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2016問卷題庫
- 您是否贊同人民可透過憲法訴願之方式,就法院所為之判決,聲請違憲解釋?
- 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有何配套措施?
- 您認為大法官在同性戀者基本權利和性別認同權利爭議上應該扮演之角色為何?
- 您認為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應如何運用在大法官解釋中?
- 您認為我國就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制度(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有何缺失?比較先進民主 國家(如美、德、日等國)及第三波民主潮中就憲法保障人權制度有重大突破之國家(如南 非、捷克等)之法律制度,有何不足?
- 您認為在憲法未就人民之基本權利規定作修正前,應如何在大法官解釋中突破?
- 您認為「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分寸該如何拿捏?
- 您認為我國就原住民之權利保障有何不足之處?試從文化、語言、工作、土地與自治等方面析述?
- 您認為外國人在我國之人權保障是否應與本國人相同?目前法律制度是否有不當違反平等 原則之歧視現象?應如何改善?
- 您認為對於外國人及中國大陸人民在台灣之人權保護,是否應依照國民待遇原則?
- 您對釋字708的看法為何?相應修正的《提審法》與《出入國及移民法》,是否仍有違憲之處?
- 您認為外國如對我國人民採取驗指紋措施,我國是否亦可對其國民採取相同措施?
- 大法官是否認為平等權概念於性別部份應擴及於不同性傾向之族群?
- 您對於同性婚姻之看法為何?又對於同性婚配收養子女的看法為何?
- 您認為一夫一妻制是否為應絕對遵守之婚姻制度?不同宗教社會所採取非一夫一妻制之婚 姻在我國是否應予承認?是否可因宗教或信仰之不同而採取非一夫一妻制之婚姻?
- 您對釋字第407號及第617號解釋對猥褻定義之看法如何?
- 您對大法官如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和通訊隱私權的看法如何?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之後,是否仍認有違憲之處?
- 生物基因資料庫的建置可能涉及哪些人權侵害?關於台灣應否建立生物基因資料庫的爭議,應採何種/哪些處理方式以符憲法人權保障之意旨?
- 您認為從人工生殖的剩餘胚胎,為研究目的,以體外受精製造的胚胎、體細胞核移轉製造的 胚胎、以及體細胞核移轉製造的人與動物嵌合胚胎取得幹細胞,來供研究或疾病治療之用, 是否合憲?
- 您認為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界限何在?請以釋字530號解釋為例,加以說明。
- 您認為大法官釋憲的範圍是否受聲請人聲請解釋的範圍拘束?
- 您認為大法官有無權力要求立法院限期立法?大法官釋字530號應如何處理?
- 您認為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是否合憲?何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最合乎憲法的意旨?
- 您認為公民投票之議題是否應該設限?
- 您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憲?
- 您認為無法官資格之國民參審或專家參審是否合憲?
- 您認為《集會遊行法》以及《人民團體法》是否有違憲之處?對釋字718的意見如何?
- 您認為基於經濟自由之保障是否應限縮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適用?
- 雖開放教育人員組織工會,但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其罷工,是否合憲?
- 《環境基本法》第三條規定「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請說明本條在適用上與其他涉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法律之間的關係。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請問本條所確立之多元法律主義(各原住民族有不同之習慣規範),如何在釋憲過程中落實。
- 您認為性別平權如何透過憲法解釋來落實?並說明您對釋字728的看法為何?
- 年金制度、長照制度、托育政策等相關法律對社會弱勢保障不足,例如單親婦女、經濟弱勢者、身心障礙者或有小孩的家庭...等,您認為違憲審查制度應扮演以及能扮演何種角色?
- 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實下,刑事處罰通姦罪在目前司法實務上,女性被定罪的比例比男性高。您認為刑法體系介入親密關係的界線為何?是否違反憲法之實質平等原則?您認為大法官應扮演的角色為何?
- 現行民法解釋定義「婚姻」限於一夫一妻,異性戀或同性戀的同居伴侶之事實上夫妻關係皆缺乏法制保障,您認為這是否合憲?法務部研議中的伴侶法僅限於同性伴侶關係,如果立法機關通過制定同性伴侶法,您認為這是否合憲?
- 大法官曾於第477號解釋中針對〈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進行合憲性解釋,認為該法僅以內亂、外患罪為範圍,係屬立法者裁量範圍。同時,該法以「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為聲請國賠之要件,未包括不起訴處分等情形,為立法上重大瑕疵。請問是否同意?大法官曾於第499號解釋和第567號解釋提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價值,其中涉及最低限度人權保障者,不得立法侵犯。對於戒嚴時期政府在軍事審判之外,透過其他法律手段,剝奪人民財產、自由,是否應尊重立法者裁量,不予補償?前揭條例針對返還或補償「財產沒收」的規定,以「無罪判決」為前提,是否間接肯認原軍事審判判決之合法性?是否為大法官第272號解釋之影響?
- 在各國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中,經常碰到所謂「既得權」之保障問題。例如特定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已經轉讓善意第三人(買賣或贈與),該第三人得否主張善意受讓以對抗原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如立法院通過法律,強制第三人返還財產,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又如,威權時期政府承諾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從優保障,造成社會差異,當國家財政吃緊時,可否取消該等保障?軍公教人員可否主張信賴保護?最後,國家可否因特定司法人員於威權時期之行為,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剝奪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