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六年間,台灣開放到大陸探親,海峽兩岸開始交流後,一齣齣悲喜劇陸續上演,其中最富戲劇性、並引發社會和法學界高度關注的,莫過於在兩岸重婚的鄧元貞案。

籍貫福建的鄧元貞,畢業於福建警官訓練所,在民國二十九年對日抗戰期間,於福建省龍巖縣小池鄉和馬來西亞華僑陳鸞香結婚,喜宴由鄉長王杰擔任證婚人,主婚人則是陳鸞香的哥哥陳祖齡,陳祖齡還記得當時婚禮辦得風風光光,席開四十餘桌、賓主盡歡。

鄧元貞和陳鸞香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家庭生活平實而和樂,當時張牙舞爪的日本軍閥雖企圖吞併中國,不過由於福建並非國民政府和日本軍閥的重要交戰之地,因此鄧家似也未受過多不堪的兵燹之苦。一家人本以為可就此平淡地共度一生,沒想到日寇戰敗後,在國民政府一連串錯誤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政策下,不數年共軍席捲全大陸。

當毛澤東在天安門高呼「中國人民站起來」之際,數百萬不願接受共產統治的人民,趕緊利用各種方式撤離大陸。這些黎民百姓,絕大部分在沒有更好的選擇下,紛紛追隨國民政府避遷來台,鄧元貞也是當年來台軍民之一。

從福建經香港輾轉來台的鄧元貞,在國民政府宣傳下,本以為很快就能反攻大陸,回福建老家和妻兒團聚,不料年復一年,返鄉之路依然杳然無望。鄧元貞心想大陸的家人恐怕已遭不測,遂斷了破鏡重圓的念頭,準備在台灣重新建立家庭。

民國四十八年間,在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上班的鄧元貞,於朋友介紹下認識了來自南投草屯的台灣姑娘吳秀琴,徵得吳秀琴父母同意後,隔年迎娶吳秀琴入門,並在省府所在地的中興新村中興堂宴請親朋好友,席開十二桌。

國民政府來台初期,民生凋蔽、人民生活普遍困頓,鄧元貞先後任職青果合作社、彰化銀行和華南銀行,但由於他只是一般公務員,待遇相當微薄,此時孩子又一個個地出生,造成收入不豐的鄧家相當大的經濟負擔,還好吳秀琴具有傳統中國女性勤儉持家的美德,加上鄧元貞又無不良嗜好,小倆口日子雖過得清苦,但總算把三個兒子拉拔長大。

吳秀琴回憶當時夫妻共患難的情景,仍不免語多欷噓,她說當時最怕孩子生病,只要小孩子稍微不舒服,就讓她徹夜難眠,另外,先生的薪水又不是很多,自己辛辛苦苦的持家,心中只有一個念頭,就是為了家庭的幸福和兒子的將來要堅持下去,因此多少的辛酸和苦處也只能往肚子裡吞,數十年的歲月就在煎熬中慢慢度過。

在兩岸阻隔的日子裡,鄧元貞的台灣家庭過得平實而有希望,可是遺留大陸的妻兒呢?過的又是怎樣的日子?

台灣太太與大陸元配

根據陳鸞香在台委任律師侯秀霞的說法,鄧元貞離家赴台後,陳鸞香即未再嫁,並獨立將兩人所生子女撫養成人,其間飽受辛酸與折磨,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時期,本應由鄧元貞承受的各種清算和鬥爭,全部由陳鸞香承受下來,侯秀霞說,陳鸞香堅苦卓絕守著活寡,就是心中還有一絲希望,等待闊別已久的丈夫歸來。

陳鸞香在七十七年底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從鄧元貞經港到台後,她在內地所受的委屈和批鬥,不是自由地區人民所能想像。

隔著台灣海峽的兩個家庭,各自的女主人都對未來抱著希望,可是當她們發現自己魂牽夢繫的丈夫,在一水之隔的對岸還有家庭和妻兒時,又會擦出什麼火花呢?

