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陰影

投向不歸路?--徐自強案1

吳東牧

徐自強案大事紀

時間 發生事件
84.9.1 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殺害。
84.9.25 警方在桃園逮捕第一名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
84.9.28 警方在汐止山區起出黃春樹屍體,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
84.10.22 第二名嫌疑人陳憶隆在雲林被逮捕。陳憶隆供稱有第四名共犯黃銘泉。
84.11.17 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
84.12.16 黃銘泉在泰國遭到仇家殺害。他在84.9.16從台灣潛逃出境。
85.5.16 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85.6.24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85.11.23 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86年~88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88.11.16 台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89.4.27 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89.5.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接獲徐自強家屬投訴。
89.5.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一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89.05.11 最高檢察署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89.5.16 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最高檢察署將全案陳報法務部長等待槍決。
89.5.18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二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89.5.20 最高法院檢察署第二次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89.5.25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之聲請。
89.6.2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三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89.8.09 最高法院檢察署第三次拒絕提起非常上訴。
90.1月初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詳細時間請詳查﹚
90.3.2 徐自強辯護律師第四次提出非常上訴請求。
90.4.6 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
91.3.21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主動投案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出面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結束了九個多月的逃亡生涯,被關進土城看守所。而事實上這時候除了黃銘泉因為證實已經在泰國死亡,黃春棋和陳憶隆早在一個月前就已經被判處死刑,關在土城看守所。面對這樣惡劣的條件,開車載徐自強出面投案的姊夫說,會出來投案,是因為當時徐自強強烈地表達了想法:「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不過當家人找上律師商量該不該投案時,就被潑了一盆冷水。

律師分析當時的狀況,認為既然同案被告已經有兩人被判處死刑,而且兩人都在坦承犯案的情況下,一口咬定徐自強也涉案,因而評估法院幾乎不可能不判徐自強死刑。他們暗示,投案不等於自首,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法獲得減刑,也就是說,即使出面投案,等在徐自強面前的,恐怕也是一個死刑。徐自強應該認真考慮出來投案的後果。

經過考慮,徐自強還是決定出面。他說,那時覺得若再不出面說清楚,「白的都會被說成黑的,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而這個決定到現在還不知道是對是錯。

準備七千萬元換人!

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早上,從事房屋仲介業的黃春樹從大直家中出門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盥洗,他二度步出家門後,就再也沒回來。

第二天清晨四點左右,黃春樹的父親黃健雲,接到勒贖電話,電話那頭傳來一名男子的閩南語:「你兒子在我們手中,準備七千萬元來換人。不可以報警。」

黃健雲聽了連忙向對方說,「不要這樣,有事慢慢商量。」但是對方不願多說話,很快把電話掛斷。過了一個半小時,電話再度響起,同樣的口音,同樣的要求。黃健雲還想多問幾句話,歹徒仍然機警地不願多講,就把電話掛上。

六十多歲的黃健雲並沒有屈從歹徒的要求,他向警方報了案。事實上,黃健雲的媳婦,也就是黃春樹的妻子,還有黃春樹的弟弟,在案發當天的下午就發現事情不對勁--黃春樹並沒有依照習慣,到汐止的工地上班。

根據黃家的說法,黃春樹並沒有和任何人發生金錢糾紛,歹徒顯然熟知黃家的經濟狀況不差。黃健雲本身是一家知名建設公司的負責人,財力雄厚﹔而黃春樹也經營預售屋代銷的生意。黃家因此推測,可能是以前和黃春樹一起經營仲介業的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才鋌而走險。

黃健雲甚至向警方提到三個他認為可疑的人,作為線索,其中一人曾經有擄人勒贖的前科紀錄。但後來警方查證的結果,這些人並沒有直接涉案。

勒贖的電話並沒有中斷過,除了假日,每天大概有六到十通的電話,由兩個不同的男子打來,而且通話的時間都不超過十秒鐘,顯然是為了躲避警方的監聽追蹤。一直到九月十五日,雙方決定,用一千五百萬元贖人,歹徒要黃家等候指示。

九月十八日下午,黃健雲再度接到電話,歹徒要他帶著贖款,開車上高速公路往南行駛,並且帶著行動電話保持聯絡。開到五股交流道,黃健雲再度接獲電話要求停車,不過歹徒並沒有立刻下指示要他有進一步行動。接下來,黃健雲被耍得團團轉,歹徒的指示電話,一會兒要他打開車窗放慢速度行駛,一會而又要他停車、下交流道,再掉頭北上,就這樣走走停停了將近兩個小時。

一直到車子開到北上四十五公里左右,黃健雲又接獲電話,這回歹徒終於有了進一步的指示,要他看到加油站的指示牌之後下車,撿起他們老早放在地上的對講機,做進一步的聯絡。

擔心再度受制於歹徒的黃健雲,這時急中生智,謊稱並沒有看到對講機。歹徒又透過電話命令他把錢丟到附近的涵洞,但是黃健雲知道如此一來,將失去所有的籌碼,因此大膽地沒有理會,並且留在原地觀望。接下來,歹徒就不再和他聯絡。而從一開始就躲在黃健雲駕車後車廂內埋伏的兩名中階警探,也始終是英雄無用武之地。

晚上六點,歹徒再度來電,而且指定改由黃春樹的妻子接聽電話。

「贖金為什麼不丟?你們把我當作瘋子耍,要拿黃春樹的生命開玩笑沒關係,我現在要一億元新台幣!」被激怒的歹徒語氣凶狠,黃的妻子再三哀求,表示自己還有一百萬的存款,只有能力再把贖金提高成一千六百萬。歹徒答應之後,又玩起老把戲,要她再等電話。

收網擒賊

歹徒後來決定更改交款的方法,而且他們決定改要黃的妻子出面,搭台鐵南下的平快列車,在通過桃園縣內壢站兩分鐘以後丟款。但是直到九月二十五日,黃妻接到電話依照指示開車上了高速公路,黃家和警方都不知道歹徒的計畫已經改變。

一開始就介入調查的警方,這時唯一可以確定的是,歹徒早已不打行動電話,改在公共電話發話,而且透過監聽追蹤發現,他們不斷地更改撥號的地點,這讓警方很難確實掌握歹徒的行蹤。

如同上一次黃健雲的狀況,黃春樹的妻子這回仍然是一路走走停停,直到九點多,才接獲最後的指示,要她前往桃園火車站,搭乘九點半的南下列車。

黃的妻子到了火車站,為了拖延時間觀察動靜,一再向歹徒謊稱迷路,趕不上指定的班車,歹徒只好要她改搭下一班十點半的列車。

十點半,指定的發車時間將近,黃妻的電話再度響起,歹徒下達最後通牒,要她上車。就在黃妻幾乎已經無可推託,滿心害怕的時候,監聽電話已久的警方人員,赫然發現這通電話,是從桃園市文化路上的電話亭發出,這個地點歹徒曾經使用過。而先前曾經追蹤到的所有發話地點,都已經被警方特別列管監控。

歹徒出錯,讓苦等多時終於有了代價。眼看機不可失,專案小組立即指派被安排在這個監控點附近待命的三名員警前往圍捕,果然發現一名剛好掛上電話的男子正在左右張望。警方一擁而上,讓準備拔腿逃跑的這個人插翅難飛,束手就擒。

