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崇隆
時間 | 發生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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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18 | 台南聯華公司老闆娘詹春子外出辦事,從此行蹤不明。當晚九點半,其夫曾重憲接到神祕男子勒贖電話,曾立即報警處理。 | |
86.12.18 | 四點多,詹春子屍體於台南縣龍崎鄉旗南公路旁草叢被發現,頭臉手腳均遭膠帶覆繞捆綁,法醫研判為繩索絞勒而死。 | |
87.01.12 | 刑警局回函台南市警察局,命案現場指紋鑑驗結果顯示,五枚指紋,均無法指出特定涉案對象(包括盧正在內)。 | |
87.01.16 | 下午兩點半,台南市第五分局以「協助調查」名義約談盧正,盧正未承認作案。當晚十一點,檢察官曲鴻煜率十多名員警至盧正住宅搜索,亦無所獲。 | |
87.01.17 | 下午四點,盧正高中師母潘敏捷到達五分局「協助偵訊」盧正。晚上九點半,盧正認罪,由警方製作筆錄,開始錄音錄影,潘敏捷依然在場協助。 | |
87.01.18 | 下午一點,警方將盧正移送台南地檢署,盧正被留置五分局共計四十七小時。晚上九點,檢方將盧正移送台南看守所羈押。 | |
87.01.21 | 刑事警察局回函台南市警局,命案現場煙蒂唾液呈B型反應,與盧正不符。 | |
87.01.22 | 五分局借提盧正偵訊,警員提及詹春子透過潘敏捷托夢,表示原諒盧正,但要求盧正說出共犯姓名,不要自己承擔。 | |
87.03.05 | 地檢署開庭,盧正因見家人痛苦,首度翻供表示並未作案,當初係因警方刑求逼供而認罪。 | |
87.03.11 | 盧正堅不認罪,五分局借提盧正測謊。 | |
87.05.11 | 五分局再度借提盧正,搜索眷村老家。盧正還押看守所時,稱遭警方刑求。 | |
87.05.14 | 檢方認定盧正涉及綁票撕票,又翻供抹黑辦案員警,正式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 | |
88.04.22 |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盧正死刑。 | |
89.03.16 |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死刑。 | |
89.07.03 | 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死刑定讞。 | |
89.07.04 | 台北市議員陳淑華與盧正家屬召開記者會,要求重新檢視本案。 | |
89.07.05 | 盧正家屬拜見法務部長陳定南。 | |
89.07.07 | 盧正家屬拜見檢察總長盧仁發,請其針對各項疑點提起非常上訴。 | |
89.08.02 | 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在無確定證據前,不能草率執行死刑。 | |
89.08.16 | 司改會與盧正家屬向監察院陳情,監委廖健男與古登美展開調查,並行文最高檢察署與法務部,申請調卷以利查驗,但檢察署與法務部均無回應。 | |
89.09.07 | 晚上八點二十分,盧正在台南看守所被執行槍決。 | |
89.10.05 | 盧菁、盧萍兩姊妹每週四都在立法院前靜坐抗議,直到2002年4月18日為止。 | |
91.04.10 | 監察院通過一糾正案「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均有違誤案」,被糾正的機關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 | |
99.09.07 | 盧正被執行10周年,盧菁、盧萍至法務部、監察院、立法院靜走陳情抗議,並發表一封陳情信(請見附錄四)。晚上則由救援社團發起「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島國殺人紀事2》放映會」活動。 |
二○○○年八月,沈滯九年的蘇建和案混沌未明,重振旗鼓的社運團體持續在濟南教會前守候靜走,我則為了記錄蘇案的「島國殺人紀事」拼命趕工。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我看到一則剪報,斗大的主標寫著:「詹春子命案 家屬喊冤盼重審」,副標是:「指遭刑求自白犯案 南市警方否認」。當時我心想:「不會又來了吧?」大致瀏覽了一下文字內容,雖然細節不是很清楚,但總有點似曾相識的感覺。
不過,眼前的蘇案就已經有心勞力絀之感,在未充分了解前,若把盧正案納入手上的紀錄片腳本,似乎過於草率,也不負責任。既然家屬已經召開記者會尋求社會關注,照常理官方應該不會馬上槍決人犯。我這樣告訴自己,希望至少能撐到我把「島國殺人紀事」做完,這樣就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可以調查盧正案的疑點。這是我自己的小小心願。
沒想到,九月的某一天,我聽到盧正已經槍決的消息。這當然是我們公認的「陳青天」—法務部長陳定南做的決定。我心裡有點難過,有一股聲音在說:他有權這樣做,他是個好官,但是這件事他有沒有弄清楚?一個大問號油然而生。
十月十二日「島國殺人紀事」首播,網路上對蘇案的正反意見交鋒。十月二十七日,蘇建和案獲准再審,我這輩子第一次領會奇蹟發生的喜悅。新聞部主管希望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推出幾個專題,我毛遂自薦負責盧正案。不管是不是為時已晚,還是想把這個案子搞清楚。
蘇案在媒體爭相報導下開始再審,我經常去高等法院旁聽,同時也開始採訪盧正案的相關人事。從民視的資料帶中,看到盧正的兩個姊姊在法務部前痛哭吶喊的畫面,也知道他們開始每週四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靜坐抗議。
一個蘇案開庭的星期四,高等法庭裏擠滿了民眾與媒體記者,盧正的姊姊盧菁、盧萍披著白布,來到法院門口靜靜地站著。偶爾有人駐足觀看白布上寫的抗議標語,但基本上她們的存在並未引起注意。我走過去簡單地訪問她們幾個問題,當問到盧正行刑當天的狀況,盧萍的眼淚就奪眶而出,一種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寫在臉上。她說:「九月七號之前我天天都去看他,他還一直期待司法會還他清白,結果他晚上八點就被執行,他們從四點通知他之後,我弟就一直喊冤,根本不是他做的,怎麼能把他拖去槍決,他們拖到刑場去的時候,法醫給他注射麻藥,傳說那麻藥常人幾秒之內就會有疲軟的反應,他掙扎了兩個多鐘頭,還是沒辦法平息他的怨恨……他不停的喊冤,最後他們執行槍決的人員拖不下去,就兩個人架著他,在他左胸口正面近距離朝他開了三槍,一顆子彈還卡在胸口上,刑場的人員偷偷告訴我們說,他的眼睛始終是睜開的,他死不甘心、他死不瞑目……。」
我並不確知詹春子命案的真相為何,通常死刑的執行代表真相的揭露、案件的終了,但盧正的處決卻沒有帶給我這樣的感覺,彷彿發生了另一個命案,而兇手竟然是……。我不敢再想下去,也不該先預設立場。但不管怎麼樣,我對盧正案的調查,有了一個遺憾的開始。
一九九七年的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點多,台南市聯華廣告公司的老闆娘詹春子騎車出外辦事,從此行蹤不明。當晚九點半左右,其夫曾重憲(聯華公司老闆)接到一通操標準國語口音的神秘男子電話,他告訴曾:「妳太太在我手裏,準備五百萬,不要報警,等我電話……」曾重憲立即報警處理,但綁匪再也沒有和他聯絡。第二天下午四點多,詹春子的屍體在台南龍崎鄉旗南公路旁的山崖草叢內被發現,手腳遭膠帶綑綁,頭臉也被膠帶重重覆繞,頸部有明顯勒痕,法醫斷定係繩索絞勒,窒息而死。
詹春子騎用的輕型機車後來在台南市國民路六一九巷內尋獲,其手套、安全帽均整齊置於置物箱內,因此警方研判兇手應是熟人,才能讓詹女在和平、自願的狀態下離去。不過,從膠帶上採得的三枚指紋,經鑑驗為死者所有,警方調查死者夫婦的親朋好友背景、行蹤,亦無所獲。唯一比較具體的線索是由曾重憲提供。他指出,命案發生當日與前一天曾看到U開頭,車號6211的陌生車子停在公司對面。警方清查後發現,曾重憲的高中同學盧正座車,正好是車號UF-6211的白色雅哥。曾任保警的盧正是曾的好友,與曾妻詹春子也熟識,因此盧正就成為警方鎖定的特定對象。
然而如果盧正就是兇嫌,為什麼接到勒贖電話的曾重憲認不出他的聲音?透過通聯記錄,警方查到打出勒贖電話的公共電話位置,也在話筒上採到一枚可疑指紋,鑑定結果與盧正不符。更奇怪的是,死者的安全帽護罩上也採到一枚可疑指紋,經鑑驗既非盧正的,也不是死者的,在刑事局的指紋資料庫中查不出這個人是誰。