吳秀琴得知鄧元貞在大陸還有妻兒時非常驚詫,「幾乎魂飛到天外」;吳秀琴回憶她和鄧元貞論及婚嫁時,「就很在意鄧元貞在大陸是不是有太太」,吳秀琴說,「那時鄧元貞表示自己未娶妻,親友們也發現鄧元貞身分證配偶欄是空白」,吳秀琴才答應這門親事。

只是沒想到,事情的發展卻出乎吳秀琴預料,鄧元貞不但在大陸另有妻兒,後來大陸元配陳鸞香還跨海請律師和吳秀琴打起撤銷婚姻官司,司法機關甚至一度三審定讞,判決吳秀琴和鄧元貞的婚姻無效,讓鄧、吳二人的婚姻幾乎「毀於一旦」。

吳秀琴在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呈交監察院的陳情書上說,十八年前海峽兩岸尚未開放交流時,有天先生突然告訴她,說以前在福建老家有一陳姓婦人(即陳鸞香),和他育有子女,現在透過國外傳來訊息,全家三人都還健在,不過生活相當艱苦,希望吳秀琴能寄錢去接濟她們。吳秀琴瞭解這場兩岸婚姻畢竟是大時代的悲劇,並非本性忠厚善良的鄧元貞刻意要欺騙她,何況台灣有類似情形的婦女也大有人在。

她在傷心、難過之餘,認為「事實既然已是如此,譴責他也是於事無益」,因此同意寄款接濟陳鸞香;心胸寬大的吳秀琴認為,「對一個不幸身陷大陸的人施予同情和憐憫,也是一般婦女善良的本性」;於是從六十八年起,鄧元貞和吳秀琴每年大約寄一千美元,由陳鸞香在海外的妹妹代為轉交。

鄧元貞和吳秀琴本以為藉由經濟資助,能改善陳鸞香的生活,讓她在大陸的日子過得好一點,可是後續發展卻出乎二人的預料。七十二年間,陳鸞香的妹妹代陳鸞香申請移民加拿大獲准,陳鸞香過境香港後,任憑親人怎麼勸說,就是不願意搭機到加拿大,鄧元貞知道後,趕到香港和妻兒會面。

在吳秀琴方面,她覺得人生不滿百年,自己那時已做了祖母,也替陳鸞香慶幸在大陸受苦多年,終得以逃離虎穴。吳秀琴認為鄧元貞到香港見陳鸞香一面「也是人之常情」,沒有阻攔的理由,所以也就同意鄧元貞去香港。

好心的吳秀琴,絕對沒料到鄧元貞這趟香港行,卻成了陳鸞香跨海興訟的導火線。

積怨引爆,跨海興訟

沒想到鄧元貞匆匆趕到香港後,陳鸞香一看到鄧元貞「有如仇人,對其手打腳踢」;對此,陳鸞香則說當時鄧元貞曾允諾替她在港購屋,及按月寄錢貼補家用,還同意替她申請到台灣定居團圓,沒想到他返台後一切都變卦了。

吳秀琴則反駁說,鄧元貞返台後,他們從七十三年起,按月寄三千元港幣給陳鸞香作生活費,另外,還在七十五年七月間,於新竹買了一戶公寓,準備讓陳鸞香在香港住滿五年後,作為她來台灣定居的落腳處。至於房子買在新竹的原因,則是因為陳鸞香的哥哥也住在新竹,可就近照顧。只是鄧元貞和吳秀琴此時絕對想不到,他們雖如此的用心和貼心,一場兩岸矚目、以他們為主角的訟累,即將上演。

七十五年八月三日,當鄧家為新竹的房子付了頭期款後的第三日,鄧元貞和吳秀琴突然接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傳票,二人拆開法院公文封一看,赫然發現陳鸞香跨海提起撤銷婚姻訴訟,理由是鄧元貞和吳秀琴在台「重婚」。

