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改革的意象與想像/蔡博方
蔡博方
從90年代後期以來,「司法改革」議題在台灣社會逐漸受到重視,似乎不再是個陌生的詞彙。直至2016年的今日,「司法改革」承載了許多社會期望(或懷疑),更再次證明「司法改革」已是勢在必行。既然很少人會認為現行的司法制度是完美無缺的、不可能都不需要改革的,那麼,或許有些值得思考的問題可能在這理所當然之間被悄悄地略過。例如:「司法公信力這麼低,所以不能不改革?」、「司法改革朗朗上口,司法不改革難以開口」、「到底是不能不改革才推動改革,還是因為有著重要關懷才必須持續推動改革?」這類的問題。
雖然這些問題乍看之下會以為是來攪亂的,但實際進行討論之後,或許也可以助於我們釐清:當我們講到司法改革的時候,我們心中連帶著浮現那些想像?而這些想像又如何有助於(或有礙於)我們對司法改革的認識?
很遺憾地,台灣社會對於司法制度的信任一直不是很高。從貫時性的觀點來看,司法制度長期被視為政治統治者的工具,從現代法律引進的日治時期到國治時期,從民主化時期到兩次政黨輪替,各種關於「司法公信力」的量性數據報告或者質性文字資料都沒有報過喜訊。台灣民眾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長期不足。從共時性的觀點來看,情況似乎也是好不到哪裡去。台灣社會相對於所謂的「歐美先進國家」來說,社會大眾普遍比較不信任司法制度與司法人員。其中可能有文化、宗教、教育等等諸多外部因素,也可能有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等的內部因素,一時之間無法詳細說明。總體而言,不會有太多的人認為台灣社會對於司法制度抱持著高度的信心。
乍看之下,「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改革」之間的關係好像很緊密。由於要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因此有必要積極推動司法改革,或者反過來,如果司法改革逐漸取得成果之後,應該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很遺憾的,兩者的關聯並不如表面上看到得那麼直接有關。背後的關鍵在於,一方面,兩者都是司法制度內在問題所造成的結果,不但彼此看似相關無法被認為具有因果關聯,更有明確的第三項「共因」存在;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大多是一種從社會大眾視角出發的感受,而「司法改革」則更像是從法律人的視角出發的感受,即使在指涉內涵上可能有所交集,兩者仍是不同視角所見的產物。
這樣看來,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為何在「司法公信力」長期低迷的情況下,台灣社會仍然漸漸認識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改革」之間好像也未必非得綁得這麼緊,兩者之間沒有必然關連。反過來說,「司法公信力」不高確實是大個問題,但是,「司法改革」好像也不是都只在回應這件事情。司法改革之所以重要且必要,似乎不全然是或者至少不立即是因為司法公信力低落。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司法改革在台灣社會到底是怎麼樣一個獨自存在的事情?從一個比較簡化的歷史回顧,我們可以看到三種不同時期的「司法改革」與其社會意象。
首先,1970年代以前的「司法改革」呈現一種「司法革新/發展」的意象,處於法律制度的「確立」與「改革」尚未清楚區分的年代。司法制度本身的規範上是否足夠、在實踐上是否有所落差,這類「法律現代化」的問題是「當時的司法改革」的主要議題。然而,司法制度如何脫離「黨化司法」、司法從業人員「門檻壟斷」的問題,也構成了當時社會大眾認為司法制度有必要「革新」的原因。不論如何,或許這些議題在當時的脈絡下,未必都以「司法改革」一詞來呈現。
接著,1980-90年代統治正當性出現危機、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的年代中,以「爭取司法獨立」或「抗拒政治介入司法」作為當時的「司法改革」最顯眼的標籤。對外,「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一百條」的廢除是關鍵的抗爭議題;對內,各種司法行政民主化的改革從基層檢察官與法官開始發酵。我們可以從「對外/對內」兩方面,各自看到「司法獨立」與「司法自治」的意象。一時間,這種「司法獨立/司法自治」的新形象,逐漸蓋過了前面「司法革新」的意象。
然後,從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開始,「司法改革」所呈現的意象又有了新的面貌,一種更多元並存卻又更難以理解的狀態。審、檢、辯、學四種司法工作者(其中也包含了「官方/民間」與「高層/基層」的差異),使得司法改革的路線與論述更為多元化,然而,這種多元化的狀況是否能夠回應社會大眾的期望與需求,不無疑問。過度狹窄的專業主義與本位主義可能只有一線之隔,而民眾被以多元化的方式代為發聲,似乎仍與「司法改革」的理想或宣稱相去甚遠。
這三種不盡相同的「司法改革」意象,各自有著自己的歷史舞台與社會脈絡。我們很難說哪一種已經完全消失,更不能相信它們各自所針對的問題已不復存在。在說清楚它們想要爭取甚麼之前,至少,對於它們「不想要」什麼或排斥抗拒著什麼,我們似乎認識得比較清楚一些。
司法改革的「革新/發展(或現代化)」所拒斥的是傳統的華人法律文化(不論是習慣或是固有法),它希望能夠以「現代法治」的進步形象來掃除司法制度中傳統、陳舊的狀態;司法改革的「獨立/自治」所拒斥的是威權政治或司法行政的影響,它希望能夠以「民主法治」的平等形象來去除於司法制度中獨斷、恣意的狀態;司法改革的「多元/專業」所拒斥的是單一立場的司法工作者的過份主導,它希望能夠以「相互制衡」進而「溝通對話」的方式來去除司法制度中長期的本位主義、專業主義的問題。然而,我們想要問的是:這些看似必須被鄙棄的東西,真的能夠完全地被清除掉嗎?台灣社會的三種司法改革有一天真的能夠去除傳統法律文化、去除與政治的關聯、去除專業主義的代言嗎?