盧正被鎖定後警方展開跟監,發現盧正並無懼怕、逃亡等異狀。只是盧正顯然長期失業,但基於自尊心未讓家人知道,每天早上按時出門,然後到公園看報紙、打電動玩具、找朋友泡茶…等,下班時間再回家陪老婆小孩。這讓辦案員警對盧正有了「遊手好閒」的印象。而且,盧正為了過年及做生意等原因,向兩三個友人舉債數十萬未還。一九九五年間,又曾因恐嚇罪被判刑一年,緩刑四年。上述的發現使盧正的嫌疑加重,警方認為盧正有可能因為「需款孔急」,以致於「鋌而走險」。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承辦詹春子命案的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始行動,以協助調查的名義約談盧正,從此案情急轉直下,盧正再也沒有回到自己的家。
根據警方說法,當天請盧正回到五分局,「只針對車子停在聯華廣告公司的疑點去問他,他沒有意思要回去,我們也問過他,他可以自由離去」、「未限制他行動自由」、「他未承認時,組長、副分局長也有叫他回去,他仍在那裡傻坐」。雖然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羈押人犯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但警方以「協助調查」並非「羈押」或「偵訊」為由,合理化了對盧正的長時間留置。而盧正到底有沒有失去行動自由,因為五分局並未錄音錄影,也無法得到客觀的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盧正從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五分局,一直到一月十七日晚間九點三十分開始製作訊問筆錄,期間共有長達三十一小時的空白,後來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
而從一月十七日晚上開始的偵訊,警方做了部分錄影錄音,畫面上員警對盧正以問答的方式訊問犯案過程,盧正簡略的回答某些關鍵字眼,他的旁邊坐著一位與本案無關的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時而抄寫東西,時而對盧正小聲叮嚀。她的角色日後也引起了很大爭議。
盧正做出認罪自白之後,警方便帶他至犯罪現場進行表演錄影,完成後移送台南地檢署,由檢方進一步偵辦本案。移送前,就像一般電視新聞裏常看到的畫面,盧正站在警方陳列的「證物」前面,供媒體拍照報導。雖然直到那一刻,詹春子命案仍有許多疑點等待釐清,但對績效掛帥的警方而言,詹春子綁票撕票案已經「偵破」。兇手正式出線,就是盧正。
盧正是不是詹春子撕票案的兇手?承辦警員與盧正家屬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其中難免帶有主觀、情緒的成分。要追索命案的圖譜,由專業司法人員撰寫的起訴書與判決書,便成為最重要的探查起點。
在盧正背景與犯罪動機方面,檢察官曲鴻煜起訴時指出:「盧正曾任職員警,嗣因品行不端而離職,於民國八十四年曾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猶不知痛改前非,致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即失業,惟各項開銷甚大,乃至負債累累,需款孔急,竟萌非法之念。見其高中同學且往來甚密之曾重憲、詹春子夫妻頗有積蓄,即圖謀擄走詹春子向曾重憲勒贖。」
盧正並非科班出身之警察,而是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察特考,考上後簽約四年的短期員警,服務期間分發於保安警察大隊(即一般所謂的「鎮暴警察」),也曾借調到台南市交通警察隊擔任交警。服務期滿時因另有生涯規劃未再續約,進入聯合報廣告部門工作。檢方認為盧正是因「品行不端」而離職,並無具體依據。而盧正確曾以警察身份臨檢機車騎士犯有恐嚇罪前科,不過其中似有誤會,原告發人於偵查中即遞狀表示不願追究,但因為恐嚇罪乃公訴罪,以致盧正仍被起訴判刑1。
至於失業與負債問題,固然可能構成被告的犯案動機,但仍應考察被告的家庭背景、財務狀況及相關人脈,才能斷言。盧正出身台南眷村,父親是空軍少校退役的職業軍人,大哥是在警界服務十八年的資深交通隊警官,兩位姊姊亦有正當職業,雖已結婚,但與父親兄姊感情甚篤。尤其母親早年因為婚變離家,盧正等於是由姊姊帶大,其關係遠超過一般姊弟之情。
盧正成家後育有一子一女,除了負責照顧台南眷村老家的年邁父親外,與兩位姊姊也有十分密切的來往(例如定居台北的大姊長女曾長期在盧正家寄讀),包括金錢上的互通有無。所以盧正家族雖不富裕,但在經濟上尚屬小康,並非資源匱乏的弱勢階級,其特有的軍眷家庭凝聚力更提供了強韌的後援系統。檢警主張盧正因為負債六十餘萬而決定犯案,等於漠視了盧正經濟支持系統存在的事實2。
其次,盧正與曾重憲是高中同學,雙方交情不惡。曾重憲與詹春子交往期間,盧正覺得詹女對曾某很好,曾勸他不要辜負對方;盧正結婚時,曾重憲是婚禮招待之一;曾重憲財力較佳,盧正曾向其借錢周轉,曾慨然允諾3。案發前,盧、曾並無任何嫌隙或過節;案發後,警方請曾重憲就仇殺或財殺方向開出十餘人的名單,也未包括盧正。
換言之,檢方提出的「不良警員→失業負債→好友有錢→擄人勒贖」的犯罪動機論,表面上言之成理,但一來犯了先入為主的毛病,二來對被告與被害人的背景、人際關係,也沒有進行深入的了解。犯罪動機是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關鍵,一旦判斷有誤,有可能全盤皆錯。遺憾的是,儘管檢方認定的犯罪動機毫不嚴謹,卻被一二三審法院完全採納,從未遭到挑戰。
既然檢警人員認為盧正有充分的動機犯案,那麼盧正的犯罪過程又是如何?起訴書指出,盧正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上、下午,即駕車停於曾重憲、詹春子等人合營的聯華廣告公司對面,「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惟苦無適當機會」。所以次日(十八日)十五時許,又駕車停於廣告公司對面伺機行動。等到十六時許,詹春子騎輕型機車外出辦事,盧正即駕車尾隨,直至十七時四十分許,詹春子其車行至大成路、國民路口,「此時人車較少且天色昏暗,盧正認時機成熟,即趁詹春子停車路口等候綠燈之際,趨前與詹春子打招呼,佯做巧遇,並佯稱欲載詹女前往台南市成功路向案外人鄭朝銘收取廣告費等語…使詹女信以為真,乃將機車停置國民路較隱蔽之巷內,搭上盧正駕駛之小客車,惟盧某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以免犯行暴露。」
「旋將詹女載至某不詳地點停車,盧某佯稱至後座取物,即取出預先準備之繩索,趁詹女不備,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右前座詹女,詹女受阻於座椅,無力抗拒,亦無法攻擊盧某,迫其住手,故未幾即告窒息氣絕。」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案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第一六一條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檢方前述之犯罪事實,充斥對被告心理主觀揣測之字眼,不見任何客觀人證、物證之佐證,例如盧正「暗中觀察」、「駕車尾隨」、被害人,在十字路口「佯稱巧遇」,「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等犯罪意圖之描述,均無任何依據。而犯罪事實中至關緊要的第一現場,檢方僅以「某不詳地點」一語帶過,「預先準備之繩索」為殺人凶器,也未見扣案。
對於直接證據之顯然不足,檢方的說詞為:「本件偵破時距被告犯罪時達一個月,且因被告曾任職警員,頗具法律常識與處理刑案經驗,故相關物證已悉遭湮滅」。詹春子撕票案被害人於死亡次日屍體即被尋獲;據警方透露,對盧正的跟監調查亦在案發後不久即展開,並非在逮捕盧正後才開始蒐集證據。以被告曾任職警員,故有能力「湮滅」所有證據,更是牽強。何況如前所述,盧正只是曾經受過三個月鎮暴訓練的保安警察,支援過交警勤務,根本不是正規的刑事警察,有多少法律素養已是疑問,何來「處理刑案經驗」?檢察官起始即以盧正為「不肖離職員警」為預設,揣測犯案動機,在找不到犯罪證據時,竟又以盧正「曾任職警員」推卸其舉證責任,似有過於草率之嫌。
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檢方強調,「惟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之初,多次自白犯罪,所述時間、地點及各項細節,均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此亦為各級承審法院所採納。然而,檢視盧正最重要的兩次自白(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與一月二十二日警訊錄音)可以發現,盧正所敘述的犯罪事實與檢方的描述有三點差異:(一)檢方認為盧正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與十八日都去過聯華公司,但盧正表示只有十七日去過。(二)檢方認為盧正是企圖綁架,一路跟蹤詹春子至國民路才趁機誘殺;盧正表示他是在國民路巧遇詹春子,載詹女尋鄭朝銘收廣告費(六五○元)未果後,遭詹女辱罵,才失手殺人。(三)檢方認為盧正是佯稱至車子後座取物,再從後方以繩索勒死坐於右前座之詹女;盧正則表示是坐在駕駛座與詹女爭吵時,一時氣憤,才拿起車後座的鞋帶將其勒昏。
