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扶助,是否還要支付任合費用?

簡答

法扶分會決定給予申請人法律扶助時,應視申請人的資力,決定是為「全部」還是「部分」扶助。

為「部分」扶助時,申請人應「分擔」部份的「酬金」及「必要費用」,若申請人未能及時給付者,得由法扶分會先行墊付。此外,如果因為法律扶助而取得了財產,且其價值超過法扶基金會所訂的標準,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做為「回饋金」。所以,受扶助人可能在扶助時是被准予「部分扶助」,而應繳納「分擔金」;或者是因扶助而取得了財產,可能要繳納「回饋金」。不過,兩者都限定在受扶助人因受扶助而生的「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的金額之內,而且兩者合計不能超過該數額。受扶助人應依照分會書面通知的期限及額度繳納「分擔金」或「回饋金」,但如果因此影響受扶助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計的話,分會得酌予減少或免除。若受扶助人不依通知期限繳納,又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法扶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依法得免經訴訟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所以受扶助人應注意繳納的期限,以免自己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會決定給予申請人法律扶助時,應視申請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為部分扶助時,申請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由分會先行墊付。申請人之資力狀況、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超過基金會所訂標準者,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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