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陰影

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

蔡崇隆

盧正案大事記

時間 發生事件
86.12.18 台南聯華公司老闆娘詹春子外出辦事,從此行蹤不明。當晚九點半,其夫曾重憲接到神祕男子勒贖電話,曾立即報警處理。
86.12.18 四點多,詹春子屍體於台南縣龍崎鄉旗南公路旁草叢被發現,頭臉手腳均遭膠帶覆繞捆綁,法醫研判為繩索絞勒而死。
87.01.12 刑警局回函台南市警察局,命案現場指紋鑑驗結果顯示,五枚指紋,均無法指出特定涉案對象(包括盧正在內)。
87.01.16 下午兩點半,台南市第五分局以「協助調查」名義約談盧正,盧正未承認作案。當晚十一點,檢察官曲鴻煜率十多名員警至盧正住宅搜索,亦無所獲。
87.01.17 下午四點,盧正高中師母潘敏捷到達五分局「協助偵訊」盧正。晚上九點半,盧正認罪,由警方製作筆錄,開始錄音錄影,潘敏捷依然在場協助。
87.01.18 下午一點,警方將盧正移送台南地檢署,盧正被留置五分局共計四十七小時。晚上九點,檢方將盧正移送台南看守所羈押。
87.01.21 刑事警察局回函台南市警局,命案現場煙蒂唾液呈B型反應,與盧正不符。
87.01.22 五分局借提盧正偵訊,警員提及詹春子透過潘敏捷托夢,表示原諒盧正,但要求盧正說出共犯姓名,不要自己承擔。
87.03.05 地檢署開庭,盧正因見家人痛苦,首度翻供表示並未作案,當初係因警方刑求逼供而認罪。
87.03.11 盧正堅不認罪,五分局借提盧正測謊。
87.05.11 五分局再度借提盧正,搜索眷村老家。盧正還押看守所時,稱遭警方刑求。
87.05.14 檢方認定盧正涉及綁票撕票,又翻供抹黑辦案員警,正式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
88.04.22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盧正死刑。
89.03.16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死刑。
89.07.03 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死刑定讞。
89.07.04 台北市議員陳淑華與盧正家屬召開記者會,要求重新檢視本案。
89.07.05 盧正家屬拜見法務部長陳定南。
89.07.07 盧正家屬拜見檢察總長盧仁發,請其針對各項疑點提起非常上訴。
89.08.02 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在無確定證據前,不能草率執行死刑。
89.08.16 司改會與盧正家屬向監察院陳情,監委廖健男與古登美展開調查,並行文最高檢察署與法務部,申請調卷以利查驗,但檢察署與法務部均無回應。
89.09.07 晚上八點二十分,盧正在台南看守所被執行槍決。
89.10.05 盧菁、盧萍兩姊妹每週四都在立法院前靜坐抗議,直到2002年4月18日為止。
91.04.10 監察院通過一糾正案「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均有違誤案」,被糾正的機關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
99.09.07 盧正被執行10周年,盧菁、盧萍至法務部、監察院、立法院靜走陳情抗議,並發表一封陳情信(請見附錄四)。晚上則由救援社團發起「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島國殺人紀事2》放映會」活動。

遺憾的開始

二○○○年八月,沈滯九年的蘇建和案混沌未明,重振旗鼓的社運團體持續在濟南教會前守候靜走,我則為了記錄蘇案的「島國殺人紀事」拼命趕工。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我看到一則剪報,斗大的主標寫著:「詹春子命案 家屬喊冤盼重審」,副標是:「指遭刑求自白犯案 南市警方否認」。當時我心想:「不會又來了吧?」大致瀏覽了一下文字內容,雖然細節不是很清楚,但總有點似曾相識的感覺。

不過,眼前的蘇案就已經有心勞力絀之感,在未充分了解前,若把盧正案納入手上的紀錄片腳本,似乎過於草率,也不負責任。既然家屬已經召開記者會尋求社會關注,照常理官方應該不會馬上槍決人犯。我這樣告訴自己,希望至少能撐到我把「島國殺人紀事」做完,這樣就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可以調查盧正案的疑點。這是我自己的小小心願。

沒想到,九月的某一天,我聽到盧正已經槍決的消息。這當然是我們公認的「陳青天」—法務部長陳定南做的決定。我心裡有點難過,有一股聲音在說:他有權這樣做,他是個好官,但是這件事他有沒有弄清楚?一個大問號油然而生。

十月十二日「島國殺人紀事」首播,網路上對蘇案的正反意見交鋒。十月二十七日,蘇建和案獲准再審,我這輩子第一次領會奇蹟發生的喜悅。新聞部主管希望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推出幾個專題,我毛遂自薦負責盧正案。不管是不是為時已晚,還是想把這個案子搞清楚。

蘇案在媒體爭相報導下開始再審,我經常去高等法院旁聽,同時也開始採訪盧正案的相關人事。從民視的資料帶中,看到盧正的兩個姊姊在法務部前痛哭吶喊的畫面,也知道他們開始每週四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靜坐抗議。

一個蘇案開庭的星期四,高等法庭裏擠滿了民眾與媒體記者,盧正的姊姊盧菁、盧萍披著白布,來到法院門口靜靜地站著。偶爾有人駐足觀看白布上寫的抗議標語,但基本上她們的存在並未引起注意。我走過去簡單地訪問她們幾個問題,當問到盧正行刑當天的狀況,盧萍的眼淚就奪眶而出,一種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寫在臉上。她說:「九月七號之前我天天都去看他,他還一直期待司法會還他清白,結果他晚上八點就被執行,他們從四點通知他之後,我弟就一直喊冤,根本不是他做的,怎麼能把他拖去槍決,他們拖到刑場去的時候,法醫給他注射麻藥,傳說那麻藥常人幾秒之內就會有疲軟的反應,他掙扎了兩個多鐘頭,還是沒辦法平息他的怨恨……他不停的喊冤,最後他們執行槍決的人員拖不下去,就兩個人架著他,在他左胸口正面近距離朝他開了三槍,一顆子彈還卡在胸口上,刑場的人員偷偷告訴我們說,他的眼睛始終是睜開的,他死不甘心、他死不瞑目……。」

我並不確知詹春子命案的真相為何,通常死刑的執行代表真相的揭露、案件的終了,但盧正的處決卻沒有帶給我這樣的感覺,彷彿發生了另一個命案,而兇手竟然是……。我不敢再想下去,也不該先預設立場。但不管怎麼樣,我對盧正案的調查,有了一個遺憾的開始。

兇手的出線

一九九七年的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點多,台南市聯華廣告公司的老闆娘詹春子騎車出外辦事,從此行蹤不明。當晚九點半左右,其夫曾重憲(聯華公司老闆)接到一通操標準國語口音的神秘男子電話,他告訴曾:「妳太太在我手裏,準備五百萬,不要報警,等我電話……」曾重憲立即報警處理,但綁匪再也沒有和他聯絡。第二天下午四點多,詹春子的屍體在台南龍崎鄉旗南公路旁的山崖草叢內被發現,手腳遭膠帶綑綁,頭臉也被膠帶重重覆繞,頸部有明顯勒痕,法醫斷定係繩索絞勒,窒息而死。

詹春子騎用的輕型機車後來在台南市國民路六一九巷內尋獲,其手套、安全帽均整齊置於置物箱內,因此警方研判兇手應是熟人,才能讓詹女在和平、自願的狀態下離去。不過,從膠帶上採得的三枚指紋,經鑑驗為死者所有,警方調查死者夫婦的親朋好友背景、行蹤,亦無所獲。唯一比較具體的線索是由曾重憲提供。他指出,命案發生當日與前一天曾看到U開頭,車號6211的陌生車子停在公司對面。警方清查後發現,曾重憲的高中同學盧正座車,正好是車號UF-6211的白色雅哥。曾任保警的盧正是曾的好友,與曾妻詹春子也熟識,因此盧正就成為警方鎖定的特定對象。

然而如果盧正就是兇嫌,為什麼接到勒贖電話的曾重憲認不出他的聲音?透過通聯記錄,警方查到打出勒贖電話的公共電話位置,也在話筒上採到一枚可疑指紋,鑑定結果與盧正不符。更奇怪的是,死者的安全帽護罩上也採到一枚可疑指紋,經鑑驗既非盧正的,也不是死者的,在刑事局的指紋資料庫中查不出這個人是誰。

