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藍圖第一版

第一節 法官人事

一、廢除法官考試制度,法官完全由律師、檢察官以及學者中選任之:

  1.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

    律師、檢察官考試及格,經研習二年後擔任律師或檢察官,擔任檢察官或執業律師十年以上,或具教授、副教授資格,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得擔任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另具有專門技術或知識者,若具一定資格亦得被遴選為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專辦特定專業案件。

  2.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設置法官十五名,由曾任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五年以上,或曾任律師、檢察官十五年以上,或曾任教授五年以上者,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3. 憲法法院法官:

    憲法法院設置法官九名,毋需限制其資格,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4. 引進非職業法官之參審制度:

    具有特殊性之案件類型如少年、家事、勞工、智慧財產權案件,引進非職業法官為參審員。

二、法官之任期:

  1. 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採終身職,但應有強制退休制度。

  2. 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之法官採任期制,任期八年,不得連任,配合總統任期每四年應重新選聘其中一半,以符合代表最新民意之要求。

三、設置法官助理及助理法官:

  1.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應設助理,其來源採雙軌制,除由研習第二年預備擔任律師或檢察官者充任外,同時另經由國家考試考選法官助理,受公務員身分之保障,以維持法官助理來源之穩定。

  2. 法官助理之職責為協助法官整理爭點、草擬法律意見及蒐集資料等。

  3. 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應設置助理法官若干名,從具有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任用資格者中選任之,協助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處理事務。

四、設置非訟法務官:

為減輕法官負擔,集中法官人力於審判事務,以強化裁判品質,建議考用非訟法務官專責處理民事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