檢警人員與承審法官始終認為,盧正所述過失殺人的情節不合常理,意在減輕刑責,故不採信。但偵審提出的預謀綁架撕票論點,並無任何實際證據支持,盧正也從未在偵訊或審訊中承認該項指控。為什麼被告自白與起訴事實有如此重大的差異,檢方仍侈言其自白「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究竟檢方認定盧正預謀綁票撕票的「事證」是什麼?是勒贖字條?還是共犯證詞?或是任何可以佐證的人事物?卷證中均未出現,承審的各級法院雖然延續了檢方的指控定罪,一樣沒有彌補這項嚴重的法律缺陷。
如果勉強說這件綁票案有人證,也只有死者的丈夫曾重憲,但證據力相當薄弱。因為曾重憲(與另一名股東張建成)的證詞僅指出,在十二月十七、十八日兩天,曾看到U開頭,車號六二一一(盧正座車車號為UF-六二一一)的白色車子停在公司對面。姑不論盧正在初訊時強調,案發當天(18日)未曾到過聯華公司,縱使盧正的確去過,也無法據此推論他就是綁匪。因為從無證據顯示,被目擊的白色車子為作案的綁匪所有。
綁匪唯一和外界聯絡的一次電話,也是打給詹夫曾重憲,他向曾某說:「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五百萬,不要報警,等我電話…… 」但曾重憲作證時卻表示因為車聲嘈雜,他聽不出是盧正的聲音,甚至曾向盧正妻子明確表示,打電話給他的綁匪不是盧正4。以曾重憲與盧正熟識十年之交情,卻無法確認打電話的綁匪是盧正,當然也不足以證明盧正是綁架殺人的元兇。
固然,檢警人員根據通聯記錄,查出綁匪打電話的公共電話亭位置,再以盧正在警局中的自白及繪製的現場圖做為佐證,「證明」綁匪就是盧正,但其前提應是盧正在自由意志下進行自白與繪圖,才有證明力。在本案中,羈押與偵訊盧正的過程卻存在明顯的程序瑕疵,導致其自白的任意性受到質疑。也因此,要以盧正自白及繪圖做為綁匪就是盧正的「事證」,一樣欠缺說服力。
退一萬步言,縱然沒有證據證明盧正具有綁票殺人之故意,但盧正既在自白中承認因細故爭吵,而失手勒死詹春子,那麼這份自白可否作為盧正犯下殺人罪的證據呢?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明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覆第十號判例)
也就是說,縱使暫時不問盧正自白的任意性問題,依法而言,要判定盧正犯了殺人罪,除了自白以外,仍然要調查其他重要證據。就本案蒐集到的主要科學證據來看,共有:(一)綑綁死者的膠帶上指紋三枚。(二)死者安全帽上的指紋一枚。(三)綁匪使用過的電話筒指紋一枚。(四)棄屍現場的煙蒂一枚。(五)從盧正車子後座取得鞋帶兩條等五項。前三項經過刑事警察局的鑑驗,膠帶上的指紋均為死者詹春子所有,安全帽與電話筒上的指紋來源不明,既非詹女所有,也不是盧正的指紋。棄屍現場煙蒂唾液斑經鑑定為B型血型反應,與盧正不符。所以,前四項證據對盧正自白毫無補強作用。
唯一被台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認定有「補強」效力,甚至就是本案「凶器」者,為從盧正車上找到的兩條鞋帶。但奇特的是,針對這項僅有的「物證」,檢方的看法卻與院方大相逕庭。根據驗屍報告,檢方指出,「詹春子頸部之索痕,依法醫師鑑定認係直徑0.四公分之單股索狀物所造成,顯非一般鞋帶所能造成,被告稱以鞋帶行兇,不過為掩飾其預謀殺人(如預先備置繩索於車內即屬之)之真相而已」。換言之,由於死者頸部索痕平滑,不似一般鞋帶(通常為交織細條紋的多股索狀物)所能造成,在檢方心目中,真正的凶器應是繩索類的單股索狀物(但警方並未尋獲),而非扣案的鞋帶。
但如果鞋帶並非凶器,那麼本案豈非無直接證據,只剩盧正自白是「唯一」證據?為解決此一難題,一審法官李杭倫將二條鞋帶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法醫研究所回函表示,鞋帶「長度九十八公分,寬度0.八公分,拉緊後寬度約0.四公分。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拉緊後表面呈粗平滑狀,貳條鞋帶僅有一處表面破損,內部之棉絮外露,鞋帶兩端小膠套完好。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檢送之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但亦請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例如:電話線。」5
綜觀法研所兩段研判意見,除了鞋帶拉緊後的寬度(0.四公分)與當初法醫推測的凶器直徑相同外,由於鞋帶表面並無血跡或可疑污跡,至多只能說鞋帶「符合」本案推定的凶器特徵,並不能斷言鞋帶「就是」本案凶器,所以法研所也建議法院,「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例如:電話線。」
不料,地院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只選擇性地引用法研所的前段意見,再加上「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這句話,而略去該所建議再調查其他可能凶器之文字(事實上也未再調查任何可能凶器),等於將鞋帶視為本案的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雖然,我國法制採自由心證主義,刑訴法一五五條明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需於通常一般人之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扣案鞋帶既經鑑定無任何受害人與被告的血跡或檢體反應,按之常理即屬生活中之不特定物,如謂其拉緊後之寬度「可符合」為凶器就視為凶器,那麼任何型號、彈性與扣案鞋帶相同的尋常鞋帶,是否皆可視為本案凶器?何況法研所已明確指出,凶器的可能性不只一種,例如電話線也可能符合本案凶器特徵。一審法官在此對鞋帶證明力的判斷,顯然超越一般人的合理懷疑,嚴重違背證據法則。
對此疏漏,被告律師曾經提出質疑,但二審法官蔡崇義的處置方式是,再度去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詢問下列問題:「請再次鑑定扣案之凶器是否可為凶器?並請說明。」法研所答覆:「是。扣案之白色棉質球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但拉緊後寬度約0.四公分且表面呈粗平滑狀,故可符合推定凶器之性狀。」法官第二個問題是:「電話線是否亦可能為事件之凶器?」法研所答覆:「是。」第三個問題:「被害人頸部是否滲血……」法研所答覆:「否。被害人頸部索溝之所見為皮革樣化,無出血。」6
對照法研所前後兩份公函,不難看出其對扣案鞋帶之研判並無新意,雖謂「可符合」為凶器,但又不排除其他凶器之可能。但是二審法官再度斷章取義,對電話線的部份視而不見,將法研所函文引為「佐證」,大膽斷言「足見被告所自白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詹春子,應可採信。」為什麼法官堅信鞋帶是凶器呢?因為「被告於上開借提時,雖警員不相信係以鞋帶勒被害人,被告仍極力說服警員,足見被告確係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
雖然被告律師質疑鞋帶既非「單股索狀物」,又無血跡反應,不應視為凶器,但是法官又引用前述法研所公函指出,被害人頸部未滲血,「因而凶器鞋帶未沾染血跡,本屬正常,扣案之鞋帶為本案之凶器,應屬無疑。」被告律師再質疑,如果被告有能力將其他證物(如膠帶等)通通湮滅,為何獨獨留下鞋帶未丟棄?法官又提出一套奇特的推理:「然依上述,鞋帶並未染上任何血跡,若非因事發,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即無庸怕被人發現,因而被告未將鞋帶毀棄,並不悖於常情。又扣案之鞋帶既然可為凶器,被告原亦自白為凶器,縱令電話線亦可符合凶器之特性,自亦不能因而即認鞋帶並非凶器,被告之質疑,並不足採。」
依照法官自由心證的邏輯,似乎已先認定鞋帶為本案凶器,再以被告自白來補強鞋帶的證明力。其錯謬之處在於,原本是因為自白的證據價值不足,才必須找出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物證(如鞋帶)來作為擔保,結果法官並沒有解決鞋帶的可信度問題,反而用可信度也有問題的自白來擔保鞋帶的真實性。
