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小人物 VS 大憲法

羅秉成(弘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新竹律師公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新竹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少了活生生的案例,死板板的法律了無意義。

司法上的案例並不光是法律實現的結果,個案與規範間的關係也不單是「涵攝」、「適用」的問題,其間毋寧是一種交互影響,逡巡於「應然」與「實然」之間的相互激盪。法律的強制性固然使個案無所逃避其影響,但透過個案司法操作的過程而發現法律的缺陷不足,再回過頭來促使法律修正或調整制度,正是法律不斷演化的軌跡之一。尤其是具有「指標性」的個案一旦成為「判例」,對社會觀念及法律制度所帶來的衝擊影響深遠。

不過「偉大」的案例通常不盡然是什麼偉大的人物所造就,反而是起於市井小民不屈於法律的抗爭。憑著一股「不信公理喚不回」的傻勁,打破砂鍋問到底。所幸「法不阿貴,繩不繞曲」,在本書所挑選的釋憲案例,大法官對這些小人物的訴求,莊嚴以對,慎重其事,給個「說法」,平亭曲直。

德文 Rechtssprechung 通常譯為「判決」的意思,但字面上是由「法律」(Rechts)與「說話」(Sprechung)兩個字組合而成,可以理解成法院的判決是透過法官將法律的意思給說出來。人民因發生權利紛爭而循法律途徑謀求救濟,不就是向法官討個「說法」以杜爭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能成其大的不在於「理論上」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規範,而是任何一個升斗小民或販夫走卒「實際上」都能受到憲法的庇蔭保護。在憲法保護弱者的基礎上,國家於建構社會、經濟或法律制度要能不時的呼應憲法的指示與需求,才足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美名。當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賦予救濟的管道與機會,除可尋求法院訴訟救濟外,並可經由聲請憲法解釋的管道獲得憲法保護。

這本書所選取的十則釋憲案例,都是在訴訟救濟已窮的情形下,仍然不能甘服,而聲請大法官「給個說法」。這些憲法故事的主角,有夾在兩岸婚姻左右為難的老兵(釋字第二四二號);有為了追求自由卻踏上死亡之旅的反共義士(釋字第二六三號);有為子女監護權力爭到底的勇敢母親(釋字第三六五號);有為宗教的信仰奉獻而不斷以身試法的教徒(釋字第四九◯號);有捍衛新聞自由而無畏權貴的記者(釋字第四◯七號);有不服被逐出校園的大學生(釋字第三八二號);還有再平凡不過的小人物(釋字第三九九、五三五號),甚至是流氓(釋字第三八四號)。這些故事刻劃我們庶民憲法生動而近乎人情的一面,社會最底層的聲音仍然能撼動高高在上的司法高層不得不加以正視。

這十則憲法解釋也恰好很平均地探討若干平等與自由的人權問題,諸如生存權(釋字第二六三號馬曉濱案)、人格權(釋字第三九九號黃志嘉案)、言論自由(釋字第五◯九號商業周刊案)、宗教自由(釋字第四九◯號耶和華見証人案)、兩性平等(釋字第三六五號)、人身自由(釋字第五三五號)。這些聲請釋憲案例,有得有失,但即便是未獲大法官認同的違憲主張,仍然發人省思。其中釋字第二六三號馬曉濱案,儘管大法官並未宣示當時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中唯一死刑的規定違憲,但已相當程度引發國內又一波廢止死刑制度的深度討論,這篇故事的作者洞見了「少數族群因為台灣社會的結構性問題淪為邊緣人,歧視與不平等的枷鎖如影隨形,累積了憤怒與痛苦最終產生毀滅性的結果」,從這個角度反省法律的嚴苛有其深層的黑暗。就像馬曉濱遺書所言「理想的自由,沒想到事實卻是這麼黑暗……自由奪走我與唐龍性命」。

回頭想想,這十則憲法故事中的小人物,何其勇敢,敢於挑戰神聖的法律權威,敢於抵抗龐大的國家機器,是什麼力量讓他們義無反顧,堅持到底?答案除了知識與信仰之外,恐怕是他們驚人的「意志」。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獲得大法官垂青加以解釋的比例並不高,通常在抵達大法官的門前,已經打過一場又一場傷痕累累的訴訟敗仗,竟然還有餘力向大法官扣門,如果不是執著於「求理」的意志支撐著,尋常人早已精神崩潰。有幾則聲請釋憲成功的案例,不但為自己找到平反的機會,而且澤及大眾。例如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促使檢肅流氓條例修正,釋字第三六五號影響兩性平權法制極深,而最近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已迫使行政機關不得不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條例因應。這些個案所產生的漣漪效應相當程度為司法挹注一股改革的動力。

這本書的起意也要歸功於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案裏的主人翁—李榮富,他半夜遊走街頭,突遇警察臨檢要求查看証件,脫口而出:「走路不用帶証件!」這是一位僅有小學學歷的精神分裂病患者「理直氣壯」的回答,當然這種一般人看來的魯莽衝動也為他帶來了災難,所幸他還有一個也才國中畢業卻具有令人難以置信的毅力的弟弟—李榮龍,「就是不甘心」哥哥被欺負而爭執到底,這件釋憲案的義務律師張炳煌頗有所感的指出:「你不覺得這種事就是小人物才能做到嗎?」。

司法皇后頭冠上的珍珠,不也就是這些砂粒般的小人物所淬鍊串成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