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合議制度之落實

背景說明:

目前民、刑事訴訟第二審雖採行合議制,惟民事準備程序與刑事調查程序皆由受命法官進行調查證據,實已未能貫徹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審判長與陪席法官未能深入瞭解案情,致使言詞辯論期日之審理程序流於形式,評議功能不彰,合議制度求其審慎之目的無法達成,是應立法明定使評議紀錄應於審判後公開,並硏討判決書得否附記不同意見書。

提案一(提案者:民間團體)

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

具體方案:

修改民、刑事訴訟法,明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於訴訟程序中,應將卷證資料提供每位參與審判之法官乙份,且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之。

分組會議結論:

司法院應硏修相關法律規定,使訴訟當事人得依法閱覽評議紀錄,同時硏究使利害關係人亦得閱覽評議紀錄之範圍及其可行性。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二(提案者:司法院、民間團體)

判決書得否附記不同意見書

具體方案:
甲案:判決書得附記不同意見書(民間團體提)

修改民、刑事訴訟法,明定判決書得附記不同意見書,以促使合議庭法官能確實評議,並權責相符。

乙案:判決書不得附記不同意見書(司法院提)

判決書不得附記不同意見書,因恐有損司法威信及增加訟源之虞。

分組會議結論:

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得附記不同意見書。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