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無效推理,也反映出法官的心態,其實已經預設了自白的真實性,再以此為基礎來檢視各個環節,將物證有問題的地方加以合理化(例如「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即無庸怕被人發現」,並非出自盧正的供詞,而是法官自己的想像)。這種將自由心證無限上綱的作法,不但違反刑訴法一五六條第二項有關自白的規定,也違背刑訴法一五四條證據裁判主義的原則(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固然,刑訴法一五五條也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行判斷」(即自由心證主義),但同條第二項也強調:「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要解決本案唯一證物鞋帶的證據能力問題,至少要經過合法調查的程序,一、二審法官雖然去函法研所鑑定鞋帶,但法研所並未提供確切的答案,回函中也未說明是否將鞋帶與死者頸部勒痕做過模擬比對。沒有經過深入的科學驗證,鞋帶被當作凶器的可靠度會降低,當然它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7。也就是說,對本案的證據調查程序,並未完備。
事實上,對扣案鞋帶的調查不足,並非始自院方。前文提及,在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中,鞋帶即非凶器,因此不僅未做深入鑑驗,連警方帶領被告盧正所做的犯罪模擬,也是草草了事。從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可以看到,在盧正示範行兇過程時,是在汽車駕駛座上,以行動電話的環形電話線對旁邊的被害人繞頸一圈,表示以此方式勒斃被害人,既不是以扣案鞋帶模擬行兇,也與檢方、院方認定的行兇方式(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前座的詹女)大為不同。
而盧正在自白時又表示,詹女在被鞋帶勒頸一圈不久後即昏死過去,但法醫驗屍時卻發現詹女頸部有兩道明顯勒痕8,警方覺得盧正的說法與認定事實不符,曾再三要求盧正說明原因,但盧正的回答不是「我不知道」,就是「我忘記了」9。執法人員當然可以將此矛盾解釋為盧正有意隱瞞或不合作,但從較開放的角度來看,也有另一種可能 — 那就是盧正並非行凶者,自然講不出犯罪細節。不過無論如何,上述有關扣案鞋帶的各項疑點,已經在在顯示,承審法官將鞋帶視為本案犯罪證據,極為可議。
由於缺乏物證,被告盧正的自白幾乎成為本案的唯一證據,這點可從起訴書與各審判決中,司法人員動輒援引盧正的自白來強化自身看法的正當性看出來。難道盧正的自白有那麼完美的證明力?絕非如此。刑訴法一五六條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檢視當初警方羈押、偵訊盧正的過程,就很難使其取得的自白,跨過「得為證據」的門檻。
撕票案發生一個月後,警方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在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約談盧正,盧正於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一月十八日下午一點被移送台南地檢署,亦即在警察局被留置長達四十七小時。前三十一個小時「協助調查」期間,盧正表示詹春子案與他無關。但三十一小時之後,也就是一月十七日晚間九時卅分左右,盧正開始認罪,並由警方製作筆錄,相關的錄影、錄音從這時候才開始。警方也宣稱,從九點卅分起才算逮捕、拘禁盧正,所以並未違反憲法第八條對犯罪嫌疑人之拘禁,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之規定。
然而,何謂「協助調查」?「協助調查」就不用接受憲法二十四小時內必須移送的規範嗎?民國三十六年司法院解字三三四○號解釋令即指出,縱然警方以「協助」名義留置嫌疑犯,一旦超過二十四小時應視為違法羈押,觸犯妨害自由刑責。可見憲法第八條之重點在於保障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跟警察機關用什麼名義留置犯人並不相干。
雖然警方強調有讓盧正喝飲料、吃便當,未限制其行動自由,「叫他回去他仍在那邊傻坐」,但盧正若享有行動自由,在否認犯案後應即離去,縱然真有作案而口頭否認,也會把握機會迅速潛逃,為何要硬留在警局三十一小時不願離去?警方的說詞不僅極端違反常理,也無任何客觀證據(如錄影帶、錄音帶)可以證明。遺憾的是,承審法官無視於憲法規定,完全採信警方之說法,對盧正遭到違法羈押的事實,毫不追究。
盧正為何被羈押三十一小時?其間發生了什麼事?根據盧正的地院審訊筆錄(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及其獄中家書(見附錄三),都可以窺知一二。盧正表示,剛到五分局不久,即被五、六個警察強押到地下室(警官寢室),反覆訊問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稍一不順就有人動手打他的頭。由於盧正堅決否認犯案,也有警員以家人安全威脅他,並打他的肚子,踢他的腳,叫盧正半蹲。盧正一方面遭到疲勞訊問,一方面又擔心家人受到牽累,被警方以同等方式對待,只好在巨大壓力下承認犯罪。
盧正同意認罪後,警方開始進行錄音、錄影,並帶盧正至犯罪現場做模擬表演,一月十八日晚上由檢方移送台南看守所,一月廿二日五分局借提盧正再做訊問,二月六日地檢署首度開庭,盧正皆承認作案。其間盧正的妻子與兄姊多次探監。三月五日,盧正「因見家人傷心、痛苦」,於檢方再次開庭時突然翻供,指控警方偵訊時對他威脅利誘,並使用刑求手段逼他認罪。
也許沒有證據能證明盧正遭到不當手段逼供,但要判斷盧正是否一開始就被視為被告(而非「協助調查」的關係人或證人),以致遭到威脅或刑求?至少可以從三點客觀事實略見端倪:(一)一月十六日下午盧正至五分局「協助調查」,九個小時之後(當晚十一點),檢察官曲鴻煜及偕同五分局刑事組長李進義等十多名員警,至盧正的崇明十六街住宅大舉搜索。如非將盧正視為嫌犯,為何會有此舉動?(二)一月廿二日警方借提盧正訊問勒頸過程時,由於盧正所述與認定事實不符,一名員警責備盧正時脫口而出:「你現在意思是,還要再跟我們奮鬥三十個小時就對了?」盧正害怕地回答說:「沒有啦!」9由這段深具威脅意味的對話不難印證,盧正在警局三十小時期間絕非自由之身。(三)警方在訊問盧正細節時,使用的威嚇語言,如「像你這樣我要寫得很難聽,像你這樣一定讓你死!」「盧正,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現在十一點半,大家翻臉了,盧正,有沒有聽到,編故事!」「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一筆斷你活,這你知道,你做過警察…」(參見附錄二)。如果在有錄音的情況下,警方都敢以這種方式訊問人犯,在沒錄音的情況下會是如何?可想而知。
承審法官調查警方是否以不正方法取供時,並未考察前述事例,而是依循舊習,傳喚辦案員警,訊問其有無刑求或脅迫盧正,員警對此利害相關之事,自然否認到底(實務上從未見員警自願承認有關刑求的指控)。法官也向台南看守所調閱一月十八日盧正入所資料(無盧正內外傷及病痛記錄),以證明他未遭到刑求。惟如盧正所述警方刑求方式屬實,未必會在人犯身上留下可見傷痕,何況當時盧正既未翻供,依理也不會向所方人員表示被警方刑求,而留下書面記錄。應當注意的是,盧正於三月五日翻供後,曾於三月十一日與五月十一日警方借提訊問再還押時,向家人及所方人員反映遭警刑求,並留下筆錄,及手腕、腳踝受傷記錄。然而地院法官對此未曾深入調查,在判決中沒有說明是否確有其事,只淡然表示盧正後來的刑求指控,不足以證明他在到案之初曾遭警方刑求。
為證明盧正自白犯罪的真實性,承審法官也引用盧正的獄中家書(八十七年一月廿七日)、其兄盧中、其姊盧菁、其妻蔡素芬到看守所會面(二月二日、二月廿三日)時,盧正所說的話如「我自己做錯事了,我不孝…」、「對不起」等,以強調其自白係出諸本意。然法官引用前述家書及會面錄音內容時,對前後文及相關脈絡並未交代清楚,不無斷章取義之虞。因為檢視部分被引用的資料,可以發現盧正表達的悔意與歉意,未必是針對殺人一事,而可能是針對其他事件所做的表示10。
同時,從盧正三月五日前的家書、監所錄音及審訊筆錄不難察覺,盧正雖然自警局移至看守所羈押,但對周圍人事仍充滿疑懼,尤其在家書中暗示自己很多事不能明講,請求家人不要隨便相信別人。盧正曾向一審法官表示,警察告訴他不要亂講話,否則「以後借提出來要修理我」(台南地院八十七年六月廿日審訊筆錄),事實上在三月五日翻供後,三月十一日及五月十一日,盧正均曾反映警方借提時加以刑求。雖然無人能證明盧正是否遭到警方刑求,但至少可以確定,在六月三日地院開庭,盧正完全脫離檢警人員掌握前,其心裏仍然十分恐懼。盧正的認罪自白任意性如何,不言而喻。
