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藍圖第一版

第八章 法治教育

一、法治教育之目的在建立國民對於法治應有之認識,使法律規範之基本精神體現於日常生活之中,且應加強政府部門對於人權的認知與尊重,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

二、學校之法治教育:

  1. 觀念上應注重「平等」、「自由」、「互相尊重」、「權利」、「義務」等法治基本精神之建立。透過小法庭、學生自治仲裁機關、角色扮演等方式使學生在操作中學習。

  2. 重新檢討現行公民教材,以人權及法治教育取代政治思想及道德教條課程。

  3. 培訓法律課程教師,並聘請法律專業人士講授一定時數法律課程。

  4. 各級學校設立法律諮詢中心,由律師擔任中心工作人員,協助教師實施課程及提供學校師生諮詢。

  5. 設立學生權益申訴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學生及專業人士等組成,處理學生權益遭侵害之申訴,使學生重視自身權益,並教育其尊重正當程序。

三、社會之法治教育

  1. 憲法法院審理程序應公開轉播。法院審判程序於尊重當事人意向之前提下,法院得決定公開轉播。

  2. 政府應提供一定經費,強制電子媒體提供適當時段,製作並播出高品質之法律節目,傳播人權及法治觀念。

  3. 設立特定之法令資訊機構,蒐集並整理全國法律相關資訊,如法律、命令、裁判、解釋、行政釋令等,將其上網接受查詢。各級地方政府設立法令資訊中心,提供人民法令查詢服務。

  4. 建立非官方之媒體監督機制,對於媒體中侵犯人權違背法治之現象隨時監督檢討。

  5. 社區性學習機構應提供法律課程供民眾修習。

四、公務員之法治教育:

  1. 公務員每年應修習一定時數之法治教育課程。由特設之委員會遴選講師。講師名單、課程內容及教學記錄、教材等應予公布。

  2. 高階公務員應以修畢一定時數之憲法、行政法課程為選任條件。

  3. 在警察教育中加強偵查、鑑識所需之科學技能,以及人權法治觀念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