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曉雲
時間 | 發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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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23 | 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老板陳榮輝被歹徒砍傷。 |
75.6.19 | 木工蘇炳坤在家中被警方逮捕,在警方刑求逼供下,蘇炳坤始終否認犯案。 |
75.6.19 | 蘇炳坤遭警方移送新竹地檢署收押禁見。 |
75.7.12 | 新竹地檢署偵結起訴蘇炳坤涉犯本案。 |
75.9.12 |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蘇炳坤無罪,當庭釋放,蘇炳坤已被羈押二個月又廿天。 |
75.12.19 | 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懲治盜匪條例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蘇炳坤十五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十年。 |
76.3.26 | 最高法院駁回被告蘇炳坤上訴,全案判決定讞,蘇炳坤判刑十五年確定。蘇炳坤展開逃亡生涯。一方面循聲請非常上訴及再審途徑尋求翻案,另一方面四處陳情,大喊冤屈。 |
81.8.14 | 新竹地檢署送出第一份聲請再審案,三日後又聲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蘇炳坤提起非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共為蘇炳坤提起四次非常上訴,創台灣司法史上紀錄,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
86.8.7 | 蘇炳坤於林口長庚醫院被警方逮捕歸案,送新竹少年監獄服刑,期間二度保外就醫。 |
89.11.29 | 總統大選政權和平轉移,法務部長陳定南建請總統特赦蘇炳坤。 |
89.12.10 | 國際人權日,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蘇炳坤之罪刑,蘇炳坤終於平反成功、重獲自由。 |
七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凌晨三時許,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發生刑案,銀樓老板陳榮輝被歹徒砍傷,搶走金飾總重達卅二兩,三個月後,一名平凡人的命運卻就此遭到遽變……
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許,新竹市東大路八十巷內,傳來一陣陣急促的敲門聲,劃破往常寧靜的早晨,睡在二樓的帝王傢俱公司老板「豬哥」蘇炳坤和妻子陳色嬌,被敲門聲驚醒,心裡納悶著這麼早,工人又還沒上工,會是誰一早就在敲門?
蘇炳坤匆忙換裝下樓開門,待陳色嬌隨後下樓時,只見幾個壯漢架住丈夫往外走,她出言喊住一行人「你們要做什麼?」「要帶蘇炳坤去那裡?」得到的卻是凶狠的回答,「不要再問,否則就控告你妨礙辦案!」看著一臉擔心的妻子,蘇炳坤心中坦蕩蕩,他告訴陳色嬌「你先回家,我和他們去一下子就回來」。沒想到這一走卻走了十五年,幾乎讓蘇家家破人亡,直到年過半百,蘇炳坤才再度自由地回到家裡。
蘇炳坤上了停在巷口的車子,這些自稱是刑警的人,沒有一個人出示証件,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是要他去協助辦案嗎?也沒有一個人願意告訴他。車子在早晨的新竹市馬路上飛馳,經過的人們並不知道發生在蘇炳坤身上的事情,一如往常地生活著,而不知道自己往那去的蘇炳坤,看著窗外的景色,推敲著要去的方向,車子最後停在青草湖派出所前。
一進青草湖派出所,蘇炳坤立刻看到以前的工人「怪手」郭中雄,郭中雄看到他就把頭轉過去,蘇炳坤想和郭中雄說話,問他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但還沒來得及,就被刑警拖往二樓,二樓的記憶對蘇炳坤而言無疑是跨越了地獄之門。
個性好強、事業有成的蘇炳坤,走到哪裡總被尊稱一聲大老闆,傢俱工廠不僅經營的有聲有色,位於新竹市中正路、正義路的兩家店頭更是當時高檔傢俱的代名詞,甚至還能外銷出口。直到今天他談起來臉上都還泛著異樣的神采,始終引以為傲。蘇炳坤從未想過有一天自己會經歷這樣的非人待遇,也終於,他知道了什麼是傳說中的刑求。
刑警問蘇炳坤認不認識剛才坐在一樓的郭中雄,他回答「認識」,刑警再問他「東西在那裡?」「東西?什麼東西?」一頭霧水的蘇炳坤還不知道刑警在問什麼,更不知如何回答出刑警要的「正確答案」?一個耳光就朝他臉上摔過來,打得他眼冒金星,眼鏡也應聲掉在地上,這時刑警突然把蘇炳坤手上的手銬摘下,命令他脫下衣褲,直到身上剩下一件內褲為止。
接著刑警帶著他走到兩張鐵製辦公桌中間,一根鐵管穿越過他彎曲的膝蓋下方,他的雙手也被要求勾住穿過的鐵管,雙手和雙腳都被柔道繩綑綁著,整個人就像屠夫扛死豬一樣被吊掛在鐵管上,兩個刑警就這麼開始刑求蘇炳坤,駭人的情節就像是電影螢幕上演般的不真實,卻一一發生在蘇炳坤身上。1
「說不說?」「不說?」刑警張瑞雄猛地拿起一只鐵質圓形茶壺強行把水灌入蘇炳坤的鼻子,水經過覆蓋在口鼻上的毛巾直接衝入鼻子裡,好像要溺水般地難受。蘇炳坤只覺得四周一片黑暗,從來沒有這麼孤獨恐懼過,腦子裡一片空白,只有不斷灌入鼻中的水是唯一的真實。在幾乎要死掉的情況下,他被放了下來攤在地上,正咳得上氣不接下氣,張瑞雄又從背面踢打蘇炳坤的腰部,一下二下,一次比一次用力,蘇炳坤只覺得身體不再像自己的,腰幾乎要被踢斷。
折磨並沒有結束。張瑞雄再度把蘇炳坤帶到手搖警報器旁,用左手拉著他的耳朵朝向警報器,右手開始搖響警報器,一時間刺耳的尖銳聲響從耳朵往體內直竄,巨響般的尖銳聲音讓耳朵疼痛不已,整個人也因此痛苦不堪。
經過了這麼多年,有時蘇炳坤還會覺得耳中似乎又響起陣陣淒厲尖銳的警報聲,迴盪擴散,讓他全身顫抖恐懼不已。