除了自白問題外,本案還出現一個罕見的狀況。刑訴法二四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通常檢警人員偵訊被告時,頂多只有辯護律師能在場陳述意見,但盧正接受錄影偵訊時,沒有律師到場11,卻由一位盧正的高中師母—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在場作陪。
表面上,潘敏捷是應盧正及其家人之邀而來,實際上,盧正的妻姊是受到警方的指點,才去找潘女幫忙。剛開始,潘女對盧正妻姊並不諱言,她曾以通靈方式協助警方偵辦詹春子命案,並提供警方線索指出,兇手的座車是一輛白色廂型車。不過當盧正妻姊告訴潘女,盧正已遭逮捕,其座車是一輛白色轎車時,潘女大吃一驚,緊急聯絡警方不得將其線索當作呈堂證供,以免影響其公家職務12。
在潘敏捷接受公視訪問時,潘女否認其具有通靈能力,也未協助警方辦案。但從警方偵訊錄音記錄可以得知,潘女確實與警方有某種合作關係,警方也一再引用潘女的通靈訊息來勸導盧正認罪,例如:「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師母一直跟我聯絡,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參見附錄二)。靈媒介入不僅使盧正是否為兇手的疑問更為擴大,也是對近年來警方標榜科學辦案的極大諷刺。
在盧正進行犯罪自白的過程中,潘敏捷並非只是旁觀者,而是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她時而寫紙條給盧正看,時而對盧正竊竊私語12。對於外界的質疑,潘女表示她只是幫盧正看筆錄有沒有答錯,並非教導盧正進行自白。二審法官則認為,潘女是「存著幫助被告減輕刑責之心」、「紙條係要被告聲稱自首」、「不致故意要被告承認不實之事」,所以對潘女在本案中的不當角色,毫無指摘。
然而,潘女是在盧正被警方留置二十六小時後,才到達警局,對盧正先前的遭遇並無所悉。假設盧正已在壓力下被迫承認殺人,潘女教導他以過失殺人及自首方式認罪,至少刑責較輕,當然對盧正構成誘因。而以潘女與警方的微妙關係來看,她和問案員警只是白臉、黑臉的差別,對發現真實並無幫助,卻具有共同的目標,就是要盧正承認警方預設的殺人事實。
法官一方面忽略的潘女的存在,不管是何種角色,都嚴重抵觸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未意識到,不論潘女是善意或惡意,其誘導盧正以特定方式認罪的舉動,都不能反過來擔保自白的真實性,而對自白的任意性,則是明顯的斲喪。
台灣警方偵辦刑案時,一旦逮獲嫌犯,「突破心防」,宣布「破案」前(後),往往會帶領嫌犯到犯罪現場進行表演,並將犯罪模擬過程錄影存證。此種犯罪表演的照片或錄影帶,日後也成為檢察官或法官在起訴、判決時,樂於引用的「補強證據」或「有力佐證」。
盧正案也不例外,尤其在自白成為主要證據(或唯一證據)的情況下,司法人員經常拿現場表演錄影內容來與盧正自白的情節互相佐證,例如盧正「主動引導辦案警員指證與被害人詹春子相遇、停放機車、棄屍、打勒贖電話等地點,有錄影帶、錄音帶、照片等附卷可稽,不但所指內容均與事實相符,所述打勒贖電話之時間、通話內容,更與曾重憲所述無異,如非殺害詹春子並打勒贖電話之人,絕不可能對相關情節知悉如此具體而細微」13。
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其論點若要成立,必須建基於一個根本前提—盧正「主動引導」員警指證…。可是觀諸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影帶,盧正均是「被動」地讓警方帶至自白所述的各種犯罪現場,「被動」地重複與自白內容類似的問答(包括勒贖電話的時間、內容也非首次由盧正揭露,而是早為警方所悉)。
假使如前所述,盧正犯罪自白的自主性大有問題,那麼一樣由警方監控下的犯罪現場表演,又能保證多少主動性呢?充其量不過是自白的延伸---由文字變成影像,由室內移至戶外而已。
一般人或許以為眼見為憑,而抬高了影像產品(證據)的價值,但此種產品如果出於客觀的非利害關係人之手,可能尚有參考作用。在盧正案中,既然偵辦員警受到被告提出刑求抗辯,而客觀上檢警的偵查程序也的確存在明顯瑕疵,承審法院在引用此類影像產品來作為補強證據時,就不能不格外謹慎。因為辦案員警在此已屬利害關係人,自有可能為其利益(例如不受刑事訴追)而扭曲事實。
盧正案中最受法官採信,同時也使受害人丈夫曾重憲肯定盧正就是兇手的影像證據,係盧正曾於表演棄屍過程中走錯路,而出言表示:「不是這裡」,再帶警察回頭走至正確棄屍地點。法官與死者家屬都認為:「如係警察導引,何有錯誤引導之理?」
問題是仔細觀看影帶可以發現,盧正在棄屍表演過程中,始終有一名員警手扶其腰行走,在走錯方向時,雖然有兩句:「不是這裡」出現,但無法辨明是否為盧正聲音(因音量很小)。而畫面上盧正也未馬上停步,是在攝影機突然關機又重開後,才看到盧正與警察調頭往回走。為什麼在此關鍵時刻中斷錄影?到底是誰發現走錯路?此處已經產生疑問。14
而回頭走了兩分鐘,盧正一行人越過停在路邊的警車不到二十公尺,影帶中又出現某員警壓低的聲音說:「把他拉住喔!拉住喔!」不久盧正與身邊的警察就停下來,依照警方的指示,手指棄屍現場拍照存證。此處呈現的第二個疑問是,假使如警方對法院所言,員警原本對棄屍現場位置搞不清楚,而要盧正帶路,為何棄屍現場幾乎就在警車旁邊?為何在接近現場時,有人出聲要盧正止步?到底是誰在引導誰?14
影像及媒體工作者都知道一個基本原則:影像不等於真實,影像只是被建構的真實。身為司法工作者,如果沒有足夠的影像知識,就應對影像證據多方查考,沒有經過專業的判斷,更不宜將其列為補強證據或間接證據。遺憾的是,在盧正案中,司法人員的作法完全背道而馳。
尤其在最重要的二審(事實審)判決中,大量引用警訊錄影帶內容,來「證明」盧正自白係出於自主,對於盧正在影帶中的「正常」表現(例如「盧正並無痛苦表情,甚至渴了就自行喝水」),不曾徵詢心理學者或影像工作者的專業意見,即主觀的認定盧正就是兇手、影帶毫無疑問。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無限上綱,任意膨脹自我的專業到這種地步,那麼誤判的可能性永遠存在,被犧牲的人們絕不會只有少數。
二○○一年十二月,記錄盧正案的「島國殺人紀事2」已在十月二十五日播畢,同樣罪證不足的江國慶案捲土重來,辯護律師打算在世界人權日聲請非常上訴。於盧正槍決前夕展開調查的監察院,將在月內提出調查報告,糾舉失職的司法人員。而「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的蘇建和案,則在緊鑼密鼓重審十一個月後停滯不前,蘇建和等三人繫獄至今,已經超過十年。
作家張娟芬說,原本以為蘇建和等三人相當不幸,沒想到相對於盧正的遭遇,蘇建和等人似乎成了「幸運兒」,而台灣快要變成「幸運兒製造機」了。「幸運兒」當然是相當反諷的說法,沒有犯罪證據而被逮捕、審判、定罪、執行,這樣的處境大概只有「倒楣鬼」才能形容。芸芸眾生中,成為「倒楣鬼」的機率應該不高吧?民主開放後,製造「倒楣鬼」的可能,應該也會降低吧!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會這樣想,其實我也不例外。
可是為什麼從一九九二年踏入傳播界至今,我見證的「倒楣鬼」竟然超過十位,其中有僥倖被總統特赦的蘇炳坤,有身陷囹圄生死未卜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有自我調適等待假釋的邱武冠,有運氣極差命喪刑場的盧正、江國慶,以及其他多位知名度低又缺乏社會奧援的刑事犯。他們出現的頻率與雷同的境遇,讓我已經無法再以「倒楣」來解釋。這種現象顯然沒有隨著政權更迭或改革開放而消失,它是文化或結構性的問題。
就我的觀察,在台灣,要變成一個嫌疑犯(或被告)並不困難。如果你出身中下階層、口才不佳、不諳法律、教育程度不高、輟學或失業、有負債、有前科、與被害人或其他嫌犯有某種關連、不願(或不敢)觀看死者照片、測謊又沒通過,那麼「入選」的機會就很大。尤其當案情陷於膠著,幾乎找不到證據,而你剛好具備上述一項或多項條件,被警察以為可疑,不幸又在巨大壓力下做出自白,你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這種說法對相信法律的人似乎過於危言聳聽,因為我們有「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等法治國家應有的規範,我們有人數眾多、學養俱佳的檢察官、法官在捍衛正義最後防線。但容我悲觀地說,再多的法律,再多人才都抵擋不了在我們文化中橫行的「感覺主義」。
相對於「法治主義」,「感覺主義」立基於「有罪推定原則」,是由司法掌權者憑其感覺,認定被告有罪後,再尋求各種證據或理由來支撐其論斷。因為被告已經被推定有罪,所以縱然司法程序或證據採認出現問題,也很容易在裁判書中予以邊緣化或合理化,進而得出預設的結論。
「法治主義」的邏輯是相反的,司法人員不會對被告預設有罪或無辜的結論,就像數學演算一樣,只有盡力把蒐集到的元素(證據)加起來綜合研判,看能得到什麼樣的答案。如果得到的證據不足論罪,即使執法者有再強的直覺認定被告有罪,也必須判決無罪。