盧正被鎖定後警方展開跟監,發現盧正並無懼怕、逃亡等異狀。只是盧正顯然長期失業,但基於自尊心未讓家人知道,每天早上按時出門,然後到公園看報紙、打電動玩具、找朋友泡茶…等,下班時間再回家陪老婆小孩。這讓辦案員警對盧正有了「遊手好閒」的印象。而且,盧正為了過年及做生意等原因,向兩三個友人舉債數十萬未還。一九九五年間,又曾因恐嚇罪被判刑一年,緩刑四年。上述的發現使盧正的嫌疑加重,警方認為盧正有可能因為「需款孔急」,以致於「鋌而走險」。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承辦詹春子命案的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始行動,以協助調查的名義約談盧正,從此案情急轉直下,盧正再也沒有回到自己的家。

根據警方說法,當天請盧正回到五分局,「只針對車子停在聯華廣告公司的疑點去問他,他沒有意思要回去,我們也問過他,他可以自由離去」、「未限制他行動自由」、「他未承認時,組長、副分局長也有叫他回去,他仍在那裡傻坐」。雖然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羈押人犯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但警方以「協助調查」並非「羈押」或「偵訊」為由,合理化了對盧正的長時間留置。而盧正到底有沒有失去行動自由,因為五分局並未錄音錄影,也無法得到客觀的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盧正從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五分局,一直到一月十七日晚間九點三十分開始製作訊問筆錄,期間共有長達三十一小時的空白,後來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

而從一月十七日晚上開始的偵訊,警方做了部分錄影錄音,畫面上員警對盧正以問答的方式訊問犯案過程,盧正簡略的回答某些關鍵字眼,他的旁邊坐著一位與本案無關的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時而抄寫東西,時而對盧正小聲叮嚀。她的角色日後也引起了很大爭議。

盧正做出認罪自白之後,警方便帶他至犯罪現場進行表演錄影,完成後移送台南地檢署,由檢方進一步偵辦本案。移送前,就像一般電視新聞裏常看到的畫面,盧正站在警方陳列的「證物」前面,供媒體拍照報導。雖然直到那一刻,詹春子命案仍有許多疑點等待釐清,但對績效掛帥的警方而言,詹春子綁票撕票案已經「偵破」。兇手正式出線,就是盧正。

命案的圖譜

盧正是不是詹春子撕票案的兇手?承辦警員與盧正家屬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其中難免帶有主觀、情緒的成分。要追索命案的圖譜,由專業司法人員撰寫的起訴書與判決書,便成為最重要的探查起點。

在盧正背景與犯罪動機方面,檢察官曲鴻煜起訴時指出:「盧正曾任職員警,嗣因品行不端而離職,於民國八十四年曾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猶不知痛改前非,致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即失業,惟各項開銷甚大,乃至負債累累,需款孔急,竟萌非法之念。見其高中同學且往來甚密之曾重憲、詹春子夫妻頗有積蓄,即圖謀擄走詹春子向曾重憲勒贖。」

盧正並非科班出身之警察,而是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察特考,考上後簽約四年的短期員警,服務期間分發於保安警察大隊(即一般所謂的「鎮暴警察」),也曾借調到台南市交通警察隊擔任交警。服務期滿時因另有生涯規劃未再續約,進入聯合報廣告部門工作。檢方認為盧正是因「品行不端」而離職,並無具體依據。而盧正確曾以警察身份臨檢機車騎士犯有恐嚇罪前科,不過其中似有誤會,原告發人於偵查中即遞狀表示不願追究,但因為恐嚇罪乃公訴罪,以致盧正仍被起訴判刑1

至於失業與負債問題,固然可能構成被告的犯案動機,但仍應考察被告的家庭背景、財務狀況及相關人脈,才能斷言。盧正出身台南眷村,父親是空軍少校退役的職業軍人,大哥是在警界服務十八年的資深交通隊警官,兩位姊姊亦有正當職業,雖已結婚,但與父親兄姊感情甚篤。尤其母親早年因為婚變離家,盧正等於是由姊姊帶大,其關係遠超過一般姊弟之情。

盧正成家後育有一子一女,除了負責照顧台南眷村老家的年邁父親外,與兩位姊姊也有十分密切的來往(例如定居台北的大姊長女曾長期在盧正家寄讀),包括金錢上的互通有無。所以盧正家族雖不富裕,但在經濟上尚屬小康,並非資源匱乏的弱勢階級,其特有的軍眷家庭凝聚力更提供了強韌的後援系統。檢警主張盧正因為負債六十餘萬而決定犯案,等於漠視了盧正經濟支持系統存在的事實2

其次,盧正與曾重憲是高中同學,雙方交情不惡。曾重憲與詹春子交往期間,盧正覺得詹女對曾某很好,曾勸他不要辜負對方;盧正結婚時,曾重憲是婚禮招待之一;曾重憲財力較佳,盧正曾向其借錢周轉,曾慨然允諾3。案發前,盧、曾並無任何嫌隙或過節;案發後,警方請曾重憲就仇殺或財殺方向開出十餘人的名單,也未包括盧正。

換言之,檢方提出的「不良警員→失業負債→好友有錢→擄人勒贖」的犯罪動機論,表面上言之成理,但一來犯了先入為主的毛病,二來對被告與被害人的背景、人際關係,也沒有進行深入的了解。犯罪動機是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關鍵,一旦判斷有誤,有可能全盤皆錯。遺憾的是,儘管檢方認定的犯罪動機毫不嚴謹,卻被一二三審法院完全採納,從未遭到挑戰。

從缺的證據

既然檢警人員認為盧正有充分的動機犯案,那麼盧正的犯罪過程又是如何?起訴書指出,盧正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上、下午,即駕車停於曾重憲、詹春子等人合營的聯華廣告公司對面,「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惟苦無適當機會」。所以次日(十八日)十五時許,又駕車停於廣告公司對面伺機行動。等到十六時許,詹春子騎輕型機車外出辦事,盧正即駕車尾隨,直至十七時四十分許,詹春子其車行至大成路、國民路口,「此時人車較少且天色昏暗,盧正認時機成熟,即趁詹春子停車路口等候綠燈之際,趨前與詹春子打招呼,佯做巧遇,並佯稱欲載詹女前往台南市成功路向案外人鄭朝銘收取廣告費等語…使詹女信以為真,乃將機車停置國民路較隱蔽之巷內,搭上盧正駕駛之小客車,惟盧某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以免犯行暴露。」

「旋將詹女載至某不詳地點停車,盧某佯稱至後座取物,即取出預先準備之繩索,趁詹女不備,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右前座詹女,詹女受阻於座椅,無力抗拒,亦無法攻擊盧某,迫其住手,故未幾即告窒息氣絕。」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案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第一六一條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檢方前述之犯罪事實,充斥對被告心理主觀揣測之字眼,不見任何客觀人證、物證之佐證,例如盧正「暗中觀察」、「駕車尾隨」、被害人,在十字路口「佯稱巧遇」,「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等犯罪意圖之描述,均無任何依據。而犯罪事實中至關緊要的第一現場,檢方僅以「某不詳地點」一語帶過,「預先準備之繩索」為殺人凶器,也未見扣案。

對於直接證據之顯然不足,檢方的說詞為:「本件偵破時距被告犯罪時達一個月,且因被告曾任職警員,頗具法律常識與處理刑案經驗,故相關物證已悉遭湮滅」。詹春子撕票案被害人於死亡次日屍體即被尋獲;據警方透露,對盧正的跟監調查亦在案發後不久即展開,並非在逮捕盧正後才開始蒐集證據。以被告曾任職警員,故有能力「湮滅」所有證據,更是牽強。何況如前所述,盧正只是曾經受過三個月鎮暴訓練的保安警察,支援過交警勤務,根本不是正規的刑事警察,有多少法律素養已是疑問,何來「處理刑案經驗」?檢察官起始即以盧正為「不肖離職員警」為預設,揣測犯案動機,在找不到犯罪證據時,竟又以盧正「曾任職警員」推卸其舉證責任,似有過於草率之嫌。

薄弱的自白

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檢方強調,「惟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之初,多次自白犯罪,所述時間、地點及各項細節,均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此亦為各級承審法院所採納。然而,檢視盧正最重要的兩次自白(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與一月二十二日警訊錄音)可以發現,盧正所敘述的犯罪事實與檢方的描述有三點差異:(一)檢方認為盧正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與十八日都去過聯華公司,但盧正表示只有十七日去過。(二)檢方認為盧正是企圖綁架,一路跟蹤詹春子至國民路才趁機誘殺;盧正表示他是在國民路巧遇詹春子,載詹女尋鄭朝銘收廣告費(六五○元)未果後,遭詹女辱罵,才失手殺人。(三)檢方認為盧正是佯稱至車子後座取物,再從後方以繩索勒死坐於右前座之詹女;盧正則表示是坐在駕駛座與詹女爭吵時,一時氣憤,才拿起車後座的鞋帶將其勒昏。

