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混,我就讓你有當不完的兵!」這是老兵常常用以「威脅」菜鳥的話。話雖如此,多數役男還是能順利服完兩年兵役,重回社會過著正常老百姓的生活。然而,曾經有一群人,為了宗教信仰的堅持,真的體會到什麼叫做「當不完的兵」。

曾經,有這麼一群人

今年四十歲的吳宗賢,從小就是虔誠的「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的信徒。基於反對任何軍事相關活動的宗教信仰,他拒服兵役,也因此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二十五歲時,吳宗賢首次接到國防部入營徵召,他並未逃避,還是如期報到。到了營中,他向長官表示,因為宗教信仰的因素,無法接受軍事戰鬥訓練;結果,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起訴,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一般人只要服兩年兵役,吳宗賢卻因拒服兵役換來八年徒刑。這樣的刑期,原本已可達到兵役法中的「禁役」條件(八十九年一月修正前兵役法規定:曾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也就是說,吳宗賢可以用這八年的青春換取免服兵役的「恩典」。但由於他先後兩次因總統就任而獲減刑,民國八十年服刑期滿時,實際執行徒刑為三年九個月又二十天。減刑的結果,竟導致他無法達到禁役的標準,必須再度面臨軍隊的徵召(舊兵役施行法規定:實際執行期間不滿四年者將免除禁役)。\1\</sup>

出獄一年多以後,吳宗賢又接到兵役徵召令。這次他選擇不報到,但也同樣遭到起訴,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惡夢還沒結束,八十五年他又接到回役令…。

同樣情節一再上演。換成一般人,大可硬著頭皮服完兩年兵役,從此擺脫兵役徵召的糾纏;但究竟是什麼樣的力量,讓吳宗賢寧可與兵役制度對抗,作出相同的選擇?

類似的遭遇,同樣發生在台南邱照安的兩個兒子身上。年輕時曾擔任憲兵的邱先生,退伍後開始接觸耶和華見證人教派,並成為虔誠的教徒;他的三個兒子也都陸續成為該教的一員。

原本因擁有相同宗教信仰而更親密的一家人,卻因為良心信仰被迫分離。在兒子陸續達到役齡後,邱先生眼睜睜地看著他們,一個個因拒絕從事戰鬥性訓練而面臨監禁的命運。

先是大兒子邱啟豪於八十四年被判處七年徒刑入獄,兩年後,二兒子邱啟傑也因同樣理由被判七年。如果後來法律沒有改變,邱先生的么兒也將因役齡來到,遭遇相同的命運。

活在人間煉獄中的上帝子民

一八七◯年代在美國賓州創立的「耶和華見證人」,崇尚和平、拒絕從事戰鬥行為的信仰早已廣為人知。一九三◯和一九四◯年代時,該宗教曾受到部分國家的禁絕,拒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也屢遭刑罰的懲戒。

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納粹政府甚至將「在良心上根本拒服兵役者」關入強制收容所,並屢處以死刑或重度有期徒刑。直到二次大戰後,西方各國基於對良心信仰自由的保障,才紛紛於憲法或法律中承認基於良心信仰可拒服兵役的權利。

該宗教於六◯年代傳入台灣,至今全國至少有四千六百名左右的耶和華見證人傳道人(不包括參加聚會,但尚未加入該教派的人)。基於對聖經中和平、反戰的堅定信仰,這些人從良心上根本不願接觸任何與戰鬥相關的事物。

「聖經明確指示,為了要讓世界恢復和平,就必須不要有人學習戰事。如果世界能有這樣的景象,不是每個人都嚮往的嗎?」教徒黃嘉明滿懷熱忱地說出心中的想法。

耶和華見證人「守望台聖經書社台灣分社」的傳道人錢祖勤表示,早從日據時代就耳聞有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拒絕接受各種軍事訓練而遭判刑入獄。幾十年來,許多當事人都默默承受軍法或司法的審判及懲罰,依該社確實掌握的資料顯示,從民國六十年到八十九年近三十年的時間,大約有八十多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而遭逢牢獄之災。

