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法庭

問:在法庭上看到一些法官(尤其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似乎都很年輕,如果他們的社會經驗不足,會不會影響審判的品質?

答:

就制度面來說,我國法官是通過司法官考試後,經過兩年受訓期間後便成為「候補法官」。以一個大學畢業不需服兵役的人來說,大約在24歲時就可以擔任法官,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法庭上會遇到一些經驗不足,或者看起來還像個學生樣的法官。由於法官年紀較輕,往往缺乏社會歷練,對於人情世故、紛爭解決或犯罪類型難免感到陌生。

以國外的經驗來說,像德國、日本也是以考試來錄取法官,但是因為他們確實做到五年候補制,所以法官在獨自辦案以前能夠有一定經驗的累積。至於美國法官就必須從有經驗的律師、檢察官中產生,至少要有十年以上的資歷才有資格成為法官。民間司改會使中認為,考試不應該是選拔法官的標準,法官最好是從優秀的檢察官、律師或者學者中產生,等到專業學養和社會歷練都足夠了以後,再來擔任「明是非,斷曲直」的法官工作,相信一定更能勝任這項艱鉅的工作。

由法官協會、檢察官改革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等五個團體共同提出的法官法草案版本中第五條就建議,從民國97年1月1日開始,停止辦理法官考試,法官將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律師及學有專精的學者中選任。待這個法案通過後,希望可以解決法官過於年輕、經驗不足的問題。

問:有些法官的態度很差,對當事人很不友善,他們怎麼可以這樣?

答:

法官沒有任何理由或藉口可以對當事人有不禮貌的態度。雖然法官的工作負荷及案件壓力很大,但是我們仍要強調,法律從來都沒有賦予法官謾罵、嘲諷當事人的權利。法官的態度不佳,除了可能因為個人修養與工作壓力外,根本的原因應該是法官的人權意識有待加強,以及缺乏監督法庭活動的機制。

有的法官甚至自許為「包青天」,以封建威權時代的心態來對待當事人,法官把自己當做古時候的青天大老爺,大家也不敢得罪他們,使得法庭文化往往還停留在威權時代。

有些法官本身的經驗或知識不足,對自己的問案沒有信心,只好以嚴厲的方式來遏阻當事人的質疑,以掩飾自己的心需,因此才會顯得相當不友善。這也是民間司改會不定期舉辦法庭觀察活動的原因,我們希望藉由監督法官的開庭活動,能改善他們的問案態度,畢竟沒有監督很難叫法官自省而改善問案態度。

問:好不容易等到開庭,但時間都很短,話還沒說清楚就草草結束。為什麼在法庭上當事人常常不能暢所欲言呢?

答:

造成法庭上不能暢所欲言的原因可能很多,例如法官過於主觀,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案子太多時間壓力太大,使得法官沒有時間仔細聽當事人說明;法庭的程序進行太過儀式化,沒有時間進行實質的辯論:或是當事人發言無法掌握重點,法官為節省時間而限制其發言等等。

不過最根本的原因應該是我國法院以前幾乎都是用「分割審理」的方式在辦案子,也就是將一個案件分成好幾次來審理。所以我們可以在法院的「庭期表」上發現一個上午就排十幾個案子,有時候甚至五分鐘就有一個案子的狀況。同一個案子一、兩個月才開一次庭,而每次開庭只有五分鐘、十分鐘。當事人花了好幾個鍾頭到法院,但法官只問他十分鐘就結束了,讓當事人覺得很浪費時間。而且法官一、兩個月前問的案情,再次開庭也記不清楚,又要從頭問起。

不過,民國92年9月1日的訴訟新制開始,法庭開庭就改為「集中審理制」。比如一個案子就排一個上午的審理時間,甚至複雜的案子排兩、三天集中起來審理,讓所有的證據、證人、雙方的辯論、詰問、攻擊防禦都能逐一進行,這樣比較能發現事實真相。對於當事人來說不但節省了一再旅途往返的時間,更重要的是讓所有的當事人都能充分陳述、辯論,達到正確裁判的目的。

但是,即便法院開庭已經改為「集中審理制」,也還是有民眾反應,有些法官一樣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因此,法官的心態若是不變,任何制度的改變,都只是形式上的虛應罷了!

問:法官除了法律的專業外,其他專業知識,例如勞工、智慧財產權、醫療、科技、貿易等方面事務,似乎不太熟悉?