檢警人員與承審法官始終認為,盧正所述過失殺人的情節不合常理,意在減輕刑責,故不採信。但偵審提出的預謀綁架撕票論點,並無任何實際證據支持,盧正也從未在偵訊或審訊中承認該項指控。為什麼被告自白與起訴事實有如此重大的差異,檢方仍侈言其自白「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究竟檢方認定盧正預謀綁票撕票的「事證」是什麼?是勒贖字條?還是共犯證詞?或是任何可以佐證的人事物?卷證中均未出現,承審的各級法院雖然延續了檢方的指控定罪,一樣沒有彌補這項嚴重的法律缺陷。

如果勉強說這件綁票案有人證,也只有死者的丈夫曾重憲,但證據力相當薄弱。因為曾重憲(與另一名股東張建成)的證詞僅指出,在十二月十七、十八日兩天,曾看到U開頭,車號六二一一(盧正座車車號為UF-六二一一)的白色車子停在公司對面。姑不論盧正在初訊時強調,案發當天(18日)未曾到過聯華公司,縱使盧正的確去過,也無法據此推論他就是綁匪。因為從無證據顯示,被目擊的白色車子為作案的綁匪所有。

綁匪唯一和外界聯絡的一次電話,也是打給詹夫曾重憲,他向曾某說:「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五百萬,不要報警,等我電話…… 」但曾重憲作證時卻表示因為車聲嘈雜,他聽不出是盧正的聲音,甚至曾向盧正妻子明確表示,打電話給他的綁匪不是盧正4。以曾重憲與盧正熟識十年之交情,卻無法確認打電話的綁匪是盧正,當然也不足以證明盧正是綁架殺人的元兇。

固然,檢警人員根據通聯記錄,查出綁匪打電話的公共電話亭位置,再以盧正在警局中的自白及繪製的現場圖做為佐證,「證明」綁匪就是盧正,但其前提應是盧正在自由意志下進行自白與繪圖,才有證明力。在本案中,羈押與偵訊盧正的過程卻存在明顯的程序瑕疵,導致其自白的任意性受到質疑。也因此,要以盧正自白及繪圖做為綁匪就是盧正的「事證」,一樣欠缺說服力。

退一萬步言,縱然沒有證據證明盧正具有綁票殺人之故意,但盧正既在自白中承認因細故爭吵,而失手勒死詹春子,那麼這份自白可否作為盧正犯下殺人罪的證據呢?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明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覆第十號判例)

也就是說,縱使暫時不問盧正自白的任意性問題,依法而言,要判定盧正犯了殺人罪,除了自白以外,仍然要調查其他重要證據。就本案蒐集到的主要科學證據來看,共有:(一)綑綁死者的膠帶上指紋三枚。(二)死者安全帽上的指紋一枚。(三)綁匪使用過的電話筒指紋一枚。(四)棄屍現場的煙蒂一枚。(五)從盧正車子後座取得鞋帶兩條等五項。前三項經過刑事警察局的鑑驗,膠帶上的指紋均為死者詹春子所有,安全帽與電話筒上的指紋來源不明,既非詹女所有,也不是盧正的指紋。棄屍現場煙蒂唾液斑經鑑定為B型血型反應,與盧正不符。所以,前四項證據對盧正自白毫無補強作用。

要命的鞋帶

唯一被台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認定有「補強」效力,甚至就是本案「凶器」者,為從盧正車上找到的兩條鞋帶。但奇特的是,針對這項僅有的「物證」,檢方的看法卻與院方大相逕庭。根據驗屍報告,檢方指出,「詹春子頸部之索痕,依法醫師鑑定認係直徑0.四公分之單股索狀物所造成,顯非一般鞋帶所能造成,被告稱以鞋帶行兇,不過為掩飾其預謀殺人(如預先備置繩索於車內即屬之)之真相而已」。換言之,由於死者頸部索痕平滑,不似一般鞋帶(通常為交織細條紋的多股索狀物)所能造成,在檢方心目中,真正的凶器應是繩索類的單股索狀物(但警方並未尋獲),而非扣案的鞋帶。

但如果鞋帶並非凶器,那麼本案豈非無直接證據,只剩盧正自白是「唯一」證據?為解決此一難題,一審法官李杭倫將二條鞋帶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法醫研究所回函表示,鞋帶「長度九十八公分,寬度0.八公分,拉緊後寬度約0.四公分。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拉緊後表面呈粗平滑狀,貳條鞋帶僅有一處表面破損,內部之棉絮外露,鞋帶兩端小膠套完好。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檢送之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但亦請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例如:電話線。」5

綜觀法研所兩段研判意見,除了鞋帶拉緊後的寬度(0.四公分)與當初法醫推測的凶器直徑相同外,由於鞋帶表面並無血跡或可疑污跡,至多只能說鞋帶「符合」本案推定的凶器特徵,並不能斷言鞋帶「就是」本案凶器,所以法研所也建議法院,「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例如:電話線。」

不料,地院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只選擇性地引用法研所的前段意見,再加上「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這句話,而略去該所建議再調查其他可能凶器之文字(事實上也未再調查任何可能凶器),等於將鞋帶視為本案的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雖然,我國法制採自由心證主義,刑訴法一五五條明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需於通常一般人之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可符合」為兇器?

扣案鞋帶既經鑑定無任何受害人與被告的血跡或檢體反應,按之常理即屬生活中之不特定物,如謂其拉緊後之寬度「可符合」為凶器就視為凶器,那麼任何型號、彈性與扣案鞋帶相同的尋常鞋帶,是否皆可視為本案凶器?何況法研所已明確指出,凶器的可能性不只一種,例如電話線也可能符合本案凶器特徵。一審法官在此對鞋帶證明力的判斷,顯然超越一般人的合理懷疑,嚴重違背證據法則。

對此疏漏,被告律師曾經提出質疑,但二審法官蔡崇義的處置方式是,再度去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詢問下列問題:「請再次鑑定扣案之凶器是否可為凶器?並請說明。」法研所答覆:「是。扣案之白色棉質球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但拉緊後寬度約0.四公分且表面呈粗平滑狀,故可符合推定凶器之性狀。」法官第二個問題是:「電話線是否亦可能為事件之凶器?」法研所答覆:「是。」第三個問題:「被害人頸部是否滲血……」法研所答覆:「否。被害人頸部索溝之所見為皮革樣化,無出血。」6

對照法研所前後兩份公函,不難看出其對扣案鞋帶之研判並無新意,雖謂「可符合」為凶器,但又不排除其他凶器之可能。但是二審法官再度斷章取義,對電話線的部份視而不見,將法研所函文引為「佐證」,大膽斷言「足見被告所自白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詹春子,應可採信。」為什麼法官堅信鞋帶是凶器呢?因為「被告於上開借提時,雖警員不相信係以鞋帶勒被害人,被告仍極力說服警員,足見被告確係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

雖然被告律師質疑鞋帶既非「單股索狀物」,又無血跡反應,不應視為凶器,但是法官又引用前述法研所公函指出,被害人頸部未滲血,「因而凶器鞋帶未沾染血跡,本屬正常,扣案之鞋帶為本案之凶器,應屬無疑。」被告律師再質疑,如果被告有能力將其他證物(如膠帶等)通通湮滅,為何獨獨留下鞋帶未丟棄?法官又提出一套奇特的推理:「然依上述,鞋帶並未染上任何血跡,若非因事發,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即無庸怕被人發現,因而被告未將鞋帶毀棄,並不悖於常情。又扣案之鞋帶既然可為凶器,被告原亦自白為凶器,縱令電話線亦可符合凶器之特性,自亦不能因而即認鞋帶並非凶器,被告之質疑,並不足採。」

依照法官自由心證的邏輯,似乎已先認定鞋帶為本案凶器,再以被告自白來補強鞋帶的證明力。其錯謬之處在於,原本是因為自白的證據價值不足,才必須找出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物證(如鞋帶)來作為擔保,結果法官並沒有解決鞋帶的可信度問題,反而用可信度也有問題的自白來擔保鞋帶的真實性。

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無效推理,也反映出法官的心態,其實已經預設了自白的真實性,再以此為基礎來檢視各個環節,將物證有問題的地方加以合理化(例如「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即無庸怕被人發現」,並非出自盧正的供詞,而是法官自己的想像)。這種將自由心證無限上綱的作法,不但違反刑訴法一五六條第二項有關自白的規定,也違背刑訴法一五四條證據裁判主義的原則(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固然,刑訴法一五五條也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行判斷」(即自由心證主義),但同條第二項也強調:「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要解決本案唯一證物鞋帶的證據能力問題,至少要經過合法調查的程序,一、二審法官雖然去函法研所鑑定鞋帶,但法研所並未提供確切的答案,回函中也未說明是否將鞋帶與死者頸部勒痕做過模擬比對。沒有經過深入的科學驗證,鞋帶被當作凶器的可靠度會降低,當然它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7。也就是說,對本案的證據調查程序,並未完備。