中華民國憲法雖載明「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但憲法也同樣明文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多年來政府相關單位或司法機關始終未深入探討,當這兩項價值牴觸時應如何解決。因此,這將近九十位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就在這種法律「灰色地帶」中,長年為堅持良心信仰而入獄。

更荒謬的是,當一般罪犯刑期服滿後即可瀟灑揮別監所時(只要他們不再重蹈覆轍),這些因崇尚和平、反對戰爭的信仰而入獄的人,卻必須一再「回籠」。

曾經有位屢次被判入獄的耶和華見證人在刑滿出獄時,聽到同監所的「大哥」對他說了聲「再見」。這短短兩個字,不但隱藏了台灣社會對因信仰而拒服兵役者根深蒂固的蔑視,也一針見血地道出相關法律的殘酷不仁。

只要他們還未達到除役年齡(四十五歲),這些刑滿出獄的見證人仍會不斷收到「回役」的通知。只要他們良心信仰的初衷未變,抗命、起訴、審判、被判入監的情節就會一再上演。換句話說,在十八歲到四十五歲這段人生最精華的時期,這些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多半是在監牢中度過。

「我也很想知道為何耶和華容許這些事發生,但在知道之前,我只知道我必須一直忍耐,」兩度入獄的耶和華見證人陳建化曾在獄中寫給家人的信裡這麼說。

「耶和華一直都與我同在,雖然我不知祂所謂的時間表是什麼時間,但很多事我都盡量以平常心看待,就會好過一點,」他這麼安慰自己和家人。「我天天都為這些事情禱告,我真想去傳道、聚會和工作──這些,都是我一直嚮往的。」

面對兒子因信仰聖經的和平教誨而先後兩次入獄,陳建化的父親陳清益曾感慨地說:「我覺得他在獄中對社會和國家都沒有機會做出貢獻。建化很希望能儘早得到自由,並能以不違背他良心的方式服務社會大眾。」

這樣的要求,過份嗎?

大法官的「宗教信仰」

幾年來,邱照安為了兒子的事四處奔走,也曾向國防部、監察院等相關政府機關陳情,尋求解決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問題的方法,但都徒然無功。

就在一切似乎無解的時候,吳宗賢和邱照安透過一位記者,認識了在大學教授憲法的李念祖律師。在李律師及同事務所律師的協助下,他們和其他耶和華見證人弟兄開始了一場爭取憲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艱苦歷程。

在李念祖看來,強制因信仰而拒服兵役的役男服役並加以懲罰的法律,已明顯牴觸憲法的「宗教自由」和「比例原則」精神。首先,宗教信仰為憲法明文保障的自由之一,強迫見證人役男服役,難道沒有侵害他們的信仰自由、良心自由?其次,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為拒服兵役而一再陷入「審判→入獄→徵召回役→再審判→再入獄」的惡夢,難道未牴觸「一事不二罰」的精神?

再者,相關法律對「禁役」的定義並不明確。當時「兵役法」明定:曾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而「兵役施行法」則規定實際執行期間不滿四年者必須免除禁役。問題是,雖然這兩項法律對所謂的「實際執行期間」是指「連續」執行,或者可「累計」計算,都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的運作與國防部的解釋卻傾向必須連續執行四年以上,才符合禁役的條件。

實際上,許多拒服兵役遭判刑的耶和華見證人都曾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累計刑期也已超過四年,卻仍無法終生禁役。不少人為了達到「禁役」,甚至會在審理時要求法官「判重一點」,而部分法官也的確會「法外施恩」,一次判處他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諷刺的是,在服刑過程中,有人因為總統上任減刑,有人則因表現良好而獲假釋,以致最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多半不滿四年。

縱使他們之後進出監所好幾次,累計刑期也超過四年,仍無法跳脫被徵召回役的惡夢。這樣的模糊地帶實在有賴大法官會議作出明確的認定。此外,耶和華見證人信徒還希望大法官會議回應一點:即縱使他們無法以宗教信仰的理由免除對國家社會應盡的義務,是否能以其他「非戰鬥性服務」替代既存的兵役訓練呢?