答:

我國司法人員之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大學法律系所養成,接受法律教育之前僅有高中等一般基本常識教育。加上因為我國法官或檢察官必須通過考試,錄取後經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及實習(仍著重法律實務訓練)再接受分發,所以多半只是接受法律專業知識的教育。

我國的法院各種專業法院或法庭的設置很少,目前只有少年法院、家事法庭、交通法庭、智慧財產專庭、勞工專庭等等,因此法官的其他專業無法累積。

目前,司法院也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積極推動法官的專業認證,法官修習完一定的專業課程後,列入專庭分發的評估中,並且減少分案。我們主張應該盡量設立專業法庭來審理特定的案件,因為法官畢竟不是全能的,不可能什麼都瞭解,而且法官應該盡量待在固定的專庭中累積專業經驗,而非在不同性質的法庭中調來調去。

此外,國內已開始逐漸推行仿照美國學士後法律教育之制度(目前採雙軌制),以及將來擬取消司法人員考試,而代之以實務歷練之優秀檢察官與律師等充任法官,應可以逐步提升法官的專業能力。

問:不論被告或證人,為什麼在審判的過程中都沒有位子可以坐,要像小學生聽訓一樣從頭站到尾?

答:

過去在民事庭中,委託人根本不能和律師坐在一起;刑事庭檢察官則是和法官一起坐在上面,根本忘記了檢察官其實是擔任原告的角色。現在民事庭律師和委託人已經可以坐在一起,刑事庭中檢察官也和律師坐在對面,而不是坐在法官旁邊。

其實在國外民事庭甚至有以圓桌方式審理的情況,刑事庭中證人是在證人席的座位上接受詢問,即使是被告也只有在法官詢問時才需要起立,否則是坐在旁邊等候審理。

現在我國法院的席次配置已經改善了很多,「法庭布置規則」中都有詳細規定。不過,因為現在每個法院的配置都不太一樣,有時候證人席在很旁邊,所以法官就習慣不讓證人坐上證人席,而是請他站著陳樹。這樣的思考,全都是為了法官自己的方便,而沒有考慮到證人的感受與尊嚴。並且在交互詰問時證人背對辯護律師,會影響辯護律師的反詰問。

我們認為上法庭作證應該是國民的義務和責任,因此要讓證人有榮譽感,覺得受到尊重,才會願意上法庭作證,協助法官釐清真相,所以法庭上應該設置證人的座位,讓證人能有尊嚴的接受詢問。

問:為什麼在押(男)被告都要理平頭、穿白內衣,穿的就很像「犯人」,這樣要讓別人覺得他們沒有犯罪都很難,為什麼他們不能穿的和平常人一樣?

答:

我們在國外的影片中一定可以看到法庭上被告和一般人沒有什麼不同,穿著端莊慎重的服裝。雖然看起來服裝只是一件小事,但是適當穿著除了可以維護人的基本尊嚴外,也是「無罪推定」的一種表徵。試想法官也是人,看到一方穿著邋遢、平頭、上手鐐腳銬,另一方卻是西裝革履,會不會容易有先入為主,認為「一定是他做的!」這種偏見?所以雖然是小小的服裝儀容問題,卻也隱含了影響司法能否公平客觀的因素在裡面呢!所以這是個值得檢討的問題。

問:什麼叫做「交互詰問」?

答:

當事人雙方的對質或辯論其實是澄清案情的重要關鍵,但是由於以前法庭進行的程序往往過於形式化,沒有真正就案情中的主要爭點進行整理、逐一調查及辯論,例如調查證據的程序就常把時間花在問當事人對過去在警局、地檢署的筆錄「有無意見」,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調查(例如新證據的發現、傳喚証人出庭作證等)才會造成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很沉悶,似乎只是行禮如儀,看不出來能有效澄清什麼爭議。

基於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民國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新制後,規定當事人可以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來釐清案情,這是我們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以前,刑事庭中檢察官常常不蒞庭,當事人雙方根本無法實質辯論,法官往往球員兼任裁判地擔任起原告(檢察官)的角色直接質問證人,被告卻缺乏適當機制來反詰問證人,明顯對被告不利;相反的,被告請求傳訊的證人也不用受到原告(檢察官)質疑詰問,這也可能造成有利被告的不公平現象。

其實法庭上原本都應當給當事人評等對證人發問與對質的機會,證人間的對質或對證人詰問正式訴訟的精華,透過律師或檢察官對於證人的質問才有可能得知陳述的真假,進一步釐清案情。所以法庭的公正其實是建立在審、檢、辯三方功能的平衡與健全。惟需注意法庭之活動是以證據為核心,法律上之正義(經由證據證明成立或不成立事實),與實質之正義(發現真相)二者不一定完全相同,因此交互詰問並非當然確定能達成發現真相之目的,但至少有助於排除不當之證人及證詞,以達到呈現事實,「接近真相」之目的。

問:鑑定機關一定都很公正嗎?他們是如何從事鑑定的?當事人對於鑑定機關的鑑定結果有沒有機會質疑?