男子很快被帶往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進行偵訊。警方發現一個令人感到無奈而且不太舒服的巧合,落網的男子叫黃春棋,二十三歲,和失蹤快要一個月,三十四歲的黃春樹,姓名只有一字之差。而黃春棋不久之後就宣布了黃春樹的死訊。

憤怒的家屬

汐止鎮汐萬路三段新山內的山區,平時人跡罕至,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卻不尋常地出現了大批人馬。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法醫、死者黃春樹的家屬、台北市警局長黃丁燦、副局長劉勤章、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承辦案件的刑警,都由落網不久的黃春棋帶領,徒步上山起屍。

之所以拖到逮捕行動後的第三天才起屍,是因為黃春棋的供詞反覆。直到二十八日上午警方第二度借提後,才從他口中得知確實的埋屍地點。

落網後的這兩、三天,黃春棋接受了至少五次的偵訊,其中第一個二十四小時之內就有三次。根據警訊筆錄上面記載,從二十六日的凌晨四點第一次筆錄,一直到當天下午五點的第三次筆錄,在保安大隊勤務中心由內湖分局員警所進行的偵訊,警方的問題都在外圍打轉,諸如取贖的這一天前後,曾經和誰聯絡過。這一階段,黃春棋供出的人除了他的李姓女友,還包括:綽號「阿強」的徐自強,綽號「大胖」的陳憶隆,還有另一名綽號「阿宏」的不詳男子。

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警方留置嫌疑人辦案時間尚未修訂,仍是二十四小時,但時間也要到了,內湖分局只好先將他依照「簡易移送報告書」的方式先行移送。換句話說,這時還沒有初步完整的犯罪嫌疑人數,以及有關犯罪事實的摘要描述。

直到二十七日,警方再度把黃春棋從看守所借提出來,進行第四次筆錄,黃春棋第一次供出參與綁票案,並且描繪出一個大致的情節:

涉案的有三個人,除了他,還包括陳憶隆和徐自強,三人的關係是牌友。 提議作案的是陳憶隆。

綁架黃春樹後,由徐自強安排,將他被押往蘆竹鄉海湖村一處空屋拘禁。

陳憶隆還在綁架黃春樹之後十天左右,提議把肉票帶到桃園縣蘆竹鄉濱海公路海湖段附近,用開山刀殺害,並且用汽油焚屍後埋掉。

三個人都打過勒贖電話。

被捕當天的勒贖電話,是由徐自強所打。

不過當晚間十點半,警方將黃春棋押解回地檢署,他又向檢察官翻供,改稱並沒有涉案。至於先前在警訊中之所以承認,黃春棋說,是因為「受不了刑求」,而信口虛構的情節。檢察官隨後將他還押,並且交代看守所為他驗傷。

第二天早上,內湖分局再度借提黃春棋,要黃春棋帶路,起出黃春樹的屍體。警方不知道用了什麼方法,「突破嫌犯心防」,黃春棋這才供出了正確的埋屍地點。

屍體起出,後來的驗屍報告顯示,死者雙腳被膠布捆著﹔頸部也環繞著膠布,應是原先遭到封住眼睛和嘴巴脫落的﹔頸部遭利刃割傷大量出血,是致命傷﹔兩手被銬在一起﹔身上多處遭到毆打﹔屍身有被灼燒的痕跡。

根據當天在場記者的描述,黃春樹的父親黃健雲,在警方起屍的現場見到跪倒在地的黃春棋,難掩心中的氣憤,打了他兩個巴掌,還踢了他一腳。警員打算上前制止時,黃春棋卻說,「我給你打,你們不要擋,我不是故意的……」出手打人的還包括死者的其他幾名親友。

類似這樣毆打嫌疑犯的場面,在電視上播出過不知多少次,這也屢屢被人權團體、傳播學界和刑事訴訟法學界拿出來批評:畢竟偵查秘密不容被公開,而私刑也不該被允許。那麼,難道該怪這些出手打人的受害人家屬嗎?

瞭解案情的被害人,在重大刑案當中,常常無法開口說話;留在人間承受更多折磨傷痛的家屬親友,不一定,也不該苛求他們能夠理性看待事件。在意志虛弱的狀況下,他們常常理所當然,或者被迫相信公部門的訊息:移送書、起訴書、判決書。當然,訊息的來源還有媒體,只不過追根究底,媒體的消息來源也多半還是這些司法機關。

而儘管批評的聲浪不斷,媒體和憤怒的群眾仍舊可以輕易得知司法機關排定的現場模擬、驗屍等的詳細時程,也因此至今仍可見到類似的情節在電視或報章中上演。

不一樣的供詞

起屍完畢回到內湖分局後,黃春棋又做了一次筆錄。這時他的親友和被害人都已經表明,徐自強是黃春棋的表哥。親友們也從勒贖電話中,指認出黃春棋的聲音。在這樣的情形下,黃春棋供出他的第二套作案版本。

  • 涉案人還是陳憶隆、徐自強和他,總共三人。
  • 謀議者是徐自強,動機是向被害人索討債務。
  • 陳憶隆先前和徐自強經營電動玩具店,他透過徐自強才認識陳憶隆。
  • 他本人在外積欠了上千萬元的賭債。
  • 九月一日早上七點,由徐自強指揮他開車,三人一同到黃春樹家附近埋伏。
  • 九點多,陳徐二人上前將步出家門的被害人挾持上車,開往起屍地點討債。
  • 十點多,被害人打算逃跑,掙扎時被陳憶隆一刀砍向脖子斃命。
  • 陳徐二人合力將被害人屍身埋藏。
  • 犯案工具包括兇刀、手銬和沙鍬,都是徐陳二人事先準備,事後也由他們處理。
  • 勒贖電話由他和陳憶隆兩人所打。因為徐自強認識被害人,怕被黃家認出。
  • 下手綁架時,使用的車輛是陳、徐二人偷來。
  • 出面取贖時,使用的車輛是徐自強出面向租車公司承租的。
  • 被捕當晚三人任務分配,徐自強遙控指揮,陳憶隆取款,他本人負責連絡被害人家屬。
  • 被捕當天行動經過事前策劃,而且詳細測量過駕車所需的時間。

按照慣例,警方在找到被害人屍身以後,宣佈偵破本案,並且宣示要「繼續追緝在逃嫌犯徐自強、陳憶隆歸案」。而被害人家屬也表示,將提供一百萬元的獎金,給提供線索逮捕這兩人的民眾。

在這段期間,警方當然傳喚了一些重要的關係人和證人,包括三名嫌疑人的親屬,朋友,租用三人車輛的業者,和被偷車輛的失主。這些人當中,租車公司老闆證明,徐自強分別在九月十八日、二十一日兩天,以真實身分向他租了兩次車子,後來也都按照規定還車。

黃春棋姊姊的胡姓男友則說,只見過徐自強一面,印象中徐自強相當斯文,應該不可能涉案﹔不過他也同時供稱,黃春棋還有一個哥哥叫做黃銘泉,和徐自強熟識,兩人似乎曾經一同經營房屋仲介業,開業的地點就是向黃春樹承租的,徐自強可能因此認識黃春樹。

警方同時也在黃春棋的供詞中找出一些矛盾,比較重大的推論是:

  • 黃春棋的父親曾在埋屍地附近蓋了一間廟宇,他對附近地形應該相當熟悉。
  • 包括手銬,沙鍬,刀刃等都是預先購買,三人對於被害人應有預謀殺意。
  • 根據勒贖電話的發話頻率和地點分布研判,應有第四人涉案。

警方根據一些線索,分別對三人的親友展開搜索和監聽行動。不過之後三個星期過去了,案情陷入膠著。一直到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的下午,第二名嫌疑人,黃春棋口中的「大胖」陳憶隆,在雲林縣元長鄉一家釣蝦場落網,事件才有了急轉直下的發展。

逮到陳憶隆的雲林縣刑警隊做了簡單的筆錄之後,就將他送往台北市的內湖分局接受進一步的訊問。這次訊問筆錄的內容,和前幾次黃春棋所唱的獨腳戲大不相同,因為情節比較完整,也成為往後警方移送書,檢察官起訴書,還有歷審判決書有關犯罪事實部分的重要「藍本」。

藍本

之前曾被黃春棋指為主謀、動手殺人者的陳憶隆,在訊問筆錄中供出的主謀,是黃春棋的哥哥,案發後人在泰國的黃銘泉。

警訊中,陳憶隆很爽快地坦承參與作案,他說這是因為逃亡期間看到媒體報導,黃春棋把責任都推給他,令他相當氣憤,因此決定出面說個清楚。不過他和黃春棋倒是有志一同地強調,剛開始只想到拿錢,絕沒想到要殺人。

陳憶隆也交代了他和徐自強與黃氏兄弟的淵源。原來他和徐自強先前都在同一家電動玩具店上班而認識,常上徐自強位在龜山鄉的租屋處談天。剛巧案發前三、四個月,黃銘泉從泰國回來,就住在徐自強那兒,而黃春棋也常過來閒聊,四個人因此認識。而當時他因為經營電動玩具店倒閉,欠了一筆錢,才在八月間一次聚會當中,接受黃氏兄弟的提議參與作案。

根據陳憶隆的供詞,他們四個人都缺錢花用。其中黃銘泉想在海外投資生意﹔而黃春棋則欠了一、兩千萬的賭債,還向朋友借了好幾百萬。至於徐自強當時則是表示,曾經向岳家借錢,而且還有房貸要還。經過兩次商議,黃銘泉提議綁票先前在同一辦公室做房屋仲介生意的黃春樹,因為他不但了解黃春樹的作息,而且知道黃春樹的父親黃健雲很有錢。

警訊筆錄上,陳憶隆供述出一個詳細的謀議過程,他們先選定埋屍地點,挖好一個埋屍洞,並且開車找到在汐止工地上班的黃春樹,尾隨他下班,以記下他的車號,並確定他的住所。後來還特地偷來一輛車,專門用來作案。前三次分別因為跟丟了黃春樹,或者剛好有人經過,都沒有動手。

九月一日早上五點多,他們分乘兩輛車,第四度從徐自強的租屋處出發。七點多到達黃春樹住宅附近後,先找到他的座車刺破其中一個車胎,然後便在一旁等待獵物出現。直到八點四十分左右,黃春樹從住處走出,發現車胎破掉,正準備自行更換時,黃春棋拿著預先買來的小武士刀,和徐自強和陳憶隆一擁而上,把黃春樹押上黃銘泉駕駛的贓車內,銬上手銬,並在他的眼睛上貼了膠布。

陳憶隆說,後來他單獨負責開車前導察看狀況,開了一段路之後,看到徐自強在附近的加油站下車,得知是黃銘泉要他走回現場看看動靜,順便擦掉黃春樹的車上,他們幾個人可能留下的指紋。至於剩下的三個人,就分別駕駛兩輛車,押著黃春樹前往汐止汐萬路山區,也就是最後的埋屍地點。

三個人將黃春樹捆好,讓他坐在埋屍洞前動彈不得,然後逼問他家裡的電話。黃春樹猶疑了一下,還是供出黃健雲的聯絡電話。

隨後,黃春樹認出了黃銘泉的聲音,他哀求黃銘泉放他回去,並表示可以帶他們到銀行領出一兩百萬的存款。但是三人商量後,覺得風險太大,並沒有答應。陳憶隆和黃春棋隨即回到停車的地方把風,現場留下黃銘泉和黃春樹繼續談判。

陳憶隆表示,過了十幾分鐘,他和黃春棋回到現場,看到黃春樹已經倒臥血泊,頸部血流不止。他說,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他們只好依照黃銘泉的指示,把黃春樹的屍體抬進洞內,然後倒下預先準備好的硫酸企圖毀屍滅跡,再把屍體埋起來。

處理完屍體後,三個人將贓車丟在汐止的伯爵山莊附近,開著陳憶隆的車子,在下午兩點左右回到桃園徐自強的租屋處,和徐自強會合,討論勒贖的價碼,和怎麼分贓。最後他們決定,向黃春樹的家屬勒贖七千萬元﹔因為黃春棋要還賭債,所以可分兩千五百萬,其他三人各分一千五百萬。之後,黃銘泉又獨自開車到海邊把作案的工具統統處理掉。

至於勒贖的部分,陳憶隆的說法和黃春棋最近一次偵訊的版本吻合,供稱電話都由他和黃春棋兩個人輪流撥打,徐自強在兩次準備取款的過程中,都是負責監控指揮,沒有親自和被害人家屬接觸。

黃春棋的後來的證詞,逐漸和陳憶隆趨於一致。他坦承先前為了怕家人太難過,想替哥哥脫罪,才沒有供出黃銘泉。

至於黃銘泉的動向,陳憶隆在這次的警訊中說,九月中旬以前,黃銘泉都躲在徐自強的租屋處,指揮其他三個人外出打電話勒贖。九月中旬以後,他就忽然不知去向。不過,在後來幾次訊問,他和黃春棋又改口供出,在他們當中,位居「主謀」或是「老大」角色的黃銘泉,已經在九月十六日,先行搭機前往泰國曼谷﹔而且之後黃銘泉仍不斷透過電話,指示他們如何取贖。

躲起來才有救?

陳憶隆被捕後,警方這才根據兩名落網者的口供,製作出正式的移送書,將黃銘泉,黃春棋,徐自強和陳憶隆四人,依照懲治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等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

兩人在押,一人潛逃出境,剩下被共同指為共犯的徐自強,行蹤成謎。儘管檢警在事後曾經針對徐自強的親友展開監聽和搜索,但都沒有徐自強的消息。

徐自強的家屬回憶說,打從破案的消息發布後,電視和報紙上,充斥著不利於徐自強的報導。最不利於徐自強的地方,在於他的表弟黃春棋,從頭到尾一口咬定他涉案﹔而他的朋友陳憶隆落網後,也做出相同的供述。單單從人情事理去推論,這對徐自強相當不利。情勢上,輿論早已經相信警方、黃春棋和陳憶隆的說詞,先判了他死刑。

住在徐家附近的人告訴徐自強的家屬,在警察偵訊的階段,千萬不要出面,因為這樣的案子落到警察手裡,被告一定會被修理得很慘,「就算沒有做的事情,都會被打到承認說有做。」

對於徐自強和家人來說,這句話可不是危言聳聽。因為不只附近的人這樣說,媒體上相關的報導,像是蘇建和案,他和家人也不是沒看過。就這樣,徐自強和家人討論之後作了決定:還是先躲起來再說吧。至於地檢署偵查的部分,先請律師為徐自強進行答辯。