台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嗎?為什麼「法治主義」僅供參考呢?許多做出問題裁判的司法人員,經常大義凜然地宣告,他們是如何勤勤懇懇,秉持良知地執行法律權柄。但問題與勤奮或良知無關,而是執法者有沒有看到自我的有限與人權的價值。縱然高舉正義大旗,但一再踐踏自我紀律與生命尊嚴前進的司法雄師,能不能順利到達公義的彼岸呢?我到現在還看不到希望。
盧正警察役屆滿退職後,八十四年間某日,借用以前警察同事的警用機車外出辦事,在十字路口碰到一個騎著違規重型機車的現役軍人,盧正警告他說:「你騎這種車,如被憲兵隊抓到是很嚴重的!」對方可能誤認盧正是警察而棄車逃逸。後來車主報案表示,盧正是穿著警察制服扣住他的車子,由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刑警林正斌承辦本案(正好是主辦詹春子命案的同一員警)。雖然盧正向車主表示係一場誤會,在幾天後歸還該車,且向林正斌說明當天未著警察制服,但該案仍然移送檢方偵辦。檢察官以盧正有提到「如被憲兵隊捉到」之語而以恐嚇罪起訴,移送地方法院審理,地院開庭二次後,即判處盧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盧正雖感無辜,但因不諳訴訟程序未再上訴,於是判決確定。有關盧正對此事件的申辯與感想,參見附錄一。
警方在偵訊盧正時指出,盧正的房貸、會錢、信用貸款及朋友借款,加起來有六十餘萬,「沒收入怎麼有錢,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為了財富、經濟拮据嘛綁票,你哪有錢還」(參見附錄二)。而盧正後來在獄中家書裡表示,當時是為了與朋友合夥做奶粉銷售生意而離職,靠著出售奶粉存貨,家庭經濟尚能平衡。不過為了避免家人操煩,並未把實際狀況告訴家人,想等到生意稍有成績後再告訴家人,心理壓力較小。
此處所舉事例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盧正妻)訪談記錄與公共電視對曾重憲訪談記錄。
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訪談記錄。
法務部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法醫所八七文理字第二一三號函。
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法醫所八八文理字第一七六一號函。
台大法醫學系資深法醫吳木榮表示,從書面報告上很難確定鞋帶 是否為凶器,必須實際上去比對傷口,做模擬的狀況,才是最準確的。不過他也指出,在台灣,通常法官不要求做這方面的比對,而以自由心證來認定。見公視對吳木榮訪談記錄。
見高檢署法醫中心鑑定書(八十六高檢醫鑑字第一0六四號)。
見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警訊錄音及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盧正妻子蔡素芬與盧正的看守所對話為例,盧正大半時間都在飲泣,當蔡素芬提到一筆向朋友借的錢是否遺失時,盧正哭著說了一句「對不起」。但這句「對不起」卻被高院法官引用說明盧正對殺人一事「非常懺悔」(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南看守所錄音記錄及台南高分院判決)。
盧正大哥盧中雖為台南市資深交通警官,但因相信警界同仁辦案會依照法定程序,一開始並沒有為盧正聘請辯護律師。一直到三月五日盧正翻供後,盧正家人才開始為盧正聘請律師。
見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參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七年度偵字地1235號)。
見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詹春子案現場表演錄影帶及公視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
日期 | 案件 | 司法機關 | 字號 | 結果 | 司法人員 |
---|---|---|---|---|---|
1998.5.14 | 起訴 | 台南地檢署 |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1235號 | 求處死刑 | 曲鴻煜 |
1999.4.22 | 一審判決 | 台南地院 |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死刑 | 李杭倫 |
2000.3.16 | 二審判決 | 台南高分院 | 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 | 死刑 | 陳義仲 宋明蒼 |
蔡崇義 | |||||
2000.7.3 | 三審判決 | 最高法院 |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二號 | 死刑定讞 | 陳錫葵、洪清江、吳昆仁、李伯道、陳世雄 |
以下內容為盧正書信及警方偵訊筆錄,為避免失真,筆者保留文中原有的錯別字,未作任何更動。
附錄一:盧正獄中家書(89.09.02)
吾至親的大姊:
外界認為我曾做過警察的工作,所以應該會對法律很懂,其實並不是如此,我當的是鎮暴警察(警察役)專責是處理聚眾活動。所受的警察教育只有三個月的時間(七十六年九月~十一月)在這三個月所著重的是鎮暴隊形的操練,根本少有接觸法律的課程。三個月也一直是支援專業單位的勤務,更沒有接觸任何法律問題的處理。因此外界的想法是不了解、有誤解。
你對我所陳述的恐嚇罪的經過,會有疑問,如經過是照我所講的,那怎麼會有罪呢?我當初也是認為沒什麼!心裡想只要講清楚,他把車子牽回去就好了!但現在我才”真正”的了解,台灣的法律往往只要有人告你,你就屬於弱勢的一方,因為只要身為被告所講出來的話就會被打折了!當初自己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對對方所講的話也不知道該如何去反駁他,就像當初車主說,我是穿著警察的制服將他攔下的?!車主為了要找回車子,如不加油添醋的警方怎會幫他找車?!而警方我想也是抱持著反正有人會報案,有案子可辦就有獎金可拿、又有功獎可記,那警方怎可能不辦呢!後來我於偵查庭檢察官也要求我說明當天所穿著的衣物,並帶到法庭證明並不是警察的衣服,但後來在起訴移送書上,檢察官還是說我有穿著警察制服?真不知道如何證明的!而在法院時法官也沒去查明,只說:好了,就這樣了,不要再多說了!只趕著匆匆結案。
當初對法律都不懂,從在警局就被牽著走,之後被判有罪,也搞不清楚情形,也不懂得上訴!也不懂得表達。因此外界的質疑,如是以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來看,也就應該可以了解這種情形、心境。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
正 89.9.2
附錄二: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借提警訊錄音 (台南高分院判決附件,節錄P.86~P.95)
員警一:幾點打電話?誰打的?
盧 正:我打的。
員警一:電話你打的,你說什麼?
盧 正:說你太太在我這邊,不要報警。
員警一:說錯了,你家往那邊回來不會到崇明十六街打電話,要到這邊打,你會千里迢迢到這邊打?說什麼肖話!對不對?你現在負債多少?你自己說,你不知道?你家貸款誰繳的?一個月繳多少?
盧 正:一萬七仟多。
員警一:算一萬八,我問你有沒有跟會,死會、活會?
盧 正:死會。
員警一:繳多少?
盧 正:一萬八。
員警一:三萬六,你跟銀行借多少?
盧 正:信用卡,不清楚。
員警一:借三十萬啦。借多少,中國信託三十萬,這樣多少,總共三十三萬六,你跟歐陽借多少?
盧 正:借二十萬。
員警一:這樣五十三萬六,我問你:你跟李國華借多少?
盧 正:十萬。
員警一:六十三萬六,我再問你,你跟李國華多久借的?
盧 正:十二月份。
員警一:你借幹什麼?
盧 正:過年。
員警一:借十萬花剩多少?
盧 正:四萬多。
員警一:剩下去用到哪裡?
盧 正:繳貸款。
員警一:對啊!你沒錢,17、18就去綁,20好拿錢,你借十萬剩六萬存入郵局退對不對?都查好了,什麼廣告費?漏氣!你有沒有在工作?
盧 正:沒有。
員警一:多久沒工作?
盧 正:二、三月份。
員警一:二、三份整年都沒工作,沒收入怎麼有錢,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拿什麼廣告費?王八蛋!你的車牌都貼反光紙,大家都笨就你最巧,對不起國家、對不起政府、對不起妻子兒女、對不起你兄弟姊妹對不對,為了財富,經濟乏拮嘛綁票,你哪有錢還,你某在華歌爾一個月賺多少?
盧 正:二萬多。
員警一:二萬多,我問你:你孩子三歲、女兒四歲,男孩拿給你丈母娘,要拿生活費回去,一個月拿多少?
盧 正:沒收。
員警一:你也要買東西回去,你丈母娘沒收,你孩子在哪裡!你丈母娘幾歲?
盧 正:五、六十歲。
員警一:你丈母娘五、六十歲沒有工作?你丈人有沒有工作?