脫線的模擬

事實上,對扣案鞋帶的調查不足,並非始自院方。前文提及,在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中,鞋帶即非凶器,因此不僅未做深入鑑驗,連警方帶領被告盧正所做的犯罪模擬,也是草草了事。從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可以看到,在盧正示範行兇過程時,是在汽車駕駛座上,以行動電話的環形電話線對旁邊的被害人繞頸一圈,表示以此方式勒斃被害人,既不是以扣案鞋帶模擬行兇,也與檢方、院方認定的行兇方式(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前座的詹女)大為不同。

而盧正在自白時又表示,詹女在被鞋帶勒頸一圈不久後即昏死過去,但法醫驗屍時卻發現詹女頸部有兩道明顯勒痕8,警方覺得盧正的說法與認定事實不符,曾再三要求盧正說明原因,但盧正的回答不是「我不知道」,就是「我忘記了」9。執法人員當然可以將此矛盾解釋為盧正有意隱瞞或不合作,但從較開放的角度來看,也有另一種可能 — 那就是盧正並非行凶者,自然講不出犯罪細節。不過無論如何,上述有關扣案鞋帶的各項疑點,已經在在顯示,承審法官將鞋帶視為本案犯罪證據,極為可議。

由於缺乏物證,被告盧正的自白幾乎成為本案的唯一證據,這點可從起訴書與各審判決中,司法人員動輒援引盧正的自白來強化自身看法的正當性看出來。難道盧正的自白有那麼完美的證明力?絕非如此。刑訴法一五六條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檢視當初警方羈押、偵訊盧正的過程,就很難使其取得的自白,跨過「得為證據」的門檻。

撕票案發生一個月後,警方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在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約談盧正,盧正於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一月十八日下午一點被移送台南地檢署,亦即在警察局被留置長達四十七小時。前三十一個小時「協助調查」期間,盧正表示詹春子案與他無關。但三十一小時之後,也就是一月十七日晚間九時卅分左右,盧正開始認罪,並由警方製作筆錄,相關的錄影、錄音從這時候才開始。警方也宣稱,從九點卅分起才算逮捕、拘禁盧正,所以並未違反憲法第八條對犯罪嫌疑人之拘禁,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之規定。

然而,何謂「協助調查」?「協助調查」就不用接受憲法二十四小時內必須移送的規範嗎?民國三十六年司法院解字三三四○號解釋令即指出,縱然警方以「協助」名義留置嫌疑犯,一旦超過二十四小時應視為違法羈押,觸犯妨害自由刑責。可見憲法第八條之重點在於保障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跟警察機關用什麼名義留置犯人並不相干。

雖然警方強調有讓盧正喝飲料、吃便當,未限制其行動自由,「叫他回去他仍在那邊傻坐」,但盧正若享有行動自由,在否認犯案後應即離去,縱然真有作案而口頭否認,也會把握機會迅速潛逃,為何要硬留在警局三十一小時不願離去?警方的說詞不僅極端違反常理,也無任何客觀證據(如錄影帶、錄音帶)可以證明。遺憾的是,承審法官無視於憲法規定,完全採信警方之說法,對盧正遭到違法羈押的事實,毫不追究。

黑色的31小時

盧正為何被羈押三十一小時?其間發生了什麼事?根據盧正的地院審訊筆錄(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及其獄中家書(見附錄三),都可以窺知一二。盧正表示,剛到五分局不久,即被五、六個警察強押到地下室(警官寢室),反覆訊問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稍一不順就有人動手打他的頭。由於盧正堅決否認犯案,也有警員以家人安全威脅他,並打他的肚子,踢他的腳,叫盧正半蹲。盧正一方面遭到疲勞訊問,一方面又擔心家人受到牽累,被警方以同等方式對待,只好在巨大壓力下承認犯罪。

盧正同意認罪後,警方開始進行錄音、錄影,並帶盧正至犯罪現場做模擬表演,一月十八日晚上由檢方移送台南看守所,一月廿二日五分局借提盧正再做訊問,二月六日地檢署首度開庭,盧正皆承認作案。其間盧正的妻子與兄姊多次探監。三月五日,盧正「因見家人傷心、痛苦」,於檢方再次開庭時突然翻供,指控警方偵訊時對他威脅利誘,並使用刑求手段逼他認罪。

也許沒有證據能證明盧正遭到不當手段逼供,但要判斷盧正是否一開始就被視為被告(而非「協助調查」的關係人或證人),以致遭到威脅或刑求?至少可以從三點客觀事實略見端倪:(一)一月十六日下午盧正至五分局「協助調查」,九個小時之後(當晚十一點),檢察官曲鴻煜及偕同五分局刑事組長李進義等十多名員警,至盧正的崇明十六街住宅大舉搜索。如非將盧正視為嫌犯,為何會有此舉動?(二)一月廿二日警方借提盧正訊問勒頸過程時,由於盧正所述與認定事實不符,一名員警責備盧正時脫口而出:「你現在意思是,還要再跟我們奮鬥三十個小時就對了?」盧正害怕地回答說:「沒有啦!」9由這段深具威脅意味的對話不難印證,盧正在警局三十小時期間絕非自由之身。(三)警方在訊問盧正細節時,使用的威嚇語言,如「像你這樣我要寫得很難聽,像你這樣一定讓你死!」「盧正,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現在十一點半,大家翻臉了,盧正,有沒有聽到,編故事!」「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一筆斷你活,這你知道,你做過警察…」(參見附錄二)。如果在有錄音的情況下,警方都敢以這種方式訊問人犯,在沒錄音的情況下會是如何?可想而知。

承審法官調查警方是否以不正方法取供時,並未考察前述事例,而是依循舊習,傳喚辦案員警,訊問其有無刑求或脅迫盧正,員警對此利害相關之事,自然否認到底(實務上從未見員警自願承認有關刑求的指控)。法官也向台南看守所調閱一月十八日盧正入所資料(無盧正內外傷及病痛記錄),以證明他未遭到刑求。惟如盧正所述警方刑求方式屬實,未必會在人犯身上留下可見傷痕,何況當時盧正既未翻供,依理也不會向所方人員表示被警方刑求,而留下書面記錄。應當注意的是,盧正於三月五日翻供後,曾於三月十一日與五月十一日警方借提訊問再還押時,向家人及所方人員反映遭警刑求,並留下筆錄,及手腕、腳踝受傷記錄。然而地院法官對此未曾深入調查,在判決中沒有說明是否確有其事,只淡然表示盧正後來的刑求指控,不足以證明他在到案之初曾遭警方刑求。

為證明盧正自白犯罪的真實性,承審法官也引用盧正的獄中家書(八十七年一月廿七日)、其兄盧中、其姊盧菁、其妻蔡素芬到看守所會面(二月二日、二月廿三日)時,盧正所說的話如「我自己做錯事了,我不孝…」、「對不起」等,以強調其自白係出諸本意。然法官引用前述家書及會面錄音內容時,對前後文及相關脈絡並未交代清楚,不無斷章取義之虞。因為檢視部分被引用的資料,可以發現盧正表達的悔意與歉意,未必是針對殺人一事,而可能是針對其他事件所做的表示10

同時,從盧正三月五日前的家書、監所錄音及審訊筆錄不難察覺,盧正雖然自警局移至看守所羈押,但對周圍人事仍充滿疑懼,尤其在家書中暗示自己很多事不能明講,請求家人不要隨便相信別人。盧正曾向一審法官表示,警察告訴他不要亂講話,否則「以後借提出來要修理我」(台南地院八十七年六月廿日審訊筆錄),事實上在三月五日翻供後,三月十一日及五月十一日,盧正均曾反映警方借提時加以刑求。雖然無人能證明盧正是否遭到警方刑求,但至少可以確定,在六月三日地院開庭,盧正完全脫離檢警人員掌握前,其心裏仍然十分恐懼。盧正的認罪自白任意性如何,不言而喻。

通靈的書記官

除了自白問題外,本案還出現一個罕見的狀況。刑訴法二四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通常檢警人員偵訊被告時,頂多只有辯護律師能在場陳述意見,但盧正接受錄影偵訊時,沒有律師到場11,卻由一位盧正的高中師母—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在場作陪。

表面上,潘敏捷是應盧正及其家人之邀而來,實際上,盧正的妻姊是受到警方的指點,才去找潘女幫忙。剛開始,潘女對盧正妻姊並不諱言,她曾以通靈方式協助警方偵辦詹春子命案,並提供警方線索指出,兇手的座車是一輛白色廂型車。不過當盧正妻姊告訴潘女,盧正已遭逮捕,其座車是一輛白色轎車時,潘女大吃一驚,緊急聯絡警方不得將其線索當作呈堂證供,以免影響其公家職務12