就在媒體披露黃春棋落網消息的當天,也就是九月二十八日,徐自強開始逃亡生涯,根據他和他家人的說法,在出面投案之前,他都在雲林等地躲藏。而在這段期間,傳來另一個令徐自強和家屬們啼笑皆非的消息。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逃被告之一的黃銘泉,在泰國遭人縊死。包括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幾家主要媒體來自刑事警察局的報導,警方研判徐自強和黃銘泉一同畏罪潛逃泰國,因為利益擺不平發生內訌,徐憤而將黃殺害。但是後來證實,徐自強根本沒有出境。

複製的極刑?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也就是逃亡兩個月後,儘管徐自強和另一名被告黃銘泉這時還沒有到案,士林地檢署還是將他們和陳憶隆、黃春棋,統統依照懲治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罪嫌起訴,並且向法院求處死刑。

起訴書大抵採認了陳憶隆和黃春棋後來逐漸趨於一致的供詞,不過對於犯意的部分,則否決了兩人推說事先沒有殺意的說辭。

有關陳憶隆稱,黃春樹遇害時,他和黃春棋並不在場,並沒有殺人的意圖,地檢署提出的反駁是:被告四人在事前就準備好刀刃,硫酸等殺人滅屍的工具,而且事先把埋屍的洞挖好,更沒有準備拘禁黃春樹的地點,可見四個人早就共同計畫好擄人撕票。

至於徐自強家屬所委託的律師,具狀指出徐自強九月一日當天上午有不在場證明,檢察官在起訴書裡,也採認陳憶隆的供詞反駁指出,徐自強當天受黃銘泉指示返回擄人現場擦拭指紋,當然不在場,這一點不能作為有利於徐自強的認定。檢察官反而根據徐自強遲遲不出面應訊,推論他是「畏罪情虛」。

檢察官還根據徐自強在九月十八日和二十一日兩度租車,而車輛也被用來當作取贖交通工具的事實,推論徐自強確實參與擄人勒贖的計畫。

起訴書另外有一段根據黃春棋的李姓女友作證得知的敘述是:

被告黃春棋積欠鉅額賭債,連累其女友李○○為黑道人士綁架,已查明如上,被告因賭債走頭(投)無路之窘境,自可想像。且李○○復證稱八、九月間,黃春棋常住徐自強龜山住處,又陳憶隆幾乎天天找黃春棋,足證作案期間,伊等往來密切,而全程行動包括勘查現場,跟蹤被害人黃春樹,購買工具等等,均是在一週內接續密集完成,被告黃春棋既與其他被告天天聚首,焉會不知?

這段推論,雖然是針對黃春棋是否涉案而寫,但也證實了從謀畫開始的案發期間,四名被告往來密切。換句話說,檢察官也據此認為,徐自強不可能沒有涉案。

更重要地,先前提到過,黃春棋和陳憶隆以親友身分出面指證徐自強,也是讓檢察官在起訴書(84年偵字第8775號、9718號)中振振有詞,控訴徐自強涉案的重要理由:

據查被告黃春棋為渠二人(指徐自強與黃銘泉)之(表)兄弟,被告陳憶隆為徐自強之好友,彼等間情誼密切,而此罪行乃屬重典,到案之二名被告絕不至於無端誣攀,渠二人涉案應係實情。綜上各節,被告等犯嫌已堪認定。

查被告四人正值青壯,罹此重典,固令人惋惜,惟其等好逸惡勞,不思奮進,為謀不法之財,致人於死,陷家屬於永久之哀痛,且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本件犯行披露後,致人心惶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告等人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請均量處極刑,以昭(炯)戒。

起訴書裡的嚴厲指控,的確是義正辭嚴。不過除了檢察官之外的其他人,可能無法得知,這樣的指控究竟是出於正義的呼喊,還是如同當時他們在法庭上的表現,照本宣科,虛應故事而已。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多數的人可能不知道,所有的判決或起訴書類,包括殺人案被告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案件,都有類似這樣的例稿可供改寫。檢察官和法官只要依照這樣的格式,適度修改即可。看看下面幾個案件的判決書類片段:

查被告正值青年之期,年輕而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因貪圖鉅額保險金,以殺害髮妻為手段,冀達詐領錢財之目的,其手段狠毒,泯滅人性,令人髮指,且犯後履次翻供,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罪無可逭,情無可恕,爰依法判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而正國法。(摘自高等法院殺人案判決)

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之動機、及其持兇器劫人財物、姦淫婦女、損人名節惡性重大,其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暨其犯罪後猶砌詞狡辯,不見悔意,罪無可逭等一切情狀,認應予永遠與社會隔離,爰處以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摘自高等法院盜匪案判決)

儘管每一個案件的主體不一樣,但所有的書類從形式上看起來,卻有點像是同一工廠的生產線完成的產品,隨著案情不一略加修改後,呈現出大同小異的風貌。檢察機關和法院幾乎都是用這樣的產品,去「複製」出一個又一個的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被告。

不在場證明

雖然不在場證明不被檢察官採認,律師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再度向合議庭聲請傳喚兩名徐自強的不在場證人,包括徐自強的岳母張女士,和在徐自強的母親開設的家庭美容院工讀的洪小姐。

根據徐自強岳母的說法,九月一日,也就是案發當天的早上八點,徐自強像往常一樣,到檳榔攤和她交接顧攤的工作。後來她吩咐徐自強,到郵局替她提領兩萬元的現金。

律師也很快地向郵局調取提款機的錄影帶,錄影帶的內容證明,徐自強確實在當天上午的十點五十分左右,在龜山鄉豐美街二號的桃園郵局第五支局,提領現金。另外,徐家還握有一張匯款單,證明徐自強在提領現金之後,又幫他的母親在郵局匯了八千多元的房屋貸款給花旗銀行。不過這個不在場證明仍然沒有被合議庭採認。

合議庭在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的上午,親自模擬了從擄人勒贖的發生地點大直,開車回到桃園縣龜山鄉租住處的路線。他們在十點鐘左右出發,把塞車和問路的時間都算進去,大約一小時左右抵達。另外,合議庭還請內湖分局的員警,在十月十六日的上午,搭載陳憶隆模擬了另一條路線,結果發現,即使加上塞車的九分鐘,也只花了四十五分鐘的時間。

根據這兩項模擬,合議庭推斷的結論是,按照陳憶隆所供稱,徐自強下車擦拭指紋的時間應該是早上九點左右,所以應該可以在十點以前回到租住處和檳榔攤。而從檳榔攤或租住處到案發當天錄下徐自強影像的郵局,只有大約七百公尺左右的距離,絕對用不到四十分鐘以上的車程。所以徐自強即使參與綁架黃春樹,還是有很從容的時間,在當天的十點四十七分左右,出現在這個郵局,從而被側錄下來。

至於另一名不在場證人,當時仍在就讀高商的洪小姐則是表示,當天是開學日,中午提早放學,她大概一點多左右,就來到她工讀的地點,也就是徐自強母親的家庭美容院。她一眼就看到徐自強的車子停在美容院的門口,她的第一個想法是,徐自強來了。進門之後,徐自強正在陪當天剛上一年級放學回來的小孩玩,後來大家一起吃了午飯。而下午兩點鐘和四點鐘左右,她也都曾看到徐自強待在家中。

