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藍圖第一版

第七章 法曹養成及在職教育

一、大學法律教育

  1. 廣設學士後法律系所,加強法律人之各項專門領域能力。
  2. 強制修習法律倫理課程。
  3. 除基本法律科目外,應以學程方式使學生就個別專門法律領域為完整之修習,培養專門領域之法律人才。

二、法曹養成教育:

法曹養成教育分考選、教育兩方面。廢除現行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另制定「法曹養成及考選條例」,在最高法院內成立「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法曹考選及在職教育之規劃與執行。委員應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

  1. 考選部份:

    1. 採行二試制

      1. 第一試以測驗題測知考生對於基礎學程之認知程度。

      2. 第二試以申論題測知其理解力及推理力等遂行職務所必要之能力。

      2、考試及格者,應經職前研習教育合格後,始取得律師資格及檢察官之任用資格,於執行律師、檢察官職務一定年限後始取得法官任用資格。

      3、檢察官由檢察總署自上開取得檢察之任用資格者中甄選之。

  2. 教育訓練部分:

    1. 法曹考試及格後,應受二年之職前研習教育。

    2. 於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下設法曹研習所,負責上述二年職前研習教育之規劃與執行。

    3. 研習分基礎課程、實務訓練及擔任法官助理。基礎課程為期二個月,分有選修及必修課程,實務訓練應使學員至檢察署、律師事務所或相關行政機關從事實務學習,為期十個月。研習之第二年擔任法官助理。

三、法曹在職教育:

  1.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於執行職務期間,每年應修習一定時數之法律課程。

  2. 在職教育課程,由法曹研習所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規劃及執行。

  3. 未依規定修習一定時數之在職教育課程而無正當理由者,構成懲戒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