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徒刑判決之執行通知送達後,若要延期執行,應如何聲請?

簡答

你如果要聲請延期,必須有法定事由,如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及生產後未滿二個月、或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等情形。至於以因執行之故需清算現務為由聲請延期,因為並非法定事由,即使具狀聲請,也會遭地檢署予以駁回、並另訂日期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七條規定,必須符合如以上等事由,否則不能為有效之聲請。因此若因工作或學業所需而想延期執行,依法均不能許可。但現實中有某些案例,監所可能以無法照顧看管而拒收,例如嚴重中風而無法行動者、或愛滋病患,目前地檢署會基於現實考量而予以寬延相當期限。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七條規定: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心神喪失者、懷胎五月以上者、生產未滿二月者、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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