經過這麼多磨難,另一位刑警又上來問「招了沒?」「幹,這小子很硬,還是說沒有。」蘇炳坤心中恐懼是不是又是一陣毒打,還是又有其他虐待招數?所幸他被帶下一樓坐著,沒有眼鏡,世界一片模糊,就像是剛才遭遇到的刑求,疼痛尚在,感覺卻麻木到有些茫然。他主動要求和郭中雄對質,但不被理會。坐在一旁,沒有眼鏡的世界,卻看得清楚刑警們醜陋的面貌,二個刑警為誰要做蘇炳坤的筆錄正在推來推去。當時蘇炳坤剛好看到自己認識的管區警員從面前經過,忍不住對他說「你也知道我的為人,我不可能做什麼壞事。」未料那名警員回了一句「你又沒給過我好處,我為什麼要幫你?」,聽到這,蘇炳坤再也無話可說了。
做筆錄時,張瑞雄問蘇炳坤「你開的藍色小貨車停到那裡去了?」「我不會開車,家裡也沒汽車,不知道什麼藍色車子。」接著,刑警又問「五百元的鐵剪丟那裡去了?」「不知道。」「認不認識阿水?」「不認識。」面對警察的訊問,蘇炳坤完全否認涉案。最後警察還問蘇炳坤要不要請律師?蘇炳坤心裡坦蕩蕩,他想自己沒做,為什麼要請律師?看了筆錄,警察都似乎照自己的回答寫了,蘇炳坤就在筆錄上蓋下手印。但很多年之後,蘇炳坤曾懷疑自己當時的偵訊筆錄被動過手腳。
相對於蘇炳坤始終被銬起來,另一嫌犯郭中雄行動卻相當自由。蘇炳坤看到警察帶著郭中雄走進走出,也一直在修改筆錄,一直撕一直改。下午四、五時,有個女的被帶進來,被控是違法擺設攤販,當時郭中雄走在前面,蘇炳坤和女攤販走在後面,郭中雄突然回頭對蘇炳坤說:「豬的豬的,很對不起,因為被打得沒辦法才咬你。」蘇炳坤聽到郭中雄的道歉,馬上告訴刑事組長,且表達女攤販也聽到了,警察組長在確定女攤販聽到郭中雄的懺悔後,竟將郭中雄抓到房裡一陣毒打,蘇炳坤此時不禁心寒,而且忍不住開始打顫。
做完筆錄,蘇炳坤和郭中雄坐著警車離開青草湖派出所,行駛沒多久,一位刑警發現所謂的扣案証物金項鍊和金手鐲沒拿,又再開著車子回去拿。蘇炳坤身體很痛,心裡很氣,他告訴刑警,他不願意跟怪手郭中雄坐一起,一位刑警於是坐在兩人中間,車子就開到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組。要下車時,因蘇炳坤被打得沒法走路,所以仍是由警察一人一邊拖著他進去。在那裡蘇炳坤看到了太太陳色嬌,但警察不准兩人說話,一進去就把蘇炳坤架到三樓一個小房間,裡面有兩張床,由一個警察看守著。蘇炳坤忍不住向看守他的警察說了自己的遭遇,也告訴警察他沒有做,也沒有承認,他是被冤枉的。可是直到這時,蘇炳坤都還像墜入五里迷霧中,不僅不明白整件案情的來龍去脈,也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向來只是家庭主婦,專心照顧著四個孩子,看著丈夫被突如其來的帶走,陳色嬌慌了手腳,難道是綁架嗎?還是抓錯人?陳色嬌在蘇炳坤被帶走後,急忙去敲住在同巷子裡公婆的門,鄰居也出來詢問緣由,大家都急著幫陳色嬌問蘇炳坤被帶到那裡去了?發生了什麼事情?工人在早上八時也陸續上工,在工人的陪同下,陳色嬌到東大路派出所詢問,值班的員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安慰著陳色嬌也許是抓錯人,一下子就會放蘇炳坤回來,另一個員警從樓上下來,好像還在睡夢中般,他替陳色嬌打了通電話,電話放下來,他說:「蘇炳坤人好像在青草湖派出所,是不是涉入那件案子中?」
完全不清楚狀況的陳色嬌再趕到青草湖派出所,終於見到了蘇炳坤,但刑警不讓他們夫妻有說話的機會,蘇炳坤就被帶往二樓。等陳色嬌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再看到蘇炳坤時,只見他面色慘然,雙手烏青,兩人還是不能說話。但是陳色嬌此時已經知道丈夫被捲入金瑞珍銀樓搶案,這下陳色嬌只覺天旋地轉,完全不知該如何是好?
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下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召開記者會,警察拉著蘇炳坤和郭中雄並排站在破案布條前,聽著警察說著一堆他前所未聞的案情。蘇炳坤呆住了,傻掉了,更沒有力氣告訴正在努力拍照的記者們:「我被刑求!我是冤枉的!」深度近視又失去眼鏡的蘇炳坤,陷在模糊的世界中一片茫然。直到多年後蘇炳坤回想起當初,才知道當時警察一直不肯把眼鏡還給他的原因,是因為根據被害人描述的歹徒外貌並沒有戴眼鏡,所以一直到記者會上警察都不讓蘇炳坤戴上的眼鏡。當時雙眼朦朧的蘇炳坤,依稀看到太太陳色嬌不停地流淚,腦海裡卻只能嗡嗡作響:未來要怎麼走呢?
在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宣佈破案後,蘇炳坤又被帶去照相,而其他刑警則持搜索票趕到蘇家搜索,在家等候的蘇太太陳色嬌,在看到搜索票後,相當配合地把家裡所有的抽屜和櫃子都打開。陳色嬌問警察要找什麼,沒人回答她,結果警察在二樓桌上搜到的一個銅器,外形類似刀的形狀,警察則立刻指稱那是一把小武士刀,然而這把警察口中的「小武士刀」實際上是蘇炳坤做傢俱時用來挖喇叭鎖用的工具,不管蘇炳坤家人如何解釋,但警察一口咬定它就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犯案工具。臨走時還要求陳色嬌及里長在一張單子上簽名,証明警察帶走一把刀子。
後來蘇炳坤和陳色嬌在判決確定後,向監察院陳情,當時的監委翟宗泉告訴陳色嬌:「要簽字前要看清楚,不能警察叫妳簽,妳就簽!」陳色嬌這才知道原來她的簽字,竟是承認警方帶走的就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犯案工具。但是翟宗泉委員把扣案兇器調出來看,卻認定這應該不是所謂的小武士刀。
六月十九日晚上,蘇炳坤和郭中雄被押往新竹地檢署,值班檢察官在法警室召開臨時偵查庭。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指控郭中雄涉嫌犯五件案子,其中蘇炳坤參與共犯的就是金瑞珍銀樓搶案及另外四件竊案。
郭中雄對警察所指控的相關案情,一律照本宣科,當檢察官訊問郭中雄是否夥同蘇炳坤於七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凌晨搶走金瑞珍銀樓卅二兩黃金時,郭中雄仍爽快地回答是他和蘇炳坤二人幹的沒錯。而當檢察官進一步釐清犯案的是二人還是三人時,郭中雄明確咬住蘇炳坤,回答是他和蘇炳坤二人強盜,沒有警訊筆錄中初供的阿水這個人,阿水是他虛構的人物。接著,郭中雄詳細描述他如何動手砍傷銀樓老板陳榮輝、如何把他們夫婦綑綁又如何搶走卅二兩黃金的過程。
蘇炳坤聽到郭中雄的供述,非常生氣,但口拙的他卻不知如何表達才好,因此當檢察官對他進行訊問時,蘇炳坤只能一再重覆「我沒有做,我和郭中雄已經四年多沒來往了,我是冤枉的!」而當檢察官進一步追問他和郭中雄之間是否有恩怨?蘇炳坤所能想到的也只是兩人曾因一萬多元的油漆工資起過衝突。看著檢察官嚴肅的表情,蘇炳坤心中坦蕩卻不免害怕,等到偵訊最後,檢察官問兩人是否還有話要說,蘇炳坤以微弱的聲音告訴檢察官:「我沒有參與強盜案,請檢察官查明。」
