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養成出了問題

報告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資料範圍:

  • 賴瑩真成因分析報告。
  • 0614全民司改運動第二階段籌備會議討論。
  • 黃致豪成因分析報告中關於「素人」與「專業」間溝通的探討。
  • 高涌誠與曾柏文口述成因分析記錄中關於專業主義受質疑的探討。
  • 李艾倫口述成因分析記錄中關於法律人只看到案件沒有看到人的討論。

司法問題

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

台灣目前的法律系學生絕大多數以通過國家考試為主要目標,而法學教育也是對應著國考的科目來發展。法學教育難以培養出對司法有自己想法,並且願意為在司法中受苦的人們努力的法律人。

網路意見

@DDDKKK:

我不贊同這樣的意見。司法官要有社會歷練,關於這點我是贊同,但是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所增列的【律師執照+三年專職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個人表示極度不贊同,因為既然要求司法官來源要廣納人才,那又何必先侷限需有三年專職法律工作經驗,難道我不能當三年服務業或是當三年水電之後,因為對法律有興趣而報考司法官考試嗎?先要求【有三年專職『法律實務』工作經驗】,這就代表司法官的來源還是從象牙塔裡面去找人,我個人比較贊成【幾年工作經驗(不限職別行業)皆可報考】,如此才可以廣納人才,做到司法官能體諒人民所感,因為他們跟我們一樣的出身,更加能夠了解基層人民的想法。

分析範圍:

除了實務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外,「法律人」應尚包含法律系老師、學者甚至法律系所的學生等等。但是因為社會上對於法律系老師、學者等人了解不深,亦與一般人在司法上無接觸機會或利害關係,因此在此忽略不談,僅將「法律人」限縮在實務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範圍裡。

利害關係人:

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系學生、法律系老師、民眾

相關法律: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相關議題:

司法官、律師職前訓練;學士後法律系

分析結果:

「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這個命題本身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是全稱命題,只要找出一個例外就能推翻,而其實有一些法律人確實是有理想性的,並非只會考試。因此這個問題本身需要被重新詮釋。

這個問題背後涉及的可能是「理想的法律人到底是什麼」的問題,因為正是理想與現實的落差,引發了「法學教育怎麼會培養出這樣子的法律人?」的想法。

理想的法律人

社會對法律人的期待

理想的法律人為何,勢必要探討到社會對於法律人的期待。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探討的就是,所謂「法律人」所指的對象包括哪些?因為除了實務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外,還包含法律系老師、學者等等。但是因為社會上對於法律系老師、學者等人了解不深,也與一般人在司法上無接觸機會或利害關係,因此在此忽略不談,僅將「法律人」限縮在實務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範圍裡。

再來應思考的是,「只會考試」的反面解讀,就是「不會○○、不會□□」的法律人,所以目前台灣社會對於法律人的期許,除了「只會考試」以外,還有什麼呢?

以民眾的角度來看,民眾對法律人的期許,首先是專業度。再來是希望法律人在處理案件時,能有更多的社會經驗與同理心,能夠確實理解案情脈絡、當事人的處境、案件背後的成因,與社會現實面的種種考量,而有更多人性化的思考。例如法官不了解求職困難,對已經背負卡債的人問,一個月只賺三萬二你為什麼不找一個更好的工作?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欠缺人性化思考的情形。

但是,不是民眾對法律人的任何期許都是合理的。有些期許其實是相當民粹,甚至違反人權及法治原則。例如認為「被告某甲殺人裝瘋騙過法官無責免死,台灣的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或「法官罔顧證據,魏應充一審竟無罪!台灣的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又或者「被告某乙殺人竟有律師辯護免死?台灣的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

專業既受重視又受質疑時代的法律人自我期許

相較於過去,法律是受到很高的重視。以前人說情理法,法是不得不才做為最後的判斷,可是現在法律人當總統,以法最基礎的道德來治理國家是被認為很好的事情,所有人都期待法來判斷所有事情。這使得法律專業在現在是受到重視的。這樣的情形讓法律以及法律人變都得很驕傲。

而與此同時,在民主化以及社群媒體興起的時代,專業人士已經無法不受監督地獨佔特定領域的發言權了。專業人士的各種看法與行為可能會受到一般民眾的批評與質疑,甚至一些被民眾認為不當的看法與行為,還會被放在社群媒體中廣為流傳。這些批評與質疑可能妥當也可能不妥當,但是這就是現狀。