盧 正:沒有。
員警一:你丈母、丈人沒有工作都沒收,你太太賺錢給誰花?一個月一萬八耶!一個月三萬六的死會,你錢從哪裡來?我問你錢從哪裡來?沒搶沒偷沒劫你哪有錢?你太太一個月賺兩、三萬對不對,你生活費都不夠還拿回去給小孩、銀行的貸款、朋友欠的錢,亂七八糟你,你交代清楚,盧正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現在十一點半,大家翻臉了,盧正你有沒有聽到,編故事!
員警四:檢察官也跟你講過了嘛!你這麼多案件,師母也跟你講了,你本身也要想一想怎麼辦?因為他們相信有共犯,搞不好你老婆真的會跑,因為你的家庭你知道,我想你也不希望你的孩子跟你一樣,對不對,只是差別你沒有嗎,他沒有爸,我的意思是你想清楚,檢察官講過了嘛!多人分擔的話你的刑責不會比較重,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承擔下來,檢察官講過的話,你都記得吧!希望你把話講出來,你乾脆講出來會比較輕鬆,你不講的話不行,你講出來,你良心也發現嘛!大家有個交代嘛!大家也希望,像你不講怎麼交待,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我想既然來了,就把事情解決掉,你也別耗著,你不要弄巧成拙,往死路走,因為你是聰明人我們是不會害你,如果今天把你弄死了怎麼對你師母交待,我跟師母保證,阿正在我們手裡,儘量把它弄到最輕的地步,最輕的方法來辦,對不對,你破了一個家庭不希望再破第二個,你要替你孩子想一想,你還會回來,你老婆還有希望,沒幾年就回來了嘛!像你現在不講的話,就判你死刑,你老婆受得了嗎!那時候老婆孩子,你有什麼臉對你的老婆孩子,我是希望你心裡面不要那麼茫然啦!因為這種事本來就是要解決的,你說沒有誰會相信你?在裡面你也是在想,因為你在講的話是不對的,你也是講你寫的筆錄這不是爭執,你說你忘記了,叫你哥哥來看筆錄做得怎麼樣,這是一點;第二點,因為你講的都不是正確的,幹嘛要這樣呢?坦白說出來嘛!反正你坦白講你也不會死刑,如果你符合條件的話你就不會死刑,你也讀過法律,我希望我們講的你能聽得進去,這比我們苦口婆心在跟你講比較好,希望你把我們當朋友幫助你,你不要把我們當作敵人好不好,師母她說如果需要她來的話,因為她上班嘛!不過她是希望你自己講出來啦!她說師母有點不高興她求你,幾乎下跪求你,你還不講出來,師母是不當面給你壓力啦!你講出來就是你良心發現嘛!師母一直跟我聯絡,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她是原諒你,真的原諒你,不求什麼,只是你另外一個人不講。
盧 正:真的沒有嘛。
員警四:不是沒有。
員警一:我查完了嘛。
員警四:都是春子說的,指紋都有做出來,我是希望等這個比對還沒有出來之前,你講出來,不要影響你自首的條件,因為我們把你說謊拆穿的話,你以後官司怎麼打,很難打嘛!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你老婆小孩還有機會、還有依靠,我跟你講你判死刑的話你老婆生活拮据。
員警一:我補充一句,你判死刑,你老婆一定嫁、一定跑。
員警四:她一定要費用啊!她一定要一個老爸吧!你們兩個的孩子一定要有人扶養,要不然他一個人怎麼扶養,她那麼年輕,我們是說真實話啦!
員警一:盧正你要是判死刑!伊百成去嫁的,你某沒後悔、怨嘆什,你為什麼不坦白講,免除死刑,自首要坦白陳述,你沒坦白陳述,你被判死刑,你某絕對去嫁的,你兩個孩子叫人後叔,你小孩子不會叫老爸盧正你知道嗎?要叫人後叔,看人臉色,你某要怨嘆一世人。這是一點;第二點,寄人籬下你老爸要去娶細姨,老婆帶著孩子頂多到監所去會客,你老婆答應你如果活著回來她一定等你,他有跟你講過這句話嗎?你如果沒有活的話,他沒有講你死了保證扶養這兩個孩子不再嫁了。
員警一:別人會睡你的床,利害得失你考慮一下。
員警四:孩子到人家那邊發生什麼事不得而知了!報紙上電視上發生那麼多了,你總有看到吧!寄人籬下那兩個孩子怎麼辦?
員警一:某變別人的。
員警四:我知道你對孩子的教養希望是蠻高的,我希望你把照顧孩子的心情拿到現在來用,那兩個孩子你死了以後怎麼辦?再想想你對社會大眾、對詹春子家屬心裡面想什麼?過年快到了嘛!他們頂多想盧正我原諒你一時的錯誤造成無法彌補的地步,他們是希望求一個明白,他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背黑鍋,你是個重義氣的朋友,不希望你背啦!師母不希望你背,好多同學多不希望你背啊!對不對,你也希望這些朋友、師母在外面幫助你的老婆,你希不希望因為你不能幫助他們啊!你太太那邊有那麼多能力幫助嘛?他們頂多靠這些朋友幫助他們,師母也關心一下,看看盧正的太太孩子好不好?過年過節幫你看看孩子,盧正這樣做大家都對你很失望,他們真正的想法是怎樣?盧正你為什麼都不講?你怎麼那麼自私,你全部都扛下來這是哪門子的義氣?你都沒有替老婆孩子想,替朋友想有什麼用,你說你有什麼義氣嗎?你有義氣你為什麼不替你的老婆孩子想。
員警一:你想一下,你怕這有預謀,有沒有預謀都一樣,有計劃都是自首,我都要自首了你不用怕這沒有預謀,自首抓到從輕發落,一句話,怎樣你知道嗎?你不用怕是預謀。
員警四:你不用怕案子到了法官那裡整個研判起來是有預謀,沒錯,可是你不用煩惱有沒有預謀性在,因為你有一個條件在,你就是不會死刑,就是有一個希望,案子拖了兩個月、三個月慢慢拖嗎!你為什麼不敢快把該案結了,你自己好好想一想,求個未來這樣不是很好嗎?到時候判個死刑你什麼願望都沒有了,到時候怎麼辦?孩子呢?老婆呢?親戚朋友他們想法是怎樣?師母對你的期望呢?你有沒有想到這一點?對不對。師母始終很希望你回來,因為上次那件事就是她在拉你,她不希望你在繼續往下掉,可是你要堅決往下掉對得起師母嗎?對得起老婆孩子嗎?
盧 正:沒有啊!那是不是可以從頭再講一次,我真的就是我一個人。
員警二:就是你一個人,問題是你整個過程跟我們所查的不一樣嘛。
員警四:我跟你講一句話,如果是你一個人的話,指紋比對出來就全部知道,問題是現在指紋有多一個,不是你的,膠帶上有一個指紋,安全帽還有一個指紋,那指紋是誰的我們都有查出來,你跟劉志豪在一起,另外還有一人,每個人都來做指紋,到時候你會被拆穿。
盧 正:真的沒有。
員警四:有沒有你自己得啦!還有我跟你講,詹春子你要勒死沒那麼容勒死,你怎麼勒死他沒那麼簡單啦!要勒死一個人,而且在國民路那邊抱進抱出更不可能,人車很多這是一點,你說話我要怎麼相信嘛?你怎麼去抱呢?你怎麼勒呢?她總會反抗吧!你怎麼勒呢?你想想要撒一個謊一定要有一個很好的條件,可是你的條件都沒有啊!你撒的謊是為其難你自己的心有發現你自己有錯誤,檢察官也有跟你講過,沒有!跟你講,今天我有去看檢察官,他是跟我轉告,希望你好好說不要為難警察了,因為你是個聰明人,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你這樣做在法律的邊緣徘徊,你是在電線桿上面走啊!你隨時可能會掉下來,只是時機味道而已,時機到了你就掉下來。
員警二:我們要用車要把你,你就不要。
員警四:很多人在等著看你的笑話,你曉得吧!所有的同學在看你的笑話,在等盧正一個人為什麼不夠坦白,做都做了你都承認了為什麼還不敢講?好多親戚朋友都在看你的笑話,都在等說盧正為什麼這樣呢?勇氣到哪裡去了?你現在已經不是他們心目中的盧正了,你以前那個瀟灑的個性已經沒有了,不是你今天你犯了這個罪刑在,人家會看不起我,人家沒有看不起你,人家知道你的環境,他們想說你不得已,以前的你盧正是瀟灑的人,你總希望師母來幫你,你不希望師母再幫你嗎?不要再隱瞞了,你再隱瞞你很累的啦!