從這樣的反問來看,答案好像不是很容易。或者,更沮喪地說,在我們還沒搞得很清楚「司法改革」要甚麼之前,似乎已經意識到「司法改革」也不太能那麼完全地拒斥它所不要的東西。從這個角度來看,三種不同的「司法改革」意象坐落於特定的歷史脈絡,卻又可以並存在一起。其中關鍵與其說是它們所追求的東西仍然尚未完成,不如說是它們所拒斥的東西一直從未被完全排除。身處於21世紀的當代台灣社會,即使在司法制度上已經有諸多「回不去了」的進展,我們似乎還是與傳統法律文化、與司法制度的內部或外部的政治力、與各種固守自身立場的法律專業人士並存在一起。
那麼,「司法改革」就因為這樣而「自始客觀不能」了嗎?也不盡然。
認識到司法改革在台灣可以具有這麼不同的形象,首先的作用就在於瞭解到:司法改革既然在過去可以有不同的樣貌,沒有理由在未來也只能有一種特定的方式。在這些差異性之中我們也同時認識到,其實並沒有太明顯的「不改革/要改革」的對立(甚至將此對立與「保守/進步」扯在一起)。衡諸過去的經驗,實際上「要改革」一直都佔據了主流意見,反倒是「不用改革」是難以說出口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既有的幾種司法改革意象上,再增添更多新想像?
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近年來的經驗為例,我們可以發現,除了直接與司法制度有關的事情(例如:個案救援、個案評鑑、特定司法制度改革)之外,民間司改會也為台灣社會對於「司法改革」增添了不少新的想像。舉例而言,今年開始的「全民司法改革運動」從蒐集問題、分析成因、找出解方的三階段,都採用了網路平台作為新的參與方式。這種嘗試的「新」不在於科技本身,而在透過科技輔助所帶出來一種新的資訊傳遞方式,有別於過去法律人習慣的溝通方式。一方面,透過網路介面收集問題,並且以「心智圖」的方式進行問題歸類,不同於法律人長期習慣的「爭點整理」。另一方面,在會議之前與之間的意見彙整,打破過去會議之前/之後「分別投書、隔空交戰」模式,會議期間以「各方代表、齊聚開會」模式。即使「全民司法改革運動」仍採用了過去的「選代表,來開會」模式,這些新的溝通模式可能帶來一種新的嘗試,有待持續觀察它所產生的作用。
除此之外,民間司改會近年來開始向下紮根,舉辦了各類「種子培力」的活動,積極地把司法改革的想法交給年輕世代的高中職學生(校園模擬法庭、暑期營隊)、大專生(實習計畫)、新進律師(律師交流培力)。這些活動初看之下與實際的司法改革並未直接關聯,而比較屬於法治教育的範疇,然而,它藉著跨越世代而跨越了「法律人/非法律人」那道長久以來堅固的界線。試想,吸引認同特定司法改革方向與理念的未來法律人成為法律工作者,未必比從既有的法律工作者中號召認同司法改革者,來得費時費力。一個實際的例子是,在「全民司法改革運動」的某階段會議之中,其中一份撰寫實證分析資料的志願者,竟是服務於地方法院刑事庭未滿三年之候補法官。或許,法律人新世代的內部認同感,可能成為一種跨越「審、檢、辯、學」立場固性的出路。相對於過去既有的三種司法改革意象,或者其他司法改革團體,爭取「年輕世代」的提前參與無疑是一種創新。
當然,這些嘗試或許會招來許多批評(例如:司法陽光網所引起的爭議),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民間司改會似乎正在積極地建構「第四種司法改革意象」。使用新媒體作為介面、帶進新世代的參與,對於其他社會團體並不是太新鮮的事情,但是,對於法律人群體卻是如此!或許在多年以後回顧起來,這些嘗試性的作法反而成為替台灣司法改革寫下新的一頁的關鍵轉折。認同民間司改會的實際作為與否是一件事,對於司法改革來說,不能忽視的是另一件事:如何在既有的想像上,為司法改革持續注入「新想像」。既然「過去」還沒完全過去,「未來」也不會真的都「尚未來到」。
從「司法改革」在台灣社會受到重視開始,就需要源源不絕的想像力,以作為持續地推動實際改革的動力。「想像力」並非全然「不實際」,有時候它的作用「比法律人所能想到的更為有力」。畢竟,任何長期缺乏想像力的司法改革(或改革者),本身可能就會立即成為被改革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