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養成教育分考選、教育兩方面。廢除現行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另制定「法曹養成及考選條例」,在最高法院內成立「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法曹考選及在職教育之規劃與執行。委員應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
考選部份:
採行二試制
第一試以測驗題測知考生對於基礎學程之認知程度。
第二試以申論題測知其理解力及推理力等遂行職務所必要之能力。
2、考試及格者,應經職前研習教育合格後,始取得律師資格及檢察官之任用資格,於執行律師、檢察官職務一定年限後始取得法官任用資格。
3、檢察官由檢察總署自上開取得檢察之任用資格者中甄選之。
教育訓練部分:
法曹考試及格後,應受二年之職前研習教育。
於法曹養成及考選委員會下設法曹研習所,負責上述二年職前研習教育之規劃與執行。
研習分基礎課程、實務訓練及擔任法官助理。基礎課程為期二個月,分有選修及必修課程,實務訓練應使學員至檢察署、律師事務所或相關行政機關從事實務學習,為期十個月。研習之第二年擔任法官助理。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於執行職務期間,每年應修習一定時數之法律課程。
在職教育課程,由法曹研習所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規劃及執行。
未依規定修習一定時數之在職教育課程而無正當理由者,構成懲戒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