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法官會議
一、法院行政應以支援法官審判為其唯一目的,是應由參與審判之全體法官所組成之法官會議為法院行政之最高權力機關,以使法院行政由全體法官透過法官會議集體管理,或授權委員會、院長或其他人員管理。
二、法官會議得設事務分配委員會、人事委員會、總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由法官會議定之。
三、法官會議由院長或一定人數之法官定期或隨時召集之。會議主席由出席法官互推產生。
四、法院院長及其他行政主管,應由法官會議任免,並採任期制。
五、年度事務分配由法官會議決定,並依事務分配決定審判庭,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廢除行政機能之庭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