陳鸞香聲稱,她選擇對簿公堂的目的,只是希望鄧元貞澄清,她才是明媒正娶的妻子。陳鸞香還說,鄧元貞曾答應要「購屋寄錢」,可是一直沒有履行承諾;陳鸞香表示,她曾一再寫信追問鄧元貞何時履行承諾,可是鄧元貞回信痛罵她不明大義,並強調早已在台結婚,具有合法夫妻身分;為了挽回聲譽及向後代子孫交待,陳鸞香於是提出訴訟。

陳鸞香的妹妹陳翔年表示,鄧元貞獲悉其姐要打婚姻官司後,曾託人致電給在香港的兒子,願給三萬元平息此事,不過遭到拒絕。

現年八十四歲的鄧元貞,回憶起陳鸞香近乎「玉石俱焚」的法律手段,雖已事隔十六年,仍感到相當遺憾;對陳鸞香的激烈作法,雖頗能理解和同情,不過他認為陳鸞香的哥哥等親友已長居自由世界多年,應能瞭解其在台婚姻是時勢所趨,並非刻意獨享齊人之福,但是他們卻不能勸阻陳鸞香不要打官司,這點讓鄧元貞非常不能諒解。

既然息訴止爭無望,這場兩岸三地的婚姻官司,看來已勢不可免。

一場兩難式的法律審判

根據大法官戴東雄整理的資料顯示,一審時,鄧元貞主張從未與陳鸞香結婚,強調二人當初只是同居關係,還說現在興訟的陳鸞香,未必就是「當初和他同居的陳鸞香」。這個說法想必會使陳鸞香傷心欲絕。法官並未採納他的說法。二審時,鄧元貞再度強調從未承認和陳鸞香有婚姻關係,還說自己來台後,雖在申報戶籍時,將陳鸞香「誤植」為配偶,不過四十五年間「發現錯誤」後,隨及「依法更正」,鄧元貞說當時陳祖齡是他的戶長,如果他刻意規避和陳鸞香的婚姻關係,陳祖齡豈會隱忍不語。

當然,鄧元貞這樣的說法,又再度難逃敗訴的命運。

三審時,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鄧元貞在二十九年農曆十一月二十九日與陳鸞香結婚,並請客四十多桌,有照片為證,此外,陳鸞香、陳祖齡和陳翔年還提出鄧元貞親筆信函,上面寫著「共匪禍國殃民,致使我們遭受妻離子散之苦」,以及「在迫不得已情形下,只有再做結婚打算,這是時代悲劇」等字眼。 最高法院同時認為,陳鸞香的父親陳鳳洲去世時,鄧元貞曾以女婿身分協辦喪事,並有訃聞為證,顯見鄧元貞之訴並無理由,因此全案宣告終結,鄧元貞敗訴確定。

不過鄧元貞並不甘心,仍然執意翻案,他在再審之訴的理由中,乾脆稱暫居香港的陳鸞香「是中共派去的女匪幹,目的是要進行統戰工作,破壞鄧元貞在台灣的家庭倫理」。

鄧元貞直呼自己的元配是「女匪幹」,顯然希望藉由兩岸對立情勢,訴諸政治語言,以達勝訴目的。官司打到這種地步,鄧、陳兩家可說已經撕破臉,因此即使司法機關不承認鄧元貞在台灣的後婚姻,鄧元貞和陳鸞香的婚姻也已覆水難收了。

當然,上述主張是不可能被最高法院接納的,因此鄧元貞依舊獲判敗訴。

接與不接,律師面臨兩難

幫鄧元貞撰寫釋憲聲請書的李念祖律師,是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以關心人權議題、擅長憲法訴訟而在律師界享有聲譽;李念祖表示第一次聽到鄧元貞這個案子,是在大法官馬漢寶過生日時,「馬老師提到這個案子的特別處」,李念祖覺得對法律人來說,這是個值得討論、且有挑戰性的案子。

雖然有律師朋友持不同的看法,李念祖還是認為這個案子的憲法問題相當特別。

李念祖本以為鄧元貞案對他來說,充其量只是多如牛毛的法律見解爭議之一,沒想到後來發展卻出乎他的預料,自己竟然因緣際會地成為幫這個案子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義務律師。

