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流程說明
一、評鑑分組
- 2016年評鑑委員依據被提名人之人數,分成七組進行評鑑。
- 院長及副院長各由六名委員進行評鑑,其餘五位被提名人則各由三名委員進行評鑑,每位委員至多參加兩組之評鑑作業。
二、評鑑項目
-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項目包括:「品德操守」、「人格特質」、「學識與專業」及「憲政人權理念」等四項,並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被提名人,另增加「司改政策」一項。
三、資料蒐集與評量
- 蒐集被提名人各類資訊,包含學術著作、投書及媒體發言等。
- 寄送問卷予被提名人,請求被提名人答覆。
- 依據所蒐集的資料進行評量,並依標準予以評分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
四、評鑑報告作成
- 小組產出評鑑報告初稿後,送交評鑑委員大會討論並提出建議,最後再交由各小組之評鑑委員定稿。
- 評鑑委員定稿後,將評鑑報告交付聯盟,由聯盟成員召開記者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