮮少在現行教科書呈現。
綜觀整體教育體制,雖有法源基礎,然而在實際執行層面上,原住民族教育仍淪為整體教育之附加。首先以族語課為例,小學1週僅有1堂族語課,國高中則將族語列為選修,族語課在學校之重要性仍遠遠低於英語課、國語課。族語師資更是以教育支援人員身分進入學校,未受到與英語教師同等就業保障。第二,雖有部分小學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費,推展以民族教育為本位課程,然而小學教師辛苦培養之民族教育內涵,於國高中至大學階段,學校以升學學科優先,不重視與族群文化相關之課程,使民族教育之傳承呈現大斷層。這些都顯示政府建立一連貫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教育體系仍尚未萌芽,原住民族教育在整體教育環境中,仍為附屬品。
原住民族的族語教育
原住民族語歷經被打壓的過程後,在1987年解嚴,開始興起復振族語的聲浪。自1990年代,個人、民間、教會、學校等產出許多原住民族相關書籍教材。在各界的努力下,2001年實施九年一貫,原住民語正式成為學校授課課程,教學著重於聽說為主,讀寫為輔,一週僅只開設一節課。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課程實施中「選修課程」說明:「3. 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以外之鄉土語言供學生選習。」不論是就學習內容或教學時數的多寡來看,族語課程的份量及被重視的程度,仍遠遠比不上國語文。
即將在2018年實施的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族語學習轉為讀寫為主,聽說為輔。討論課綱的過程中,在出席之族人代表強烈建議教育部將族語列為必修未果,旋即要求族語課程至少在原住民重點學校列為必選修課程,才稍稍保障原住民學生在中等教育的受教權。然而在一般國高中,族語課程仍然以自由選修為主,視學校態度開課,通常為省事而犠牲原住民學生學習族語的權益。
12年國教課綱執行後,同時也將面臨師資短缺的問題。目前族語師資的平均年齡在50歲上下,從九年一貫實施至今15年期間,未見相關單位積極培養年輕的族語師資,也未幫助現職族語教師成為正式教師,若不加緊規劃與培力,族語將會隨著師資斷層而加速消失。
族語為正式課程有15年的時間,相較於國語文,其地位並沒有明顯的進步,受到臺灣考試領導教學的影響,族語一直被視為沒有競爭力的語言,甚至族群最多的台東縣縣長也公開提出族語課壓縮英語課的謬論,無視於原住民族語傳承的權利,族語學習仍停留在形式階段,更遑論復振的成效。
目前臺灣本土語言課程如同「才藝課程」,可有可無的出現在國小教育階段,且實際上並非所有學校都能因應學生的語言需求,提供相對應的教師和課程資源,許多非原鄉地區就學的孩童無法在學校順利選擇自己的族群語言修習,只能被迫選擇其他的本土語言,嚴重影響族群語言的發展。待面臨考試壓力的國中階段,本土語言課程即為選修課程,不積極鼓勵選擇且不一定有開設,高中之後甚至完全沒有相關課程規劃,大學則視各校是否有相關資源(相關科系及師資)及校方是否有心開設。由此可知,政府在教材編纂、書寫系統建立方面尚稱努力,但在實際的教育現場執行卻是乏善可陳。
對臺灣社會來說,語言地位平等的回復極其重要,過去六十年的時間,許多本土語言的使用者已逐漸離開,而年輕人在制度和教育環境形塑下無法充分使用本族語言生活,因此國家應責無旁貸,積極推動本土語言振興。
因此,我們建議:
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確認本國所有本土語言之地位,並以此為基礎積極推動語言的平權。
針對原住民族語等本土語言,應加倍推動語言回復及傳承,必要時應透過必修等方式在主流課程與制度中推行。例如除本身族群之語言外,修習第二本土語言等方式,增加語言被使用的環境,讓各本土語言真正的被使用及流通。
建議政府應該全面盤點原住民族語言的師資與教育資源,並發展線上教學方案,透過線上教學的方式,弭平非原鄉地區或單一學校當中極少數的語言學習需求。
都市原住民之文化平權
因中央政策性支持,在多數原住民地區和少數資源較豐沛的都會縣市,確實擁有較高的能量進行文化振興和維護工作,但仍有許多都會區的原住民,因為縣市資源相較匱乏,或是地域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少,而完全沒有接觸、學習母體文化的管道。其次,即使都會區內設有相關的資源單位,通常也是作零星或單一的據點,都市原住民散居情況多的因素下,文化推廣工作觸擊率有限,效益也無法完全發揮。
根據《ICESCR》第13條教育權、第15條文化平權之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弱勢族群的受教權,以及保存、參與和發展文化生活的權利。在《ICESCR》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雖然已列出原住民文化平權及維護的政策措施27,但其中提到族語的使用環境不友善、強勢語言影響、場域不足等問題,仍是都會區原住民目前所面臨的實際處境,但在國家報告中卻未見政府及相關單位對於此況有何特定方針和解決之道。