在潘敏捷接受公視訪問時,潘女否認其具有通靈能力,也未協助警方辦案。但從警方偵訊錄音記錄可以得知,潘女確實與警方有某種合作關係,警方也一再引用潘女的通靈訊息來勸導盧正認罪,例如:「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師母一直跟我聯絡,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參見附錄二)。靈媒介入不僅使盧正是否為兇手的疑問更為擴大,也是對近年來警方標榜科學辦案的極大諷刺。

在盧正進行犯罪自白的過程中,潘敏捷並非只是旁觀者,而是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她時而寫紙條給盧正看,時而對盧正竊竊私語12。對於外界的質疑,潘女表示她只是幫盧正看筆錄有沒有答錯,並非教導盧正進行自白。二審法官則認為,潘女是「存著幫助被告減輕刑責之心」、「紙條係要被告聲稱自首」、「不致故意要被告承認不實之事」,所以對潘女在本案中的不當角色,毫無指摘。

然而,潘女是在盧正被警方留置二十六小時後,才到達警局,對盧正先前的遭遇並無所悉。假設盧正已在壓力下被迫承認殺人,潘女教導他以過失殺人及自首方式認罪,至少刑責較輕,當然對盧正構成誘因。而以潘女與警方的微妙關係來看,她和問案員警只是白臉、黑臉的差別,對發現真實並無幫助,卻具有共同的目標,就是要盧正承認警方預設的殺人事實。

法官一方面忽略的潘女的存在,不管是何種角色,都嚴重抵觸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未意識到,不論潘女是善意或惡意,其誘導盧正以特定方式認罪的舉動,都不能反過來擔保自白的真實性,而對自白的任意性,則是明顯的斲喪。

影像的「保證」?

台灣警方偵辦刑案時,一旦逮獲嫌犯,「突破心防」,宣布「破案」前(後),往往會帶領嫌犯到犯罪現場進行表演,並將犯罪模擬過程錄影存證。此種犯罪表演的照片或錄影帶,日後也成為檢察官或法官在起訴、判決時,樂於引用的「補強證據」或「有力佐證」。

盧正案也不例外,尤其在自白成為主要證據(或唯一證據)的情況下,司法人員經常拿現場表演錄影內容來與盧正自白的情節互相佐證,例如盧正「主動引導辦案警員指證與被害人詹春子相遇、停放機車、棄屍、打勒贖電話等地點,有錄影帶、錄音帶、照片等附卷可稽,不但所指內容均與事實相符,所述打勒贖電話之時間、通話內容,更與曾重憲所述無異,如非殺害詹春子並打勒贖電話之人,絕不可能對相關情節知悉如此具體而細微」13

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其論點若要成立,必須建基於一個根本前提—盧正「主動引導」員警指證…。可是觀諸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影帶,盧正均是「被動」地讓警方帶至自白所述的各種犯罪現場,「被動」地重複與自白內容類似的問答(包括勒贖電話的時間、內容也非首次由盧正揭露,而是早為警方所悉)。

假使如前所述,盧正犯罪自白的自主性大有問題,那麼一樣由警方監控下的犯罪現場表演,又能保證多少主動性呢?充其量不過是自白的延伸---由文字變成影像,由室內移至戶外而已。

一般人或許以為眼見為憑,而抬高了影像產品(證據)的價值,但此種產品如果出於客觀的非利害關係人之手,可能尚有參考作用。在盧正案中,既然偵辦員警受到被告提出刑求抗辯,而客觀上檢警的偵查程序也的確存在明顯瑕疵,承審法院在引用此類影像產品來作為補強證據時,就不能不格外謹慎。因為辦案員警在此已屬利害關係人,自有可能為其利益(例如不受刑事訴追)而扭曲事實。

盧正案中最受法官採信,同時也使受害人丈夫曾重憲肯定盧正就是兇手的影像證據,係盧正曾於表演棄屍過程中走錯路,而出言表示:「不是這裡」,再帶警察回頭走至正確棄屍地點。法官與死者家屬都認為:「如係警察導引,何有錯誤引導之理?」

問題是仔細觀看影帶可以發現,盧正在棄屍表演過程中,始終有一名員警手扶其腰行走,在走錯方向時,雖然有兩句:「不是這裡」出現,但無法辨明是否為盧正聲音(因音量很小)。而畫面上盧正也未馬上停步,是在攝影機突然關機又重開後,才看到盧正與警察調頭往回走。為什麼在此關鍵時刻中斷錄影?到底是誰發現走錯路?此處已經產生疑問。14

而回頭走了兩分鐘,盧正一行人越過停在路邊的警車不到二十公尺,影帶中又出現某員警壓低的聲音說:「把他拉住喔!拉住喔!」不久盧正與身邊的警察就停下來,依照警方的指示,手指棄屍現場拍照存證。此處呈現的第二個疑問是,假使如警方對法院所言,員警原本對棄屍現場位置搞不清楚,而要盧正帶路,為何棄屍現場幾乎就在警車旁邊?為何在接近現場時,有人出聲要盧正止步?到底是誰在引導誰?14

影像及媒體工作者都知道一個基本原則:影像不等於真實,影像只是被建構的真實。身為司法工作者,如果沒有足夠的影像知識,就應對影像證據多方查考,沒有經過專業的判斷,更不宜將其列為補強證據或間接證據。遺憾的是,在盧正案中,司法人員的作法完全背道而馳。

尤其在最重要的二審(事實審)判決中,大量引用警訊錄影帶內容,來「證明」盧正自白係出於自主,對於盧正在影帶中的「正常」表現(例如「盧正並無痛苦表情,甚至渴了就自行喝水」),不曾徵詢心理學者或影像工作者的專業意見,即主觀的認定盧正就是兇手、影帶毫無疑問。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無限上綱,任意膨脹自我的專業到這種地步,那麼誤判的可能性永遠存在,被犧牲的人們絕不會只有少數。

沮喪的結束

二○○一年十二月,記錄盧正案的「島國殺人紀事2」已在十月二十五日播畢,同樣罪證不足的江國慶案捲土重來,辯護律師打算在世界人權日聲請非常上訴。於盧正槍決前夕展開調查的監察院,將在月內提出調查報告,糾舉失職的司法人員。而「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的蘇建和案,則在緊鑼密鼓重審十一個月後停滯不前,蘇建和等三人繫獄至今,已經超過十年。

作家張娟芬說,原本以為蘇建和等三人相當不幸,沒想到相對於盧正的遭遇,蘇建和等人似乎成了「幸運兒」,而台灣快要變成「幸運兒製造機」了。「幸運兒」當然是相當反諷的說法,沒有犯罪證據而被逮捕、審判、定罪、執行,這樣的處境大概只有「倒楣鬼」才能形容。芸芸眾生中,成為「倒楣鬼」的機率應該不高吧?民主開放後,製造「倒楣鬼」的可能,應該也會降低吧!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會這樣想,其實我也不例外。

可是為什麼從一九九二年踏入傳播界至今,我見證的「倒楣鬼」竟然超過十位,其中有僥倖被總統特赦的蘇炳坤,有身陷囹圄生死未卜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有自我調適等待假釋的邱武冠,有運氣極差命喪刑場的盧正、江國慶,以及其他多位知名度低又缺乏社會奧援的刑事犯。他們出現的頻率與雷同的境遇,讓我已經無法再以「倒楣」來解釋。這種現象顯然沒有隨著政權更迭或改革開放而消失,它是文化或結構性的問題。

就我的觀察,在台灣,要變成一個嫌疑犯(或被告)並不困難。如果你出身中下階層、口才不佳、不諳法律、教育程度不高、輟學或失業、有負債、有前科、與被害人或其他嫌犯有某種關連、不願(或不敢)觀看死者照片、測謊又沒通過,那麼「入選」的機會就很大。尤其當案情陷於膠著,幾乎找不到證據,而你剛好具備上述一項或多項條件,被警察以為可疑,不幸又在巨大壓力下做出自白,你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這種說法對相信法律的人似乎過於危言聳聽,因為我們有「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等法治國家應有的規範,我們有人數眾多、學養俱佳的檢察官、法官在捍衛正義最後防線。但容我悲觀地說,再多的法律,再多人才都抵擋不了在我們文化中橫行的「感覺主義」。

相對於「法治主義」,「感覺主義」立基於「有罪推定原則」,是由司法掌權者憑其感覺,認定被告有罪後,再尋求各種證據或理由來支撐其論斷。因為被告已經被推定有罪,所以縱然司法程序或證據採認出現問題,也很容易在裁判書中予以邊緣化或合理化,進而得出預設的結論。

