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受害人FAQ

支付命令新法施行後,對於舊法時已確定的支付命令,我總共有哪些救濟方式?

這次對於支付命令的修法,並不修改原有的救濟制度,只是在原有的救濟制度中,針對舊法下確定的支付命令增加獨立的再審事由與再審期間之規範。如果你的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有以下幾種可以尋求救濟的方式。

  1. 於支付命令確定、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後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1項各款提起再審。但支付命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再提起。
  2. 於106年7月2日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4條3項所訂之「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中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者」兩種事由之一提起再審。

註: 民事再審之訴狀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