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法庭
問:檢察官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
答:
一般人覺得檢察官權力過大的根本原因在於,檢察官雖然定位為「國家公益代表人」,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調查,但是在實務的角色扮演上很難真正做到這一點,所以在被告和檢察官大多時後都處於對立的情況下,檢察官的權力對被告來說侵害力就很強大。
目前我國透過司改,人權團體的強力呼籲,已經將羈押權及搜索權的決定權回歸到法院,也就是說除了緊急狀況之外,原則上是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羈押或搜索的聲請,再由法官來審查有無必要,決定是否同意羈押嫌疑人或展開搜索,因此目前檢察官所擁有可以限制人民自由的強制處分權,只剩下了扣押,拘捕,監聽通訊,限制住居及出入境等。
而民間司改會建議,原則上檢察官祇有強制處分的聲請權,而把決定權交給法官,這樣才能藉由法官的中立角色以較為客觀的立場考量,來減低檢察官對於被告權力侵害的可能。
另外,刑訴新制通過後,要思考的問題有﹕檢察官的定位到底在哪裡﹖檢察官應該回歸公訴的戰場,還是像以前一樣,必須兼差當「警察頭子或刑事組長」?我們期待若警察辦案(科學辦案及法治素養)能夠提升,或許就應該將偵查權交給警察,而檢察官完完全全回到以法律專業為主之公訴戰場。
問:起訴的檢察官和上法庭辯論的檢察官不是同一個人,會有什麼問題?
答:
刑訴新制通過之後,並不會有像以前那樣,檢察官只蒞庭說一聲「如起訴狀」或「請依法判決」等幾字真訣,或行禮如儀情況的發生。以前,起訴檢察官和蒞庭檢察官不同人,所以造成蒞庭檢察官不了解案情,不能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表示其意見或反駁或再補強證據。因此當然只能說「如起訴狀」、「請依法判決」,增加法官誤信被告片面不實答辯的風險。另一方面,法官既要當裁判又要扮球員,刑事訴訟的三角構造就會傾斜,影響制度功能的發揮,冤判的風險也會增加。
現在新制通過後,實施交互詰問,規定檢察官必須全程蒞庭,但是囿於人力分配不足,所以大部分還是會分為偵查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不過,只要兩者各自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相信即便不同人分別擔任偵查與公訴,也不會有以前的問題發生。
不過,最終我們還是希望,檢察官就是一個人擔任,甚至也不要分一、二審檢察官,讓同一個人深入瞭解案情及始末,以減少後繼者因待摸索而不認真或不進入狀況導致無法發揮檢察官適切的功能。
問:檢察官偵訊的時候是不公開的,可是態度卻常常很惡劣,我該怎麼辦?
答:
這種情況下,最強烈的抗議手段是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其次,以平常心照您的意願回答,堅持自己應有的程序權利,例如筆錄閱覽權與更正權,不要糊裡糊塗簽了筆錄,事後發現記載錯誤,恐怕已後悔莫及。
此外,也可在事後具函敘明實況,向其上級長官,如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陳情,副本給民間司改會或給檢察官改革協會,作為檢察官評鑑的參考資料,這應會使他們自我警惕或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