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與司法
報告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資料範圍:
- 高涌誠與曾柏文口述成因分析記錄(記錄人:黃子潔)
- 0614全民司改運動第二階段籌備會議討論
- 0702評估會議
司法問題:
根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檢察官、警察偵辦的案件內容不該對外公開。但只要發生重大刑案,這個原則好像就自動失效,媒體大肆報導案件細節,甚至捕風捉影描述作案情境。激憤的觀眾於是上網辱罵,甚至到警局想要毆打嫌犯。在案情還不明朗,甚至許多細節遭扭曲的情形下,就形成輿論公審的情勢。
大眾傳播媒體為非當事人得悉案情的管道,但許多記者朋友並不具法律專業背景,亦未詢問律師或承辦院、檢,其報導往往失去衡平或引人錯誤等,值得檢討。司法行政部門有無適時澄清誤會,也應檢討。
網友意見:
針對司法問題「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的網友意見
@notbymight
體諒一篇報導製作的艱辛,資料是否百分百正確姑且不論 但背後更艱困的是操控媒體的上司、財團、政治人物,依其所期許的報導他們想要的事實 最艱困的,是普遍不願去查證的人民,也就是我們 我覺得作出錯誤報導並非最可怕,而是普遍大眾因過去自身經驗影響而對於消息無法百分百客觀判斷這件事情,是傷害司法與當事人最恐怖的核心這有賴我們自主地將焦點從自我中心轉移到身邊的人身上 建議從家庭起始,從社區開始動員組織,成立多個家庭小組(同性小組亦可),以社區的方式推動"探訪關懷、社區教育、資源整合"三大方向作為目標,逐步實踐(資金、聯絡部分可由社區內討論如何統籌)並推行司法教育,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自然我們就比較不易用主觀的判斷傷害政府、社會和身邊的人,也能更理解司法和當事人,還有媒體背後需要排解的問題 簡單作個小結:過去我們教育一直強調著孩童制式化教育,擠壓了孩子成長的空間和思想的洞見,或許身為成人的我們應該先自己調整,在自己主動學習且能客觀看待身邊的人時,身邊的環境也將能更好,這不是無法實踐的理想,而是能一步一腳印開拓的現實
分析範圍:
「偵查中的不當報導,造成輿論公審」以及「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兩題一起分析。
利害關係人:
法官、檢察官、警察、媒體、案件當事人、司法院、法務部。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廣電三法
相關議題:
偵查不公開、社群媒體、社會集體心理、司法透明度、專業主義
分析結果:
「偵查中的不當報導,造成輿論公審」原本講的主要是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將外洩的資訊大肆報導,形成被告勢必有罪的情勢,讓無罪推定原則被架空。而在討論的過程中,參與者逐漸將討論範圍擴大到有人不當洩露或提供案件資訊給媒體的情形,行為人可能是法官、檢察官、調查局、警察、律師、當事人等等。
「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講的不僅限於偵查階段案件報導的問題,而涵蓋一切關於司法案件的錯誤或不當報導,而強調的面向不是有人將案件資訊外洩的問題,而是強調媒體報導本身的問題。
前一題討論的重點是案件相關人士不當的資訊散播行為,後一題討論的重點是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兩者雖然不同,但是都涉及了司法與媒體間之關係,所以這兩題放在一起分析。
成因
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
針對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可能的成因如下:
社會大眾狀況的部分
媒體對司法案件的不當報導其實涉及了社會集體心理的問題,當一個問題發生時,大眾希望有一個解決的方式出來解決這個異常現象,因此媒體呼應這種社會心理,將這個現象或這個犯罪者貼上「他者」的標籤,也就是不屬於我群、令人恐懼的事物。針對這樣的「他者」,媒體和大眾可能就會要求儘快隔離排除,恢復原先的社會秩序。社會大眾有妖魔化異常事件或人物的需求,媒體有創造收視率的需求,兩者相乘就產生惡性循環。
而隨著當代社會變遷,社會集體的焦慮感又更加升高。這是因為當代社會進入了資訊快速流動的時代,網路發達、手機隨時上網記錄各種突發事件、社群媒體興起。知識流動越來越快,人們越來越不知道該往哪裡去,看不到未來,因此這個世代是意義片段化、高焦慮、低安全感的時代。人們對於突發的重大事件會很渴望找到說法,找到說法好像就可以解釋了事情。要安頓焦慮,最好的方式就是妖魔化,標籤化,貼上「他者」的標籤,由此讓這個事情解決掉。媒體也預期到這個問題,因此需要大量的影像,而鄉民想要當英雄,需要刷存在感,種種需求構成這個可以刷存在感的場域。
此外,當代社會還出現了一個重大的變遷,就是專業主義受到質疑。專業主義指的就是一群人對特定領域掌握壟斷性的發言權。但是隨著民主化、資訊流動難以限制,以及專業人士數量膨脹,專業壟斷越來越難維持。過去以「專業」為神主牌阻擋一切的作法已經不可行。也就是說,面對媒體的不當報導,以及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誤解,法律專業人士必須積極溝通回應,否則無法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
