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森林教授
評鑑意見摘要:
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教授,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的著名學者,亦多次參與相關領域的立法及行政工作,其學識與專業頗負盛名。然而,其在品德操守、人格特質、憲政人權理念等項目,一方面是表現中上,沒有明顯的瑕疵或缺陷,另一方面卻也沒有太過突出、值得大加讚許、圈點的表現。
具體而言:被提名人擔任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期間,對於學生助理是否具有勞工身分之重大爭議,未曾表示意見;雖重視私法自治、法律安定與社會穩定,然對於節制公權力行使、消除社會不平等、促進多元價值包容與帶動社會變動,卻顯得較為消極保守,部分原因或許在於,傳統上,民法學者的專業,並非社會議題的關注所在,因此相對的,民法學者也較少參與社會議題的推展;也可能是被提名人謹慎而長於溝通協調的性格使然,這一點,從被提名人對於聯盟提問的回覆態度尚稱積極,可見一斑。雖然大法官的組成中也要有謹慎、保守的角色,但評鑑委員仍期待能看到被提名人在各方面都有更積極、主動、正面的表現。因此,評鑑委員作出「適任」的結論,雖平均分數不高,卻也對其將來上任後的表現,寄予期待及希望。
詹森林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評鑑項目 | 評鑑意見 | 評分 |
品德操守 | 1. 擔任法學教授、參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工作,及擔任消費者保護會委員、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法扶申請案覆審委員及律師評鑑覆審委員、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務期間,品德操守並無明顯瑕疵。 2. 唯一或可資顧慮者,在擔任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期間,關於學生助理是否具有勞工身分,爭議迭起,然似乎未見詹森林教授表示意見。對於這項同時涉及學生權益及教職員研究教學工作進行的重大議題,以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之地位及職掌,倘置身事外、保持沉默,似有未洽。 3. 並未自我揭露擔任仲裁人之豐富經歷。 小結:被提名人在品德操守方面,並無明顯瑕疵,然亦無積極正面表現;其擔任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期間,對於學生助理是否具有勞工身分之爭議,未曾表示意見,似有未洽。至於未揭露仲裁人經歷,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訊息。 |
7 |
人格特質 | 1. 善於溝通協調。 2. 鮮少參與社會運動,可見其對社會議題態度較為謹慎。 3. 對於社會未有共識之議題似較不願公開表態。 小結:性格謹慎,長於溝通協調。 |
7 |
學識與專業 | 1. 擔任法學教授達二十年以上,於大學講授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比較民法、德國民法等,並有諸多學術論文及專書等著作。 2. 長期從事消費者保護之比較法研究,引導臺灣法學與世界接軌。 3. 曾參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工作,起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關於「定型化契約及特種買賣(第九至二十六條)」之條文。 4. 擔任消費者保護會委員。 5. 擔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6. 擔任法扶申請案覆審委員及律師評鑑覆審委員。 小結: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中,被提名人學有專精,且長期、多次參與相關領域的立法及行政工作,其貢獻固應予肯定;然其參與立法及行政的過程中,似乎找不到明顯積極正面的表現,只能說是中規中矩。 |
8.5 |
憲政人權理念 | 1. 著作與公開發言多侷限於私法領域,尤其是契約法與消費者保護領域。重視私人訂約自由與財產權等私權保障,展現其對於私領域自由保障與充分行使的重視。其認為民法基於私權維護,實際上與憲法維護人權、扶助弱勢、保障平等息息相關。注意到現代社會企業權力增長趨勢中,消費者在磋商議價能力的相對弱勢,法律應介入之需求與程度等議題。其認為民法與消保法之研究教學,即實踐憲法保障人權、關懷弱勢、貫徹平等之宗旨。 2. 對憲政其他人權議題或政府權力節制少有關懷。未見有對於政府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分析與重視。對於弱勢之保護僅有在保護消費者對抗企業的議題尚有較顯著之表現,尤其看不出對多元價值的包容以及消費者之外其他弱勢者之權益保障。可取得知有限資訊中,僅就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的行動有參與連署,但具體理由則未有進一步說明。對於性別與性傾向、原住民權益或其他歧視與不平等議題,未見足夠的重視。 3. 重視法律穩定性與延續性:基於對契約承諾之重視,強調法治與承諾的拘束,重視法律穩定性與社會穩定。 4. 消極面對社會變動與性別平權議題:就近年來民法972條修正的議題,過去主張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是「立法政策考量」,但在回答民間團體提問時,明確「贊同同性婚姻」「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顯示對多元價值與特質的包容及支持。 小結:整體而言,被提名人重視私法自治,也強調法律與社會穩定,對於私領域自由與法治較有貢獻。對於多元價值包容與帶動社會變動的議題,在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上,較為支持,但在死刑議題上則較為保守。對於節制公權力行使與權力分立的議題則未有著墨。 |
7 |
總 分 | 29.5 | |
平 均 | 7.37 | |
結 論 | 適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