對李念祖當時願意幫忙打憲法官司,雖已事隔十五年,鄧元貞仍相當感激;回憶當年情景時,仍覺歷歷在目:當他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被最高法院判決在台婚姻無效,後來提起再審之訴又遭駁回,已經三代同堂的他,歷經三審法院,花了一大筆訴訟費,到處找人幫忙,官司仍無法反敗為勝,心中一肚子苦水卻投訴無門,這時中國人權協會突然派人和他聯絡,問有無需要協助,鄧元貞正愁沒人伸出援手幫他翻案,自是滿口答應。於是中國人權協會開始尋覓願意義務替鄧元貞聲請釋憲的合適人選,當時台灣專研憲法官司的律師屈指可數,因此李念祖自然成為中國人權協會「鎖定的目標」。

李念祖表示,當時他認為本案有很大的教育意義,是貼近社會人情、影響深遠的憲法和民法爭議問題,因此二話不說,同意接下這個案子,並和曾任立委的好友姚立明著手研究案情,「連釋憲聲請書也寫了好幾份」。

依李念祖的分析,他認為從人情面來說,如拆散台灣婚姻,已在台三代同堂的鄧元貞之後代恐將面臨繼承、遺產等法律問題,如鄧元貞不顧法院的在台婚姻無效判決,堅持和台灣太太吳秀琴在一起,甚至還會有妨害家庭的刑事責任問題。

可是從陳鸞香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原已作出前婚姻確實存在的判決,對四十年來堅持不婚不嫁的陳鸞香來說,等於是還給她一個公道,因此,如單從依法律層面考量,李念祖認為,似乎也不宜認定法院的確定判決沒有道理。

再從鄧元貞的角度來看,當初一個人來台,不但舉目無親,返鄉之日也遙遙無期,和陳鸞香相較,鄧的道德標準似乎較低,但是衡諸情理,李念祖認為,似也不宜以泛道德的尺度要求鄧元貞和陳鸞香一樣守著前婚姻,因為中間隔了二十八年,「比王寶釗守苦窯還久」。

再從吳秀琴的角度來看,依社會常情來判斷,和國民政府從大陸來台的外省丈夫,未必會告訴台灣太太自己已在大陸成婚的事實,夫妻兩人結婚數十年後,法院卻突然要撤銷他們的婚姻,子女也變成非婚生子女;這樣的發展結果,教吳秀琴情以何堪。

只是既然兩造當事人和法院都沒錯,那到底該如何替雙方解套?還是根本不該淌這趟渾水呢?對此,李念祖相當苦腦。

基本人權的法律觀,促使律師勇往直前

經多日苦思,李念祖終於想通了,他認為在兩岸相隔數十年後,就算法律站在陳鸞香那一邊,也無法彌補陳鸞香和鄧元貞空有軀殼的夫妻名份;此外,陳女雖值得同情,不過萬一撤銷後婚姻,恐怕會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所以李念祖決定不打退堂鼓,迎接釋憲案的挑戰。

李念祖表示能夠體會陳鸞香聽到鄧元貞在台另娶時的心情,但他認為,鄧元貞、吳秀琴和陳鸞香三個人都沒錯。不過可以想像無論釋憲結果如何,陳鸞香後半輩子恐怕只能孑然一生;李念祖說,從人情義理來判斷,鄧元貞和她分開這麼久,是不可能再回到她身邊。

李念祖強調,人都有經營家庭生活的需要,這也就是基本人權的真諦,如要以法律剝奪人性的基本需求,將與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不符,而這種人權意旨的法律觀,也就構成李念祖撰寫釋憲聲請書的主要理念。

除了李念祖和姚立民直接參與釋憲聲請書的撰寫外,不少法律學者也紛紛撰文「聲援」台灣妻子吳秀琴,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現任大法官戴東雄。