社會大眾希望快速取得某個說明以解消不安,也不可能眼睛一閉把問題交給法律專業人士,這就容易促使媒體以速食的方式去作關於重大司法案件的報導,再搭配上社會大眾的媒體識讀能力不足,也不重視不當報導對當事人的傷害,就更使得媒體不當報導容易被廣為接納。
媒體生態的部分
隨著前面提到的社群媒體興起,例如部落格,臉書等等,現在影響民眾的媒體反而可能是大隻鄉民,或取得律師資格的小說家。社群媒體的興起會影響到傳統媒體(指制度性的傳統媒體,例如電視台、報紙,或指由老牌媒體人出身的獨立報導人,強調報導倫理、媒體自律等等價值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資源的瓜分,廣告收入轉入社群媒體。因此社群媒體雖然促成了知識生產的民主化,也壓縮到傳統媒體的空間,導致無法維持傳統媒體的專業,也越來越難以期待媒體自律。
較仔細地去看傳統媒體的狀況,就可以更了解為什麼它很難抗拒現實壓力,明知是不合理的東西卻仍去報導。傳統媒體的組織運作有它的邏輯,例如看KPI、流量、收視率等,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大家一窩蜂在報導的時候,如果它不去報,可能在市場上做不下去。像前陣子端媒體上面胡慕情寫曾文欽的文章,花很久時間調查,文章暴紅,點閱數50幾萬,打趴一堆媒體。可是如果是制度性的媒體,很難做到這樣的事情。甚至有些媒體在這種割喉戰中,刻意激起公憤、妖魔化當事人,蘋果是最聳動的,例如用王景玉翻白眼的照片塑造殺人魔的形象。部分媒體甚至會為了追求點閱數,由小編在新聞下面的留言區留言引導輿論的討論方向,或偽裝網友來引導討論。
官方欠缺立即澄清機制
在專業主義遭到質疑,法律專業人士必須積極溝通回應,否則無法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的社會變遷情勢下,官方對此情勢仍然欠缺認識,並沒有針對不當報導積極設置立即澄清機制。以目前基層檢察官的狀況來說,檢察官投入辦案,其實根本沒有多餘的心力針對案件好好作出澄清。而官方既有的新聞回應機制又容易讓人有說官話,並不是真的想跟社會大眾好好溝通的感覺。以致不當報導流傳,造成當事人或司法的傷害。
案件資訊遭人不當提供給媒體
雖然原本設題討論的是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在討論中被逐漸擴大為案件資訊遭相關人士不當提供給媒體的問題。不當提供包括應保密的資訊外洩,以及故意提供錯誤或扭曲的資訊,而行為人可能是法官、檢察官、律師、調查局、警察或當事人。案件相關人士不當提供案件資訊給媒體,可能的成因如下:
司法人員的問題
首先,警察、調查局調查員、檢察官、法官、律師,都可能有成名的需求。檢察官想升官,就會利用媒體曝光,讓自己的表現可以更被上級看到。有的法官退下來當律師前受訪,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以利接案。部分律師不當地接受採訪,也可能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吸引客戶。
再來,有些偵查單位害怕不提供案件資訊給媒體,會被媒體用報導來修理。因此也甘冒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提供偵查中應保密的資訊給媒體。
此外,對於不當外洩案件資訊一事,有些司法人員不太認為是什麼真正嚴重的事,特別是當被外洩的案件當事人被貼上妖魔化的標籤,或是外洩案件資訊被當成辦案手法的一環之時。搭配著經手案件的人眾多,難以確認洩密者是誰,官方針對案件資訊不當外洩的懲處機制就更相應失靈。
除了前面提到的共通問題之外,參與討論者也提到了不同偵查單位的制度性狀況,也構成了不當提供案件資訊給媒體的土壤。
警察生態
除了前面提供的共通問題之外,警察另外受有破案壓力以及績效制度的影響。有些警察也會透過造成媒體輿論、公審,去掩蓋偵查上的問題。早期警方權力更大時,這一套玩得更駕輕就熟,例如逼被告公開認罪之類的。
調查局生態
調查局的問題其實比警察的問題更嚴重,但卻較不受重視。調查局一樣有績效制度的問題,而它掛在法務部底下,但法務部又不太管,檢察官又難以節制調查局調查員,使得問題更形嚴重。
檢察官生態
檢察官除了前面提到的升官動機,有時候檢察官也會用輿論辦案,例如偵查不順利的話,就利用媒體塑造輿論讓他成為一個英雄,結果他本身不符合法定辦案程序的問題就被忽視了,或是透過討好輿論的方式造成媒體公審。
此外,目前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的結構,也使得檢察官的權限過大。目前台灣檢察官負有維護治安、控制犯罪之責,有各種調查權限,可以押人再找證據,也可以利用輿論來辦案。相較之下,被告及辯護人那邊則嚴重的資訊不足,而且要調查什麼也得透過檢察官。而如果刑事訴訟法改採完全的當事人主義,檢察官必須先蒐集證據到一定程度後押人直接起訴,如果證據不足亂放話,也會被律師當作訴訟上的攻防點。
當事人
部分有權勢的當事人,特別是政治人物,也可能透過買新聞的方式,來操縱輿論,以影響案件的進行。例如台南地院有某位議長賄選案,當案件發展對議長有利的時候就說政治清明,判決不利就說政治迫害、還我清白。
解法
關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要怎麼解決?