不過合議庭覺得,擄走黃春樹的時間發生在上午,洪小姐只能證明徐自強中午以後在家,因此沒有出庭作證的必要。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如徐自強投案時律師所預料,士林地院的合議庭認定徐自強和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等人共謀,依照懲治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罪名,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往後歷次審理,所有的合議庭,都用相同的理由,拒絕傳喚洪小姐出庭作證,這讓在二審之後成為被告辯護人的律師陳建宏,感到相當無奈。

「擄人撕票時間是在上午沒錯,這點洪小姐無法證明徐自強不在場,」陳建宏提醒大家,「不要忘了,確定判決書中認定,徐自強在當天下午和另外三人共謀如何勒贖,這也是犯罪的一部分。」

洪小姐的證詞,正可以作為這部份情節的不在場證明,而民間司改會的成員,不止一次在公開場合強調,歷審合議庭對此視而不見,是多麼離譜的一個盲點。

「要不要採信是另外一回事,」司改會的執行常務董事林永頌說,「但是到底洪小姐看到什麼?知道什麼?這是應該調查而沒有調查。」

上沖下洗

上沖下洗,是一句有名的洗衣機廣告詞,同時也是台灣的司法界,對於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後的冗長過程,一個戲謔的形容。更進一步的黑色幽默,則如同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所說,「案件上沖下洗,被告左搓右揉。」

簡單地說:因為各地方法院上訴二審的案件量太多,通常做為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和四個分院,人力缺乏的狀況相對顯得相當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法院不是查得很仔細,高院這一層級更加無法彌補,往往查得不是很清楚就結案宣判了。於是這些繼續上訴到三審的案件,就可能因為瑕疵太多,被最高法院撤銷。

撤銷的案件當中,極少數由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大多數還是又發回到二審的法院,重新調查審理。如此一來,二審法院的負荷量更加龐大,對於審判品質來說,就變成一個惡性循環--案件經常在二審和三審之間,來來回回,就像衣物在洗衣機裡面上上下下轉個不停﹔被告和被害人方面,也受這樣的程序所拖磨。

徐自強的案件進入二審之後,也不例外地進入「上沖下洗」的過程。家屬對於這樣的過程,已經不知道該要慶幸還是難過。

「這麼長的過程當然是種折磨,」徐自強的母親說,「但如果不是這樣,徐自強可能早就沒命了。」

八十五年十二月進入高等法院之後,八十六年間兩次判決,都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八十七年,又被撤銷一次﹔八十八年,更四審再被撤銷,回到高院進行更五審,並在十一月十六日做出判決﹔直到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總算維持了更五審,作出確定判決,徐自強和其他兩名被告,一同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換句話說,從八十五年底到八十八年底,大約三年的時間裡,徐自強的案子總共在高等法院進行了五次審理﹔不過前四次四個合議庭,十二名法官所做出的判決結果,都不算數。

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判決,有一部分是因為高院的判決書,對於法條的競合、牽連、適用等專業法律技術層面,或者其他比較輕微犯行部分的認定上頭,並沒有做詳細的論述。

例如:黃春樹被綁上山後曾經遭到毆打成傷,這部分究竟要算在擄人勒贖罪名的構成要件「施強暴」當中,還是應將被告「罪加一等」,另外構成傷害罪?而如果構成傷害罪,因為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的家屬到底有沒有提出告訴,第一次遭到撤銷的判決書裡,也沒有寫清楚。

這部分的細節就算有所更改,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結果,也未必會有所影響。不過最高法院在歷次發回的判決書中,也曾經提出不少關係到徐自強到底有沒有涉案的根本質疑。這些質疑,和後來救援團體所提出的質疑,是有所重疊的。

例如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法院在撤銷高院判決時,就說出了後來救援團體的基本疑慮:死刑判決只根據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缺乏補強證據。最高法院列舉高院認定事實當中,有疑點的部分包括:

  • 徐自強因為經營電動玩具店被警察查獲賭博,需要金錢紓困。
  • 四名被告聚集徐自強住處,謀議犯案。
  • 徐自強和黃春樹因為房屋仲介而熟識。
  • 毀屍用的硫酸,是由徐自強在龜山一處不知名的藥房所購買。

合議庭的五名法官,在判決書裡明確指出,上述這些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高等法院並沒有詳細調查,加以佐證。

被列舉出來缺失的還包括:黃春樹的父親黃健雲,在接受詢問時表示,並不認識徐自強,合議庭卻沒有進一步傳訊黃春樹的妻子黃玉燕,查證徐自強和黃春樹到底認不認識。

另外,硫酸等物品到底是誰買的,陳憶隆和黃春棋前後的說法版本並不一致,為什麼最後採認了由徐自強購買的版本?

不過,最高法院的這些質疑,在後來高院的審判中,並不見得到都獲得解決,至少律師們就不覺得,有關共同被告自白部分的真實性,高院已經根據最高法院的指摘,做了詳細的調查。還有些部分,則是企圖解決,但卻適得其反。

例如更四審的判決中,改變了原先多次審判當中,認為毀壞黃春樹屍體的這三瓶硫酸,是由徐自強購買的說法,新的判決版本認定,硫酸是由黃銘泉和徐自強共同購買的。判決書引述陳憶隆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更審調查庭的供詞,企圖解決這個一直沒有解開的問題,但是判決書在引用證據理由上,卻又出現了矛盾:

上訴人陳憶隆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圓審法院前審調查時供證:因黃銘泉曾問黃春棋等人硫酸哪裡來,他們說是徐自強買的……黃銘泉曾自車上拿一袋東西(包括硫酸)下車的等語,而其他上訴人除徐自強外,均不否認上訴人徐自強、黃銘泉購得硫酸等物,該物為徐自強、黃銘泉偕往採購,無庸置疑。

看看上面這段文字的前半部份:既然黃銘泉會問硫酸的來源,就表示他並不知道是在哪裡買的,當然更不可能是由他所購買。但是後半部份卻又只因為陳憶隆說是黃銘泉把硫酸拿下車的,加上黃春棋和陳憶隆「都不否認」,就斬釘截鐵地認定硫酸是徐自強和黃銘泉共同購買,而且「無庸置疑」。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刑四庭撤銷更四審判決,並且指出了這個矛盾。案件又回到高等法院,進入更五審,並在同年的十一月十六日,作出判決。這次,合議庭對於購買硫酸這一段事實的認定,竟然又變回是徐自強單獨在龜山鄉某一不知名的藥房購買,並且在判決書裡,對於最高法院指摘更四審的矛盾之處,做了一番解釋:

被告陳憶隆所為上開供述,在客觀上容有不同,然依右揭事證,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及黃銘泉自始即具有擄人勒贖殺人並毀壞被害人屍體以圖滅跡之謀議,則渠等間分工準備犯罪工具,本與事理並無相違,是則被告陳憶隆前開供述,或係基於客觀上由徐自強出面購買之事實狀態觀點,或係基於共同正犯間之關係而論,亦(抑)或就共犯黃銘泉就其所知硫酸究係由何人所出面購買,被告陳憶隆於聽聞後所為之綜合敘述,依被告等自始即具有共同正犯關係觀之,被告陳憶隆上開陳述實無相悖之處。