因為警方聲請羈押,檢察官以兩人涉犯重大刑案為由,諭令蘇炳坤和郭中雄收押禁見。坐在開往新竹看守所的車子上,蘇炳坤強忍著激動的情緒,車窗外,夜色似乎比平時更漆黑了。
到看守所時,經過一整天折磨的蘇炳坤已經腳軟了,不過當他看見看守所人員拿了水桶和毯子前來,仍然嚇得哭了出來,唯恐有人拿毯子蒙住他繼續毆打。後來蘇炳坤才知道毯子是用來釘腳鐐用的,在被釘上腳鐐和徹底搜身後,蘇炳坤被帶到一間五人住的牢房裡,從未曾到過看守所的蘇炳坤,來不及細看,心裡頭只亂得不得了,倒是同房的室友對他不錯。,蘇炳坤把一天所經歷的事,所受到的委屈,一股腦地全講給同房的人聽。當時苗栗一個老校長,好心的拿了自己的褲子給蘇炳坤換,還切了一個西瓜給他吃。直到今天,這些當時的點點滴滴他都感念在心,慶幸自己還是有遇到好人。但當時蘇炳坤並吃不下,一想到未來,想到莫名其妙的官司,不禁輾轉難眠,直到快天亮才好不容易累得睡著。隔天,蘇炳坤的室友說,昨晚他一直在睡夢中大叫「我是冤枉的!我是冤枉的!」。蘇炳坤想到自已,想到家人,不禁潸然淚下。
人在外頭的陳色嬌,也和蘇炳坤一樣,心亂成一團,手邊正整理著蘇炳坤的衣物,準備送到看守所裡,好多事要做,要怎麼做?以前只要做好頭家娘的她,現在卻要面臨生命中最大的考驗。
透過蘇炳坤好友的介紹,陳色嬌找到了李文傑律師幫忙。李律師面會過蘇炳坤後,也不禁對陳色嬌說:「你先生真得是冤枉的。」陳色嬌聽了,只能不住地拜託李律師全力搶救蘇炳坤。想起以前蘇炳坤追求她的過往,兩人一起奮鬥的片段,陳色嬌不知道自己有多大能耐,但已暗下決心,要獨立撐起整個家,等蘇炳坤回來。
在新竹地檢署正式分案後,金瑞珍銀樓的案子被分到林恩山檢察官手上。共同被告郭中雄曾在警訊筆錄三次自白,加上值班檢察官初訊時,共四次咬住蘇炳坤涉案。但自始至終,蘇炳坤堅持自己的清白,從頭到尾完全否認涉案。
七十五年六月廿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檢察官林恩山在第一偵查庭首次開庭調查,只提郭中雄出來訊問,郭中雄依然咬住蘇炳坤不放,郭中雄指稱他是和蘇炳坤一起去金瑞珍銀樓,對檢察官訊問郭中雄拿菜刀的目的為何?郭中雄回答「預防用的」,但預防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砍老板陳榮輝?郭中雄不是不回答,就答稱不知道,連檢察官問郭中雄你砍老板陳榮輝那裡?郭中雄仍說「不知道」。
直到林恩山檢察官訊問郭中雄是否願意和警察去查贓後,他彷佛被提醒般地,又肯再次回答原先避開的問題。郭中雄似乎面對著良心的審判,他竟告訴檢察官:「我希望被判極刑,馬上處決,因為我不想活了。」為什麼不想活?檢察官得到的卻是沈默的回答。林恩山於是諭知警方在查贓時,要注意安全。被警方借提查贓後,郭中雄面對檢察官複訊時,仍又再次咬住蘇炳坤共同犯案。但對全案的一些情節,已逐漸露出前後供述不一致的破綻。
在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因為蘇炳坤仍全盤否認涉案,因此檢警偵辦重點對象全是郭中雄,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也借提郭中雄再追查相關情節。在所有的警訊筆錄上,郭中雄都表示自己所述是實在的,且簽名和按捺指印証明,也未對林恩山提及刑求等事。
七月五日,檢察官林恩山第二次開偵查庭,同時首次提訊蘇炳坤,再次提訊郭中雄,並同時傳訊被害人金瑞珍銀樓老闆夫婦陳榮輝和陳許美龍、竊案被害人蔡瑞禎和金珍源銀樓的李文崇作証。
但有關金瑞珍一案,林恩山只問了蘇炳坤一個問題:「你是否在七十五年三月廿三日凌晨三時廿分跟郭中雄到陳榮輝的金瑞珍銀樓偷東西?」而蘇炳坤也只回答二個字「沒有」,這一問一答之間,卻決定了蘇炳坤被依懲治盜匪條例起訴的命運。
面對這樣的偵訊結果,檢察官卻仍決定起訴,對律師李文傑及蘇炳坤而言簡直是匪夷所思。
郭中雄終於在七月五日庭訊時翻供了!郭中雄首次在檢察官面前坦承他和蘇炳坤根本沒有去金瑞珍銀樓,他所以承認並咬出蘇炳坤,是因為被刑事組灌水刑求。被害人陳榮輝和陳許美龍的証詞,同樣顯示出警訊筆錄疑點重重。對於歹徒的體型描述,陳許美龍說,當時燈光昏暗,根本看不清楚,況且歹徒又蒙面,只露出二個眼睛。陳榮輝則証稱,他以自己的身高相比,才會告訴警察二個歹徒約一六八公分左右、身材瘦小。這和一七四公分高,而且頗壯碩的蘇炳坤根本不相符,而且他坦承並沒有看清楚歹徒樣子。
不僅如此,被害人陳榮輝及陳許美龍還告訴檢察官,他們不要控告蘇炳坤及郭中雄,因為「歹徒蒙著面,我沒辦法看清楚。」陳榮輝老實地回答。
就像穿衣服一樣,當第一個鈕釦扣錯時,下面也就跟著錯了。
對於郭中雄指稱遭到警方灌水刑求乙事,檢察官林恩山的做法竟是在七月八日第三度開庭,把當時偵辦的刑警即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鄭進良、朱崇賢、何明萬和張瑞雄找來,並再次傳訊被害人陳榮輝夫婦作証。
林恩山調查是否有刑求的方法,則令人嘆為觀止。他只是口頭訊問在六月十九日當天為郭中雄製作筆錄的刑警張瑞雄和何明萬:「你有沒有對郭中雄刑求、灌水?」在獲得張瑞雄和何明萬想當然爾的肯定回答:「沒有!」之後,林恩山未再繼續追問或用任何其他方法進一步求證、了解是否有刑求等情事。林恩山轉而訊問陳榮輝之前有關歹徒體型的指認及他並未看過警訊筆錄內容就簽名等証詞。陳榮輝在刑警環繞下,不敢針對問題回答檢察官訊問,而是以自己沒有上過法院,所以上次太緊張才會那樣回答來回應,但陳榮輝仍堅稱自己並未看清楚歹徒的面貌。
至於扣案証物「金手鐲和金項鍊各一條」,陳榮輝和陳許美龍都明確告訴林恩山,警方從寶興銀樓起出的贓物不是他們的。雖然金飾的外型花樣相同,但重量不同,陳榮輝當時雖然簽收了,但之後馬上就又退回去。陳許美龍則說,他們沒有做這麼粗的金項鍊。而當時之所以會簽收二條金飾,陳榮輝的說法是:「警察叫我簽,我就簽了」。可是一個這麼簡單的簽名動作、這麼聽話順從警方的老百姓,卻在後來因此惹上牢獄之災。
而關於警方處理本案關鍵性證物—二條金飾的過程,經林恩山訊問後得到的結果竟然是,由於警方當時並未照相及稱重,只是遠距離地錄影過,所以在陳榮輝退回之後,二條金飾竟成為無主之物,也就是說根本不能確認為本案贓物。
七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歷經不到一個月的偵查,林恩山檢察官迅速將蘇炳坤和郭中雄起訴,而且起訴書內容和警方移送書幾乎完全相同,而且明確指控是郭中雄自廚房取出菜刀,蘇炳坤出言恐嚇陳榮輝夫婦:「不許動,出聲的話,就給你們死!」郭中雄砍陳榮輝一刀,並用尼龍繩把被害人綑綁,搶走金手鐲等卅二兩多的金飾,再售予不知情的寶興銀樓老板彭明基。起訴書更以郭中雄是連續犯為由,具體求處加重二分之一徒刑。至於歹徒體型的疑點、刑求的指控、缺乏証物等問題,在起訴書中竟都隻字不提。 面對這樣的偵查結果,蘇炳坤本人及他的辯護律師李文傑均感匪夷所思、難以接受。