答:

有些案件由於牽涉到專業領域的知識,需要專業的鑑定機關來協助法官。例如,涉及工程、車禍、醫學(例如我們常聽到的DNA鑑定)等案件,都需要中立、客觀、專業的第三者來提供法供判斷是非的根據。

但是很遺憾的,目前我國鑑定的法則與流程不夠嚴謹,鑑定技術與能力亦跟不上社會進步的潮流,刑事鑑定設備與能力上不完備,有時甚至還要送到國外去鑑定,而且所謂科學的證據調查方式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以車禍案件來說,雖然有「車禍鑑定委員會」調查及製作鑑定報告,但是它的調查程序卻非常倉卒草率,加上往往現場的證據保全沒有做好,造成鑑定單位根本無從鑑定,人們也很難期待鑑定結果的準確與客觀。而且以前法院也都沒有讓鑑定者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來說明鑑定意見之作成經過,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並當面接受檢察官或當事人對其鑑定之專業提出質疑。不過,民國92年9月1日刑訴新制中,有規定詰問證人的制度,鑑定人準用證人之規定,因此,他們也應有義務上法庭為自己做出的鑑定報告接受檢驗。

問:在判決確定之前,不是人人都應該被視為清白嗎?為什麼有些法官似乎對於刑事被告有成見,往往在法庭上扮演控方(原告)主動質詢的角色?

答:

在英美法庭中可以看到法官是站在消極「聽訟」的角色上,原則上並不涉入雙方事實及證據的攻防。法官主要掌握訴訟程序指揮,並根據自己或陪審團所認定之事實,做最後的法律裁判,這就是法庭內審、檢、辯三方的關係。法官必須扮演中立客觀的角色,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及攻擊防禦後做出是非對錯的判決。至於我國法官很容易涉入雙方攻防中的理由很簡單,因為:「檢察官沒有到庭」。另外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時法官容易受到檢察官不利被告之書卷證物的影響,而造成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

在民國92年9月1日刑訴新制上路前,檢察官在法院開庭調查時,一般並不會出席,而在最後進行辯論的時候,即使出庭也多半只唸「如起訴書」或「請依法判決」等字真訣就坐下了。在檢察官缺席的狀況下,就不會有人擔任控方的角色去質問被告,法官往往就「當然」成為主要質問者,所以,為了盡力了解真相,也就很難避免混淆立場成為控方的角色。

現在,依照刑訴新制的規定,檢察官必須蒞庭執行公訴。因此,過去法官涉入檢、辯攻防中,無法中立聽訟的情況應該會改善。不過,全國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會面臨到許多問題,例如人力、起訴律等問題。目前,是否能依照新制的精神順利推行?抑或還是換湯不換藥,大家只是依照新的制度規定行禮如儀,還有待觀察。另外,是否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事前不隨起訴書先移送法院),亦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問:為什麼打官司要拖那麼久?甚至一拖十幾年都有可能?

答:

在最高法院的積壓案件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內部有「限量分案」的規定,所以如果沒有排入分案就會積壓在法院分案單位而排不到審理的日期。一般來說,最普遍的原因應該是由於最高法院因故一再發回更審,導致二審的高等法院判決一直未能確定的緣故。

其實人民上法院總是期待盡快得到一個公平的結果,大家並不喜歡一再上訴、一再發回,畢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是如果案件數量龐大(沒有發揮適當疏減訟源機制),又要期待法院快速公平審判,亦有困難。再者,法院的判決要迅速正確,其實刑事案件往往決定在一開始的檢方、警方或是調查局對於證據的蒐集與保全是否合法、完備,否則進入法院後也很難做判斷。

而且,最好在一審地方法院就能做出讓雙方服氣的判決。因此,第一審就要讓有經驗的法官來審判,不然案件不但沒有解決,甚至引起雙方互告,爭執就會越滾越大,一直到二審、三審繼續纏訟,讓當事人陷入無止盡的惡夢中。另一方面,二審裁判品質受到質疑也是個大問題,目前上訴到三審的二審判決約有百分之四十發回更審,這個數字可怕吧!也就難怪法官案子永遠辦不完。

交互詰問制度上路後,照理應該可以盡量讓案件在一、二審中就查清楚。目前正在立法院審查的「司法院組織法」,在組織架構上也朝向訴訟金字塔化的趨勢發展。再加上資深優秀的法官配合下,相信,一個及時的正義應該可以期待。

另外,一般民眾應有訴訟成本之概念,畢竟司法資源有限,濫用訴訟手段的結果,最後可能得不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消靡無謂的爭訟,亦是有效改進司法品質與效率的重要途徑。

問:為什麼常常同一個審級就換好幾個法官來審理?這樣每一個法官都要重新了解案情,不是很浪費成本嗎?