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所面臨到的處境和特殊性問題,我們建議:
族語、傳統文化知識甚至族群祭儀的實踐,除了在固定空間(如原住民族委員會館、部落大學等)場域辦理外,也應發展走動式的文化推廣課程或主題性的活動辦理,讓都會區原住民可以不受限於區域內人數的限制,而享有同樣的文化學習機會。
除了在都會區辦理文化平權活動外,也應著力於強化建立原鄉部落與都會區族人的連結,讓都會區原住民不需要因為交通距離、經濟成本等障礙,而被迫與自己的母體文化疏離。舉例而言,歲時祭儀假雖然可依各族傳統及意願擇日放假一天,但城鄉交通距離、成本以及可能受到雇主或同儕的抱怨、刁難,便使族人望之卻步,放棄回部落參與祭儀的權利而仍謹守工作崗位。對此,政府應研擬具備現實考量與族群文化差異性的配套,才能落實文化平權,而非形式上的表現。
第十五條
文化權: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假
從族群文化平等的角度,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應該要受到跟漢人民俗節日同樣的重視與尊重。2011年開始施行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放假1日」,此一舉措立意良善,但在制度設計上難以實際執行,淪為象徵性意義而不如國家報告宣稱之「有助社會尊重多元文化」,並且也無助於落實《ICESCR》第15條第一項所要求之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以下列點說明。
無助社會尊重多元文化:此一假日僅屬於原住民族特有,雖然是國家規定,卻因一般雇主未能了解的情況下,當原住民勞工要請假時時常遭受刁難,或被認為是特權,以致即使有請假的權利,多數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並不敢實際主張。與其說是無助社會尊重多元文化,很多時候,反而加深族群之間的隔閡。
無助於落實《ICESCR》第15條第一項所要求之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以阿美族為例,每年七到八月間,各個阿美族部落開始輪流舉行該族群一年之中最大的祭儀活動,稱為ilisin或kilumaan(不同部落稱呼方式不盡相同及進行方式略有差異),祭典期間約是五到七天,而祭典準備期更是長達一個月。此一文化祭儀相當於漢人文化中的「過年」,但在臺灣,漢人過年是五天的國定假日,加上周末可能是七到九天的連續假期,相對而言,一天的「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一日」像是可笑的施捨,加上多數原住民的青年是在都市工作,這一天的假期光是交通來回就用掉了,何以參與文化生活?更遑論是充分的參與。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國家應全盤的重新檢討國定假日政策,廢除不合時宜及威權象徵的節日、增加具多元文化尊重的假日例如國際移民節、國際原住民族日等,此外,應在政策中規劃讓各族群都能充分參與其所屬文化祭儀之設計,甚至是「文化學習」假,讓各族群間能夠互相參與並學習彼此的文化,才能真正促進臺灣社會的多元尊重。
- 請參閱《ICESCR》第二次國家報告第49段。
- 第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助辦理長期照顧創新服務之相關研究。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第二項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人力發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八條:「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共同管理是原住民族自治光譜上的一種型態,它不是一個固定的機制,因為各個部落因為歷史文化特殊性,會有不同的長成。因為如此,更需要部落的對等參與、討論、決策、以至於共管和自治。
- 請參閱《ICESCR》第二次國家報告第170到173段。
- 在過去,曾有托育機構為了解決原住民父母在都市維持工作與孩童教養之兩難,以及後續衍生的兒童安全及學習成就低落等問題,在都會區中開設以「換工」及「以物易物」來替代學費的模式,延續原住民傳統社會中分享與交換的照顧特性,以減輕家長負擔,但最後卻因法令對於托育機構僵硬規定而被取締。
- 詳細說明請參閱「民間影子報告:回應兩公約81點總結意見」P.62-63,第3點次(3,3-1,3-2)都市原住民部落。