七十五年七月廿二日新竹地方法院第一次就本案開庭,當時蘇炳坤和郭中雄二人仍然在押。
受命推事2洪清江密集開庭審理,律師李文傑為蘇炳坤和郭中雄辯護,針對金瑞珍銀樓盜匪案的各項疑點,李文傑聲請法官調查被告的不在場証明。郭中雄自七十五年三月中旬起,每晚都在新竹市文昌街四十三號小政餐廳內,利用非營業時間從事油漆及裝潢工作,到四月初才趕工完成,從未休息,和郭中雄一起工作的陳素華可以作証。此外,蘇炳坤在案發當時人到南部拜拜。
而李文傑也就兩人遭到的刑求逼供,聲請法官調查。李文傑舉出二點佐証:郭中雄在地院首次庭訊時,身體仍有傷痕,而警方在宣布破案時發布新聞內容「大膽假設,果獲滿分」一語,也可證明本案偵破應是肇因於警方的逼供。
洪清江傳訊多位相關証人,包括被害人金瑞珍銀樓的老板陳榮輝夫婦、曾目睹蘇炳坤和郭中雄打架的名店傢俱公司老板呂玉田、和郭中雄一起作油漆工的陳素華等人,查明各項疑點,且讓被告和証人互相對質。
其中,對於警方扣案証物二條金飾,被害人陳榮輝明確表示,金項鍊和金手鐲都不是他店裡的東西,是刑警要他太太領回去,後來刑警說要錄影又拿回去。至於歹徒體型的描述,及是否戴眼鏡等情節,陳榮輝再次指稱歹徒身高一六五到一六八公分左右,未戴眼鏡。推事洪清江要求陳榮輝和陳許美龍當庭指認歹徒是否為蘇炳坤和郭中雄,但陳榮輝夫婦無法確認。
洪清江的詳細調查,使整件案子往平反的方向前進。蘇炳坤的太太陳色嬌,在蘇炳坤被收押後,每天清晨起床去新竹市各大廟宇拜拜,保祐先生平安度過劫難。在宣判前,陳色嬌抽了一個上上籤,似乎預告著蘇炳坤將會沒事,陳色嬌於是利用探視機會把好消息告訴了蘇炳坤。
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推事洪清江、邱永祥和葉大淵共同組成合議庭宣判:金瑞珍銀樓盜匪案部分,因証據不足,蘇炳坤和郭中雄均被判無罪,蘇炳坤因私藏匕首被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郭中雄另犯下四起竊案,判刑三年。蘇炳坤共被羈押二個月又廿天。
有關本案判決無罪的理由,一審合議庭認為,郭中雄在警局初訊時,先供承是和蘇炳坤及綽號阿水者,三人共同劫取金瑞珍銀樓,後來又供認是和蘇炳坤二人所為,並無阿水其人。案件移到地檢署後,郭中雄先是供稱和蘇炳坤共同犯案,但在七十五年七月五日檢察官再次開庭偵訊時,就以警訊當時之所以承認是因受刑警刑求逼供所致,而否認與蘇炳坤共犯強劫,供詞反覆前後不一。
其次,合議庭強調,陳榮輝夫婦被搶和被傷是事實,但陳榮輝在案發當日三月廿三日上午八時許報案時指稱,是被二名蒙面歹徒搶走金瑞珍銀樓的金項鍊、金手鍊和金手鐲等物,二名歹徒均蒙面,僅露出眼睛、鼻子及嘴巴,身高約一百六十五到一百六十八公分之間,瘦小,其中一名歹徒的鼻子很挺,並未提及歹徒是一胖一瘦,直到郭中雄在七十五年六月十八日晚十時四十分許,侵入金珍源銀樓行竊被發覺報警查獲,陳榮輝才在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一時於警局當場指認:「歹徒有二人,都有戴頭罩,前面持菜刀刺傷我的歹徒是瘦的,後面那個歹徒比較胖,好像蘇炳坤,因為胖胖的體型很像,持菜刀的歹徒瘦瘦小小很像郭中雄。」雖然陳榮輝指認歹徒有一瘦一胖,但未明確指認是郭中雄和蘇炳坤,且在檢察官偵查時,指歹徒二人身高差不多,約一六八公分左右;陳許美龍在偵查中也再次提及歹徒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但體型胖瘦差不多,與陳榮輝所指一胖一瘦說法迥異。
再者,合議庭調查發現,陳榮輝身高一七一公分左右,所稱歹徒身高是與自己相比後測得,但郭中雄身高一五七公分,蘇炳坤一七四公分,郭和蘇二人身高相差達十七公分,且體型一胖一瘦,相差極為懸殊。在地院審理時,陳榮輝和陳許美龍均無法當面確定歹徒即為被告,已足認被害人在警訊及偵查中所指認的並非郭中雄和蘇炳坤二人。
有關証物部分,扣案的金手鐲及金項鍊雖在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由被害人陳榮輝指認後具領,並出具贓証物品認領保管收據,且証人寶興銀樓老闆彭明基雖証述二條金飾為被告郭中雄在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出售。但陳榮輝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多次証稱:「領回的金手鐲及金項鍊都不是我的,因為重量不一樣,警察拿去照相,警察寫好收據後叫我簽名、蓋指印,又交給我妻子。」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既然否認扣案証物是其金瑞珍銀樓被劫之物,自難僅憑郭中雄持至寶興銀樓售賣,就遽以臆測是劫自金瑞珍銀樓的贓物。
對於犯案工具,合議庭判斷,這些工具是郭中雄侵入金珍源銀樓時,因被發覺潛逃而遺留現場被扣,並非在金瑞珍銀樓搜獲,自難作為不利於郭中雄犯下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証據。而蘇炳坤雖未在警訊時供述曾與郭中雄因積欠工資發生糾紛,但嗣後在檢察官偵訊時提出,且被告郭中雄及証人呂玉田均証稱屬實,因此蘇炳坤辯詞足可採信。
一直喊冤的蘇炳坤終於得到平反,交保回家後,蘇炳坤心想,陰霾已過,可以重新整頓事業,再次出發,但對郭中雄挾怨報復及刑警的刑求逼供,怨懟的心情仍難以平撫。果真,蘇家還沒來得及重新站穩,十月二日檢察官林恩山的上訴書就來了。
林恩山再次以郭中雄的自白作為証據,且一再強調刑警並無刑求一事,否則為何被告在警訊時答稱不必請律師。對於扣案証物真實性,林恩山則對無辜的被害人陳榮輝祭出刑法詐欺罪,指稱陳榮輝在警察交付金飾時未否認,事後卻因蘇炳坤的妻子及母親來求情3,而否認贓物是他的,否則若金飾非陳榮輝所有,陳榮輝卻簽收,豈非涉嫌詐欺,故認定陳榮輝所說是迴護之詞。
打官司本就是一場漫長之路。對蘇家而言,莫名其妙的捲入一場要設法證明自己無罪的官司,更是漫長。
案子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蘇炳坤和妻子每次都得由新竹市北上台北市,但為了清白,不得不挺起腰桿繼續奮鬥。可是,二審法官採信了檢察官的指控,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審宣判,合議庭林晃、陳祐輔和常尚信三位推事,撤銷了一審判決,改依懲治盜匪條例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蘇炳坤和郭中雄各十五年徒刑,均褫奪公權十年。