等待司法伸張正義的過程是極緩慢的。首先這些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必須等到軍法或司法機關「確定裁判」後,也就是確定無上訴或覆判的機會後,才能提出釋憲聲請。民國八十六年八月獲得確定判決的吳宗賢首先提出聲請釋憲案,次年邱照安的兩個兒子和其他四位信徒亦提出一聲請案,隨後陳建化、李東榮等人也陸續提出釋憲聲請。

在大法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作出憲法解釋之前的這段時間,實行「替代役」已是政府既定的政策之一,實施的時間表也愈來愈明確。此外,大法官王和雄也在這段期間內撰寫了一篇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論文,文中對憲法保障信仰自由的精神多所闡述。

當時情勢發展似乎對這些見證人提出的聲請釋憲案十分有利。信心滿滿的李念祖律師以為,即使大法官會議最後的結論仍視兵役法不違憲,也會對於拒服兵役重複科刑的問題有所糾正。然而,釋憲的結果卻讓他驚訝到「眼珠子都快掉下來了」!

「我們當時的底線是:只要大法官能明確指出實際執行刑期可以累計,就能幫助這些人脫離苦海了,」李律師說。「以當時的情勢而言,一切似乎就要水到渠成,我們也充滿了希望。但是(釋憲)結果一出來,我驚訝到眼珠子簡直要掉出來。」

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中,以十三比二的票數差距,裁定兵役法和兵役施行法有關役男服兵役義務及禁役的規定並不違憲。釋憲文雖肯定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將此自由分為「內在信仰」自由和「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解釋文指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而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換句話說,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兩項自由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但宗教行為與結社之自由,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的約束。因此,宗教信仰者對其應負的國家基本責任與義務,不得因其信仰而免除。

在當時兵役法規定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男子有服兵役義務的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這是「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的規定,屬於立法政策之考量,而非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也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效果。因此,相關條文和憲法並無牴觸。

此外,當時兵役施行法規定: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禁役者若實際執行徒刑不滿四年,免除禁役。大法官會議認為,依法被免除禁役者,如果還在適役年齡,則服兵役的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因此,若再度違反兵役法規定,仍應依法論處,這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的問題。

簡言之,見證人前述兵役義務違反宗教自由、重複處罰等論點都被大法官會議否決。唯一可供慰藉的是,投下反對票的王和雄與劉鐵錚兩位大法官在他們的不同意見書中,對耶和華見證人因良心信仰而屢次入獄的處境都多所體恤。

最重要的一點,兩位大法官都認為,儘管宗教信仰者不得因此免除其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但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信仰的精神,國家必須選擇以損害最小的方式來解決,例如是否有利用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能性。

而事後的發展也證明,「替代役」的實施,的確在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信仰自由和應盡義務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解除這些因良心反對戰爭的役男可能面臨的苦難掙扎。

另一扇窗

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後,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們雖然失望,但絲毫不放棄希望。相較於其他釋憲聲請失敗的例子,此案後來的發展顯然圓滿許多。

有鑑於「替代役」制度施行在即,為避免過渡期間又有耶和華見證人役男因拒服兵役而受遭判刑,國防部在八十八年五月底就以專案延後徵召四、五十位耶和華見證人役男,待新制實行後,再讓他們服替代役。

釋憲案出爐時,尚有二十四位耶和華見證人因堅持良心信仰在軍監服刑,還有三位正接受法院的審理。服刑的二十四位中,有十六位刑期都在一、二年 之間。等到他們出獄後,仍會收到兵役徵召令,然後面臨相同的掙扎過程。

在釋憲案公布後的四個月裡,一方面當時國防部已將替代役實施條例送交立法院審理,朝野也有共識迅速賦予替代役實施的基礎法源。另一方面,簡錫帮、江綺雯等委員也提出兵役法及兵役施行法的修正案,將原本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禁役規定改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禁役,並將「實際執行時間」由四年改為三年,且採累計計算。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立法院三讀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兵役施行法修正案,確認尚未服役的耶和華見證人得轉服替代役,並且讓當時服刑中的耶和華見證人得以在累計服刑三年後不必再面臨一而再、再而三的兵役徵召。

