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明律師

評鑑意見摘要:

被提名人黃瑞明律師長期從事法律倫理學研究,其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且曾任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及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顯示其具備溝通及協調能力,具備擔任合議制機關成員的人格特質。又被提名人具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並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要件;且長期接觸人權保障議題之社會運動與修法,對民主憲政及人權理念有一定程度之掌握,足以獲得適任大法官的評價。

黃瑞明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1. 被提名人現於大學任教(長期從事法律倫理學研究),並擔任NGO常務董事及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惟已聲明如擔任大法官將結束律師業務、註銷律師登錄。
2. 被提名人曾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修訂小組」召集人及司法院「法官守則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3. 被提名人並無導致其品德操守遭懷疑的公開資訊。

小結:被提名人之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惟面對外界律師轉任大法官之質疑,被提名人似應更積極回應,對外公布迴避原則,以消除外界疑慮。
7.67
人格特質 1. 長期參與社會運動,1988年與志同道合之律師共組「文聯團」,將台北律師公會由威權轉型成民主。
2. 被提名人曾任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及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顯示其具備溝通及協調能力。

小結:被提名人具備擔任合議制機關成員的人格特質。
8
學識與專業 1. 於東吳大學、清華大學及臺灣大學教授「法律倫理與實務」達26年。
2. 曾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修訂小組」召集人及司法院「法官守則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3. 曾參與東吳大學與臺北律師公會召集之法律倫理教科書之撰寫。
4. 擔任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倫理中心主任期間,已出版美、英、德、日等國經典書籍翻譯共七冊。
5. 被提名人曾出版《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文集,其中包含多篇「司法改革」文章。
6. 擔任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期間,參與並推動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7. 擔任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期間,促成臺北律師公會成為國際人權組織ICJ之會員。
8. 擔任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期間,參與並推動「法律扶助法」、「法官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等草案之制定。
9. 曾主導保留公園老樹以及古蹟之公益訴訟。
10. 2001年至2006年間,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推動人權保障之修法。
11. 曾擔任林山田教授「退報運動」被訴妨害名譽案辯護律師之一。
12. 曾參與臺灣高鐵BOT等公共建設案。

小結:被提名人具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長期從事法律倫理學研究,並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要件。惟被提名人作為律師之專業固有目共睹,然被提名人過去發表之少數著作多集中在律師倫理,且多為短篇著作,期於未來釋憲個案中,被提名人能於解釋文或理由書中發揮文字論述的影響力,以克盡大法官職司釋憲之職責。
7.67
憲政人權理念 1. 被提名人於90年至95年受行政院聘任為「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推動人權保障之修法;其長期參與之社會運動,均涉及人權保障議題。
2. 被提名人於98年擔任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期間,司改會出版《大法官給個說法—人與制度的戰爭》專書,被提名人撰文〈為大法官釋憲作全身健檢〉導讀。
3. 被提名人曾出版《一個律師的人文追尋》文集,其中包含多篇「司法改革」文章。
4. 被提名人於自傳表示:大法官宜以謙卑的態度聆聽各界意見、以宏觀的視野擷取並過濾他國之倫理與經驗、以未來之發展作為綜合考量,並以人本襟懷、人權保障之觀點,立足於本土社會,從事符合當代及未來需求之釋憲工作。
5. 被提名人於回覆聯盟關於憲政人權議題之「九問」中,明確就相關議題表示其見解如下:
(1)司法機關應以「審判」為其核心事務,應直接審理具有違憲疑義之個案,而非僅對條文作抽象解釋,方符合人民對司法之期待;贊同我國應採納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讓憲法法院就個案進行違憲審理。
(2)透過釋憲程序,審慎且仔細地審查判例或決議有無違背現代憲政理念,當有助於法官之審判,贊同法官就判例或決議得聲請解釋。
(3)大法官於解釋憲法時應受兩公約之約束,並應參考聯合國就二公約內涵之解釋以及各國適用二公約之經驗。
(4)我國已進行民主化,尤應加強取代死刑之配套措施,增加修復式司法之實現,不必以維持死刑作威嚇之手段。若國家未能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維持死刑,已涉違憲。
(5)對於以傳統文化之理論來維持性別不平等之制度,殊不以為然;應透過大法官之釋憲機制加以匡正,進一步達成「移風易俗」之效果。
(6)通姦罪是以國家之刑罰權介入私人情感領域,對於婚姻或情感之維繫並無任何幫助。「除罪化」之同時應確立對於弱勢的原配權益之保障。
(7)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8)民族(原住民族)之風俗、習慣、文化與價值應受當代人權理念之檢視,宜審酌相衝突基本權間之輕重、個別基本權若受侵害對個人及社會所造成的效果,謹慎地尋求解決之方案以調和基本權間衝突之情形。
(9)既得權除了財產價值外,亦應考量其背後所蘊含之歷史因素、社會價值與精神意義。若對受害者而言,該等財產具備經濟價值以外的感情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時,亦應得回復受害者之財產,而以價額補償既得權益所失之善意第三人。

小結:被提名人長期接觸人權保障議題之社會運動與修法,並致力於司法改革,對民主憲政及人權理念有一定程度之掌握。雖被提名人於過去並未明確就憲政人權議題公開發表其意見,惟其於回覆聯盟關於「九問」中已明確表示其就相關憲政人權議題之見解,積極維護人權之理念值得肯定。期被提名人於未來釋憲個案中能具體落實其所陳理念,以克盡大法官職司釋憲之職責。
7
總 分 30.34
平 均 7.59
結 論 適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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