按照這樣的解釋,既然看來矛盾的陳述,是出於陳憶隆的「綜合敘述」,硫酸的購買者,仍然有可能不是徐自強單獨所為,為什麼最後推論,把帳算在徐自強一個人身上?更五審的解釋是:從案發到審判當時,已經有四年多的時間,記憶難免混亂,所以應該以警訊時,陳憶隆所說的最初版本,比較可信。

民間的救援

不論家屬和律師認為這樣的確定判決有多麼語焉不詳,面對隨時進逼的死刑,他們該做的,只有拚命去尋求所有的可能性。在這種氣氛下,徐家接受親友的建議,找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又聽到一個冤案,真是百感交雜。」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民間司改會接到電話,要求救援徐自強,身為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成員的律師林永頌回憶起那時的感受,「我們巴不得不要接到這種案件,對我們和家屬來講,這都是很沉重的壓力。」

司改會的人展開行動,在五月十七日替徐自強開了一場記者會。徐自強的母親、姐夫,還有被辯方認為是關鍵證人,法院卻遲遲沒有傳喚的洪小姐,都參加了這場記者會。當然,徐自強的委任律師和司改會的人員也共同出席,陳述了他們對於判決的疑點。2

像徐自強這一類的重大刑案,離開警訊階段之後,通常並不是媒體大力關注的焦點。更精確地說,在台灣的媒體,除了白曉燕命案這種特別重大的案例,隨著時間的流動,在媒體的報導篇幅,通常呈現出倒三角形狀分布--在案發到破案時的警政新聞階段,可能是頭版新聞﹔到了檢方起訴時,運氣好的話,也許可以擠上社會版頭條,運氣不好,篇幅也可能只有郵票般大小﹔而如果沒有救援團體的奧援,到了三審定讞,或是被告執行槍決時,類似事件能不能獲得編採單位的青睞,還真是命運難卜。

所幸毫無疑問的是,這場記者會打開了徐自強案的媒體能見度,這對救援行動來說,已經是很有效的加分,至少會對當局形成一定的壓力。

共犯翻供

記者會上的一項公佈也引起矚目,救援團體在前一天,取得了陳憶隆的自白書。在這份自白書中,他翻供表示徐自強和本案根本沒有關係。自白書雖非出於陳憶隆的親筆,但經過他按捺拇指印認證。3

不過這份自白沒有讓救援團體高興太久,陳憶隆在後來監察院介入調查時,又翻臉不認帳,改口說,這份自白其實是受不了徐家的人情壓力,才勉強寫出來的。而事實上,陳憶隆的反覆無常,徐家在案發之後,就曾經領教過一次。

八十四年十月七日,陳憶隆和徐自強都被通緝,陳憶隆打電話到徐家,徐母接電話,這段問答過程被徐家側錄下來,一審時就作為呈堂證供:

徐母問:九月一日的時候我們徐自強有沒有跟你們出去? 陳憶隆答:沒有。 問:沒有這個,春棋為什麼說徐自強有跟他們出去? 答:我也不知道。 問:為什麼(黃春棋)要這樣害他。 答:他也是誣賴我的。 問:阿強確實都沒跟你們去嗎? 答:嗯啊。 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害我們阿強? 答:我也不知道。

比起警訊中的狀況,這段問答因為是陳憶隆在自由意志下所做的陳述,一度被徐家認為是徐自強沒有涉案的最佳證明。不過陳憶隆到法院受審時卻又反悔說,當時打電話到徐家,是用安撫的口氣告訴徐母,事實上徐自強有參加本案。因此這段話,並沒有被法院所採認。

換個角度來看,確定判決作出之後,共犯的翻案自白書,反正也沒有什麼法律上的效力。徐自強可以冀望的生路,畢竟只在於檢察總長會不會提起非常上訴,還有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會不會成功,這兩條司法救濟途徑。

峰迴路轉

記者會兩天之後的五月十九日,也就是新政府上台前夕,監察院的人權保障委員會,也決議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徐自強案件。差不多在此同時,救援徐自強的行動多管齊下,但都接連鎩羽而歸。委任律師陳建宏在五月二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在十一日遭到拒絕﹔十八日,二度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來也再度遭拒﹔十九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則在二十六日被裁定駁回。

事實上,最高檢察署在拒絕提起非常上訴之後,已經在十六日將死刑執行令陳報給任期剩下最後幾天的法務部長葉金鳳,但是因為職務即將移交,死刑執行也就擱置下來。換句話說,徐自強案成為新任部長陳定南所面臨的第一件死刑執行公文。

按照不成文的慣例,監察院調查中的案子,法務部通常會暫緩執行,不過這也只是慣例。實務上,監院調查畢竟和司法體系是兩回事,並不能影響死刑的執行。

儘管包括聲請釋憲,還有監察院進行調查,依然沒有被列入死刑執行程序的稽核清單,但是在盧正(為本書的另一個個案故事,請參第三章)的事情發生之後,當時檢察司曾對媒體表示,對於這樣的程序,他們願意用更謹慎的態度來回應。因此嚴格說起來,監察院進入調查的階段,總算還是保住了徐自強的命。

總長進退維谷

九十年一月,法務部收到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書。這份報告書列舉了七項疑點,其中前面的四點,對於徐自強是否涉案的判斷,可能產生影響。

一、被告黃春棋和陳憶隆自白的任意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

除了黃春棋在士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表明遭到刑求,陳憶隆在更三審接受法官詢問的時候,也曾經表示,警察威脅他不可以翻供,否則將會「借提」他出來偵訊。而警察的借提,就算未必意味著被告可能藉機被「修理」,至少對被告的身心,構成了一定的干擾。

總而言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證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換句話說,黃春棋和陳憶隆的自白,符不符合這樣的條件,能不能作為證據,已經大有疑問。

二、法院認定徐自強租車作為作案工具,與常理有所違背。

法院採用陳憶隆的供詞,表示取贖用的車輛是徐自強所承租,租車公司的業者也予以證實。不過徐自強表示,因為陳憶隆等人向他表示要用車,而其他三人都沒有資格租車,才代為出面,但是他並不知道租車的用途。

法院不採信他的說法,但監察院卻認為如果徐自強預謀擄人勒贖,應該不可能願意用真實姓名租車,導致日後行蹤洩漏?

三、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的理由,太過粗率。

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提出的郵局錄影帶,認為案發當天徐自強有充足的時間在參與擄人、擦拭指紋之後,回到郵局提領現款。但是監察院認為,按照陳憶隆的敘述,當天作案的兩輛車分別被他和黃銘泉開走,徐自強如果參與涉案,當天又是用什麼交通工具返回龜山?這一點法院沒有查明,就以開車的方式模擬路程計算時間,太過輕率。

另外,按照陳憶隆所說,犯案時間在上午八點左右,光天化日之下,徐自強回到案發現場擦拭指紋,難道不怕被人懷疑?

