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受害人FAQ

何謂「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

如該證物可以證明您的債務根本不存在,或債務已經消滅者,皆可以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以下為簡單的舉例:

  1. 可證明債務不存在之證物,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確定判決
  2. 可證明債務已消滅之證物,如:清償債務的匯款單、還款單據、和解書、債務免除書、提存、債務已經抵銷、混同之證據

註: 「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再審書狀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