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司法院定位
提案一(提案者:司法院、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
司法院定位
背景說明:
一、司法院定位問題是司法改革議題中,屬於制度面的根本問題。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爲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但在現行制度下,司法院除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並未直接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而另掌理司法行政業務,易使人誤解司法院僅爲純粹的司法行政機關。由此,產生兩個問題:㈠現行制度與憲法原意不完全相符;㈡造成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形象,有損民衆對審判獨立的信賴。
二、爲釐清憲法第七十七條的涵義,並消除外界對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疑慮,司法院主動建議硏究此議題。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起,前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第一小組即予硏議,就此問題列出三個改革方案,其内容分別爲㈠司法院設憲法法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庭,使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㈡採二元化雙軌制,由大法官組
成憲法法院,專司解釋憲法,審理憲法爭訟事件。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則或仿韓國體例合併爲一個最高法院,或者仿德、奧等歐洲國家體例,仍設多軌制的司法制度;㈢仿美、日等國司法制度,由若干大法官組成最高審判機關,其職掌除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外,並及於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但該委員會結束時,未獲致具體結論,爲此另行成立「司法院定位硏究委員會」,繼續硏討。經此硏究委員會硏議後,提出「現制改良案」的建議,其基本原則爲:
㈠司法院保留,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
㈡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刑事訴訟終審審判、行政訴訟終審審判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權。
㈢司法院仍職掌司法行政權,但司法行政業務重心應予調整,將裁判督導、法律問題硏議業務完全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則強化司法保護、硏究發展與行政監督的功能。
㈣調整司法院決策組織,以常設的司法院會議爲主要決策機關。
三、上述「現制改良案」的構想,雖已儘量淡化司法院司法行政的色彩,仍無從消弭前述一所指的兩項疑慮。因此,在本年提出的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中,重提硏議此問題,期以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爲方向,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出討論,期能獲致具體可行之方案。
具體方案
甲案(一元多軌)
一、司法院内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政務官的懲戒權部分,民間團體版認爲政務官無懲戒之問題)。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並負責統一法律見解。
乙案(多元多軌)
一、司法院保留。
二、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政務官的懲戒權部分,民間團體版認爲政務官無懲戒之問題)。
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於行政法院設公務員懲戒庭審理)審判權。
丙案(多元多軌)
一、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
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刑事訴訟終審審判、行政訴訟終審審判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權。
丁案(一元單軌)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戊案(二元二軌)
一、司法院改制爲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
二、憲法法院掌理憲法之解釋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
三、最高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及公務員之懲戒。
分組會議結論:
結論整合小組協商後仍無法形成共識,爰就「以修正甲案爲近程目標,丁案爲終極目標」及原提列之乙案兩具體方案,分別列舉贊成者之姓名及人數如下:(在場投票代表共計三十四名)
以修正甲案爲近程目標,丁案爲終極目標:
修正甲案(一元多軌)
一、司法院内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如各該庭間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時,以各該庭聯合法庭的方式統一各庭法律見解,並以司法院院長爲主席。
丁案(一元單軌)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贊成者三十人:
尤美女、江惠民、江鵬堅、吳志清、吳茂雄、吳啓賓、李念祖、李進誠、李震山、李鴻禧、林大洋、邵良正、姜志俊、莊春山、莊崑山、許志雄、張作錦、陳惠馨、彭鳳至、黃正彥、黃武次、黃瑞華、黃肇松、楊仁壽、楊隆順、廖宏明、鍾曜唐、簡太郎、簡錫堦、吳運東
乙案(多元多軌)
司法院保留。
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政務官的懲戒權部分,民間團體版認爲政務官無懲戒之問題)。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於行政法院設公務員懲戒庭審理)審判權。
贊成者四人:
許宗力、陳清秀、蘇永欽、江義雄
全體會議結論
經結論整合小組協商後,達成共識:「以修正甲案爲近程目標,丁案爲終極目標」,交全體會議後,以出席代表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形成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二(提案者:司法院、民間團體)
司法行政權的分配與歸屬
背景說明: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爲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但在現行制度下,司法院除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並未直接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而另掌理司法行政業務,易使人誤解司法院僅爲純粹的司法行政機關。由此,產生兩個問題:㈠現行制度與憲法原意不完全相符;㈡造成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形象,有損民衆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爲消除外界對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疑慮,司法院主動建議硏究此議題。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起,前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第一小組即予硏議,就此問題列出三個改革方案,其内容分別爲㈠司法院設憲法法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庭,使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㈡採二元化雙軌制,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專司解釋憲法,審理憲法爭訟事件。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則或仿韓國體例合併爲一個最高法院,或者仿德、奧等歐洲國家體例,仍設多軌制的司法制度;㈢仿美、日等國司法制度,由若干大法官組成最高審判機關,其職掌除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外,並及於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但該委員會結束時,未獲致具體結論,爲此另行成立「司法院定位硏究委員會」,繼續硏討。經此硏究委員會硏議後,提出「現制改良案」的建議,其基本原則仍係司法院保留司法行政權,但司法行政業務重心應予調整,,將裁判督導、法律問題硏議業務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則強化司法保護、硏究發展與行政監督功能。此現制改良案雖已淡化司法行政色彩,仍無從消弭前述二項疑慮,因此再就司法行政權的歸屬提出討論。
具體方案:
甲案(維持現狀,並於憲法中增訂司法院有審判規則制定權)
一、司法院爲最高司法機關,除掌理解釋及審判權外,另職掌司法行政業務。司法行政成效是由司法院院長對人民負責,司法院會議應定位爲院長的諮詢機關,廣納各界人才,擴大司法參與,裨益司法政策的形成與推動,促進司法行政的内容現代化,並由秘書長承司法院院長之命統籌各廳、處,使司法行政權的行使權責相符。
二、淡化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色彩,調整司法行政業務,將裁判督導、法律問題硏議業務完全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則強化司法保護、硏究發展與行政監督功能。
三、於憲法中增定司法院有審判規則制定權,蓋要順利推動各項審判業務,關於審判權如何行使的規則務必完備、適應時需,且應由最高司法機關制定,以免因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延宕,影響法院司法權的順遂行使。
乙案
一、司法行政權由司法院或(於司法院定位採二元二軌或多元多軌之制度時)分由各終審法院職掌。
二、司法院設司法會議,爲司法院院長之諮詢機關,廣納各界人才,裨益司法政策的形成與推動。
三、將裁判督導、法律問題硏議業務完全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或各終審法院則強化司法保護、硏究發展與行政監督的功能。
四、司法院或(於司法院定位採二元二軌或多元多軌之制度時)各終審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人事行政事項。
五、於憲法中增訂司法院或(於司法院定位採二元二軌或多元多軌之制度時)各終審法院有審判規則制定權,蓋要順利推動各項審判業務,關於審判權如何行使的規則務必完備、適應時需,且應由最高司法機關制定,以免因立法程序延宕,影響法院司法權的順遂行使。
六、司法會議及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加入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選代表若干人。
分組會議結論:
一、憲法法庭法官的組成,原則上維持現行大法官的產生方式。
二、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現制下之最高法院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不得再增加法官員額,但應隨著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立,逐步減少其員額。
三、司法院設司法會議,爲司法院院長之諮詢機關,廣納各界人才,裨益司法政策的形成與推動。
四、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人事行政事項。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得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