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藍圖第一版

第一章 基本理念

近世西方哲學肇自十五世紀文藝復興,十七世紀科學革命,以至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歷代大思想家繼起有人,各領風騷,漸次導引並改變人類之思維方式與生活內涵。人類精神文明,經由神權,而君權,而民權,斗換星移,面貌丕變。尤自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以降,諸家學說風行,確立人皆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人民為求此等自然權利獲有保障,相與會議,制定契約,創造國家,建立政府,俾使肩負保護人民權利之責任,而憲法即此人民與政府共同締結之契約。由於政府乃係根據與人民之契約而設立,故其權力先天上即為有限,且為預防流於專擅,政府應分屬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機關,分別行使,柤互制衡。延至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一七八九年法國革命,此一人權係目的,政府為手段之思想,更見發揚光大,蔚然而成現代人類進步之象徵。二十世紀以後,因人類理性主義與社會主義交互激盪結果,人權之光譜,有擴大傾向,但以人為本之思想體系,則未見更張。

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既已確立主權在民,則國家一切權力,均由人民所賦與。司法權乃國家權力之一,自不例外,是相對於昔日之法以國民為客體,法為統治國民之工具,於當今之世,自應確立國民之法主體性,即法應以國民為主體,法之目的,胥在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準此,國家司法權之運作,應聆聽民間之聲音,應接受人民之監督,並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其至上使命。

再司法權為捍衛人民之基本權利與人性尊嚴,應獨立於行政權、立法權之外,相與制衡,且為避免司法淪為私用,司法權應超然於任何個人、黨派、族群、階級之外,觀照全民,而為確保司法者能秉其良知,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應嚴禁一切干涉審判之言行,以及為落實人民之訴訟權、辯護權,應充分實踐程序正義,藉以謀求實質正義。

五十餘年來,我國名為民主憲政國家,但國民主權流於形式,國民法主體性仍屬空談,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未受重視,司法獨立與審判獨立未獲尊崇,司法風紀既備受詬病,審判品質更迭遭批評。以言程序正義,則包括開庭嚴重誤時,訊問時出言不遜,並或對之公然誘導訊問甚至施以威嚇,不使連續完足之陳述,訊問草率頻頻改期,案件閒置無故不繼續審理,置不調查請求調查之事項,逕以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法律關係作為判決基礎,裁判理由語焉不詳或前後矛盾,濫行羈押被告,檢察官蒞庭虛應故事等等,不一而足,此等現象已在在凸顯一個事實: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建構符合國民主權原理,尊重人性尊嚴之司法,乃司法改革運動最高指導原則。本此標竿,茲特研擬司法改革藍圖,並謹先揭櫫基本理念如下:

  1. 確立「國民法主體性」之法律觀。

  2. 司法機關應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至上使命。

  3. 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三足鼎立,互無高下,彼此制衡。

  4. 司法權應超然於任何個人、黨派、族群、階級之外。

  5. 確保審判之內部及外部獨立,嚴禁一切干涉審判獨立之言行。

  6. 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下,法官仍應受人民之嚴格監督。

  7. 堅持程序正義,並尊重人民之程序選擇權。

  8. 司法改革應重視人民觀點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