對於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二審合議庭一一加以駁斥。其中,最關鍵性的一點,就是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採信被害人陳榮輝在被告蘇炳坤家屬相訪後所為証言,不無可議。原來陳色嬌和蘇炳坤母親的造拜,竟被二審法官質疑為對被害人威脅利誘的行動。
至於體型出入部分,二審則認為歹徒當時蒙面,又是深夜進入銀樓,被害人自無從確實指認,但陳榮輝所述「好像」一胖一瘦,恰與蘇炳坤、郭中雄兩人一胖一瘦體型吻合。至於被害人為何有時所述與實情有出入,則是因為案發當時是在半夜、被害人眼睛又被手電筒照射而看不清楚,且或在彎腰和歹徒搶取金飾,故難辨歹徒身高,加以受傷被搶心情緊張,自難確實估出歹徒身高,故不能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至於証物部分,二審認為,陳榮輝收下金飾,並立具贓物認領收據。之後警方曾取走金飾拍照後翌日送還,陳許美龍並曾打開包裝紙,檢視後收下,均無異詞。況且陳許美龍在偵查中自承「蘇炳坤的母親和妻子曾去找過我」,則陳榮輝夫婦在被拜訪後所為之証詞是否受影響而予以迴護,不無可疑。故應以案發之初陳榮輝到寶興銀樓指認贓物並具領,未受干擾的証詞為可採。
另有關被告辯稱遭到刑求,二審調查方法是由刑警張瑞雄、鄭進良和朱崇賢具結並無此事,且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察函覆表示「絕無刑求情事」,再加上郭中雄於偵查中曾兩度回覆檢察官稱「沒有受傷,警察問口供,沒有對我怎樣」的供述,以及蘇炳坤始終未招認,而認定並無刑求。對此,蘇炳坤萬萬沒想到自已從頭到尾堅稱沒有犯案,到頭來竟成為證明警察果無刑求的「力證」?!這對咬緊牙關挺過刑求的他,無疑是人生最大的諷刺。而二審法官竟能做出此種「如果有刑求,蘇炳坤就應該屈打成招」的解釋,如此的認定邏輯,更叫人對司法品質不敢苟同。
本案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推事俞兆年、高廷彬、莊來成、徐豐乾及羅一宇,在七十六年三月廿六日駁回蘇炳坤的上訴。其依據仍然是郭中雄的自白及陳榮輝的証詞。蘇炳坤就這樣因著郭中雄的自白,含冤被判刑十五年確定。
蘇家再次陷入困境,且被迫走上漫漫無止境對抗司法誤判的長路。
蘇炳坤被判決十五年徒刑確定後,律師即透過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和聲請再審途徑尋求平反。而該案則從最高法院送交新竹地檢署執行。為爭取時間,陳色嬌向當時的執行檢察官高新武請求延期執行,高新武同意了。但等到約定執行期日來臨時,只見瘦小的陳色嬌一個人走入龐大的新竹地檢署內,不見蘇炳坤隨行。陳色嬌告訴高新武:「檢察官,對不起,蘇炳坤沒有來,因為蘇炳坤的確是被冤枉的,要他因此服刑十五年,任誰都無法接受。」
高新武沈默著,揮一揮手要陳色嬌離去。因為他在詳細閱卷後,認為本案確實大有可疑,本著檢察官的良心,他告訴陳色嬌「現在只能一邊跑、一邊喊冤」,蘇炳坤這一跑,竟被迫逃亡了十多年。
逃亡期間,蘇家數百萬元的產業,因為男主人無法出面主持而全數散盡,當時陳色嬌為撫養一男三女,不得不從老闆娘轉變成電子工廠的女工,就讀國中的大兒子被迫輟學工作、女兒高中也無法畢業,而蘇炳坤本人則只能躲在黑暗中,為自己的清白奮力尋求一線生機。走到這裡,蘇家幾乎家破人亡。
因判決確定未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發布通緝,蘇炳坤則一邊跑路一邊喊冤。有一次躲在家中的蘇炳坤,聽到警察來家裡查戶口,已成驚弓之鳥的他拉著小女兒的手,翻出二樓窗戶,驚險地爬下鄰居家庭院內,再逃到附近一個朋友家中。想到自己無端遇禍,蘇炳坤忍不住落淚,當時在場的台電退休收費員楊錦同,聽到蘇炳坤的遭遇後,一方面力勸蘇炳坤忍耐,並提醒他小心不要被司法黃牛趁機詐騙。,一方面為人正直的楊錦同,亦下定決心用餘生來搶救與自已非親非故的蘇炳坤。
三磕頭,蘇炳坤和陳色嬌跪下來認楊錦同為義父,這一拜一跪,把楊錦同的命運和蘇炳坤一家連在一起。從此楊錦同四處為蘇炳坤喊冤,除了和律師共同循法律途徑尋求翻案外,也到監察院、立法院、法務部等機關陳情。楊錦同更在未告知蘇炳坤和陳色嬌的情形下,連續數天到新竹地檢署門口抗議,冬天的深夜,新竹地檢署外寒氣逼人,聯合報司法記者林家琛拿了一床被子為楊錦同蓋上,溫暖了老人家的心,楊錦同把蘇炳坤的故事說了一遍,感動了林家琛,林家琛從此詳細追蹤報導蘇炳坤案,期待媒體能為蘇炳坤案盡一份監督司法的力量。
八十六年雙十節當天,屢經陳情、抗爭卻仍換不回蘇炳坤清白的楊錦同,竟然決定死諫司法。那天,他一如往常到新竹地方法院門口抗議,但這次不同的是,他選擇了在地院門口上吊自殺。雖然之前他就表明要為蘇炳坤死諫司法,但當時沒人想到他真的會這麼做,就在一片驚呼聲中,楊錦同上吊氣絕身亡,送醫不治。至此,蘇炳坤案竟然活生生的奪走了一條人命,添上亡魂一縷。但是,兇手是誰?是蘇炳坤自己?是刑求的警察?是起訴的檢察官?是判有罪的二審法官?還是鐵石心腸的司法體制?這個問題,直到今天仍然盤旋在蘇炳坤的心中糾結難解。
蘇炳坤的喊冤,不僅非親非故的楊錦同及聯合報記者聽到了,就連當時的新竹地檢署檢察長吳國愛及檢察官們也發覺事有蹊蹺。為此,新竹地檢署自八十一年起史無前例地主動為蘇炳坤在司法體系內尋求平反,第一份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審案,在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送出,三日後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自此司法體系內的救濟行動正式展開。
為了避免造成冤獄,新竹地檢署除為蘇炳坤聲請再審、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外,且同時聲請法務部暫緩發監執行、暫不通緝蘇炳坤。對此,聯合報記者林家琛曾在報導中以「檢察官連下三道保護人權的金牌」形容新竹地檢署救援蘇炳坤的行動。
當時的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詳細閱卷後,採納了新竹地檢署的意見,為蘇炳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陳涵在其非常上訴理由中指出,台灣高檢署前往金瑞珍銀樓被搶現場履勘,發現金瑞珍銀樓後方僅有三層樓的建築,距金瑞珍銀樓四、五樓高度懸殊,人難以爬上陽台,由此可証共同被告郭中雄自白所稱是從金瑞珍後面空房子,爬上翻越到金瑞珍五樓等情節實屬虛構。此外,檢察總長也再次提及扣案的二項金飾,這些金飾除重量與金瑞珍被劫的金飾重量不相符,且若果真是被害人所有金飾,則被害人陳榮輝夫婦豈有拒領的道理?