答:

一個審級就換好幾個法官來審理,這是因為法官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輪調」。法官在民事庭、刑事庭間互調,或是不同法院、不同審級間調動,時常讓當事人往往一年就要換一個法官,有時候因為特別的輪調理由,甚至一年就換二、三位法官的也有。

法官一旦調走,接任的法官又要重新審理,的確非常浪費時間。因此,根本解決之道就是採用「集中審理制」,讓案件一次集中審理就判決,而且規定法官調動時必須將還沒完成的案子帶走處理,就不會發生每次開庭時間很短,而沒過多久又必須換法官的情況了。

以目前的情況來說,雖然還沒有辦法做到法官調動時,將所有沒辦完的案子帶走,但是大致上,重大案件的承審法官,即便要調到其他地方,案子也都會跟著走。不過,相關規定各法院不同。

問:為什麼開庭時每次都只有一位法官出現,但是最後就會有三位法官一起出現,其他兩位真的瞭解過程與內容嗎?這樣的合議制真的有用嗎?

答:

合議制指的是從頭到尾由三位法官共同調查證據、整理爭點、審理、評議。目前,除了民事案件一審是一位法官獨立審判之外,民事案件二審及刑事案件都是合議制。不過,刑事案件的準備程序及簡易庭除外,也都是一位法官進行調查程序或獨任審判。

一、二審之「合議制」,由三位法官即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希望藉由多位法官參與案件審理,達到集思廣益、提升裁判品質的效果。以前實務上,規定合議的案件法官在調查程序的時候都是由一位法官(受命法官)獨自擔任,一直到最後的辯論庭才會有三位法官同時出現。

但是由於每位法官手上都有非常多的案件等待審理,所以我們會發現往往除了受命法官(原來擔任調查的那位法官)外,其他兩位法官並不清楚案情狀況,陪席法官也很容易不專心,甚至較資深之審判長也問不到案件的核心,導致辯論庭進行的時候只是形式敷衍,並沒有達到合議制的真正精神。

雖然合議制目前在形式上有比較落實,不過,若是法官的心態還是以審判及結案的方便性去思考的話,合議制還是容易淪為表面功夫,甚至浪費法官承辦其他案件的時間。

問:為什麼判決書都很難看得懂?尤其是民事的判決書,當事人常常連輸贏都搞不清楚?

答:

由於我國的判決書都以法律用語寫成,加上判決內容及主文都以文言的格式作成,所以才造成大家雖然收到判決書也「有看沒有懂」。除了不能以白話文言簡意賅地呈現判決內容外,判決書的格式本身也需要改進。例如,一再引用判決書前面的判決理由或雙方意見,卻很少甚至沒有說明法官所依據的理由,因此當事人往往看了很久還找不到本件判決理由之關鍵,甚至出現沒寫理由或理由前後矛盾的烏龍事件,造成當事人的不滿而提出上訴,以致訴訟程序沒完沒了。

訴訟新制進行交互詰問之後,法官應該在聽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攻防之後,就可以形成心證,甚至心中已經有判決結果。但是囿於判決的格式要求,法官在經過漫長的審理後,還需要花時間整理冗長的資料,將時間耗在判決書得撰寫中,難怪積案無法減少!

所以我們希望推動「判決書白話文運動」以及重新制訂合理的判決書格式,讓所有收到判決書的人都能清清楚楚知道自己究竟是勝訴還是敗訴?法官依據的理由又在哪裡?大家都能直接透過判決書瞭解法官的心證依據,也避免法官將時間都耗在書類的製作上。

問:為什麼法庭上當事人和他的辯護律師不能坐在一起?再法庭上他們要如何交換意見?律師又如何能幫得上忙呢?