這兩項新法及修法於八十九年二月正式由總統公布施行。當時原本二十四位服刑中的耶和華見證人中,已有八位陸續刑滿出獄。其餘的十六人中,有六人服刑累計已超過三年,而十人於四月受國防部核定未來「服刑期滿後」可轉服替代役。但美中不足的是,這些人同樣都必須先「服滿刑期」才能獲禁役或轉服替代役。

國防部當時表示,他們可讓這些人將來刑滿出獄後,終生不必再接受傳統兵役召集,而服刑累計未滿三年者出獄後可服替代役。但問題是,儘管立法機關已認可因宗教信仰因素拒服兵役的權利—也就是說,這樣的行為已無「可罰性」—但這些尚在服刑中的人還是得先硬著頭皮服滿刑期。

在歐洲國家過去修法或立法讓宗教良心犯改服社會役的過程中,往往會特別加入部分條款,詳細規定如何解決修法時正在獄中服刑良心犯的困境。以義大利為例,該國社會役法特別規定,一旦良心犯申請服社會役獲准,他們因拒服兵役而被判處的刑期就將豁免。然而,在台灣修法過程中,這類特別條款並未出現。

當時雖然部分學者、立法委員對此缺陷提出嚴厲批評,但國防部強調,他們的權限只能管到禁役和轉服替代役的部分,至於免除刑罰的部分他們也無能為力。不過,儘管對出獄深懷期待,這些在牢中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和他們的家屬並不怨天尤人,至少與過去相較,他們認為未來的路已經平順許多了。

「至少,他們將來可做些更有意義的事,為國家社會盡一分力。不是在獄中虛度光陰,」當時兩個兒子都仍在獄中的邱照安說。

隨著有人陸續出獄,到了八月只剩下八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仍在獄中服刑。儘管多數耶和華見證人役男的問題都已獲得解決,但這八位的情況在當時仍無解套之計。毫不放棄希望的耶和華見證人和李念祖律師開始轉向尋求總統特赦的契機。

在提出特赦案的八位聲請人中,三位服刑的時間都已超過新修正兵役法禁役標準(即服刑滿三年)。其中葉鍇瑋之前曾兩度遭判刑一年六個月,本可累計達到修正後兵役法三年禁役的標準,但卻因他在獄中表現良好,獲提前二十四天出獄,所以未能累計服刑三年。立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通過新法前,葉鍇瑋又因拒服兵役三度遭到起訴,正等待第三次判決的確定結果。新法通過後,葉鍇瑋在六月又被判刑一年六月入獄。

另外,駱文義和黃嘉明服刑時間也都已經超過三年,卻仍需完成當初判處的刑期。另一聲請人謝凱祥則是在八十七年因拒服兵役被判七年有期徒刑,預計要等到九十四年十二月才能出獄。其餘的四位被判處徒刑都在一年到一年四個月之間。

李念祖律師和陳長文、葉慶文律師在特赦聲請書中,強調「良心拒服兵役權」已經獲得立法者承認的事實,並指出:耶和華見證人雖是社會中的少數,但國家對宗教良心犯的保障,不應亞於其他任何人權議題。

聲請書表示,藉著服刑的過程,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們已經清楚證明他們是因為宗教良心上的決定而拒服兵役。此外,立法院也已經修法增設替代役,讓他們得以透過不違背良心信仰的方式盡其義務。李律師等人強調,特赦耶和華見證人不但不會引發任何法律爭議,反而是符合人權之最佳選擇。

特赦聲請於八十九年八月提出後,陳水扁總統特地於同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發布特赦令,讓十三位假釋在外的耶和華見證人,以及尚在服刑中的六位從此脫離苦海,結束兵役與牢獄的惡夢。

回首來時路

陳建化:若不是有鑽石般的決心…

葉鍇瑋:從不後悔,但渴望自由…

生長在高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家庭的陳建化從小就開始接觸聖經。建化的父母從他四歲時開始學習聖經,並常以聖經中的教義教導他和小他三歲的弟弟。建化的父親說,除了在家中的管教外,他們也常會帶著建化和弟弟參加基督徒聖經聚會,甚至帶著他們向鄰居、朋友及不認識的人傳道。不少人看到建化才四、五歲的年紀,就對聖經有如此濃厚的興趣感到好奇,也都會稱讚他的懂事、乖巧。十二歲時建化正式受浸為耶和華見證人。