法律學者和柏臺御史挺身支持

在鄧元貞為重婚官司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後,專研民法親屬篇的台大教授戴東雄於《法學叢刊》發表一篇「二十八年的老公怎麼沒了?從鄧元貞重婚撤銷案談起」的學術論文。在戴東雄的論文中,認為從法的正義性和合目的性來考量,應以保護後婚姻為優先,他認為此時支持撤銷後婚姻的法的安定性,就應該退居幕後。

戴東雄在論文的結尾強調,海峽兩岸政治對立長達四十年,在此情勢變遷下,散居兩岸夫妻的婚姻政策,就不能一成不變;戴東雄認為大陸前婚姻因不可歸責雙方配偶之原因而分居長達二、三十年,彼此實際夫妻共同生活早已不存在,已構成學理上的「事實離婚」。

反觀台灣的後婚姻,因實際夫妻共同生活已維持二、三十年,且彼此信賴結婚因兩岸隔絕而無瑕疵,因此戴東雄主張後婚姻應繼續維持,不能被大陸妻子聲請撤銷,戴東雄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合於法的正義性。 戴東雄上述法學論文披露後,不少戴東雄的學生對他以男性學者的身分,竟會提筆為文反對撤銷鄧元貞的後婚姻感到訝異。李念祖就說,戴這人非常一本正經,竟會從台灣太太吳秀琴的角度來看問題,實在非常難得;不過李念祖不方便說出口的是,連一向埋首法典論著的傳統學者對本案都看不下去,願意跳出來支持吳秀琴,顯見反對撤銷後婚姻,似已逐漸成為「全民共識」。

朝野人士和社會大眾的迴響還不僅於此,連職司官箴吏治的「柏臺御史」,都跳出來替鄧元貞和吳秀琴說話。

監察委員張文獻在七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監察院院會中,指責最高法院「只重法律、不顧情理」,張文獻認為法官斷案不能只重法律,罔顧政治、社會、和倫理等文化因素,他表示兩岸隔絕、造成夫妻分居兩地的責任在政府,不應要求人民承擔此一歷史悲劇,如純粹以法律關點作判決,徒然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監委謝許英、張一中和谷家華等人則在院會提出臨時動議,要求政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前,儘速擬定辦法,解決大陸撤退來台人民,因兩岸長期隔離衍生的重婚問題,避免數以萬計人民的婚姻和家庭,面臨被撤銷的威脅。

除上述監委支持鄧元貞的後婚姻外,身兼國民黨中常委的監察院長黃尊秋,也在當時執政黨的國民黨中常會上,發言聲援鄧元貞。黃尊秋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合法,但不合情理」,他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二十年後還有機會取得所有權,可是鄧元貞和吳秀琴結婚近三十年,卻因法院一紙判決就被拆散,實在有悖情理。

兩岸重婚問題,中共司法機關不主動干預

在最高法院堅持撤銷鄧元貞在台婚姻、引發台灣朝野的同情和聲援之際,對岸的中共集團,又是如何看待共黨建政前的婚姻呢?

根據中共在一九五◯年頒布的婚姻法,對頒布前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關係,是採取「不追究政策」,至於歷史因素(如國共內戰造成兩岸分隔)造成的重婚問題,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明確表示對「台胞」的重婚問題,不會主動干預。

以鄧元貞案例來說,中共法院的立場是:只要鄧元貞、吳秀琴和陳鸞香「三方面」相安無事,法院就不過問,也承認兩岸的婚姻效力,不過一旦發生糾紛,其中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則會「依法」准予離婚。由此來看,中共對婚姻的規定,遠較台灣寬鬆而有彈性。

撰寫釋憲聲請書

李念祖指出,要從憲法層次來探討後婚姻撤銷問題是很大的挑戰,他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後婚姻到底有無保障必要。

李念祖說,由於憲法並未寫入保障家庭權和婚姻權的字眼,使他在切入問題核心時遭遇困難,後來靈機一動,乾脆從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條款」切入,他認為人權是一個完整的概念,憲法相關條文受限於篇幅,只能列舉出部分。至於家庭權和婚姻權應援引那項基本人權條款呢?李念祖大膽地提出家庭權應是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一的觀念。

