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組織之目的,應在改變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審判之現況,建立以司法權為中心的司法體系,以確保司法審判不受行政干預。是本會建議:
廢除司法院。
最高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法曹暨公務員懲戒庭,除專司審判外,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設憲法法院專司憲法解釋。
釋憲程序以及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之懲戒程序法庭化。
最高法院院長及憲法法院院長應分別由最高法院法官及憲法法院法官兼任之。
為培養專業法官,強化審判品質,以提昇司法威信,第一審法院應設立符合各該專門領域需求之專業法院,例如少年法院、家事法院、勞工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等。未特別設立專業法院之其他專門領域亦應於普通法院內設置專股或專庭,遴選具有專長者擔任該股或該庭之法官,遇有調動時亦以此為據。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就各專門領域案件,亦應遴選具有專長之法官專辦此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