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協商判決能不能上訴?

簡答

因協商判決,是法院依據被告與檢察官協商結果,被告願受科刑之刑度範圍內為判決,因此刑事訴訟法限定被告不得就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仍可以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之立法理由認為,法院所為之協商判決,以不得上訴為原則。惟為兼顧裁判之正確、顧及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如有修正條文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仍可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規定: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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