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人民
問:有人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又說打官司要找「有門路」的律師才有用。這樣的說法是不是真的?檢察官及法官的操守真的那麼令人懷疑嗎?
答:
依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在民國91年9月間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一般民眾對於我國法院判決的信賴度只有13%,不信賴度卻高達65%。人民對司法強烈的不信賴對那些認真辦案且清廉的好法官及檢察官而言,無疑是最大的打擊。
在國外雖然也有很多類型的司法弊病,但是「操守」的問題卻從來不是主要討論的焦點,原因在於操守不過是檢視司法的最低標準,如果連操守都沒有,根本不配做一個司法人。但是在台灣,操守問題卻正是民眾不信賴法院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嚴重的程度是那些清廉有節的好法官、好檢察官所難以想像以及無法承受之包袱。
所以除了要不斷強化司法人的「自律精神」之外,更需要「他律」的機制來徹底解決法官、檢察官的操守問題,包括藉由強力的肅貪專庭及肅貪特別檢察官,積極的面對可能涉及司法貪瀆之案件進行全面性的偵查,才有可能遏止司法風紀的更形惡化,以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基本信心。
所幸,經過這幾年民間司改會與政府及各界力量之努力,我們發現,操守已經逐漸不是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問題。司法制度是不是以人民的角度來思考?辦案品質、重視人權與程序正義等這些問題漸漸變得相當重要。但是,也不代表我們對於法官操守的監督已可以鬆懈;或許有一天,希望台灣的司法人員操守能夠完全不成為一個需要特別強調被監督或討論的問題。這才能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基本信心。
問:司法是站在「有權、有勢、有關係」的人的那一邊,是真的嗎?
答:
不可諱言的,當我們看到伍澤元案的當事人可以一方面因病交保,另一面卻又能生龍活虎的投入選舉,或者看到林柏榕案可以不上訴等奇異的現象,當然會影響我們對司法的信賴,也當然會懷疑法院是不是為有權有勢的人開的。但是我們心理都清楚的知道,法院當然不應該是為有權、有勢、有關係的人而設的,也不可以為特定人士大開方便之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民主法治社會每個人都耳熟能詳的觀念,問題在於,只有一個有操守、有人權觀念,以及具備兼顧社會弱勢者地位的司法程序與制度的法院,才會是一個追求人人平等的法院。
所以,期待有一個不愛錢、不講關係、不求特權的法院,除了必須先解決司法人的操守問題外,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人權教育更是當務之急。此外,還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法律扶助制度」,結合律師公會、社會公益團體以及民間企業組織力量,甚至政府力量建立多重的訴訟輔導及平民法律扶助管道,對沒錢請律師、沒錢繳裁判費的民眾提供適當援助,司法才不會淪為特定人的專利。目前由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個民間團體所共同完成的「法律扶助法」草案,已經由立委提案共同推動立法,希望不久後的將來,司法能更加保障弱勢者的權益。
問:司法不是為了要實現「正義」嗎?為什麼司法體系也一樣官僚,一點都不親近人民?
答:
司法體系的官僚化起因於中國傳統的衙門觀念(古時候地方父母官兼任追訴與裁判),開庭時法官高高在上,人民言必稱青天大老爺,判決書寫得高深莫測,連遞狀費窗口人員都高高在上頤指氣使,怪不得人們老是感受不到司法的溫暖及人性。
在民間團體的推動下,各法院開始設立「單一窗口」加強便民服務。開庭時除了律師,一般人也有座位坐,判決書可以上網查詢等等措施,將來並希望檢察官可以與被告平起平坐,這些改變就是希望先透過形而內之影響,逐漸減少法院的官僚氣息,所以總歸來說,人民的監督與要求就是改變司法官僚文化最大的動力!
問:要如何淘汰不適任的律師、法官、檢察官?
答:
對司法人的監督、評鑑、懲戒制度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且這些監督評鑑必須要有在野力量的加入,否則以目前官官相護的官場文化,根本無法期待評鑑或懲戒制度發揮效力。另一方面,對於嚴重的貪瀆情形應該拿出具體的辦法來解決,例如,設立專門打擊肅貪的專庭、特別檢察官等,才能使司法重新回到清白的起點。至於律師部分,應該要強化律師公會的功能,律師界要自律與他律,對於倫理風紀案件的調查及處理,絕對不能鄉愿。
問:時常在英美的影集中,看到法庭中有陪審團。為什麼我們不採陪審團?一般人民有沒有參與審判的可能性?