簡而言之,現在是法律專業既受重視又受質疑的時代,針對這樣的情形,法律人可能需要一些自我期許上的調整。

努力與民眾溝通並反思自身不足

在涉及到這些民粹式的期許時,法律人已經不能以自己才是專業,民眾什麼都不懂當作擋箭牌,這種回答已經沒辦法獲得民眾的信賴了。然而這也不是說法律人就應該按照民粹式的期許行事。在專業遭到質疑的當代社會,專業人士要獲得民眾信賴,應該要做的是努力與民眾溝通,在溝通的過程中既努力讓民眾理解法律專業的考量為何,也反省自身有何不足,以及需要改進之處。

對專業中的權力關係進行反思

在專業既受重視又受質疑的時代,對專業中的權力關係進行反思,也成為重視的課題。正是因為法律與法律人享有相當的權力,而這種權力已經不能視為理所當然了,因此法律人對法律專業中的權力關係欠缺反思的問題,也就更形重要。這呈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法律及法律人客觀中立的假象,欠缺質疑

    法律的立法本身就有立場,法律人本身也有立場,但是這些都被包裝成客觀中立。像是一個臥軌的事件今天怎麼被看待,殺人事件、死刑怎麼被看待,每一分鐘都在做選擇,但是這些選擇都被隱藏起來。看不到立場,有時是因為這個立場屬於主流意見,不會被質疑。另外,法官在體制上也被要求要保持客觀性,即使法官有立場,也要假裝自己沒有立場很客觀。

    法律人對法釋義學的操作,容易出現假中立客觀的情形,這需要特別留心注意。簡單來說,法釋義學指的就是,解釋某個既有的法律規定應該如何適用於個案。法釋義學的操作,並不只是邏輯的套用,它其實涉及了一整套帶有約定俗成意涵的法律解釋體系,以及在這個體系中可能的遊戲、操作空間。掌握了法律解釋體系的約定俗成及操作空間,也就掌握了法律這種權力工具,而這正是法律專業所在。

    法釋義學的操作,基本上是從給定的法律規範出發,但是為什麼要從這些給定的規範出發,甚至是對這些規範本身進行深刻的質疑或反思,其實相當程度超出了法釋義學本身。法學教育中比較有機會反省規範本身存在意義的,是人權相關的課程,但可惜的是,有時人權本身也被視為一種權威、一種給定的更高規範,而不會去更深刻地對於人權相關論述進行反思。偏偏各種法釋義學的操作,往往與操作者的欲望或隱含的世界觀、價值選擇相關,而這些欲望、世界觀、價值選擇在法釋義學的討論中,往往不容易直接成為被檢視的主題。由此法釋義學操作也就容易隱藏起特定立場其實是處於權力結構上的優勢,而不必去解釋為何特定的立場就應該被選擇與維持。

    如果法律的解釋適用會強烈地影響人們的權利、影響人們的生活,那對於為什麼這樣操作,而不那樣操作,其實需要進行深刻地反省。現狀本身就是特定權力結構的產物,可能需要被改變。

  2. 對於操作專業語言時所隱含的權力關係,欠缺認識。

    法律專業語言涉及到整套概念體系。要掌握一個概念,其實是需要知道這個概念和哪些其他概念有關以及有別。當熟悉於這些概念體系時,就會將它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知識背景,很自然的會用一個法律概念去解釋另一個法律概念。在此情形下,法律人忽略了對於這整套體系不熟悉的民眾,很可能是聽不懂他在說什麼的。這樣的情況可能會出現在法官、檢察官、律師與當事人溝通的過程中。

    而這樣的溝通困難隱含著權力關係。當遇到溝通困難時,自許為法律專業人士者,不見得認為自己有責任要改變自己的說話方式,而把問題歸咎為「民眾就是很盧」、「民眾什麼都不懂、都亂告、法庭上都亂講話」等等。但是其實換個角度想,民眾其實是沒辦法使用法律人懂的語言進行溝通,而這樣的不利益很大部分要由民眾來承擔。因為當民眾被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很盧、亂告、亂講話時,法律專業人士可以中止溝通,於是民眾很可能就得不到法律協助、輸了官司。事後民眾去投訴司法不公,也不會被理會,因為確實從法律上來看,民眾是沒有道理的。

    這樣的情形也可能是法律人被認為欠缺對民眾的同理心的相關因素。而可惜的是,在目前的法律人養成中,著重的仍是如何與社群內的專業人士溝通,而非如何與民眾溝通。

  3. 對於法律專業社群中的權威文化,欠缺反省。

    專業主義的弊病,不僅出現在忽視與民眾溝通,也出現在法律專業社群內部,此即專業社會中的權威文化。在專業主義中,會設置一些成為專業人士的門檻來劃分社群,通過這個門檻取得了特定身份之後,你開始可以基於這個特定身份作一些其他人不能做的事,這種「能與不能」本身就容易被操作為權威文化中差別對待的正當性來源。在學校中,有許許多多的同學因為國考而焦慮,覺得自己沒有考上國考法律系就是白唸了,人生就失去了重要的價值,這種狀況甚至會延長至畢業後那段準備國考的期間。這種焦慮其實就是法律專業社群權威文化的一種延伸,而這種焦慮是有真實來源的,因為確實,法律系學生有沒有通過律師考試,會被不同的看待與對待。這種專業社群的權威文化,窄化了人對於自身未來的想像,也窄化了人們彼此平等對待與相互尊重的可能。

