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性,現代人可能早已習以為常。但在民國八十年代初期,性的議題仍被視為是禁忌,就連表現在出版品上,都被政府官員動輒以「色情書刊」為由查扣。

在當時,這類的性學書籍不但引起了究竟是「教育」或「色情」的爭議,後來還引發出版商正傳公司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對簿公堂,甚至正傳公司更進一步申請國賠,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為此作成了第四◯七號解釋文。

正傳公司的案子,在聲請代理人、經緯法律事務所所長張靜律師眼中,是個很有趣、特別的案子,「從來沒有一個案子可以集民事、國賠、刑事、行政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於一身,這種案子是我當律師至今第一次碰到。」

性是色情或教育?

事情的爭執點要回到民國八十二年。

在民國八十二年初,張老師文化所出版的《金賽性學報告》,創下銷售佳績後,促使許多出版商爭相投入出版性學書籍,其中一例是正傳公司。

正傳公司所出版的「深入性愛教育」一系列套書,最先推出的是《性幻想》、《性愛大全》、《性按摩》、《性的魔力》、《女性的幸福》五本書。第一本書《性幻想》甫出版發行,旋即被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查禁,這是政府機關對正傳公司第一次的查禁。

正傳公司發行人陳敬煌表示,當時是鑑於國內缺乏正確性教育知識的書籍,因此不惜巨資向英國出版公司購買性治療醫師安德魯•史坦威博士所著的性心理、精神醫學書籍《性幻想》,編入正傳公司所出版的「深入性愛教育」系列套書。

陳敬煌認為,中文版的《性幻想》由國內知名醫師審訂,應當屬於性教育書籍,不同於一般色情刊物。

不過,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的看法不同,當時的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第一科科長劉錦興指出,因書中有描繪女性胸部、男女性器官及做愛行為,認為「姿態淫蕩猥褻,妨害風化」,因此依出版法規定加以查禁。

查禁性愛大全,引爆爭訟

緊接在《性幻想》之後,正傳公司在同年六月一日再度出版、發行兩本性學書籍,分別是《性愛大全》、《性按摩》。

這兩本書是正傳公司向英國最大出版集團 Reed International 的子公司 Paul Hamlyn 出版公司及英國著名的 Dorling Kindersley 出版公司,分別購買的兩本英文原著,名為《Making Love》、《Sensual Massage》。正傳公司取得中文版權後,翻譯成中文版,以《性愛大全》、《性按摩》為書名出版。

但是,在同一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又再度查禁了正傳公司所出版的這兩本書,這是第二次的查禁。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表示,這兩本書的部份內容刊登人體圖片,裸露乳部、臀部,因此以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正傳公司處以「禁止出售及散布,並扣押其出版品」的行政處分。

這一次,正傳公司發行人陳敬煌不服,隨即發函給總統府、五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立法委員、及台北市議員等。除了向各相關單位陳情外,陳敬煌也要求當時的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第一科科長劉錦興限期公開澄清不實消息,否則將赴台北地方法院地檢處按鈴申告劉錦興誹謗及妨害信用等罪。

後來,陳敬煌提出控告,使得這個案子成為政府官員因為查禁書籍而挨告的首次案例。

行政訴訟遭駁回,刑事卻無罪

陳敬煌不滿的說,妨害風化有一定要件,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未探究該書是否有色情的描繪,或足以引起興奮、滿足性慾,就下令查禁,「根本就是違反出版法,侵害出版自由。」

在出版《性愛大全》、《性按摩》二書遭查禁後,正傳公司不服,提出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後來,陳敬煌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到駁回。

「《性愛大全》、《性按摩》兩書雖然遭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查禁,被訴涉嫌妨害風化,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卻判我無罪,」陳敬煌語帶諷刺的說。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值此資訊傳播迅速,社會早已多元化發展之際,衡諸該書刊所欲教導讀者性行為知識之目的,該書刊所附圖片縱有裸露人體之胸、臀等部位,亦屬必然且合於一般社會善良風俗。」及「本件被告出版發行中文版《性愛大全》及《性按摩》二書,其目的在傳播性教育之知識,就該二本書刊所載之文字及圖片等內容判斷,並未妨害我國目前之社會善良風俗,而非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猥褻物品,核與販賣猥褻書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等語,而判決陳敬煌無罪。

官員不守法,正傳聲請釋憲

陳敬煌強調,正傳公司出版的這兩本書,在刑事判決上,都獲判無罪,就連法院都認為這些是正當的性教育書籍,「但是我拿著法院判決,要求行政官員解禁,行政官員卻不解禁,顯然是不尊重司法,所以我才會聲請釋憲。」

因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認定不同,正傳公司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後,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陳敬煌聲請釋憲的目的,首先是,想要知道在刑事判決上,既然獲判無罪,行政法院是不是就應該尊重刑事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先前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及訴願、再訴願的決定?其次是,猥褻的認定標準何在?行政機關查禁的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正傳公司就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出版自由權,遭行政主管機關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

回想這一路的打官司,陳敬煌不禁搖頭說,這中間實在是有太多矛盾之處。比方說,《性愛大全》被查禁後,行政院新聞局官員王更陵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出席一場「性愛教育與性愛」座談會中,卻坦承《性愛大全》被查禁,顯示政府作業不是非常周延。

另一個矛盾之處,則是和《性愛大全》一書內容類似、相當的《金賽性學報告》,台北市政府新聞處何以認定未達出版法第三十二條限制刊載之程度?究竟查禁《性愛大全》,而不查禁《金賽性學報告》的標準、理由是什麼?

