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問:一般民眾需要法律問題諮詢的協助時,要如何選擇一位「好」律師?
答:
依據律師法的規定,強制律師一定要加入工會,才能在該地區登錄、執業。所以,從律師公會的名單中來獲得律師的資訊,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方法。除了律師公會名錄外,也可以透過電話簿、網路上的搜尋或是親朋好友的介紹。不過,這都只能保證你找到一位律師,並不能保證找到一位好律師。一位好律師,除了能忠誠履行受委任之事務外,還應包括具備針對個案之適當專業能力。在法律及專業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老實說,目前選擇律師的資訊確實相當不足!
會造成這種況狀的原因,除了律師法律實務的養成教育外,主要在於目前律師並沒有評鑑制度,所以也沒有選擇律師好壞及具備適任專業律師的依據。因此,應該要改進律師的養成教育以及建立律師專業評鑑、律師專業認證制度,並藉由資訊的公開,使民眾能有暢通的管道,來獲得律師的相關資訊。當然最好能夠由具有公信力的團體進行類似消費者保護的工作,以協助民眾依自己的需求選擇合適的律師。
問:像醫生有分外科、內科、小兒科等等,律師有沒有不同類型案件的專業區分?
答:
律師制度的專業化是伴隨著社會發展而來,社會的發展與需求使法律越來越複雜,自然也就有專業化的趨勢。目前除了少數大型之事務所會以專業領域劃分部門處理不同案件之外,我國律師市場尚未有如同醫師般的有專科執照,藉以認證或區分其專業領域。
其實依照社會的發展趨勢,傳統上概括以民、刑事、行政爭訟等法律概念分類之執業方式,已不足以完全應付各專業領域事務之需求。因此如家事、勞工、國際商務、智慧財產權、反托拉斯法市場不公平競爭、醫事、金融證券、工程、稅務甚不動產等不同專長領域逐漸建立起市場區隔,並且領域越分越細(但各專業領域仍可能同時涉及民、刑及行政法律事務)。除前述問題之解決方法外,法院也必須朝向專業法庭話的趨勢發展,才能公平正當的審理專業領域之案件,律師亦才有客觀依據得以建立專業素養評鑑或客觀認定的參考標準。
不過,為了加入WTO及因應全球化的交易型態,在律師法中有新修正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這也是目前在法律上有最明確分科的律師專業。這些外國律師必須登入工會才能夠執業,不過,處理的業務限於與外國法事務有關的範圍,並且必須與本國律師共同合作。
問:律師能夠幫當事人做什麼事?收費標準如何?
答:
律師為當事人服務的工作分為訴訟、仲裁、調解等參與紛爭解決制度,以及訴訟外法律服務等類型。律師首先當然是能提供「預防」紛爭之功能,例如協助契約內容的擬定,可以減少未來因爭議涉入訴訟的可能。而一旦發生紛爭時就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協助調解、和解。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在刑事上警調訊問時可以在場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院開庭時閱卷、整理爭點、寫書狀、出庭辯護等。民事上律師同樣可就法律專業進行爭點整理、法律權益主張等相關訴訟或仲裁進行的專業工作。
至於收費方式,大略可分為固定金額與按時記費或按實記費但有金額上限等方式不一而足。例如訴訟大多是依照每一審級、案件複雜度、爭執金額大小來綜合考量收費,一般只有諮詢或其他法律服務時才會按時間來收費。但有些事務所則可能不論訴訟或非訟事件均按時收費。
通常,各地律師公會定有收費上限標準可資參考。因此,建議應是前充分詢問了解收費標準及範圍以免發生爭議或誤解。
問:有些律師似乎希望當事人「多告一些案子」?多告就有利嗎?
答:
找律師協助其實就像看醫生,如果吃藥可以好的就不希望打針,如果打針可以好的就不希望開刀。
律師也應該這樣,幫助當事人釐清案情爭點。尤其當事人來找律師實往往還在氣頭上,通常會希望以訴訟的方式讓對方「難看」,此時律師就要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用最經濟有效的方式達到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的目的。有些案件甚至根本無須進入訴訟程序而以調解、和解或仲裁的方式更合乎雙方利益減少當事人的困擾。所以按理來說,「多告一點」應該不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式。
問:如果遇到律師欺騙或出賣當事人時,該怎麼辦?要如何淘汰不肖的律師?
答:
如果律師欺騙當事人的程度已經達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程度,或者是出賣當事人、洩漏當事人秘密達刑法第316條妨害秘密罪的程度,律師當然是有觸犯刑責的問題,這些不肖律師當然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不過,如果未達觸犯刑責的情況,但是已經違反了律師倫理風紀,經由「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討論後,可能會有告誡,最嚴重還有可能停業的處分。不過,也為了保障律師的工作權益,若對這樣的懲戒有疑義,可以向「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以上的懲戒,發動機關有律師公會、各地檢察署及法務部,因此我們建議民眾,若覺得哪位律師的作為有問題,都應該向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公會的律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申訴。
現行制度中除了上述處理律師的「倫理風紀」案之自律外,並沒有真正監督律師的機制,所以我們希望消費者或司法官能對律師展開評鑑等他律機制,並藉由資訊的充分揭露,健全律師的市場機制以提升律師界的信譽。
問:一般人如果沒錢,請不起律師時該怎麼辦?
答:
不要說一般人沒錢請不起律師時很無奈,像職業災害造成身體傷殘,或者性侵害、家暴婦女的案例。所以根本的解決之道應是由政府規劃建立「法律扶助制度」,讓所有因為經濟因素而請不起律師的人,仍然可以藉由訴訟得到權力的保障。
此外,律師也應當善盡責任,在政府部分補助的情況下,提供相當義務的法律援助給弱勢者。只有藉由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下,才能保障人人有權使用司法,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間團體提出的「法律扶助法草案」已經研擬完成,目前正由立法委員提案,期望能在立法院儘速通過完成立法。其中,主要希望能夠成立一個基金會,並由政府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以公辦民營的方式運作。另外,為了落實,也應該盡快擬定法律扶助計畫或設置社區法律扶助中心。
問:感覺上,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好像沒有什麼功能,僅僅只是刑事上的角色而已?
答:
依法論法,律師在偵查中的角色功能真的非常有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的規定,律師在司法警察調查的時候只有在場權,因此若當事人通知律師到場,也僅能陪伴當事人進行偵訊或製作筆錄。說的更極端一些,律師只是確保當事人不要被刑求罷了,並無法發揮積極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作用。
至於在法庭中,以前的情況由於檢察官並未蒞庭,法官往往直接擔任控方的角色,律師並沒有對質詰問的對象,所以也不可能像歐美影片中出現精采的檢察官與律師的辯論。
現在刑訴新制實施後,比較有可能讓律師發揮真正的功能,而不僅僅只是聊備一格而已。律師在健全的法律程序及合理的法庭角色配置下,更能發揮積極的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