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㈠建立辯護權爲刑事被告基本人權之具體制度
提案一(提案者: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
强化辯護人之功能
背景說明:
爲兼顧刑事訴訟制度發現眞實與保障人權之要求,辯護依賴權應係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尤其將來若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後,在當事人攻擊防禦之法庭活動中,面對擁有強制處分權之檢察官的追訴,「誰來保護被告?」之問題,尤不容忽視。基於當事人對等、武器平等之觀點,確保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充實公設辯護制度及強化辯護功能,自屬重要之課題。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僅一定刑度以上之重罪爲強制辯護案件,至於罪刑較輕但無資力之被告,則無法請求義務辯護,且強制辯護案件僅限於審判中應爲被告選任辯護人,致使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仍欠缺有效之保護。惟就理論上言,除強制辯護案件外,針對無資力之被告,亦應設有義務協助辯護制度,以期使被告能充分進行防禦,且強制辯護案件更應擴及至偵查中。
另外,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中固得選任辯護人,但辯護人僅得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至於檢警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時,辯護人未能在場,縱或在場,亦未能表示意見,對於人權之保障,仍屬不周。另辯護人並無強制處分權,若檢警未能積極保全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證據,將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日後防禦之能力。因此,強化辯護人於偵查中之功能,以期避免被告成爲偵查之客體,將有助於貫徹人權之保障;辯護人於偵查中積極介入,並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一體保全,將有助於促使檢警提昇科學辦案之能力,充分縝密蒐集證據,亦將能促使眞實之發現。
具體方案:
一、強化辯護人於偵查中之功能(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提)
㈠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檢警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時,辯護人得在場並表示意見。
㈡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設證據保全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偵查中認爲證據非予保全將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㈢修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擴及至偵查中。
二、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之制度(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
無資力被告所犯者雖非強制辯護案件,但亦得請求法院指定律師爲其義務辯護(即仿日本國選辯護人制度),其報酬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從而被告在面對檢察官之攻擊時,可有充分之防禦能力,以達到武器平等之理想。法院亦可委由辦理法律扶助之財團法人或律師公會處理義務辯護律師之指定事宜。惟針對無資力被告之請求義務協助辯護之適用範圍,提案人之主張有所不同:
㈠僅適用於審判中案件。(司法院、法務部提)
㈡包括審判中及偵查中案件。(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提)
爲此,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及法官於初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但應先告知受訊問者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應告知其若無資力,可請求法院或法院指定之團體(如辦理法律扶助之財團法人或律師公會)指定律師爲其義務辯護。
立法例:英國、美國、日本
實施步驟及時程:
儘速修法實施,若在短期内,因爲國家財政負擔或辯護體制上配合困難,致難以全面採行偵查中義務辯護制度時,則最起碼於現階段,應儘速修法針對某些特定之重罪案件,先行適用。例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辯護案件,於偵查中犯罪嫌疑人無資力自行選任辯護人者,得於受羈押審查之訊問時,請求法院或委由辦理法律扶助之財團法人或律師公會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爲其防禦。
分組會議結論:
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之制度
一、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儘速建立律師義務辯護輪値制度,明定全國律師在其所登錄之法院轄區内,負有輪値擔任刑事案件義務辯護人之義務,至少在第一次受任時免費。
二、司法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
上開義務辯護制度經建立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逐漸廢除公設辯護制度。
二、司法院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設義務辯護或國選辯護之制度,俾無資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在審判中及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初次訊問時,請求義務辯護。