「法治主義」的邏輯是相反的,司法人員不會對被告預設有罪或無辜的結論,就像數學演算一樣,只有盡力把蒐集到的元素(證據)加起來綜合研判,看能得到什麼樣的答案。如果得到的證據不足論罪,即使執法者有再強的直覺認定被告有罪,也必須判決無罪。

台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嗎?為什麼「法治主義」僅供參考呢?許多做出問題裁判的司法人員,經常大義凜然地宣告,他們是如何勤勤懇懇,秉持良知地執行法律權柄。但問題與勤奮或良知無關,而是執法者有沒有看到自我的有限與人權的價值。縱然高舉正義大旗,但一再踐踏自我紀律與生命尊嚴前進的司法雄師,能不能順利到達公義的彼岸呢?我到現在還看不到希望。


  1. 盧正警察役屆滿退職後,八十四年間某日,借用以前警察同事的警用機車外出辦事,在十字路口碰到一個騎著違規重型機車的現役軍人,盧正警告他說:「你騎這種車,如被憲兵隊抓到是很嚴重的!」對方可能誤認盧正是警察而棄車逃逸。後來車主報案表示,盧正是穿著警察制服扣住他的車子,由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刑警林正斌承辦本案(正好是主辦詹春子命案的同一員警)。雖然盧正向車主表示係一場誤會,在幾天後歸還該車,且向林正斌說明當天未著警察制服,但該案仍然移送檢方偵辦。檢察官以盧正有提到「如被憲兵隊捉到」之語而以恐嚇罪起訴,移送地方法院審理,地院開庭二次後,即判處盧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盧正雖感無辜,但因不諳訴訟程序未再上訴,於是判決確定。有關盧正對此事件的申辯與感想,參見附錄一。

  2. 警方在偵訊盧正時指出,盧正的房貸、會錢、信用貸款及朋友借款,加起來有六十餘萬,「沒收入怎麼有錢,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為了財富、經濟拮据嘛綁票,你哪有錢還」(參見附錄二)。而盧正後來在獄中家書裡表示,當時是為了與朋友合夥做奶粉銷售生意而離職,靠著出售奶粉存貨,家庭經濟尚能平衡。不過為了避免家人操煩,並未把實際狀況告訴家人,想等到生意稍有成績後再告訴家人,心理壓力較小。

  3. 此處所舉事例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盧正妻)訪談記錄與公共電視對曾重憲訪談記錄。

  4. 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訪談記錄。

  5. 法務部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法醫所八七文理字第二一三號函。

  6. 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法醫所八八文理字第一七六一號函。

  7. 台大法醫學系資深法醫吳木榮表示,從書面報告上很難確定鞋帶 是否為凶器,必須實際上去比對傷口,做模擬的狀況,才是最準確的。不過他也指出,在台灣,通常法官不要求做這方面的比對,而以自由心證來認定。見公視對吳木榮訪談記錄。

  8. 見高檢署法醫中心鑑定書(八十六高檢醫鑑字第一0六四號)。

  9. 見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警訊錄音及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10. 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盧正妻子蔡素芬與盧正的看守所對話為例,盧正大半時間都在飲泣,當蔡素芬提到一筆向朋友借的錢是否遺失時,盧正哭著說了一句「對不起」。但這句「對不起」卻被高院法官引用說明盧正對殺人一事「非常懺悔」(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南看守所錄音記錄及台南高分院判決)。

  11. 盧正大哥盧中雖為台南市資深交通警官,但因相信警界同仁辦案會依照法定程序,一開始並沒有為盧正聘請辯護律師。一直到三月五日盧正翻供後,盧正家人才開始為盧正聘請律師。

  12. 見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13. 參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七年度偵字地1235號)。

  14. 見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詹春子案現場表演錄影帶及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盧正歷次審判時間表
日期 案件 司法機關 字號 結果 司法人員
1998.5.14 起訴 台南地檢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1235號 求處死刑 曲鴻煜
1999.4.22 一審判決 台南地院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死刑 李杭倫
2000.3.16 二審判決 台南高分院 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 死刑 陳義仲 宋明蒼
蔡崇義
2000.7.3 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二號 死刑定讞 陳錫葵、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陳世雄

  • 以下內容為盧正書信及警方偵訊筆錄,為避免失真,筆者保留文中原有的錯別字,未作任何更動。

  • 附錄一:盧正獄中家書(89.09.02)

    吾至親的大姊:

    外界認為我曾做過警察的工作,所以應該會對法律很懂,其實並不是如此,我當的是鎮暴警察(警察役)專責是處理聚眾活動。所受的警察教育只有三個月的時間(七十六年九月~十一月)在這三個月所著重的是鎮暴隊形的操練,根本少有接觸法律的課程。三個月也一直是支援專業單位的勤務,更沒有接觸任何法律問題的處理。因此外界的想法是不了解、有誤解。

    你對我所陳述的恐嚇罪的經過,會有疑問,如經過是照我所講的,那怎麼會有罪呢?我當初也是認為沒什麼!心裡想只要講清楚,他把車子牽回去就好了!但現在我才”真正”的了解,台灣的法律往往只要有人告你,你就屬於弱勢的一方,因為只要身為被告所講出來的話就會被打折了!當初自己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對對方所講的話也不知道該如何去反駁他,就像當初車主說,我是穿著警察的制服將他攔下的?!車主為了要找回車子,如不加油添醋的警方怎會幫他找車?!而警方我想也是抱持著反正有人會報案,有案子可辦就有獎金可拿、又有功獎可記,那警方怎可能不辦呢!後來我於偵查庭檢察官也要求我說明當天所穿著的衣物,並帶到法庭證明並不是警察的衣服,但後來在起訴移送書上,檢察官還是說我有穿著警察制服?真不知道如何證明的!而在法院時法官也沒去查明,只說:好了,就這樣了,不要再多說了!只趕著匆匆結案。

    當初對法律都不懂,從在警局就被牽著走,之後被判有罪,也搞不清楚情形,也不懂得上訴!也不懂得表達。因此外界的質疑,如是以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來看,也就應該可以了解這種情形、心境。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

    正 89.9.2

  • 附錄二: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借提警訊錄音 (台南高分院判決附件,節錄P.86~P.95)

    員警一:幾點打電話?誰打的?

    盧 正:我打的。

    員警一:電話你打的,你說什麼?

    盧 正:說你太太在我這邊,不要報警。

    員警一:說錯了,你家往那邊回來不會到崇明十六街打電話,要到這邊打,你會千里迢迢到這邊打?說什麼肖話!對不對?你現在負債多少?你自己說,你不知道?你家貸款誰繳的?一個月繳多少?

    盧 正:一萬七仟多。

    員警一:算一萬八,我問你有沒有跟會,死會、活會?

    盧 正:死會。

    員警一:繳多少?

    盧 正:一萬八。

    員警一:三萬六,你跟銀行借多少?

    盧 正:信用卡,不清楚。

    員警一:借三十萬啦。借多少,中國信託三十萬,這樣多少,總共三十三萬六,你跟歐陽借多少?

    盧 正:借二十萬。

    員警一:這樣五十三萬六,我問你:你跟李國華借多少?

    盧 正:十萬。

    員警一:六十三萬六,我再問你,你跟李國華多久借的?

    盧 正:十二月份。

    員警一:你借幹什麼?

    盧 正:過年。

    員警一:借十萬花剩多少?

    盧 正:四萬多。

    員警一:剩下去用到哪裡?

    盧 正:繳貸款。

    員警一:對啊!你沒錢,17、18就去綁,20好拿錢,你借十萬剩六萬存入郵局退對不對?都查好了,什麼廣告費?漏氣!你有沒有在工作?

    盧 正:沒有。

    員警一:多久沒工作?

    盧 正:二、三月份。

    員警一:二、三份整年都沒工作,沒收入怎麼有錢,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拿什麼廣告費?王八蛋!你的車牌都貼反光紙,大家都笨就你最巧,對不起國家、對不起政府、對不起妻子兒女、對不起你兄弟姊妹對不對,為了財富,經濟乏拮嘛綁票,你哪有錢還,你某在華歌爾一個月賺多少?

    盧 正:二萬多。

    員警一:二萬多,我問你:你孩子三歲、女兒四歲,男孩拿給你丈母娘,要拿生活費回去,一個月拿多少?

    盧 正:沒收。

    員警一:你也要買東西回去,你丈母娘沒收,你孩子在哪裡!你丈母娘幾歲?

    盧 正:五、六十歲。

    員警一:你丈母娘五、六十歲沒有工作?你丈人有沒有工作?

