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覺得法院判決與社會脫節
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範圍:
- 徐偉群成因分析報告
- 0628全民司改運動第二階段籌備會議討論
- 0709評估會議討論
司法問題:
有些法律不正當,或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社會脫節,就會陷司法於不義。
網路意見:
@John_Lin
有些法律不正當,或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社會脫節,就會陷司法於不義,因此大法官對於釋憲案的處理,對於社會影響很大,不只影響釋憲案本身的當事人,也會惠及眾多類似遭遇的人,如果被聲請釋憲的法律很重要,特別是實務常用的法律,尤其是法官為當事人聲請釋憲時,更應該優先處理,大法官早一點完成釋憲,就早一點救大家脫離苦海。
分析範圍:
本題的全部範圍。
利害關係人:
民眾、法官、國會
相關法律:
法院組織法
相關議題:
判例制度
分析依據:
個人教學經驗、法律問題研究
分析結果:
原成因分析報告作成人徐偉群認為「有些法律不正當,或部分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社會脫節」,歸結起來可以理解為「民眾覺得法院所下的判決與社會大眾的期望不相符合」。但是關於這樣的看法,於7月9日評估會議中,與會者有不同看法。與會者指出,「有些法律不正當,或部分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社會脫節」,應該只是「民眾覺得法院所下的判決與社會大眾的期望不相符合」的成因之一。
如果回去看原本這個司法問題被網友John_Lin提出的脈絡:「有些法律不正當,或最高法院判例決議與社會脫節,就會陷司法於不義,因此大法官對於釋憲案的處理,對於社會影響很大,不只影響釋憲案本身的當事人,也會惠及眾多類似遭遇的人,如果被聲請釋憲的法律很重要,特別是實務常用的法律,尤其是法官為當事人聲請釋憲時,更應該優先處理,大法官早一點完成釋憲,就早一點救大家脫離苦海。」會發現徐偉群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在詮釋上確實超越原本網友提問的範圍。因此如果去看分析報告的內容,確實有如同7月9日評估會議與會者指出的情形。
但由於徐偉群詮釋後的司法問題仍包含原本的網友提問所認為要處理的問題,因此仍以徐偉群提出的架構來分析本題,也就是為什麼「民眾覺得法院所下的判決與社會大眾的期望不相符合」。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可粗分為以下幾點:
民眾的狀況
對於司法案件的掌握不精確:
民眾平常的時間精力有限,加上司法相關的文書如:新聞稿、判決書等閱讀不易,所以對於案情或判決的掌握並不精準。而公民理性討論的文化並不足夠,社會缺乏清楚易懂的正確資訊來促進討論,而使得對於司法問題討論過於簡化、有限。如果能引導民眾在充分資訊的情況下進行對話,其實民眾的想法可能就會開始調整變化。再來,民眾獲得資訊的主要管道—媒體也會影響對案件掌握的精確程度,因此媒體的斷章取義,甚至刻意操作都會是問題之原因。
對法律規則及形成理由不清楚:
法律相關問題本來就有一定的專業門檻,再加上公民教育在法律面向的耕耘不足,民眾在缺乏詢問管道的情況下,便容易不理解法律背後的形成理由等。而無論是公民討論的文化不精緻,以及媒體報導缺乏教育意義等,都無法提供給人民一個良好的了解法律規則及形成之管道。
民眾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本身的價值觀不一致:
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民眾法律情感和法律本身的價值觀可能不一致,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權的要求,民眾不一定接受。更進一步的,這還涉及民眾的世界觀,例如,國際間有廢死潮流,但是多數台灣民眾仍然贊同死刑;民眾對於國際人權公約陌生,而且覺得與自己無關。另外,有時候國家也會刻意操作、強化這類民眾情感,例如在重大政治事件發生時,用執行死刑來移轉焦點。
法律本身有問題:
法律本身有時真的有疑問或缺漏,這涉及兩方向的問題,第一是立法品質不佳。有與會者舉「肇事逃逸罪」來說明有問題的立法。如果你騎車在路上,有人從後面撞你,你受了一點非常輕微的擦傷,對方也是,是一公分乘以一公分的瘀青。人家從後面撞你所以你都沒有過失,雙方都覺得沒什麼。你剛好有什麼事情急著要離開,結果你一離開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佳龍立委把它改成致人於死或重傷逃逸者,這比較明確,如果重傷或死亡你不能逃要留下來,但是經過朝野協商,法務部意見加進來,就變成致人死傷逃逸。社會上很多人覺得肇事逃逸很可惡,但實務上有很多是非常輕微的。
第二是違憲審查機制的不足。7月9日評估會議中,一位與會的檢察官說,目前法官適用法律認為法律違憲,可以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檢察官在適用法律時,也會覺得某些法律違憲卻不能聲請釋憲,這是有問題的。
法官的狀況