盧 正:沒有隱瞞。
員警四:我是說你考慮清楚再講,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你師母剛才有跟我講去看你的車,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不知道喔!另外一個啦!你知道嗎?就是另外一個連你的擋泥土板都沒人知道啊!我就奇怪她為什麼問我擋泥土板有沒有重新漆成黑色的,我說我去看一下,我就看到亮亮的,我說我不確定有沒有噴漆過,她說有,是有重新漆過叫我看一下,叫我現在問你到底有沒有噴漆過,她說有的話你就跟她確定一下,那我跟你講另外一個絕對跑不掉,百分之百,你想一想,你說你沒女朋友,我跟你講人家都講了,你最好的朋友都講了,人家原本講說講出來之後會毀掉人家家庭,你有沒有你自己心知肚明,對不對,我這樣講你就應該知道是誰了,他是指你的家庭還是對方家庭,我們現在也不會跟你講那麼多了,我們是希望這樣做好了之後讓你以後有後悔、找到以後你自己後悔,我們抓到了你一定後悔,你為什麼不講,那麼多證據,很懷疑你為什麼不講?講那麼多是希望你能接受進去啦!你能聽進去啦!這些都是你大哥跟我跟師母講的話,我是轉告給你聽而已啦!當然是希望你自己捫心自問一下對得起誰?進去兩、三天了嘛!總靜下來了吧!總會想自己做了什麼事,對對不起誰?你自己想,佛書有沒有帶?
盧 正:被收去了,裡面收去了。
員警四:那我跟師母講叫他發給你要不要?師母送佛書給你是希望你靜下來好好想一想,像你這樣茫然嗎?你也不知道你自己在做什麼,毫無目標以後怎麼辦?你也不曉得?以後你只有靠這些朋友幫你,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一筆斷你活,這你知道。你做過警察,就是說這一筆怎麼下手做得好跟做得壞,你自己決定,希望你能聽進去啦!講那麼多都是有道理,而且聽的話應該是沒有錯誤啦!我們講得那麼多了,你自己想一想到底要不要講,到時候警方查獲你怎麼辦,講得話對你有好處,你想一想檢察官已經跟你講,一人擔跟兩人擔不同,你一個人擔下來的話扛死了,扛不了嘛!兩人擔的話頂多分擔掉嘛!你就不會那麼重。
員警二:想通了沒?
盧 正:我說我那天既然承認就這樣子。
員警二:好,你說你自己一個人怎麼去做的?
盧 正:我就坐旁邊給她勒。(被告答辯狀七附件 頁 行至 行)
員警二:你說你坐在旁邊給她勒,你比一下是怎麼做的?你那個鞋帶怎麼繞一圈的?
盧 正:就這樣交叉這樣。
員警五:確定交叉這樣勒她都沒有反抗!
盧 正:我當時很害怕現在都記不起來了。
員警二:你在本分局所制作之一、二、三之筆錄是不是在你意識清醒下所陳述,是不是?
盧 正:是。
員警二:警方有沒有非法取供?
盧 正:沒有。
附錄三:盧正獄中家書(89年八月廿八日)
親愛的大姊:
妳在8/24寄給我的來信,我在8/28收到。我自己目前的情況,我很了解,因此我在這只要我能做的,我能寫(說)的,我都會儘力去做的。現在在這現實的環境(情形)之下,內心裡能感受著的是無奈!我能想像著,他們那些做官的心態,講得難聽根本就是鴕鳥心態,就是怕事。也如妳所說的,他們是怕多是、多麻煩。我不是沒有感覺的,被這樣的打壓,被這樣的壓迫,有一天我會爆發出來的,一定會,一定會……妳說得對,我們都不要再做爛好人了!什麼法律!什麼規定!什麼公平公正!都是假的、都是騙人的。
妳在來信所提的疑慮,我儘量說明,描述當時的情形,希望你能明瞭。妳所提到的:去到警局為什麼不強行離去?他們打我為何不還手?對家人會如何不利?有什麼可怕?仿稱有不利的證據!我為何不叫他們拿出來?
我一到警察局約10分鐘左右,還講不到幾句話,就被五六個人圍著後,把我強押到地下室,在地下室警方是以排班(勤務)的方式,每次至少都有三、四個在看守著我,我根本就是被警方”關”在地下室的,從我一被押到地下室後,地下室的門就被控制關著的,地下室的門一定會有一個人擋在那裡看守,門外也(應該)還有人在看守(我一直聽著門外有人在說話!)我在地下室也被控制著,連動都不能動,我前面固定會有一個人看著我,不停的問話,我根本沒辦法走出去,只要我一動,他們就動手打我的頭。他們多次表明,不會讓我回去,也不會讓我見家人的。
當時他們是多則七、八位,少則也有三四位看守著我,並不斷的問話(問我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不斷以同樣的問題重複問我,這中間也不斷有人動手打我的頭,我也曾很生氣的跟他們辯,但卻是遭到一拳又一拳的毆打。我根本不可能有機會回手的,當時我已感覺到,他們都已早有防備了!不然他們不會找那麼多人看守,也不會把我強押到地下室了,就像他們為了不讓我和家人見面,就先把我押至地下室,他們防著就算家人到警局找人,那也見不到人,也不會知道我在地下室。他們就是將可能會發生的情形想好了,讓我不可能有機會回手,當時的情形以警方的手段、惡行,如我一回手,會被打得(整得)更慘。
警方從16日晚上開始就不斷的放話,要把我的家人都叫來警局,當晚(約感覺是凌晨1點多)還告訴我現在已把你爸爸和你老婆都已叫來了,現在就在樓上。(警方是要告訴我,表示他們要叫家人來,隨時都可以的。)在這過程警方就是一再的逼我認,並表示不認就要把家人都叫來警局,要以對待我的方式也來對待家人,此時一旁也就會有人開始威脅我,要我小心家人,不要害了家人和我一樣,被整得這樣!你看你家人受不受得了!你爸爸年紀那麼大了,他可以受得了嗎?另在同時他們也就還是動不動就動手打我的頭,當時已造成了我心裡的恐懼(自己在警局被折磨成這樣!我想的不再是自己,我所顧慮的是家人的現況!)我怕的是警方會以對待我的方式在對待家人,同以一個莫須有的事情、罪名誣陷家人。我因長時間沒見著家人(警方又不斷的放話!)又不清楚家人當時確切的情形,想著自己被害成這樣,想著家人的安危,心中的猜測、壓抑的擔憂,造成了我因長時間受於懼怕家人無辜也遭迫害的壓力之下,而無奈的才去配合警方來承認莫須有的罪名主因之一。
警方當時仿稱有什麼證據?我根本就不會想要知道警方有什麼證據!因為我自己知道我自己什麼都沒做,那他們有什麼證據,當然也就跟我沒關係,警方當時曾告訴我,他們有採到指紋,已送去比對。我當時也告訴警方,確實不是我做的。自己當然也明白不是我做的,指紋比對也不會有我的指紋。當時(16日)開始我就是極力的向警方澄清我的清白,多次向警方說明,在案發當天我不在場的證明,請他們去查證,但,警方不聽,也不去查,只要我每講一次就被打一次,之後在(16日深夜、17日凌晨)我就也都不講話了!但,還是被打,變成他們每問一次,我不回答,就被打一次。反正他們就是藉故找各種理由在動手打我,當時警方就有人說,上面給他們壓力很大,一定要找到人出來認,誰叫你(指我)在案發前有出現在聯華公司。我也告訴警方,我有在86年12月17日接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所以我才前去聯華公司找詹春子談廣告費的事,時間也只有十幾分而已,當時警方根本就不管你在說什麼!只說一定要有人出來認,他們就可以交差了!在整個過程可以說是警方是設計好的要誣陷我的。
妳們之前所問我的:為何我在12月17日去聯華公司時,會和詹春子在門口碰面?
我要說明的是:在我收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時,時間是在上午10點多左右,而我是在隔了一個小時(或一個小時以上)11點多近中午了,才直接過去聯華公司的。並不如外界所疑惑的:怎麼詹春子好像知道我會去聯華公司而在門口等似的?還是好像認為我是和詹春子約好了?其實會在聯華公司門口碰到詹春子只是碰巧!我在收到呼叫器後隔了一個小時才過去的,我沒有回電話,是直接過去的。且又隔了一個多小時,怎麼也不可能是有約好碰面的。我是在停好車後,碰巧見到詹春子在聯華公司的門口,所以我才會在聯華公司門口談話的。
在12月17日之前,我和詹春子只因為要刊廣告的事情,而通了三、四通的電話外,根本已是近一年都沒有和詹春子見過面,也沒有聯絡。怎麼也不可能會有什麼事先有約好的,妳們了解嗎?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
正 8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