法律人養成的問題

相應於前面所提的社會期許就可以發現分析的範圍不能只停留在大學法學教育,因為問題不會只限於大學法學教育,而必須拉到整個法律人養成的過程出了什麼問題。從法律人養成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面向來談:

學校不教實務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

現有的大學法學教育是學者教育,而不是實務工作者的培訓。課程內容不僅缺少實作培訓,老師教的學說也常常與社會脫節。學校所學的根本無法應付實務工作的需求。而目前的國考也都沒有實務技能之檢核,從通過國考到能熟悉實務,往往還有遙遠的路。

這樣的問題在職前訓練資源相對不足的律師界來說,問題更形嚴重。律師職前訓練期間非常短暫,且訓練經費亦非常拮据,致使訓練品質無法提升,影響律師執業的品質。

關於學校不教實務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一事要怎麼解決,涉及大學法學教育到底應該走學者教育還是實務工作者培訓路線。到底要怎麼作,仍待討論。但提到如果法學教育仍要維持學者教育,就容易出現學說與實務脫節的問題,此時從學生到實務工作者的銜接培訓,就非常重要。

人性化思考的不足:

目前的大學法學教育欠缺法律人人格養成的相關課程,學生缺少對於人權正義、社會價值等面向的思考能力。在大學法學教育實作培訓不足的情形,學生也少有機會接觸到各種當事人,並在老師的指導下認識當事人不能只被化約為「案件」,而應該更加全面地將他視為活在社會中、有各種故事的「人」來看待。

而目前的法曹考選又僅以考試取才,對學生來說重要的是準備考試,而不是去了解社會以及社會中人們的生活。而在通過國考後,人性化思考的培養,也只能靠各個法律人的境遇與反思。特別是法官檢察官在進入官方體系後,生活封閉而且案件壓力大,人性化思考的培養往往更加困難。

不過話說回來,人性化思考的培養,放在大學法學教育之後,有太晚之嫌。它其實應該算是基本公民教育的一部分,是每個人都需要要培養的思考方式。

思辨能力的不足:

如果法律人思辨能力不足的話,在面對民眾質疑時,就難以反省自己到底應該要照著民意做,還是堅持自己的看法,也難以反思專業中的權力關係。

關於思辨能力不足一事,不能只認為是大學法學教育的問題,是台灣基礎的公民教育不足的問題。台灣整體的教育都不夠重視思辨能力的培養,教出來的只是順民。在法國替哲學會考,或美國的寫作課訓練,都會去要求區辨事實跟意見,他們從小就開始教導孩子要提出自己的論述,如何進行邏輯思辨。但台灣的教育不重視這些,我們學到的是在哪些場合裡面我們應該要做什麼事,我們才不會被批判,不能說真話。真話往往只有在家裡才能說,不然就會被主流的人或是有權威的人攻擊。

更糟糕的是司法官訓練所還採取軍事化管理及僵化式的訓練,將司法官變成完全接受規則,完全接受制度的運作,造成這些未來的檢察官、法官們完全服膺於體制運作而沒有思考能力。將來在審判實務上,也更容易臣服上級的見解,而不去思考這見解是否過時,是否合於時代潮流,欠缺反省批判的精神。

人性化思考不足以及思辨能力不足,其實都應該拉到更前面的基本公民教育不足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教育上面我們怎樣讓人先學好做一個完整的人,所謂完整的人是包括看到具體人的處境與差異、能思考能採取行動去改變結構、能夠對倫理進行思辨,這些基礎都做好後才開始作專業分工的角色,進入工具性的訓練。

更前提的問題:誰可以成為法律人?

在7月2日的評估會議中,有與會者提到,其實法學教育只照顧他們四年加上後面一些職業訓練,可是我們應該要去看,之前到底誰被身邊的人鼓勵去讀法律系?這裡有階級屬性的問題,而這其實已經決定很多事情了,那四年可以改變的已經不是很多。很多法律人也鼓勵自己的下一代繼續讀法律,在此可能有專業的行業自我再製的情形,而這可能已經在一開始就決定了法律人看待事物的方式。為什麼法律人被認為看不到困苦民眾的生活實況、為什麼推崇主流價值而不加反省,都可能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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