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指債務人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雙方所提出之證據,來判斷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債務人如向法院提起此訴訟,需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依照訴訟標的價額來計算,也就是依照債務人所主張不存在的債權金額來計算。
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之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