陳建化的父親說,透過這些傳道的經驗,兒子逐漸體會到世界上還有很多人需要被關懷、被照顧,於是他從小就很懂得關心別人,並且把握機會幫助別人。生長在這樣的環境下,建化相信聖經中所說的和樂家園是有可能成真的。

他說,聖經告訴人們「這個世界總有一天會成為一個美麗樂園,所有愛好公義的人都會在此過著健康、快樂的生活。」「當人與人之間會互相尊重,彼此表現愛心的精神瀰漫整個社會,和平就會充滿人間。」

建化常對父親說,他渴望生活在那樣「充滿愛心和平的新世界」。而在那樣的世界中,人們是不需互相征戰、攻擊的。而在達到那樣的境界前,人們必須「放棄一切戰鬥性的活動」。

國中畢業後,建化沒有繼續升學,但學習了美髮、油漆、木工等謀生技術,以便照料自己生活所需。同時他也投入更多時間向人們傳授聖經的觀念。但接到兵單後,建化平靜的生活就面臨了相當大的轉變。

實際上,當建化在軍隊中因抗命而被關禁閉時,部分長官對他抱以相當同情的態度,並努力勸他改變立場以免遭到起訴。有位長官還告訴建化,見到他為信仰而屢遭懲處,他感到相當「於心不忍」。但建化總是堅定地表示,即使受到多次「不公平」、「不自由」的對待,他的立場依舊不會改變。

「沒有人喜歡受苦,但若是為義受苦,心中卻是充滿喜樂的,」建化說。「媽媽常問我,我這麼做值得嗎?我總是回答—為了耶和華,就算死也甘願、值得。」

失去自由的建化始終相信,這是耶和華磨練他成為一個有用之人的過程。他更相信,「耶和華不會忘記我所受的苦,未來祂必定會指引我一條路」。他說,如果不是因為對耶和華有著「鑽石般」的信心,他就不會如此有勇氣面對一切了。

建化的父母皆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因此,即使他們心中捨不得孩子受苦,也能體諒他的決定。但如果父母不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就可能會因此發生家庭革命。六十五年次的黃嘉明從國中開始接觸耶和華見證人教派,並於高中畢業後受浸。嘉明的父母自己另有信仰的宗教,但起初仍給予他信仰其他宗教的空間。只是,當嘉明接到兵單,並告訴父親他報到後不打算穿軍服,父母即為他將受軍法審判感到十分憂心,強烈反對他的決定,甚至向有關單位陳情,要求調查該教派。最後嘉明仍堅持其信仰,先後三次入獄服刑。

更令人感慨的是,部分耶和華見證人家庭中,甚至有連續兩代都因拒服兵役而先後身陷囹圄。高智成家裡,從祖父那一代開始就都是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他的父親就曾因拒服兵役而兩度被判入獄。等到高智成到達役齡,曾經飽受牢獄之災的父親又得眼睜睜看著兒子面對相同的折磨,命運的安排令他感慨萬千。

六十五年次的葉鍇瑋是台南永康人,三歲時,他的母親成為耶和華見證人傳道人,此後他就常跟著母親四處傳教,到了十歲他也正式受浸。高職建築科畢業後,他參與了耶和華見證人新教堂的建設,並希望成為全職的傳道人。

鍇瑋說,打從他八歲開始,就有心理準備將來有一天會因為拒服兵役而入獄,因此當他二十歲接到徵召令,心中已有「從容就義」的準備。沒有例外地,八十五年及八十六年間,鍇偉兩度遭軍方以抗命罪起訴,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事實上,軍中不少長官對拒穿軍服的耶和華見證人都抱以同情的態度,他們也不樂見這些人為了信仰屢遭審處。因此,當部隊遇到耶和華見證人役男拒穿軍服的案件,多半不會立即移送法辦,而是先由長官勸導,甚至請親友動之以情。如果耶和華見證人役男仍堅持其信仰,部隊才會送軍法審判。