但是,這些努力,卻都無法改變頑固而一錯再錯的司法判決。
對於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推事楊佑庭、何秉仁、莊登照、陳炳煌和黃聰明等人,仍堅持採信郭中雄的警訊筆錄是出於任意性,以及被害人對如何被劫情事指述歷歷,而認定原判決並無事實與所採用証據不相符合之違背法令。至於檢察總長所質疑的如何從三樓翻到五樓的高度問題,最高法院認為:郭中雄所說之金瑞珍銀樓後面的空房子為三層樓或四層樓?高度如何?衡之郭中雄既能有辦法侵入金瑞珍銀樓,其登高之膽識技巧或較優異;或如何侵入之方法,並未說出,自不能以高度懸殊,較難爬登,作為否認被告等犯該盜匪案的理由,何況核閱卷內並無履勘結果為三層樓房的資料。
八十二年一月七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了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然而,為什麼最高法院可以倒果為因,先認定金瑞珍搶案是郭中雄所犯,而再簡單地以一句「既能有辦法侵入金瑞珍銀樓,其登高之膽識技巧或較優異」作為合理化判決認定的理由?沒有人能回答。但蘇炳坤夫婦和所有關心本案的人們,不得不認知這不但是一場漫長艱苦的戰爭,而且恐怕已經不是常理所能判斷的發展了。
蘇炳坤被通緝期間,幾乎都躲在家裡,他無奈地嘲笑自己是家庭主夫,洗衣服、煮飯,還要隨時隨地準備跑路。蘇炳坤日常生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看電視和報紙,他先仔細觀察那些政治人物、民意代表或新聞記者可以為他伸張正義,在選定陳情對象後,蘇炳坤再準備詳細的資料,交給太太陳色嬌和義父楊錦同代為出面喊冤。因此,前法務部次長、後擔任監察委員的翟宗泉,前法務部長、現台北市長馬英九,前立委、現法務部長陳定南,甚至總統陳水扁擔任立委時,都曾接獲蘇炳坤的陳情並給予關心,而中國時報司法記者黃錦嵐及聯合報記者陳永富,也都曾在報社接過蘇炳坤的投訴電話。
第一次非常上訴和第一次再審,都失敗了。但當時擔任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彭南雄並不放棄,蘇炳坤的案子,彭南雄管定了。因為彭南雄的積極,新竹地檢署歷任檢察長謝尚徽、謝文定(現任法務部政次)都曾簽請過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和聲請再審案。陳涵擔任檢察總長期間共為蘇炳坤提起三次非常上訴,而檢方聲請再審案更提過四次,但是每次仍都被駁回。
新竹地檢署屢仆屢起,並未被打倒,蘇炳坤更是不放棄每一個還自己清白的機會。其間,為爭取平反的機會,在法界人士的建議下,蘇炳坤不得已告發被害人陳榮輝涉嫌詐欺、侵占等罪,因為七十五年警方宣布破案時,陳榮輝曾隨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偵查員朱崇賢到寶興銀樓,指認被搶奪金飾時,明知郭中雄出售給寶興銀樓的金手鐲和金項鍊不是被搶之物卻仍領收。檢察官則認定陳榮輝錯認警方追回的金飾,致蘇炳坤蒙冤,故依詐欺罪起訴陳榮輝。但以陳榮輝遭強盜奪取卅二兩金飾,又被砍傷,損失慘重,一時胡塗而冒領金飾,不無可憫,故請求法官給予緩刑,而檢察官也據此作為替蘇炳坤聲請再審的理由。
對此,新竹地方法院原判決陳榮輝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依詐欺罪判決陳榮輝一月徒刑,並宣告緩刑二年,判決確定。二審法官認為,陳榮輝當時出具的損失清單內載明金項鍊及金手鐲合計重量不超過一兩,但郭中雄出售給寶興銀樓即被告陳榮輝的金手鐲和金項鍊合計重達一兩四錢多,兩者重量相差四錢多,足証陳榮輝所領取的金飾確非其被盜走之物,但被告領取時卻表示確係其所有,顯有詐欺犯行,而之後陳榮輝雖予退回,但不影響之前詐欺犯行的成立。然而即便陳榮輝由被害人搖身一變成了被告,但蘇炳坤的再審聲請案仍然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再度駁回了檢察官所提的再審聲請案。蘇炳坤的平反之路仍然一片漆黑。
台灣高檢署聲請再審案,同樣被台灣高等法院屢次判決駁回。每次聲請再審被駁回台灣高檢署就提起抗告,且在陳榮輝被依詐欺罪判刑確定後,據此作為新事實、新証據再次提出抗告,終於獲得最高法院善意回應,第一次裁定發回更審。不過法官卻仍以陳榮輝的詐欺判決是在蘇炳坤被判決確定多年後所為判決,並非蘇炳坤確定判決當時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自與「發現」新証據的要件不符,而陳榮輝的詐欺案判決,也難認足以動搖蘇炳坤原確定判決,只是認定陳榮輝確有詐欺犯行,不能否認蘇炳坤強盜行為,聲請再審難謂有據,故又裁定駁回。4
蘇炳坤從未放過任何陳情、平反的機會,要是換了別人,經過這麼多的挫敗打擊,可能早就絕望了,但是一向好強的蘇炳坤,看著為他犧牲一切的妻子和始終相信他的家人、朋友,他決定堅持下去,要盡一切努力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好回報這些支持他的人。
八十二年間,當時的法務部常次翟宗泉即將上任監察委員,蘇炳坤打電話給翟宗泉,並將所有訴狀寄給翟宗泉訴說冤屈。翟宗泉在調閱相關卷証及履勘金瑞珍銀樓現場後,翟宗泉認為,蘇炳坤案確有冤情,他願意盡力替蘇炳坤案平反,但因蘇炳坤仍在通緝中,翟宗泉明白告訴蘇炳坤,在未平反前,只要蘇炳坤出現在他面前,依法他仍須逮捕蘇炳坤。
因為翟宗泉的緣故,台灣高檢署又把蘇案交由新竹地檢署查察。當時彭南雄主任檢察官接下蘇炳坤案,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蘇炳坤竟冒著被捕的危險,向彭南雄哭訴冤屈,他告訴彭南雄,法官不相信他和郭中雄有過節,主因在於郭中雄太太作証說,常聽郭中雄提及「要去炳坤」處聊天,但那個「炳坤」不是他,是距郭中雄住處不遠的新竹市炳坤傢俱行。彭南雄重新調卷,追查疑點,他認為蘇炳坤的確是被冤枉的,決心全力循司法途徑尋求平反。
不但如此,蘇炳坤也不放過向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陳情,在記者林家琛幫忙下,陳色嬌得知馬英九巡視新竹少監及新竹地檢署的時間,二次半路攔車喊冤,並將相關資料裝在牛皮紙袋內呈交馬英九,馬英九當時已多少了解蘇案,他告訴陳色嬌,檢察總長二次非常上訴雖被駁回,但已提出第三次非常上訴,司法單位一定會全力查明冤情。後經由立委謝啟大的安排,蘇炳坤的義父楊錦同也在立法院與法務部長馬英九見面,馬英九允諾檢察系統會全力蒐証替蘇炳坤平反。當陳色嬌第三次向馬英九陳情,獲馬英九在法務部長辦公室內接見時,心急的蘇炳坤竟也公開露面,在法務部門外等候著。
