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爲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提案一(提案者:司法院、民間團體)

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强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爲事實審審判中心

背景說明:

我國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實務上向採併行審理主義,使多數之案件可立即同時進行而不必等待,惟因民事事件日漸增加,案情日益複雜,法官同時審理多數案件,對案情之記憶較易模糊,加以當事人又多於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書狀,致法官無法於審理期日就案件深入調查,而須一再改期,不但造成程序浪費,亦使當事人枉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費用。又因每一事件之審理期日間隔拉長,法官無法同時獲得完整之心證,致過於依賴筆錄記載之内容而爲裁判,導致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空洞化。尤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採行續審制,又以隨時提出主義爲原則,致造成第一審空洞化及第二審肥大化之現象。爲改進此審理方式之缺失,使訴訟程序妥速進行,應推動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制度,藉以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爲事實審之中心。

具體方案:

一、配合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之需要,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加強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提昇法官整理爭點、集中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能力。

三、加強律師職前及在職訓練,提昇律師蒐集證據、整理爭點之能力。

立法例:德國、日本。

配套方案:

一、法官培訓制度改良。

二、律師能力考訓制度改良。

三、律師強制代理制採行。

四、法律扶助制度建立。

實施步驟及時程:

一、實施步驟:修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加強法官及律師培訓、建立法律扶助制度。

二、時程:經常性辦理。

分組會議結論:

爲達成促進審理集中化之目標,並加強法官整理爭點之知識能力,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法院審議中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合乎上開目標之條文,應由司法院設法促使儘速通過。

二、關於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有關便利國民迅速實現權利部分,司法院應確實督促貫徹實行。

三、有關事實認定、集中審理之法官及律師職前硏習教育及在職進修教育應予加強,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應規劃具體辦法,以便督促全國律師配合上開教育措施。

四、法官之調動應考慮不違背直接審理之精神,避免導致訴訟拖延。

五、建請各大學法律系所儘可能開設有關加強事實認定教育,並兼顧理論及實務等類課程,以便養成適格之法曹後繼人。

六、爲改善法官年輕化所造成裁判品質低落之現象,應建立可行制度,使候補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並在合議審判庭歷練。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二(提案者:司法院)

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背景說明:

現行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程序之進行採續審制,且以隨時提出主義爲原則,故當事人常至第二審才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致審理之重心移轉於第二審,造成程序拖延;又現行法就第三審之上訴,採上訴利益數額限制,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無法合理分配。爲改進此制度之缺失,司法院版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第二審改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酌採上訴特許制並採律師強制代理,期能藉此發揮各審級應有之功能,健全訴訟制度。

具體方案: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加強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提昇法官整理爭點、集中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能力。

三、加強律師職前及在職訓練,提昇律師蒐集證據、整理爭點之能力。

四、俟第一審法官之素質提高,裁判品質提昇後,即進一步硏究第二審採事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配套方案:

一、法官培訓制度改良。

二、律師能力考訓制度改良。

三、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採行。

四、法律扶助制度建立。

實施步驟及時程:

一、實施步驟:修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加強法官及律師培訓、建立法律扶助制度。

二、時程:經常性辦理。

分組會議結論:

俟第一審法官之素質提高、裁判品質提昇後,始進一步硏究如何在第二審採事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裁量上訴制(上訴許可制或受理上訴制)。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

提案三(提案者:民間團體)

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背景說明:

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實係以提昇第一審之審判品質爲其重要前提,尤其第一審特別接近事實發生之時點,若第一審未能盡調查攻防之能事,上級審往往已因時間經過而證據不存,導致事實眞相難明。且若第一審之審判品質未能提昇,則第二審改爲事後審,第三審採行許可上訴制等制度,皆將徒然限制人民訴訟權,而毫無正當性或可行性可言。然而,目前第一審之法官,多爲資歷經驗皆有所不足之年輕法官,致使裁判品質經常難獲信賴。爲強化第一審之審判功能,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並落實合議制度,使第一審公判確實成爲事實審之中心。

具體方案:

配合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審判應採行合議制。

分組會議結論:
  1. 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三十九期結業開始,候補法官一年内不得獨任審判;自四十期結業開始,三年内不得獨任審判。

  2. 司法院應於一年内擬定具體方案,使第二、三審資深法官願意改任第一審法官。

全體會議結論:

分組結論獲無異議通過,成爲全體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