四、法院未依被告聲請傳喚不在場證人洪小姐,未盡調查之能事。

從地檢署到歷審法院,都忽視徐自強的請求,認為沒有必要傳喚他的不在場證人洪小姐。監察院也和救援團體、辯護律師有同樣的疑慮。

法務部將監察院的調查結果,轉知最高檢察署,希望唯一具有提起非常上訴權的檢察總長盧仁發,研究可不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檢察署方面並沒有正面的回應。負責救援的民間司改會隨即在二月十四日發函給最高檢察署,再度要求提出非常上訴。

在台灣,改革團體說的話,官僚機構聽進去的案例,並不多見。特別是以律師為主體的司法改革團體,對應著檢察系統,雙方的關係向來就很緊張﹔更不用提雙方談的是這種攸關司法官僚體系面子問題的疑案。盧仁發仍然不肯提起非常上訴,他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回了一封公文給民間司改會,裡面這麼寫: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確定判決,經詳予審核,並無得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已經本署多次函復徐自強,而法務部函轉監察院之調查意見,經研究結果,仍認原判決無得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亦經本署加具意見陳報法務部,貴會建請提起非常上訴,歉難辦理。

事已至此,徐自強似乎又命在旦夕,民間司改會只好在三月初,帶著家屬前往最高檢察署抗議,希望當面見請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另一方面,司改會也向法務部施壓,申請暫緩執行徐自強的死刑,法務部則是史無前例地在兩個月之間,將這個案子再度發回最高檢察署,要求詳細研究。

在法務部不尋常的動作之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盧仁發最終還是向最高法院提起了非常上訴。而負責審查這個案子的人,則是目前擔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前高檢署檢察長吳英昭。

非常上訴最主要的理由,還是因為法院判決徐自強有罪,只根據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的自白,其他補強證據方面,卻付之闕如。這些論述,其實都沒 有超出先前辯護律師、救援團體和監察院所提出的質疑。這件案子在三審定讞後將近一年(還差十天),獲得救濟的管道,過程和結果雖然有些耐人尋味,但總算是讓家屬和救援團體有一個緩衝的時機。

反正不是好東西--徐自強之外

民國八十八年間,「診所大盜」在大台北地區流竄犯案,開業醫師人人自危。

台北市警方某日逮捕一名男子,警方幾乎覺得要破案了:他有前科記錄;他身材和一些受害者口中描述的加害者一樣魁梧;他騎機車到處閒晃;最重要的,他隨身帶著一個背包,裡面被搜出一只開山刀。

「大盜」被帶到警察局裡,一名警官厲聲喝叱要他趕緊承認,免受皮肉之苦,但是他沒有。接下來,他捱了兩個耳光;接下來,一隻腳踹了過去;接下來,一截警棍插入他被反銬的雙手和背脊之間;接下來,警棍在後面不知怎麼動了幾下;幾乎同時間,男子發出哀嚎,額頭冒出冷汗。

當天,這名身體上應該不至於有什麼傷痕的男子,只能被依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警察當中,有人試圖告訴坐在一旁觀看刑求過程的菜鳥記者,「他的背包裡藏著刀,反正不是好東西。」

幾個星期後,三名「正牌」的診所大盜落網,經證實和這名槍砲案的被告一點關係也沒有。但是根本沒有人在乎,槍砲案被告的開山刀,是怎麼被搜到的;當然也沒有人關心,白白捱了警察那幾下子,誰來賠他。因為他「反正不是好東西」。

和那名身上帶著刀的倒楣鬼比起來,黃春棋和陳憶隆坦承殺害黃春樹,大概也沒有人會認為他們是「好東西」。於是,有關黃春棋所說,曾經在警訊過程中挨打的事情,在包括法官在內的很多人眼中,也就不是那麼具有關鍵性。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李玉卿在偵查庭當中曾經詢問黃春棋,為什麼坦承和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

黃春棋的筆錄這麼寫:

我受不了他們刑求我。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這幾句證詞曾經獲得回應,但並不是太熱切。檢察官吩咐士林看守所為黃春棋驗傷,他的右手臂、左手腕、左大腿、右後腰都被驗出傷痕,但結果還是不了了之--檢察官並沒有詢問過相關員警,或者調閱資料進行任何調查,作出任何結論。在後來歷次審判的過程中,這個問題也並沒有成為問題,直到監察院的調查人員向黃春棋詢問時,他再度強調,的確遭到刑求。

監察院在調查報告,與其說是針對徐自強個人進行救濟,不如說是針對整個案件的司法疑點進行檢驗。調查報告的結論,也指出若干有利於黃春棋和陳憶隆之處,例如黃春棋可能遭到刑求這件事,檢方竟然沒有詳加調查。

監察院針對黃春棋遭到刑求,而陳憶隆可能遭到威嚇,得出的結論,除了可能使得這些因刑求而來的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蒙上陰影,進而對判斷徐自強是否犯罪,造成影響之外,他們也要求法務部要督促所署的檢察官,在被告陳述曾經遭到刑求時,應該立即詳細調查相關事證,了解實情,並且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

儘管有了這樣的宣示,黃春棋到底有沒有受到刑求,因為事過境遷,恐怕只能成為一場無頭公案了。

這個問題,黃春棋當然不是唯一一件。在台灣的司法界,許多司法人員,對於被告的自白,是不是在自由意志之下做出這回事,顯然都不是那麼在意。

警政署主管電擊棒管制業務的官員,去年接受媒體訪問,針對警察刑求人犯的傳聞答覆說:「有哪一個被告不說自己遭到刑求?」

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的被告劉秉郎說,他曾經向檢察官表明遭到警察刑求,檢察官的回應是:也許吧?但那不表示你沒有殺人。

刑求,或是以刑求要脅來逼供,按照邏輯做最粗淺的推理,大概不外乎下面幾種情形:

第一,嫌疑人害怕,或者終究受不了皮肉之痛,承認犯行。

第二,嫌疑人即使犯案,也堅不吐實。

第三,沒做就是沒做,忍痛堅持清白。

第四個結果,就像當初勸徐自強不要在警訊階段出面投案的鄰居所形容的,屈打成招,「明明沒有做的事情,都會被打到承認說有做。」

在第一種情形之中,刑求扮演的地位,是警界人士口中,破案的「臨門一腳」,或者「必要之惡」。如果遇到第二種情形,對警方來講,反正也沒什麼損失,一般人也並不會太關心,理由是,沒有必要去同情「壞人」。究竟有多少這樣的情形存在?因為缺乏數據,誰也不知道。

第三種情形的實例,像是這本書中另一個故事的主角,蘇炳坤,但是這種打死不承認的堅持後來卻被法官拿來當作反證沒有刑求的理由。第四種,相當有名的例證是王迎先。王迎先被誤認為犯下七十一年的土銀搶案,遭到刑求後被迫承認,卻在被帶到指認現場時,跳河自殺證明自己的清白﹔不久,警方逮到真 正的犯案人李師科。

如果說,透過警方口中的「臨門一腳」或「必要之惡」,讓壞人不能逍遙法外,也許相當具有說服力。問題是,永遠會發生第二種,第三種,還有第四種情形,刑求逼供,究竟能讓多少壞人落入法網?又究竟讓多少無辜的人冤枉受苦?