翟宗泉擔任監委後,與監委趙昌平一起替蘇炳坤案平反努力,翟宗泉並與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和立委謝啟大當面溝通,當時謝啟大援引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撤銷通緝原因之一是「顯無必要」,檢察系統既認為蘇炳坤無罪才替蘇炳坤提非常上訴,因此法務部應據此撤銷對蘇炳坤的通緝,不過馬英九認為撤銷通緝有困難,但他相信蘇炳坤是冤枉的,允諾會和檢察總長陳涵循其他救濟方法替蘇炳坤平反。
孰料,法務部未能撤銷對蘇炳坤通緝的作法,最後還是讓蘇炳坤被捕入獄。
蘇炳坤是被冤枉的,幾乎已被大家認定為事實,因此蘇炳坤十多年來躲藏的地點其實就在家裡。但司法體制內尋求平反的努力,包括三次非常上訴和四次聲請再審,卻都無法改變確定有罪的判決。就在刑事追訴時效十五年將屆滿前,八十六年八月七日,蘇炳坤因皮膚乾癬到林口長庚醫院拿藥,終於被捕,雖然因適用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徒刑由十五年減為十年一個月,但解送新竹少年監獄服刑的他,仍然十分不平。
同案被告郭中雄則在八十一年就假釋出獄,八十二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找他了解真相時,郭中雄明確告訴檢察官,他和蘇炳坤確有過節,打過架,他和蘇炳坤都沒有犯下金瑞珍銀樓搶案,只是當時他人生不得意,不想活了,於是在金珍源銀樓行竊被捕後,遭警方刑求下,他就認了金瑞珍銀樓搶案。但當時金瑞珍銀樓搶案有二名歹徒,警方就要他再供出一個人,他才拉蘇炳坤一起死,為此他曾向蘇炳坤道歉過,偵審中也一再替蘇炳坤澄清,可是檢察官和法官已經不相信他說的話了,直到現在,他還一直受到良心的譴責。
多年後蘇炳坤曾在路上巧遇郭中雄,當時蘇炳坤忍不住質問郭中雄為什麼要害他?受到良心譴責的郭中雄,帶著小女兒,匆匆離去,也沒有看蘇炳坤一眼,只連連表示蘇炳坤認錯人了。但蘇炳坤怎麼可能認錯呢?沒多久,蘇炳坤就聽說郭中雄搬家了。但是,究竟該怪郭中雄意志不堅、屈打成招,還是該怪那些凶神惡煞般的警察?有時連蘇炳坤也不禁迷惘起來。
歷經十多年,從檢察官、檢察總長到法務部長、監察委員、立法委員,都在努力替蘇炳坤平反,創下司法史上相當傳奇的例子。只是,所有的救援行動,尚未成功,蘇炳坤已經入獄了。
蘇炳坤的義父楊錦同於新竹地方法院門口上吊死諫的事,獄方不敢讓蘇炳坤知道,趕忙把相關報紙收起來,就連蘇炳坤的妻子陳色嬌來探監時也不敢告訴蘇炳坤這一個悲痛的消息。在新竹少年監獄服刑的蘇炳坤,心情一直相當激動,面對來探視的立委謝啟大,蘇炳坤痛苦地哭訴:「我沒有做,關我一天比死還痛苦!」獄方因此特別注意蘇炳坤,怕他想不開尋短。
蘇炳坤人在高牆內,高牆外的救援行動更如火如荼地展開。八十七年間,接任檢察總長的盧仁發提起第四次非常上訴,但仍功敗垂成,遭最高法院駁回。蘇炳坤獲悉後,心情跌落谷底,哭得雙眼又紅又腫,而監委翟宗泉雖在仝年四月間完成蘇案的調查報告,指出原確定判決確有違法之處,但仍無法撫平他的不白之冤。
為安慰蘇炳坤,出獄的牢友會透過電台點歌給他聽,妻子陳色嬌也會在固定電台為他點歌,各界關心人士不斷來看他或寫信給他,給他鼓勵和安慰。但蘇炳坤在監獄內朝思暮想地就是早日平反,恢復自由,連半夜作夢都常大喊自己是冤枉的。
在民間團體方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也積極救援蘇炳坤。民間司改會委託刑法學者蔡墩銘、劉秉鈞教授及律師詹文凱組成小組,自八十五年起詳細研究蘇案,歷經六個月評鑑,完成數萬字的報告書,在蘇炳坤被捕後隔日公布。
該小組認為,我國司法長期忽略被告的「犯罪動機」,以蘇案為例,案發時蘇炳坤在經營傢俱公司,業務沒有異樣,也無証據証明蘇炳坤極需錢財,需要鋌而走險犯下強盜殺人案。那些判決蘇炳坤有罪的法官,實在難以說服大家蘇炳坤的犯案動機何在。
此外,司改會的評鑑報告也指出,判無罪的一審法院和判有罪的二審法院,根據的是相同証據,卻可以有迥然不同的結論,顯示法官的自由心証範圍過大,造成前後判決矛盾。而二審法官在做不同認定時,並未詳述其改判理由,同時對警訊自白可能遭刑求逼供乙事,法官也不應僅憑警察的片面之詞,即加以採信。
八十八年十月間,已服刑二年二個月的蘇炳坤因左眼視網膜剝離而獲准保外就醫。民間司改會亦在八十九年五月廿六日,邀集立委謝啟大、已調任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彭南雄和曾調查蘇案的前監察委員翟宗泉共同召開記者會,再次為蘇炳坤喊冤。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監察院也正式公布蘇炳坤案的調查報告,監委廖健男表示,蘇炳坤從未自白或承認犯罪,也無積極証據証明其參與搶劫,最高法院卻依同案被告郭中雄經刑求產生的自白而判決蘇炳坤十五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的判決涉有違失。監察院認為,自白須有補強証據,蘇案的補強証據,一是被害人指認,但被害人所稱歹徒頭戴面罩,看不到容貌,所形容的歹徒身高和體型又與蘇炳坤不符;再者,被列為贓物的金項鍊和金手鐲,也經被害人否認為其所有。對此,最高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竟全然無視檢察系統循非常上訴和再審途徑為本案平反的努力,反一再以不符法定理由駁回聲請,如此枉顧人權,拒絕更正錯誤判決的心態,令人可議。
蘇炳坤入獄服刑二年二個月,主任檢察官彭南雄看了他三次。蘇炳坤對彭南雄仗義直言的感恩,點滴在心頭。在獲知蘇炳坤被捕後,彭南雄立即從桃園趕到新竹市蘇家慰問,拿了一萬元給蘇炳坤的妻子陳色嬌,之後又數次拿錢要濟助蘇家,因為彭南雄認為自己既「無法在司法上盡力,只能在經濟上伸出援手」,探監時彭還給了蘇炳坤一本佛經和金箔,他告訴蘇炳坤:「司法虧欠你,你沒有虧欠司法,」並要蘇炳坤放開心生活。我們的司法體制居然讓一位有良知的檢察官,無法循正常管道為人民平反冤屈,反須轉為人道救助,協助蘇炳坤一家人走過困境,如此的司法究竟出了什麼毛病?