李念祖主張,「人之所以為人,就是享有基本人權」,因此,結社不只是政治上的議題,人類的生活都要靠結社來滿足自己與他人的互動;他強調家庭是最基本的結社,不能因為最初只有夫婦二人所組成的家庭,「人數過少」就認為不是結社,「何況,有點耐心,慢慢就會多出幾個人」,李念祖幽默地說。

為了強化後婚姻的合憲性,李念祖還在聲請書提出類似民事訴訟法的「備位聲明」,他說,家庭生活就算不是結社的一種,至少也是一種「居住自由」,他主張自由權的概念並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非得憲法條文白紙黑字、明文規範不可。「特別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也明白指出,在不妨害公序良俗前提下,人民的自由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李念祖補充說。

至於聲請釋憲的程序問題,也是李念祖亟須克服的難題。

李念祖表示,這是因為舊民法規定重婚得撤銷的條文,不能說其違憲,以免案件直接被大法官會議從程序上駁回;對此,李念祖苦思解套之道,後來他靈機一動,乾脆從法條對撤銷重婚的規定,並未納入「除斥期間」的漏洞來解題,換句話說,在聲請釋憲的程序部分,李念祖要以「未設定重婚撤銷權除斥期間的民法條文,不但違反常理和違背立法潮流,更為牴觸憲法」來迎接大法官的挑戰。

現在聲請書已撰寫完畢,一切就看大法官如何處理這個棘手的釋憲聲請案。

一個沒有贏家的釋憲文

在眾人的引頸企盼下,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終於出爐了,結果是鄧元貞和吳秀琴的婚姻關係可以「破鏡重圓」,而且鄧元貞和吳秀琴可以根據釋憲文意旨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撤銷原確定離婚判決;鄧元貞在知道婚姻官司平反後,高興地說,他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要帶著吳秀琴到戶政機關辦理「恢復婚姻關係」。

鄧元貞說,自從和吳秀琴的婚姻被最高法院撤銷後,戶政機關就將他們的戶籍資料,包括身分證的配偶欄全部註銷成空白,因此要「趕緊把空白補回來」。

吳秀琴則說,很高興自己又成為「鄧太太」,但更值得高興的是,今後和她有同樣問題的婦女同胞,都有法律保障了。

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出爐後,當初義務幫忙撰寫聲請書的李念祖說,「雖然憲法官司打贏了」,但他的心中並無任何歡欣之情,因為「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沒有一個是贏家」,他還認為釋憲結論是「一個求全的結果」。

李念祖認為,釋憲結果雖對鄧元貞元配陳鸞香來說「相當殘酷」,但也不得不然,因為即使大法官拆散後婚姻,也無法彌補前婚姻的男、女主角近三十年來分隔海峽兩地的缺憾;換個角度來說,前婚姻已「失去血肉」,因此就算以司法的強制力,也無法挽回徒具空殼的婚姻關係。

行政院修法增訂兩岸人民婚姻關係條文

針對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所引發的兩岸人民婚姻關係衝突,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在七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所召開的會議中,特別審議通過界定兩岸重婚關係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相關條文。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因一方在台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姻視為有效」,「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上述條文不少法界人士即稱為「鄧元貞條款」。

對於因為自己的三審官司和聲請釋憲案結果,挽救了和他一樣有相同處境的民眾,免於遭受撤銷婚姻之苦,雖然事隔十餘年,鄧元貞仍然覺得與有榮焉。

鄧元貞認為,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民的幸福,因此國家機構不能玩弄人民於股掌間,如果海峽對岸的元配,可對在台的後婚姻主張權益,那麼在台灣的「戡亂夫妻」豈不人人自危?因此政府在考量公平原則下,也應保障在台居民的努力成果,不應讓人民自行承擔政府的錯誤和大時代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