更讓人權團體質疑的是,「必要之惡」只是警方便宜行事的藉口,因為那的確很方便--警察不必絞盡腦汁自己發掘真相,只要動手打人,讓對方自承認就可以了。而人權團體不只一次呼籲,真正的「臨門一腳」,應該是科學辦案,而非刑求。換句話說,即使犯案的人不願意承認,警方也應該鍥而不捨地透過證據分析,找出真相。

法學界的看法也始終很明確,只要有造就另一個王迎先案的可能,刑求逼供就不應該存在。

結語:只有上帝知道

台灣的司改和人權團體,大約從十年前開始,開始挑戰法院的判決。一些疑案被提出來,法官的判決結果被質疑。

問題是,這些律師沒有見過被告和被害人,甚至沒有看過卷證,怎麼可能比法院更瞭解內情?這是司法審判和檢察界人士,近十年來面對人權(司法改革)團體對一些冤案提出的質疑時,最常提出的反問。

面對這樣的反問,人權團體的答覆是,即使沒有真正參與過審判,光從判決書裡,就看出這麼多問題,這樣的判決,真的可以讓人信服嗎?

蘇建和案、蘇炳坤案、盧正案,乃至於徐自強案,就在司法界接二連三,出現判決讓人質疑的狀況下,改革團體這樣形容:當徐自強決定出面投案,他的未來就像一枚拋向空中的銅板,就像小孩子常玩的把戲那樣。證據會不會呈現、司法程序會不會在目前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負擔過重的情況下,堅持嚴謹,都是讓判決結果只能像空中的銅板一樣,充滿不確定性的因素。

事實上,參與救援的司法改革者和人權團體,至今都不敢斷言,也沒有對外聲稱,徐自強絕對是清白的。就像其他許多他們曾經或者正在參與救援的案件一樣,他們的標準說法是:真相如何,只有上帝知道﹔其他的,只能交給呈現出來的證據來決定。

而人權團體覺得,在徐自強案裡,只有一些互相矛盾的自白﹔法院則是摘取、拼湊出一份可以自圓其說的版本,定了徐自強的罪。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證據開口說話。

有些刑事訴訟法的學者,已經試圖開始告訴法律系的學生,司法要維持這樣的程序正義,有時可能會因為種種因素的干擾,導致證據沒辦法呈現,而必須放棄部份真相的追求。這樣也許會讓被告逍遙法外,但是這是維持公正司法必須忍受的代價。

問題是,在這之前,或者之後的許多案件,都享受到這樣的待遇了嗎?人權團體認為,徐自強的案子沒有,就像蘇建和案再審之前沒有,盧正案沒有,還有更多的案子沒有。不同的是,有人獲得了未知結果的補救機會,例如蘇建和;有人正在爭取這樣的渺茫機會,像是徐自強。但是其他人呢?

至於很多人對徐自強會有的疑慮,一如他們對本書其他案件被告都會有的疑慮:他(他們)真的是無辜的嗎?也許只能這樣說:如果人事已盡,都不能讓證據還原真相,那麼,就把真相還給不願說話的上帝吧。

後記

死刑三審定讞的徐自強目前被羈押在土城看守所中,等待的可能是死刑的執行;也可能是重回司法審判體系接受檢驗。這個案子的第一次非常上訴,已經在91.3.21被最高法院駁回,救援團體隨即展開另一波的行動,包括:

  • 聲請檢察總長盧仁發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
  • 請求法務部長陳定南暫緩批准死刑執行令。
  • 請求監察院針對該案尚未釐清的疑點展開第二度調查。

截至91.3.27為止,前兩項訴求尚未獲得回應,而監察院則準備將這個案件提交該院的人權保障委員會處理。不過這個案子的救濟途徑第一次再審和非常上訴聲請都已遭到駁回,根據規定,法務部長隨時可以批准死刑的執行。


  1. 本案疑點:

    一、法院據以判決徐自強涉案的關鍵,係基於共同被告陳憶隆、黃春祺之自白,但陳憶隆已知判決確定後,提出自白書乙份,承認徐自強根本與本案無關。

    二、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徐自強的姊姊曾就本案詢問黃春棋,黃春棋亦表明當事人並未參與此案。

    三、陳憶隆、黃春祺對徐自強犯案過程之自白前後不符,漏洞百出。黃春棋一開始說當事人全程參與,但陳憶隆被捕時卻供稱當事人有返回原地擦掉指紋,黃春棋才又改口說當事人並未跟著上山,但卻不知當事人返回所為何事。但依陳之口供,是由與黃春棋同車之黃銘泉叫當事人回去擦指紋,陳未與黃銘泉同車,反而知此事,與黃銘泉同車之黃春棋卻不知,殊不合理。

    四、被害人之父黃健雲及妻黃玉燕出庭時均未指認當事人有參與。

    五、兩名共犯指稱當事人是因認識被害人家屬,怕被認出聲音,因此才未出面打勒贖電話,但被害人之父黃健雲及妻黃玉燕皆稱根本不認識當事人。

    六、租車公司負責人雖表明徐自強確有租車,但依常理判斷,若明知租來車輛要作為犯罪工具,當事人應不會用自己的正確資料租車,留下犯案線索。

    七、雜貨店負責人只說確有出售小長刀、手銬等工具,但並未表示是由徐自強所購。

    八、關於當事人之租車及黃銘泉借住一事,和當事人有無犯罪根本不相干

    九、徐自強之母係美容店老闆,其雇員洪佩珊可證明當事人於84/9/1中午十二點多以後就一直待在徐母家中。但判決卻認定當事人和其他共同被告下午兩點會合在徐自強自家中,亦不傳訊洪佩珊調查,此認定不合理。

  2. 自白書原文如下:

關於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一九號擄人勒贖案件,立自白書人陳憶隆已遭判決死刑確定,為在行刑之前立自白書,另有一事極為不安惶恐,必須向檢察總長及其他長官稟明,此即為同案被告徐自強確屬無辜,今同遭判決死刑,實甚感良心不安。

按本案自始,同案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私心藉由牽扯根本完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求一線生機,故才在歷次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一再為徐自強亦有參與本案之不實自白,以行險僥倖。今訴訟程序已然終結,但立自白書人不但被判處死刑,甚至連累及無辜之徐自強亦同為枯死,心中所受良心之譴責實無以復加,特乞請最高法院檢查(察)總長及所有長官,明察秋毫,體恤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立自白書人別無所求。懇請不要讓無辜之人遭受誤判,並被執行死刑。懇請明鑑。

 此致

最高法院檢察總長鈞鑒 立自白書人陳憶隆


徐自強案歷次審判時間表
FIELD1 案件 司法機關 字號 結果 司法人員
84.11.17 起訴 士林地檢署 84年度偵字第8775,9718號 求處死刑 李玉卿
85.11.23 一審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 85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死刑 陳雅香、林玫君、陳雅玲
86.6.13 二審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 8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 死刑 蔡秀雄、陳榮和、張蘭
86.8.14 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832號 發回更審 謝家鶴、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
86.10.24 更一審 台灣高等法院 8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6號 死刑
87.1.15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發回更審 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87.4.9 更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8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 死刑 楊貴志、陳志洋、魏新國
87.7.30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 發回更審 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林增福
88.4.7 更四審 台灣高等法院 8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5號 死刑 房阿生、蕭仰歸、雷元結
88.7.22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 發回更審 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
88.11.16 更五審 台灣高等法院 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 死刑 陳正雄、許錦印、林勤純
89.4.27 確定判決 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死刑定讞 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楊商江、邵燕玲
89.5.25 再審聲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 駁回
90.4.6 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
91.3.21 上訴判決 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63號 駁回 陳炳偉、陳正庸、韓金秀、吳信銘、徐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