    盧 正:沒有。

    員警一:你丈母、丈人沒有工作都沒收,你太太賺錢給誰花?一個月一萬八耶!一個月三萬六的死會,你錢從哪裡來?我問你錢從哪裡來?沒搶沒偷沒劫你哪有錢?你太太一個月賺兩、三萬對不對,你生活費都不夠還拿回去給小孩、銀行的貸款、朋友欠的錢,亂七八糟你,你交代清楚,盧正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現在十一點半,大家翻臉了,盧正你有沒有聽到,編故事!

    員警四:檢察官也跟你講過了嘛!你這麼多案件,師母也跟你講了,你本身也要想一想怎麼辦?因為他們相信有共犯,搞不好你老婆真的會跑,因為你的家庭你知道,我想你也不希望你的孩子跟你一樣,對不對,只是差別你沒有嗎,他沒有爸,我的意思是你想清楚,檢察官講過了嘛!多人分擔的話你的刑責不會比較重,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承擔下來,檢察官講過的話,你都記得吧!希望你把話講出來,你乾脆講出來會比較輕鬆,你不講的話不行,你講出來,你良心也發現嘛!大家有個交代嘛!大家也希望,像你不講怎麼交待,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我想既然來了,就把事情解決掉,你也別耗著,你不要弄巧成拙,往死路走,因為你是聰明人我們是不會害你,如果今天把你弄死了怎麼對你師母交待,我跟師母保證,阿正在我們手裡,儘量把它弄到最輕的地步,最輕的方法來辦,對不對,你破了一個家庭不希望再破第二個,你要替你孩子想一想,你還會回來,你老婆還有希望,沒幾年就回來了嘛!像你現在不講的話,就判你死刑,你老婆受得了嗎!那時候老婆孩子,你有什麼臉對你的老婆孩子,我是希望你心裡面不要那麼茫然啦!因為這種事本來就是要解決的,你說沒有誰會相信你?在裡面你也是在想,因為你在講的話是不對的,你也是講你寫的筆錄這不是爭執,你說你忘記了,叫你哥哥來看筆錄做得怎麼樣,這是一點;第二點,因為你講的都不是正確的,幹嘛要這樣呢?坦白說出來嘛!反正你坦白講你也不會死刑,如果你符合條件的話你就不會死刑,你也讀過法律,我希望我們講的你能聽得進去,這比我們苦口婆心在跟你講比較好,希望你把我們當朋友幫助你,你不要把我們當作敵人好不好,師母她說如果需要她來的話,因為她上班嘛!不過她是希望你自己講出來啦!她說師母有點不高興她求你,幾乎下跪求你,你還不講出來,師母是不當面給你壓力啦!你講出來就是你良心發現嘛!師母一直跟我聯絡,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她是原諒你,真的原諒你,不求什麼,只是你另外一個人不講。

    盧 正:真的沒有嘛。

    員警四:不是沒有。

    員警一:我查完了嘛。

    員警四:都是春子說的,指紋都有做出來,我是希望等這個比對還沒有出來之前,你講出來,不要影響你自首的條件,因為我們把你說謊拆穿的話,你以後官司怎麼打,很難打嘛!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你老婆小孩還有機會、還有依靠,我跟你講你判死刑的話你老婆生活拮据。

    員警一:我補充一句,你判死刑,你老婆一定嫁、一定跑。

    員警四:她一定要費用啊!她一定要一個老爸吧!你們兩個的孩子一定要有人扶養,要不然他一個人怎麼扶養,她那麼年輕,我們是說真實話啦!

    員警一:盧正你要是判死刑!伊百成去嫁的,你某沒後悔、怨嘆什,你為什麼不坦白講,免除死刑,自首要坦白陳述,你沒坦白陳述,你被判死刑,你某絕對去嫁的,你兩個孩子叫人後叔,你小孩子不會叫老爸盧正你知道嗎?要叫人後叔,看人臉色,你某要怨嘆一世人。這是一點;第二點,寄人籬下你老爸要去娶細姨,老婆帶著孩子頂多到監所去會客,你老婆答應你如果活著回來她一定等你,他有跟你講過這句話嗎?你如果沒有活的話,他沒有講你死了保證扶養這兩個孩子不再嫁了。

    員警一:別人會睡你的床,利害得失你考慮一下。

    員警四:孩子到人家那邊發生什麼事不得而知了!報紙上電視上發生那麼多了,你總有看到吧!寄人籬下那兩個孩子怎麼辦?

    員警一:某變別人的。

    員警四:我知道你對孩子的教養希望是蠻高的,我希望你把照顧孩子的心情拿到現在來用,那兩個孩子你死了以後怎麼辦?再想想你對社會大眾、對詹春子家屬心裡面想什麼?過年快到了嘛!他們頂多想盧正我原諒你一時的錯誤造成無法彌補的地步,他們是希望求一個明白,他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背黑鍋,你是個重義氣的朋友,不希望你背啦!師母不希望你背,好多同學多不希望你背啊!對不對,你也希望這些朋友、師母在外面幫助你的老婆,你希不希望因為你不能幫助他們啊!你太太那邊有那麼多能力幫助嘛?他們頂多靠這些朋友幫助他們,師母也關心一下,看看盧正的太太孩子好不好?過年過節幫你看看孩子,盧正這樣做大家都對你很失望,他們真正的想法是怎樣?盧正你為什麼都不講?你怎麼那麼自私,你全部都扛下來這是哪門子的義氣?你都沒有替老婆孩子想,替朋友想有什麼用,你說你有什麼義氣嗎?你有義氣你為什麼不替你的老婆孩子想。

    員警一:你想一下,你怕這有預謀,有沒有預謀都一樣,有計劃都是自首,我都要自首了你不用怕這沒有預謀,自首抓到從輕發落,一句話,怎樣你知道嗎?你不用怕是預謀。

    員警四:你不用怕案子到了法官那裡整個研判起來是有預謀,沒錯,可是你不用煩惱有沒有預謀性在,因為你有一個條件在,你就是不會死刑,就是有一個希望,案子拖了兩個月、三個月慢慢拖嗎!你為什麼不敢快把該案結了,你自己好好想一想,求個未來這樣不是很好嗎?到時候判個死刑你什麼願望都沒有了,到時候怎麼辦?孩子呢?老婆呢?親戚朋友他們想法是怎樣?師母對你的期望呢?你有沒有想到這一點?對不對。師母始終很希望你回來,因為上次那件事就是她在拉你,她不希望你在繼續往下掉,可是你要堅決往下掉對得起師母嗎?對得起老婆孩子嗎?

    盧 正:沒有啊!那是不是可以從頭再講一次,我真的就是我一個人。

    員警二:就是你一個人,問題是你整個過程跟我們所查的不一樣嘛。

    員警四:我跟你講一句話,如果是你一個人的話,指紋比對出來就全部知道,問題是現在指紋有多一個,不是你的,膠帶上有一個指紋,安全帽還有一個指紋,那指紋是誰的我們都有查出來,你跟劉志豪在一起,另外還有一人,每個人都來做指紋,到時候你會被拆穿。

    盧 正:真的沒有。

    員警四:有沒有你自己得啦!還有我跟你講,詹春子你要勒死沒那麼容勒死,你怎麼勒死他沒那麼簡單啦!要勒死一個人,而且在國民路那邊抱進抱出更不可能,人車很多這是一點,你說話我要怎麼相信嘛?你怎麼去抱呢?你怎麼勒呢?她總會反抗吧!你怎麼勒呢?你想想要撒一個謊一定要有一個很好的條件,可是你的條件都沒有啊!你撒的謊是為其難你自己的心有發現你自己有錯誤,檢察官也有跟你講過,沒有!跟你講,今天我有去看檢察官,他是跟我轉告,希望你好好說不要為難警察了,因為你是個聰明人,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你這樣做在法律的邊緣徘徊,你是在電線桿上面走啊!你隨時可能會掉下來,只是時機味道而已,時機到了你就掉下來。

    員警二:我們要用車要把你,你就不要。

    員警四:很多人在等著看你的笑話,你曉得吧!所有的同學在看你的笑話,在等盧正一個人為什麼不夠坦白,做都做了你都承認了為什麼還不敢講?好多親戚朋友都在看你的笑話,都在等說盧正為什麼這樣呢?勇氣到哪裡去了?你現在已經不是他們心目中的盧正了,你以前那個瀟灑的個性已經沒有了,不是你今天你犯了這個罪刑在,人家會看不起我,人家沒有看不起你,人家知道你的環境,他們想說你不得已,以前的你盧正是瀟灑的人,你總希望師母來幫你,你不希望師母再幫你嗎?不要再隱瞞了,你再隱瞞你很累的啦!