法官所依據的有判例、見解有問題:
法官判決所依據的判例、固有的法律見解可能是有問題的。「判例」就是最高法院法官們開會從最高法院裁判中選出一些裁判,並擷取其中關於法律解釋的部分,作為各級法院作判決時遵循的依據。7月9日評估會議中,一位與會的法官認為,這是台灣獨創的制度,讓最高法院取得比立法者還要高的位階。因為判例是從判決中挑出幾段話,甚至還可以改文字變成一個像法律的東西,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家都不知道事實是甚麼,也套用那個要件,變成台灣另外一部法律,判例是法官心中的憲法。
這位與會的法官並舉攜帶兇器竊盜罪的判例,說明為何判例可能是有問題的。在判例中指出,只要是客觀上足以殺傷人的器械,就是兇器。因此竊盜時,不必考行為人的主觀,只要他帶著類似像刀的器械,就構成攜帶兇器竊盜罪,刑度會加重。但是我們都知道偷香蕉一定要拿鐮刀才能割下香蕉,偷一串香蕉大不了判20天,但如果帶鐮刀就變成凶器,不管主觀上是不是有行兇的意思,就要判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他是累犯的話你還要關七個月。實務上還有偷竹筍帶竹筍鏟判七個月,去許願池挖銅板判7個月,這樣的法律每個人都用那麼自然,但這個判出去民眾根本無法接受。
判例或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有問題,在目前的大法官解釋實務中,原則上是不能聲請釋憲的。台灣可以釋憲的對象,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來說,其實只有法律、命令。後來大法官自己作出解釋,放寬了人民可以針對最終審法院適用的判例、最高法院決議(當存有不同法律見解時,最高法院內部可能召開會議,決定要採哪種法律見解)聲請釋憲,但法官仍不行。大法官們認為,如果法官本於自己對憲法的確信,本來就可以不適用有違憲之虞的判例。至於法律見解違憲的問題,則至今仍然不得聲請釋憲。
與會的法官表示,雖然依法如果判例或是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有問題,法官是不一定要遵守的,但實際上的審級制度、法官的管考以及司法文化,讓這件事變得很困難。這位與會的法官說,以前他在當候補法官的時候就攜帶兇器竊盜罪的案件,如果無法證明被告有行兇的意思,他都判這不叫凶器。結果檢察官就一直上訴,高等法院就一直撤銷。甚至撤銷到最後,高等法院在判決裡寫,原審法院猶固執己見,反過來變得是他固執己見。不理會判例除了會讓自己的判決被上級審撤銷,如果是還沒有取得實任資格的法官,他甚至還會可能因此成績不及格不能當法官。
另外,既有的司法倫理文化,也阻礙下級審法官去挑戰有問題的判例或最高法院法律見解。這位與會的法官也以自身經歷為例說明。他提到自己曾經參加一個最高法院出身的大法官退休的研討會,這位大法官在致詞的時候說他一輩子最榮耀的事情,是當最高法院法官的時候,他寫的判決被挑選了四十幾則作為判例。這位與會的法官表示,他那時候真的恍然大悟,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被當成判例是很榮耀的,現在有小法官說這個判例根本不對,甚至去聲請判例違憲,背後就是不尊重司法倫理的文化。
法官傾向於選擇可以減少自己工作量的法律見解:
法官的工作狀態,若判決或決議有諸多解釋可能時,法官傾向於選擇減少工作負擔的法律見解,這正是法官本位的例子。
法官的判斷與生活經驗不符:
有些法官的判斷是依據他在學校教育、法官養成教育、司法文化或沿流的司法慣例來作成的,但這些可能跟一般生活經驗有所落差。例如:刑法221強制性交罪,之前法官會以被害人沒有激烈抵抗為由,而認為沒有構成強制性交。可是在強暴案的現場,有些被害人可能因為害怕而不反抗,但不反抗不代表他的性的自主意志沒有受到壓制。
法官論述語言上的限制:
由於法官必須依據法律進行審判,但是現行的法律或實務見解可能是有問題的,個別法官不見得認同,卻仍然必須使用這些法律概念來進行論理。例如如法官不願意動用死刑,但現行關於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用的是「教化可能性」,所以法官必須用被告可教化作為說詞,包藏其他他不願意動用死刑的真正理由,可是這樣進行論理時就會顯得理由可笑,例如用被告國小成績優良之類的理由,說被告有教化可能性,這就容易讓人民無法接受。
法官想透過判決讓被告仍有教化可能的情況得到理解,卻不能成功,其背後原因是,司法程序本身缺乏修復功能,來處理被告與社會斷裂的關係。
法官的價值觀和常民的法律情感不一致:
法官的判斷關鍵與民眾所注重內容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頂新案法官判無罪,是因為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堅持程序正當性與證據法則;而民眾重視的是判決之結果,顯示雙方對於法律的價值觀不一致。
司法包庇權勢者或偏頗:
部分法官有階級意識,造成有些判決有包庇權勢者的情形,容易造成特權問題。例如:趙滕雄行賄葉世文案,前者付錢免入監,後者卻判刑21年。
法院欠缺與民眾有效溝通的機制
法院應該更積極主動地與人民溝通,例如把判決理由告訴人民,趁機會做法治教育等,但目前的法院缺乏與民眾溝通的機制,也有溝通不夠用心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