當時二十四歲的鍇瑋已經三度入獄,但失去自由的痛苦完全沒有動搖他對信仰的堅持。如前所述,在拒服兵役而遭判刑的耶和華見證人中,鍇瑋的情況相當特殊(因表現良好獲假釋而無法達到禁役標準,且於兵役法修正後又遭判刑),而他的際遇也令許多人感嘆、同情。

「我從不後悔我所做的決定,」他說。「聖經表明,人為了叫良心對得起上帝,若遭遇令人難過的事,那也是可喜的。」

在獄中的時間,鍇瑋仍把握機會研讀聖經,並且向接觸到的長官、受刑人傳道。鍇瑋表示,很多人對聖經都有良好反應,有些人甚至認真改變自己的行為,這都是讓他十分欣慰的事。

「當然,我還是渴望自由。除了每次訴訟時我努力爭取宗教自由外,我更持續祈求耶和華的指引。雖然在任何環境下,我都願意作祂的見證人,但我更希望能自由地擴大對祂的服務,」為信仰服刑超過三年以上的鍇瑋道出內心對自由的渴望。

上帝果然沒有遺棄這些為信仰受難的人。八十九年總統頒佈特赦令,鍇瑋和其他弟兄們終於得以重獲自由。隨著立院通過修法、總統特赦令頒布後,這些少數公民的信仰自由終獲肯定,年輕一輩的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從此也不必再為信仰自由而犧牲人身自由。

擁抱和平的權利

「耶和華見證人」的信徒相信上帝耶和華是全能的,而聖經是他們一切行為的準則、圭臬。生活中任何與聖經教誨牴觸者,他們都堅持選擇遵循聖經的旨意。由於聖經中有多處諭令指示應對戰爭嚴守中立,不參與戰事相關的行為、訓練,因此耶和華見證人打從心底排拒一切與戰爭有關的事物。對他們而言,軍隊、軍服、武器都是為殺人而存在,也是他們亟欲遠離的事物。

「守望台聖經書社台灣分社」的傳道人錢祖勤表示,該教派對信徒的行為並沒有一定的規範標準,一切都由教徒本著自己對聖經的理解與信仰決定自己的行為處事標準,而反對戰爭幾乎是每位教徒從聖經中領悟到的原則。

如前文所述,過去不少國家對良心反對戰爭的人士都有壓抑、迫害的歷史。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已有部分國家在法律或憲法中明文保障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二次大戰後,由於戰爭帶來的傷害歷歷在目,理性的戰爭、追求和平的意識逐漸高漲,有更多國家開始對反對戰爭的信仰自由也給予正面的肯定,並予明文保障。\2\</sup>

荷蘭是全世界第一個在憲法中承認良心兵役拒絕權的國家,一九二二年在該國憲法中規定「基於重大良心不安的理由而免除兵役的條件由法律定之」。隨後英國、美國也於一次大戰後逐漸承認基於良心信仰拒服兵役的自由。德國、加拿大、奧地利、法國等國家則都是在二次大戰後開始承認良心兵役拒絕權。

根據統計,台灣基於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者幾乎清一色都是屬於耶和華見證人教派。儘管該教派信徒為信仰入獄的情況存在已久(自日據時代即開始),但多年來這個問題始終未受重視。除了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以外,外界知曉或關心的程度相當低。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包括其他宗教並無拒服兵役的問題、兩岸長期對峙、無國際壓力等。\3\</sup>

台灣每年大約有十多萬役男接受徵召入伍,而耶和華見證人每年僅約十多人入伍,佔整體役男人數比例相當低。因此,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的問題始終被視為「少數人」的信仰問題,也一直無法成為大眾關心討論的公共議題。況且,耶和華見證人信徒行事都相當低調,面對不合理的牢獄之災,他們多半消極承受,或僅是低調陳情。過去更有不少人還會請求法院重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希望藉此換取拒服兵役的機會。