    盧 正:沒有隱瞞。

    員警四:我是說你考慮清楚再講,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你師母剛才有跟我講去看你的車,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不知道喔!另外一個啦!你知道嗎?就是另外一個連你的擋泥土板都沒人知道啊!我就奇怪她為什麼問我擋泥土板有沒有重新漆成黑色的,我說我去看一下,我就看到亮亮的,我說我不確定有沒有噴漆過,她說有,是有重新漆過叫我看一下,叫我現在問你到底有沒有噴漆過,她說有的話你就跟她確定一下,那我跟你講另外一個絕對跑不掉,百分之百,你想一想,你說你沒女朋友,我跟你講人家都講了,你最好的朋友都講了,人家原本講說講出來之後會毀掉人家家庭,你有沒有你自己心知肚明,對不對,我這樣講你就應該知道是誰了,他是指你的家庭還是對方家庭,我們現在也不會跟你講那麼多了,我們是希望這樣做好了之後讓你以後有後悔、找到以後你自己後悔,我們抓到了你一定後悔,你為什麼不講,那麼多證據,很懷疑你為什麼不講?講那麼多是希望你能接受進去啦!你能聽進去啦!這些都是你大哥跟我跟師母講的話,我是轉告給你聽而已啦!當然是希望你自己捫心自問一下對得起誰?進去兩、三天了嘛!總靜下來了吧!總會想自己做了什麼事,對對不起誰?你自己想,佛書有沒有帶?

    盧 正:被收去了,裡面收去了。

    員警四:那我跟師母講叫他發給你要不要?師母送佛書給你是希望你靜下來好好想一想,像你這樣茫然嗎?你也不知道你自己在做什麼,毫無目標以後怎麼辦?你也不曉得?以後你只有靠這些朋友幫你,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一筆斷你活,這你知道。你做過警察,就是說這一筆怎麼下手做得好跟做得壞,你自己決定,希望你能聽進去啦!講那麼多都是有道理,而且聽的話應該是沒有錯誤啦!我們講得那麼多了,你自己想一想到底要不要講,到時候警方查獲你怎麼辦,講得話對你有好處,你想一想檢察官已經跟你講,一人擔跟兩人擔不同,你一個人擔下來的話扛死了,扛不了嘛!兩人擔的話頂多分擔掉嘛!你就不會那麼重。

    員警二:想通了沒?

    盧 正:我說我那天既然承認就這樣子。

    員警二:好,你說你自己一個人怎麼去做的?

    盧 正:我就坐旁邊給她勒。(被告答辯狀七附件 頁 行至 行)

    員警二:你說你坐在旁邊給她勒,你比一下是怎麼做的?你那個鞋帶怎麼繞一圈的?

    盧 正:就這樣交叉這樣。

    員警五:確定交叉這樣勒她都沒有反抗!

    盧 正:我當時很害怕現在都記不起來了。

    員警二:你在本分局所制作之一、二、三之筆錄是不是在你意識清醒下所陳述,是不是?

    盧 正:是。

    員警二:警方有沒有非法取供?

    盧 正:沒有。

  • 附錄三:盧正獄中家書(89年八月廿八日)

    親愛的大姊:

    妳在8/24寄給我的來信,我在8/28收到。我自己目前的情況,我很了解,因此我在這只要我能做的,我能寫(說)的,我都會儘力去做的。現在在這現實的環境(情形)之下,內心裡能感受著的是無奈!我能想像著,他們那些做官的心態,講得難聽根本就是鴕鳥心態,就是怕事。也如妳所說的,他們是怕多是、多麻煩。我不是沒有感覺的,被這樣的打壓,被這樣的壓迫,有一天我會爆發出來的,一定會,一定會……妳說得對,我們都不要再做爛好人了!什麼法律!什麼規定!什麼公平公正!都是假的、都是騙人的。

    妳在來信所提的疑慮,我儘量說明,描述當時的情形,希望你能明瞭。妳所提到的:去到警局為什麼不強行離去?他們打我為何不還手?對家人會如何不利?有什麼可怕?仿稱有不利的證據!我為何不叫他們拿出來?

    我一到警察局約10分鐘左右,還講不到幾句話,就被五六個人圍著後,把我強押到地下室,在地下室警方是以排班(勤務)的方式,每次至少都有三、四個在看守著我,我根本就是被警方”關”在地下室的,從我一被押到地下室後,地下室的門就被控制關著的,地下室的門一定會有一個人擋在那裡看守,門外也(應該)還有人在看守(我一直聽著門外有人在說話!)我在地下室也被控制著,連動都不能動,我前面固定會有一個人看著我,不停的問話,我根本沒辦法走出去,只要我一動,他們就動手打我的頭。他們多次表明,不會讓我回去,也不會讓我見家人的。

    當時他們是多則七、八位,少則也有三四位看守著我,並不斷的問話(問我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不斷以同樣的問題重複問我,這中間也不斷有人動手打我的頭,我也曾很生氣的跟他們辯,但卻是遭到一拳又一拳的毆打。我根本不可能有機會回手的,當時我已感覺到,他們都已早有防備了!不然他們不會找那麼多人看守,也不會把我強押到地下室了,就像他們為了不讓我和家人見面,就先把我押至地下室,他們防著就算家人到警局找人,那也見不到人,也不會知道我在地下室。他們就是將可能會發生的情形想好了,讓我不可能有機會回手,當時的情形以警方的手段、惡行,如我一回手,會被打得(整得)更慘。

    警方從16日晚上開始就不斷的放話,要把我的家人都叫來警局,當晚(約感覺是凌晨1點多)還告訴我現在已把你爸爸和你老婆都已叫來了,現在就在樓上。(警方是要告訴我,表示他們要叫家人來,隨時都可以的。)在這過程警方就是一再的逼我認,並表示不認就要把家人都叫來警局,要以對待我的方式也來對待家人,此時一旁也就會有人開始威脅我,要我小心家人,不要害了家人和我一樣,被整得這樣!你看你家人受不受得了!你爸爸年紀那麼大了,他可以受得了嗎?另在同時他們也就還是動不動就動手打我的頭,當時已造成了我心裡的恐懼(自己在警局被折磨成這樣!我想的不再是自己,我所顧慮的是家人的現況!)我怕的是警方會以對待我的方式在對待家人,同以一個莫須有的事情、罪名誣陷家人。我因長時間沒見著家人(警方又不斷的放話!)又不清楚家人當時確切的情形,想著自己被害成這樣,想著家人的安危,心中的猜測、壓抑的擔憂,造成了我因長時間受於懼怕家人無辜也遭迫害的壓力之下,而無奈的才去配合警方來承認莫須有的罪名主因之一。

    警方當時仿稱有什麼證據?我根本就不會想要知道警方有什麼證據!因為我自己知道我自己什麼都沒做,那他們有什麼證據,當然也就跟我沒關係,警方當時曾告訴我,他們有採到指紋,已送去比對。我當時也告訴警方,確實不是我做的。自己當然也明白不是我做的,指紋比對也不會有我的指紋。當時(16日)開始我就是極力的向警方澄清我的清白,多次向警方說明,在案發當天我不在場的證明,請他們去查證,但,警方不聽,也不去查,只要我每講一次就被打一次,之後在(16日深夜、17日凌晨)我就也都不講話了!但,還是被打,變成他們每問一次,我不回答,就被打一次。反正他們就是藉故找各種理由在動手打我,當時警方就有人說,上面給他們壓力很大,一定要找到人出來認,誰叫你(指我)在案發前有出現在聯華公司。我也告訴警方,我有在86年12月17日接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所以我才前去聯華公司找詹春子談廣告費的事,時間也只有十幾分而已,當時警方根本就不管你在說什麼!只說一定要有人出來認,他們就可以交差了!在整個過程可以說是警方是設計好的要誣陷我的。

    妳們之前所問我的:為何我在12月17日去聯華公司時,會和詹春子在門口碰面?

    我要說明的是:在我收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時,時間是在上午10點多左右,而我是在隔了一個小時(或一個小時以上)11點多近中午了,才直接過去聯華公司的。並不如外界所疑惑的:怎麼詹春子好像知道我會去聯華公司而在門口等似的?還是好像認為我是和詹春子約好了?其實會在聯華公司門口碰到詹春子只是碰巧!我在收到呼叫器後隔了一個小時才過去的,我沒有回電話,是直接過去的。且又隔了一個多小時,怎麼也不可能是有約好碰面的。我是在停好車後,碰巧見到詹春子在聯華公司的門口,所以我才會在聯華公司門口談話的。

    在12月17日之前,我和詹春子只因為要刊廣告的事情,而通了三、四通的電話外,根本已是近一年都沒有和詹春子見過面,也沒有聯絡。怎麼也不可能會有什麼事先有約好的,妳們了解嗎?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

    正 8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