答:

大部分描述法庭審判的外國影片,尤其是好萊塢電影,雙方當事人都是和他們的律師或是檢察官坐在一起,而且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頻頻交換意見,這就是雙方(原告、被告)立於平等地位進行攻擊防禦的意義。但是在我國,檢察官、律師是坐在法官與原告、被告之間高起的平台上,並沒有和自己的當事人坐在一起,所以在法庭上也無法交換意見。

其實這樣的法庭位置配置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合理的,因為檢察官及律師都無法立即確知當事人的意思,徒然造成溝通的隔閡。尤其被告孤伶伶的站在台下更形成極大的心理壓力,有漠視被告人權甚至歧視被告之意謂,被告再定罪前法律地位應與常人無異。因此,應該改善現有法庭上的位置分配,讓雙方當事人與律師或檢察官分別坐在法庭兩側才合理。

問:有些暴力犯罪的案子,被害人看到被告本身就是一個惡夢,為什麼法院或檢察官開庭都要讓雙方同時在場,有沒有辦法可以保護被害人?

答:

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有在公開法庭詰問證人或對質的基本全力,但這不表示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在國外的設計,可將被害人置於另一房間,透過視訊系統來對達,避免兩者面對面,甚至得以將被害人之面目加霧,語音變音等方式處理,以保護被害人或證人。

在我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因應刑訴新制,修法的草案中也提出,希望受性侵害的當市人可以不用接受交互詰問。不過事實上很多警方、檢察官或法官還沒有這種觀念,或是相關的硬體設備根本尚未建立,所以並沒有完全落實。其實像這類簡單的技術,就可以有效減低被害人的二度傷害,使人民感受到司法的人性與親近,進而提高對於司法的信賴更應該要立即著手改進。

問:有時候法庭的筆錄和我說的並不一致,庭務人員卻催促要我簽名,為什麼不能讓我充分確認無誤後再簽名?為什麼不能正確詳實的紀錄下我在法庭上說的每一句話?

答:

按理來說,法庭上的筆錄是應該以「原音重現」的方式逐字記錄,才能真正呈現所有法庭上發言者的原意。但是我國法院市由書記官擔任法庭記錄的工作,所以根本無法做到逐字記錄。我們不但會在法庭上看到法官指示書記官該如何記錄的狀況,甚至有因為筆錄太潦草,簡陋,誤記而造成當事人意思受到扭曲的情況。其實只要訓練速記員以速記的方式而非一般「打字」的方式,將法庭活動完全詳實記錄,就不會發生當事人為了筆錄記載而爭議的情形了。

目前司法院已經將筆錄由書記官手寫改為電腦記錄,但是在速度上還是無法跟得上法庭進行的程序。所以長遠來說還是應該以速記的方式來製作法庭活動的全程筆錄,否則就要將全程錄音的內容在市後轉為文字記錄,才能完整呈現當事人的意思表達。

民國91年7月開始,全國各法院已經面見至法庭數位錄音軟體系統,將法庭開庭的實況,以電腦數位錄音取代傳統的錄音帶錄音方式。並且配合新修正的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實施,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只要訴訟案的相關人士提出要求,全國各法院必須再半天時間內,把開庭的整個庭訊錄音光碟提供給民眾,一片收費一百元。不過,這個錄音光碟的提供,只限審理庭,至於準備程序的開庭情況,並不提供。

另外,法律沒有強迫簽名的規定,如果簽名前因故無法適當審閱筆錄記載,得拒絕法警或庭丁之翠簇,直至審閱無誤後再簽名。另外因法庭筆錄數位化,庭訊過程當事人應適時注意法庭螢幕之筆錄記在是否正確,並隨時提出更正要求,在簽名時即可節省審閱時間,並避免與庭務人員為審閱筆錄而發生爭執。

問:為什麼我只是初犯,法院也不肯給我緩刑或易科罰金,法院能不能給犯錯的人一次機會?

答:

初犯可不可以緩刑的標準其實取決於法官的新證,但問題在於目前短期自由刑並沒有假釋的規定,而重罪卻有假釋的適用,在目前假釋氾濫的情況下造成短期自由刑的人需要服滿刑期,重罪者卻往往只要服一半的刑期就可以出獄,結果差不多,造成刑期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於監獄人滿為患,獄政問題重重,所以服刑不但沒有矯治犯罪者,反而成了「犯罪研習所」,使初犯成為慣犯,嚴重違反了刑罰的目的。所以法官對於惡性並不重大的初犯應該給予合理的自新機會。

目前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二項規定,在調查程序完畢,開始辯論之後,法官會問當事人及檢察官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這些意見將會被記載在筆錄上,作為法官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