另一方面,由於台灣特殊的外交情勢,多年來未見其他國家就此人權議題向台灣施壓。但以歐洲的情況為例,一九六七年時歐洲會議即通過一項決議,要求與會各國儘速實施社會役或其他替代方案,解決良心拒絕兵役者的問題。這項決議對當時歐洲尚未承認良心拒服兵役權的國家形成不小的壓力,義大利即因此於一九七二年立法承認良心拒服兵役權。此外,一九九三年歐洲會議通過決議要求希臘儘速釋放四百多位在監服刑的良心犯役男,也是國際施壓的例子。

難得,立法和行政走在司法之前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出爐後,即遭致各方學者專家的批評,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黃昭元甚至以「信上帝者下監獄」為標題撰文嚴厲批評這號解釋\4\</sup>。實際上,王和雄和劉鐵錚兩位大法官在他們的不同意見書中也對四九◯號解釋多所批判,內容包括了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瑕疵。

在程序上,大法官會議先前曾以「程序不符」駁回其中一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的釋憲聲請,理由是他「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由於該見證人當初並未上訴,因此判決於一審即確定)。對此,學者和劉鐵錚大法官都提出強烈的批評,認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案件程序要件雖規定必須是「確定終局裁判」才能受理,但並未規定必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即不一定要終審確定才能提出聲請釋憲。劉大法官和其他學者之所以針對這點提出批判,主要是因為此例一開,未來人民提出釋憲聲請的權利恐將遭到限縮,這顯然是開人權倒車的作法。

此外,在實體上,學者們提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的見解,指責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對「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漠視。德國聯邦法院認為,行為人一再拒服兵役、社會役之徵召行為,是基於永遠存在的良心決定,那麼該行為就是「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

劉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感慨地表示:「若與強盜、殺人等惡性重大反罪相較,聲請人(見證人)面臨的處境,益發悲涼!蓋殺人者,若僥倖僅受無期徒刑之判決,少則十五年多至二十年即可假釋出獄。反觀本件聲請人,本性純良,僅因堅持宗教信仰,追求良心自由,前已因同一行為遭到多次處罰,後又以未符合兵役法禁役要件,而需將寶貴青春歲月虛擲於囹圄之中,該法所致之殘酷結果,莫此為甚,吾人豈可視而不見。」

但儘管如各界嚴厲批評釋字第四九◯號解釋,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們仍秉持著平靜理性的心態持續循正常管道爭取他們的權利。也許是上帝的安排,也許是因為他們案件的特殊性,這些見證人比其他聲請釋憲失敗的人多了一份幸運——雖然遲來了些。在立法與行政的配合下,不但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個人的苦難得以終止,台灣良心信仰權保障的發展史也終於記下了圓滿的一筆。

一路陪伴這些耶和華見證人走過這些奮鬥過程的李念祖律師就指出:「這是少數立法和行政部門走在司法之前的案例。」

不過,儘管多次痛陳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的「謬誤」,李律師仍對大法官釋憲保障人民權益的功能寄予厚望。畢竟,這仍是人民爭取權益的最後管道。

「至少,排山倒海的批評可讓大法官有所反省,下一次釋憲時,或許就有不同的結果了,」他樂觀地說。如果這是社會人權保障進展的必要之痛,我們期待「下一次」真的會有不同的結果。


註釋

A 相關法律條文:修正前兵役法第一條、第五條,兵役施行法第五十九條。

B 參考新編世界憲法大全,1996年5月出版,中華民國國大秘書處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代替勤務。

  西班牙憲法第三十條:法律規定西班牙人之兵役義務,並以適當保護手段,規定良知譴責(良心上反對戰爭)及其他免除義務兵役之理由,在適當情況下得以社會服務代替之。

  葡萄牙憲法第四十一條:基於良知原因而拒服兵役之權利,應依法予以保障。

  奧地利憲法第九條:奧地利男性有服兵役之義務;以良心理由拒絕服兵役之義務,並因之而免除者,需服替代勞務,詳細辦法由法律定之。

C 參考黃武彰,「論我國良心兵役拒絕問題」,國防管理學術暨實務研討會論文集,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D 黃昭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期,頁30-45,200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