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後,陳水扁當選總統,保外就醫待在家中的蘇炳坤,突然在某日凌晨一時許,接到一通石破天驚的電話,電話另一頭,尚未接任法務部長的陳定南先是客氣地向蘇炳坤道歉,接著又詳細詢問蘇炳坤一案的始末,補充書面資料的不足,陳定南的來電,給了蘇炳坤一線希望。
陳定南上任法務部長後,就請幕僚研議特赦蘇炳坤一案的相關事宜。因為陳水扁在擔任立委期間,就曾關心過蘇案,他一就任總統,即有意對蘇炳坤案行使特赦權。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蘇炳坤獲悉總統指示研議特赦後,激動地與妻子陳色嬌抱頭痛哭,蘇炳坤七十多歲的老母親也忍不住哽咽。只是蘇炳坤的父親,早在他逃亡期間,即憂憤而死,當時蘇炳坤無法親送父親出山,只能躲在巷口遠遠張望,而義父楊錦同更早已上吊死諫。
法務部在接到行政院正式公函前,對於蘇炳坤一案,究竟是要「免刑」或「罪刑全免」,相當慎重地進行研究。司法確定判決有其效力,若法務部研議採罪刑全免,則勢必全盤否定蘇案司法判決的威信。幾經考量,為徹底還給遭受司法冤屈者的清白,法務部仍然決定建請宣告蘇炳坤的罪刑全免,並循行政程序呈報總統府發布命令。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人權議題終於獲得新政府的重視。法務部在接獲總統府的特赦令後,由法務部政次謝文定代表總統陳水扁和法務部長陳定南(謝文定當時在新竹地檢署任檢察長時曾為蘇炳坤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把特赦令親手交給蘇炳坤,蘇炳坤接過特赦証明書的剎那,忍不住多年掙扎奮鬥的心酸,淚流滿面。
為感謝關心和救援他的各界人士,蘇炳坤平反後,迫不及待地帶著特赦証明書去祭拜義父楊錦同,以慰亡靈。另外請朋友寫了幾幅對聯,贈送總統陳水扁、法務部長陳定南、台北市長馬英九、及前監委翟宗泉等人, 其中送給陳水扁總統的對聯是「水心慈悲愛百姓,扁伸人權最進步」,而送給馬英九的則是一幅「南無千手眼觀世音菩薩」字畫。
蘇炳坤案創下我國罪刑全免的特赦案首例,但是當初偵辦蘇案的刑警究竟有無刑求逼供?檢察官起訴的草率、二審法院判決的不察、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的續錯,以及數次非常上訴及再審案審理法院的倨傲固執,讓一個無辜的人,付出生命中的黃金歲月,牽連所及是家破人亡。最諷刺的是,金瑞珍銀樓搶案真正犯罪者迄今卻仍逍遙法外。這樣以人民的血淚創造出來的先例,豈不令人扼腕!
誠如主任檢察官彭南雄所言:「司法要有認錯的勇氣,檢警辦案、法官判決,辦到有人冤屈,這是司法的笑話,雖然蘇炳坤終獲平反,但對司法而言,有何喜可享、何功可慶?」
由於蘇炳坤先生是由總統特赦,因此雖然是「罪刑全免」的特赦,卻不符合冤獄賠償條例的條件,因此對於他被羈押的八十五天及因誤判而服刑的兩年半時間,完全得不到任何賠償。此外截至目前為止,無論是司法院、法務部或是警政署,不僅無人出面為本案道歉,也無人受到任何懲處。不義的司法體系,竟想讓蘇炳坤案如沙漠中的遺跡,在刻意忽略的目光中自然被時間的流沙逐漸淹沒……
這是蘇炳坤請朋友依照他的描述所畫出來的「刑求圖」。 蘇炳坤輩柔道繩緊緊地綑綁在鐵管上,並架在兩張辦公桌之間,一個刑警按住鐵管以防掙扎,另一刑警張瑞雄則將毛巾覆蓋於蘇炳坤的口鼻上灌水,後來刑事組長王文思也依樣,兩人共陸續灌水達3小時以上。 蘇炳坤遭到刑警張瑞雄強行灌水後,被踢傷腰部。至今傷處未癒。
過去法官通稱為「推事」,直到民國七十八年才修改法院組織法為今日通稱之「法官」。
在蘇炳坤被捕後,其妻陳色嬌和蘇炳坤的母親曾拜訪被害人陳榮輝。向其求證是否確實看到蘇炳坤犯案,並要求其若沒有確實看到,不要隨便指認蘇炳坤。陳榮輝表示指認蘇炳坤這件事與他無關,是那個工人(指郭中雄)指認的;陳色嬌為求慎重,特地拿出蘇炳坤的相片請他看看,陳榮輝肯定地說確實沒看過蘇炳坤。
時間 | 案件 | 司法機關 | 案號 | 結果 | 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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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2 | 起訴 | 新竹地檢署 | 75偵2707 | 林恩山 | |
75.9.12 | 一審 | 新竹地院 | 75重訴381 | 無罪 | 洪清江、邱永祥、葉大淵 |
上訴 | 新竹地檢署 | 75上193 | 林恩山 | ||
75.12.19 | 二審 | 台高院 | 75上重一訴335 | 有罪 | 林晃、陳祐輔、常可信 |
上訴 | |||||
76.3.26 | 三審 | 最高法院 | 75台上1660 | 有罪 | 俞兆年、高廷彬、莊來成、徐豊乾、羅一宇 |
聲請再審 | 台高檢署 | ||||
81.2.29 | 再審 | 台高院 | 81聲再41 | 駁回 | 尤豊彥、陳義仲、李璋鵬 |
81.4.9 | 抗告 | 台高檢署 | 81抗3 | 楊榮 | |
81.4.30 | 抗告審 | 最高法院 | 81台抗226 | 駁回 | 蔣嶸華、鄭漢龍、丁錦清、黃聰明、黃武次 |
聲請再審 | 台高檢署 | ||||
81.9.30 | 再審 | 台高院 | 81聲再649 | 駁回 | 王維堯、牛國卿、劉介民 |
抗告 | 台高檢署 | 楊榮 | |||
81.12.24 | 抗告審 | 最高法院 | 81台抗594 | 駁回 | 呂一鳴、林增福、黃一鑫、洪清江、張信雄 |
第一次提起非常上訴 | 最高檢署 | ||||
82.1.7 | 非常上訴審 | 最高法院 | 82台非6 | 駁回 | 楊佑庭、何秉仁、莊登照、陳柄煌、黃聰明 |
第二次提起非常上訴 | 最高檢署 | ||||
82.9.15 | 非常上訴審 | 最高法院 | 82台非305 | 駁回 | 曹文起、黃劍青、曾有田、吳雄銘、蔡錦河 |
第三次提起非常上訴 | 最高檢署 | 83非167 | 陳涵 | ||
84.5.26 | 非常上訴審 | 最高法院 | 84台非175 | 駁回 | 董明霈、丁錦清、楊商江、賴忠星、洪文章 |
聲請再審 | 台高檢署 | ||||
84.12.9 | 再審 | 台高院 | 84聲再710 | 駁回 | 楊貴志、陳榮和、洪先燦 |
抗告 | 台高檢署 | ||||
85.5.30 | 抗告審 | 最高法院 | 85台抗180 | 撤銷 | |
聲請再審 | 台高檢署 | ||||
85.6.25 | 再審 | 台高院 | 85聲再更(一)7 | 駁回 | 楊力行、林富村、陳貽男 |
抗告 | 台高檢署 | 85抗6 | 楊榮 | ||
85.9.19 | 抗告審 | 台高檢署 | 85台抗341 | 謝家鶴、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陳炳煌 | |
第四次提起非常上訴 | 最高檢署 | ||||
87.8.27 | 非常上訴審 | 最高法院 | 87台非256 | 駁回 | 蔡詩文、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王憲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