答:
「陪審團」的制度源自於英美法,但亦非每案均需陪審團。我國不採陪審團制度。除了法律淵源不同之外,我們亦必須瞭解,陪審團並不是解決司法問題的萬靈丹。
由一般人民組成的陪審團要能達到認定事實公正裁判的前提,在於有一個名辨是非、堅持正義的法治社會文化與完整的配套制度,否則只是把原來發生在法官身上的問題,轉移到更多人參與的陪審團上。
這非旦不能杜絕關說、收賄、不公平等司法弊病,甚至反而增加發生弊病之風險。而且如果案件要進行幾十天甚至幾百天的集中審理,我們國人會願意基於公民義務而放下一切去擔任陪審員嗎?
就目前我國的大陸法系下之司法制度,「參審制」是一個人民參與審判的可能方式。司法院目前已經將「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擬完成,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得由具有該類專業領域特長的專家協助法官,藉由合議方式參與審判。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法官在其他專業上的不足,一方面也擴大了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讓司法不致和社會脫節。
問:法官的「自由心證」是什麼意思?有時候這樣的心證是不是太「自由」了?
答:
所謂「自由心證」指的並不是毫無根據的依法官個人好惡而裁判(俗稱自由亂證)。事實上,自由心證必須依賴嚴謹的證據法則來認定事實以及依法裁判,例如刑求取得的自白或是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法官根本不應採為判決之證據。能作為判決依據之證據與待證事實間必須符合邏輯、經驗與論理法則,才不致荒腔走板,讓人民感覺法官的自由心證太過浮濫。
問:有沒有不用經過法院,一般人就可以有效解決紛爭的方法?
答:
其實解決紛爭的方法並不是只有司法一途,除了上法院外,有各種的方法及管道可以解決紛爭,例如訴訟之前的調解程序如果能夠有效發揮功能的話,勢必能減少很多訴訟案源。民事訴訟法規定,爭執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一定身分關係的親屬間有財產爭執者或者合夥、僱傭、交通、醫療、特定之不動產糾紛等,都屬於強制調解的範疇;其他類型的事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調解。
不過目前卻由於鄉縣市的調解委員會所做出的調解本身沒有拘束力,需要另經法院核定後才具備確定判決效力;加上調解委員會的人不一定具備法律專業,不易同時維護雙方權益,導致調解的效果不彰。另外,也可以透過仲裁來達到彌平紛爭的目的,仲裁應經雙方同意,仲裁判斷亦具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所以解決紛爭的方式應該是建立各種完整的紛爭解決機制,並不是只有上法院才是唯一的管道。
問:有一些法官、檢察官、警察或調查員,似乎都不太有人權觀念,他們有受過人權教育的訓練嗎?
答:
我國過去專門培訓法官、檢察官的司法官訓練所,以及警調人員的養成訓練,教導的是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之類的觀念,較缺乏基本「人權觀念」得傳授。
一直到現在,雖然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已經漸有改進,但是對人權觀念的重視與建立仍然有相當進步空間,尤其對於實務上警、調如何侵犯人權的狀況並不瞭解,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刑求逼供、調查局疲勞訊問、法官或檢察官先「推定被告有罪」、開庭態度凶惡等等忽視基本人權的現在層出不窮的原因。所以加強人權教育,至少警察、調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等從事司法工作的人,應該加強人權觀念的學習與實踐,才不會使「人權保障」徒然成為口號。
問:民國92年9月1日,訴訟新制上路後,與以前的訴訟制度究竟有什麼不同?
答:
在民間團體的長期監督與推動下,我們的訴訟制度終於從民國92年9月1日開始,有了許多的修正與重要變革。
不論是民事或者刑事訴訟,最大的改變就是「集中審理」制度,希望法官能夠在事先整理事實與法律爭點、落實法庭辯論活動。單就刑事訴訟來說,最大的改變是「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要蒞庭執行公訴。
以前在法庭上,時常是法官要依職權調查證據,所以會「球員兼裁判」之嫌,但是在新制通過後,就必須由檢察官來舉證,檢察官舉證不足,法官就必須依「無罪推定」原則,判被告無罪。此外,還有證據法則的修訂以及在法庭上實施交互詰問,藉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和對證人詰問權。
民事訴訟方面,人民可以「合議選任法官」也是一項特別的改變。以前說上法院需要燒香拜拜,能夠遇到好法官算是幸運;現在,在一定的條件下,只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好,就可以選擇要特定的法官來審理自己的案件。而為了讓人民有選擇法官的基準,法官的基本資料都會公佈,因此,某種程度上,法官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