- 參照溪洲部落後援會聲明稿:請朱市長信守承諾,持續推動溪洲部落成為社會住宅典範
- 關於原住民族在金融借貸、住宅市場中的不利情形,請參照:適足居住權第21則事實概要,第27頁至第29頁,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Fact Sheet No. 21/Rev.1 p.27-p.29。
- 溪州部落淹毀新聞,請參照:溪洲部落40戶淹毀-史上最大颱風災害(最後瀏覽: 2016/06/26)
- 溪洲部落後援會聲明稿,請參照:溪洲部落後援會聲明:抗議市政府任意剷除部落菜園!(最後瀏覽: 2016/06/26)
- 各都市原住民部落的事實背景,請參照:爭一口能喝的水 都市邊陲部落的取水大戰(最後瀏覽: 2016/06/26)
- 這些問題與非正規聚落生成的時空背景息息相關。在由原鄉遷移到都市的過程中,都市原住民部落的佔有權源事實上與現代國家的管制法令格格不入,例如因建築法第73條規定因無使用執照而無法接自來水管;水利法規範行水區、河川治理線等排除土地為居住使用;都市計畫法「土地權利關係人」無法包含非正規聚落居民等等。
- 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4年統計資料,六個直轄市(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之醫療機構佔全臺灣71.9%(第七頁圖10),年度新增的醫療機構亦多集中於這些區域(第九頁圖14),原住民族人口較多之花蓮台東兩縣,則僅佔全國之2.2%,醫療機構變化亦為負成長;另根據同份資料,全台地區級以上醫院(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更有90%集中在六個直轄市地區,花蓮台東兩縣則僅占3.4%(第三十六頁)。
- 根據註48之相同統計資料,花蓮縣內有65%的醫療機構集中在花蓮市與吉安鄉兩個行政區,台東縣境內則是有53%集中在台東市。
- 如花蓮縣秀林鄉,面積為1,641.8平方公里,為全台最為遼闊的行政區,境內僅有12間診所;南投縣信義鄉,面積為1,422.4平方公里,境內僅有9間診所。
- 根據註1之相同統計資料,2014年花蓮縣與台東縣的醫師共有1,096人,總人口為557,862人,總面積為7783.82平方公里;每位醫師服務人數為509.00人,每平方公里醫師人數為0.14人/平方公里;首都台北市醫師共有9213人,總人口為2,702,315人,總面積為271.80平方公里;每位醫師服務人數為293.32人,每平方公里醫師人數為33.90人/平方公里
- 花蓮縣內,花蓮市有552位醫師,佔全縣787位醫師的70.1%,扣除花蓮市醫師、人口數及面積計算,花蓮縣其餘的醫師每人要服務966.05人,每平方公里僅有0.05位醫師。
- 衛福部台東醫院在2012~2016年間,醫師從原有三十餘名變成十餘名,員工離職有500~600人之譜。請參見:台東醫院找不到醫生 東海岸急診恐關門(最後瀏覽: 2016/06/26)
- 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牡丹鄉、來義鄉、春日鄉、泰武鄉、獅子鄉、瑪家鄉、霧台鄉;花蓮縣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臺東縣延平鄉、金峰鄉、海端鄉、達仁鄉、蘭嶼鄉。
- 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台東縣池上鄉、關山鎮、鹿野鄉、卑南鄉、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台東市、太麻里鄉、大武鄉;花蓮縣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
- 以屏東縣北部的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來說,三個鄉只有一個國中、完全沒有高中職,該三鄉的兒童多半是國小在部落就讀(也有很多孩子在小學就通勤或移居在平地國小就讀),國中以後就一定會到市區就讀,留在原鄉國中的都是相對家庭因素和資源缺乏的兒童。然而,就讀平地國、高中職的原住民兒童,也不見得會如預期受到更多教育資源的投注,而有更好的、適性的發展,但確實的數據資料和相關報告為何,目前並未能索取之。
- 請參考林文蘭,2014,〈找「部落」、做文化:原住民部落學校的教育實踐和文化復振〉。
- 請參考〈臺灣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對偏鄉小校裁併校的主張〉。
- 請參考包正豪,〈臺灣需要一所小而美的原住民綜合大學〉。(最後瀏覽: 2016/06/26)
- 請參閱《ICESCR》第二次國家報告第296、318、333及33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