三、關於強化辯護人偵查中功能部分:
分組會議
結論整合小組協商後仍無法形成共識,爰提列甲、乙兩具體方案,分別列舉贊成者之姓名及人數如下:(在場投票代表共計三十四名)
甲案:
⑴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檢警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時,辯護人得在場並表示意見。
⑵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設證據保全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偵查中認爲證據非予保全將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⑶修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擴及至偵查中。
贊成者三十人:
尤美女、江鵬堅、吳志清、吳茂雄、吳啓賓、李念祖、李震山、李鴻禧、林大洋、姜志俊、莊崑山、許志雄、許宗力、張作錦、陳清秀、陳惠馨、彭鳳至、黃正彥、黃武次、黃瑞華、黃肇松、楊仁壽、楊隆順、廖宏明、鍾曜唐、簡太郎、簡錫堦、蘇永欽、吳運東、江義雄
乙案:不贊成甲案。
贊成者四人:
江惠民、李進誠、邵良正、莊春山
全體會議
經結論整合小組協商後,無法達成共識。
表決結果
贊成甲案八十六人:
尤美女、江鵬堅、吳志清、吳啓賓、李念祖、李震山、李鴻禧、姜志俊、莊崑山、許志雄、許宗力、張作錦、陳清秀、陳惠馨、彭鳳至、黃正彥、黃武次、黃瑞華、黃肇松、楊仁壽、楊隆順、廖宏明、蔡明憲、鍾曜唐、簡錫堦、蘇永欽、古嘉諄、池啓明、江春男、李相助、林明德、林益山、林瑝儀、林勤綱、林輝煌(審)、周村來、紀俊乾、段重民、范光群、高志尚、高育仁、常照倫、陳元鎭、陳明義、陳運財、陳傳岳、陳憲裕、黃旭田、黃秀眞、黃敏雄、黃朝義、曾有田、楊思勤、顧立雄、王如玄、王錦村、朱武獻、呂太郎、林子儀、林國賢、林錦芳、周占春、韋端、范巽綠、莊碩漢、許慶復、張升星、張世興、張富美、陳猷龍、陳錦隆、黃文圝、黃立、黃宗樂、黃國鐘、黃教範、黃榮村、廖義男、劉幸義、劉瑞村、蕭新煌、謝啓大、魏千峰、魏早炳、吳運東、江義雄
贊成乙案二十三人:
江惠民、吳茂雄、李進誠、林大洋、邵良正、莊春山、丁原進、王光宇、李太正、林輝煌(檢)、陳玉珍、游乾賜、蔡秋明、蔡碧玉、謝文定、朱坤茂、朱楠、吳英昭、林永義、越方如、曾勇夫、盧仁發、顏大和
其他(三名):陳健民、彭紹謹、吳豐山
主席報告:
經四位副主席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原因:
葉部長金鳳反對;城副院長仲模、邱教授聯恭、陳理事長贊成。
提案二(提案者: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硏究會)
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
背景說明:
公設辯護人制度行之有年,惟在公設辯護人於欠缺競爭與淘汰壓力之情況下,績效不彰,公設辯護人對於案情不了解,僅於審判期日到場行禮如儀者,所在多有,導致公設辯護制度形同虛設,實有徹底檢討公設辯護制度之必要。
具體方案:
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強制辯護案件及爲無資力被告提供義務辯護協助案件得利用各地律師公會之人力資源,由法院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以原公設辯護之相關預算移爲必要之經費。於過渡時期,應嚴格考核並積極淘汰不適任之公設辯護人。
分組會議結論:
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㈡強化法律扶助
提案一(提案者: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團體)
强化法律扶助
背景說明:
我國訴訟制度固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但是若未經具有專業能力之人代理,則兩造攻擊防禦之能力恐有天壤之別,武器平等原則將徒託空言。民事訴訟法中雖有訴訟救助之規定,但僅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而已,實未能對無資力者提供必要之積極協助。更何況,爲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乃係各界共識,惟若一味限制上訴,而未能平衡兩造攻防能力,則恐將造成人民訴訟權之剝奪,更難獲得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是故,建立完整之法律扶助制度,實迫在眉睫。
具體方案:
一、設立財團法人辦理法律扶助事宜(司法院提)
仿傚日本及英國的制度,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由國家指定財團法人,接受國家之預算補助及各界捐助,辦理對無資力者之法律扶助事宜。法律扶助之實際運作,以律師公會爲主體,結合各地律師公會之力量辦理。
二、立法明定律師每年應撥出一定時數,從事法律扶助工作(司法院、民間團體提)
修改律師法,明定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律師每年應從事一定時數之法律扶助。律師若未能從事社會公益之法律扶助服務達基本時數要求而無正當理由時,應以金錢折算公益金,撥入所屬地方公會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
三、建立無資力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得請求訴訟扶助之制度(法務部提)
妥善規劃建立對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訴訟扶助制度,以期保障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權益:
㈠由國家編列經費,給予無資力者訴訟救助。
㈡成立專責機構,受國家委託,辦理訴訟扶助事宜。
分組會議結論:
法務部應儘速成立「制定法律扶助基本法」或「法律扶助法」之硏究委員會,完成相關立法(應涵蓋有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方面紛爭處理之法律扶助)。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