為什麼會有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因為採取偵查密行有利於偵查,也有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名譽。目前行車紀錄器、監視器、警方秘錄器,手機側錄影片等,很多都被新聞報導拿來使用,可能都涉及偵查不公開的範圍。警方拿到這些資料都是不能公開的,例如前陣子很紅的嘶吼姐,不能拿來當笑談。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偵查不公開原則本身是否要重構,也成了問題。以前我們假設媒體會配合,會尊重司法專業,但現在連媒體也自身難保。鄉民自己都側錄側拍,即便媒體不透露,輿論已經形成,媒體、鄉民已經定罪了,即使檢察官不公開,隔壁大樓側錄也可能滿天飛,尤其是高指標性的大案子。當代社會專業受質疑、透明性受到重視,司法機構應該思考偵查不公開的核心,以及怎麼更積極的去跟社會對話。而對話也不是指就全部公開,或是就出來講一句「偵查不公開,謝謝指教」,而是要說明現階段檢警所不知道的事、不確定還要查證的事,以及不能說的部分,這反而可能會讓外面的流言少一點。
雖然時代有所變遷,但是檢警在某個時點之前還是有保密義務,至於時點與範圍,則需要再討論。至於要怎麼促使檢警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可能的作法如下:
教育:告訴檢警為何違反偵查不公開會傷害司法及當事人。
檢察官的連坐處罰:不論是哪一個環節出問題,只要有人洩漏,檢察官一併連坐處分,這屬於行政處分上的連坐。不過這個作法有相當的爭議性。如果要採取的話,也必須賦予檢察官更大地節制偵查作為的權限,以符權責。
關於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的問題如何解決?
關於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的問題,有一部分是要進行媒體改革。媒體改革的可能作法如下:
教育:以前司改會跟媒改社有合作過,在17、8年前司改會做過針對新聞記者對法律有初步認識的營隊,希望他擔任司法與社會大眾轉譯的中介人,解釋司法原理,縮小司法與社會大眾質樸正義的落差。現在社群媒體興起,更沒辦法控制監督,教育就更形重要。 在報導下標示警語:這是學奧地利的,他們的傳統媒體,例如報紙社會新聞版,下面會有警語,像跟抽煙一樣,寫說關於上面的社會新聞,未經審判,不能認為他有罪,以判決為準。但因為台灣現在沒有出版審查,對於紙媒的規範比較少,一切靠媒體自律,但觀念上還是可以逐步潛移默化的。
透過法律規定來作資源重分配:這樣的作法在電視媒體比較有用,但是在報紙媒體可能就沒用了。因為紙媒在社群媒體興起之下,遭到非常嚴重的衝擊,幾乎都活不下去了。但是電視媒體仍有一定的閱聽眾。因此還有可能透過廣電三法規定的調整,讓有線電視費多一點進去節目製作費之中,以讓電視媒體有較多的資源製作優質節目。
關於媒體錯誤或不當報導問題的解決,另一部分則是司法必須與民眾進行主動溝通。這種溝通必須改變既有的官方作法:首先,要白話,用公共評論的寫法就好,不要用半文言的方式,不然又會讓外界亂解讀。再來,相對於片段式的不當報導,澄清必須要是脈絡式的說明。最後,要清楚說明界限。什麼事應該公開而什麼不能公開;什麼是目前已知的,而什麼是官方不知或待查證的。
另外,司法主動溝通也應納入更多的公眾參與。因為公眾參與司法轉譯,可以創造更多的溝通方式。例如找圖文不符或台灣吧合作動畫,做司法小教室,介紹甚麼叫無罪推定原則、理解司法的十個原則等這些重要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