令人不解的,還有一點是反觀現今國內各類書報雜誌,內容中極盡挑逗的性文字,以及及模特兒裸露身體、姿態淫蕩的照片,早已司空見慣,而販賣各類性器官造型的商品、性玩具的情趣用品店亦到處林立,危害青少年的程度不見得亞於《性愛大全》一書,但是卻未見行政主管機關認真取締過,試問政府的執法標準何在?

出一本查一本,擺明槓上

張靜律師則透露,其實在當時新聞局曾經明白放話說:「出一本,查一本。」新聞局根本不管書籍的內容是什麼,反正就是要查禁。

「反正只要正傳公司出版的書,新聞局就找個理由,說這是色情刊物,管它內容是什麼,擺明和正傳公司槓上,」張靜雙手一攤、無奈的說。

為了突顯行政機關、檢察官的荒謬,當時張靜還教陳敬煌一招,就是要陳敬煌自己主動去自首,「我相信這樣做,法院絕對會判無罪,」張靜說。結果陳敬煌拿著出版的第一本書《性幻想》主動自首,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果然以犯罪嫌疑不足,不予起訴。

正傳公司出版的《性幻想》、《性愛大全》、《性按摩》、《性的魔力》、《女性的幸福》這五本性學書籍,在當時是透過農學社經銷。而農學社總經理陳日陞在民國八十三年時,也到高等法院出面作證:「正傳公司翻譯的這些書是國外著名的出版社出版,我個人看了這些書的內容後,覺得並無不妥……。後來在私人場合,我與新聞局處長許秋煌交談後瞭解,新聞局因認為正傳公司所出版的系列書籍違反法令而查禁,查禁的處分是前任處長蔡滋中定案,許處長只是執行而已……。」

張靜一邊翻閱陳日陞的作證詞,一邊搖頭說:「政府執法真的是很不公平。」當然,官司打到行政法院,就看法官的裁量。有些法官比較保守,就會駁回重審;但是有些法官則幾乎是照抄新聞局的處分書或訴願書,根本沒有什麼新意。

有的法官認為,這些書籍根本沒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因為在國外,這些書是標準的性教育書籍,根本不是色情刊物。「如果這些標準的性教育書籍都要被查禁,那麼全台灣所有的性教育書籍都應該要全面查禁,所以我們始終認為,政府是不公平的執法,」張靜解釋說。

張靜和陳敬煌兩人還曾經仔細比較過張老師文化出版的《金賽性學報告》和正傳公司所出版的《性愛大全》,結果發現兩本書的內容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光是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政府根本就是恣意而為,說金賽書沒有妨害風化,正傳的書就有妨害風化,根本就是莫名其妙、明顯不公平,」張靜表示,所以後來才會決定聲請大法官釋憲。

刑事、民事、行政法院認定不同怎麼辦?

更何況在刑事判決上,法院判決全部無罪,沒有所謂妨害風化的問題。為此,在當時,張靜還曾詢問過憲法專家法治斌教授的意見:「法院判刑事無罪、沒有猥褻問題,行政法院卻判有罪、有猥褻問題,這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時,能不能以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結果法治斌教授回答說:「不行。不能單純以兩個法院判決、認定不同,當作是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雖然不行,但張靜還是覺得很可笑、荒謬,因為怎麼可能會發生同一件事情,國家的三個法院對於基礎事實卻有迥然不同的認定?

以正傳公司的案子來看,張靜認為,完全是同一件事情,屬於單純為認定事實,所以當行政法院的認定事實和刑事法院的認定事實,甚至和民事法院的認定事實,三者完全不相同的時候,該怎麼處理?

「我當律師這麼多年,我真的不曉得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目前的答案是無解,法治斌也說無解,」張靜嘆了一口氣說,目前國家的法律對於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定結果皆不同時,應該要如何處理,真的沒有人知道答案,因為對於同一基礎事實認定不同時,又會衍生出其所認定標準何在的問題。

被提治安會報,陳敬煌是流氓?

陳敬煌自認當初聲請釋憲的動機很單純,只是因為對行政爭訟沒有心服口服,而且主張猥褻認定應由法官決定,而不應該是行政官員可以自行決定,甚至後來發現有新的證據,證明主管官員沒有依法行事,於是向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提出證據,但是法官沒有經過調查,就直接結案,所以才會再提爭訟。

但是,在這個爭訟的過程中,卻讓陳敬煌身心俱疲、深感失望。

陳敬煌質疑說,政府運用行政力量影響法官,所以法官採直接駁回、不處理案件,但法官真的可以不開庭、不調查,就直接結案嗎?

行政訴訟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爭訟,站在保護人民不受國家機器侵害的立場,行政法院一定要開庭審理,「但是我們正傳公司的案子卻一直被同一位法官駁回,老百姓沒有太多錢可以打官司、付律師費,政府錢多,加上法官又保護官員,真的讓我很傷心,」陳敬煌感慨很深的說,人民真的不與官鬥啊。

另一個更讓陳敬煌失望、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在爭訟的過程中,他發現自己竟然被當時的新聞局副局長吳中立提到全國治安會報中討論,被當作是流氓,列入一清專案來處理。

出版性學書籍怎麼會和國家安全扯上關係?

張靜表示,當時政府恣意以妨害風化、影響人心、損害人民權益為理由查禁性學書籍,其實是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

張靜馬上調閱出新聞局在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召開的查禁會議紀錄內容,這是出版品第二百五十次會議,屬於機密會議,會議中,決定將《性愛大全》、《性按摩》兩本書,以影響社會治安、社會安定為由,提治安會報。

「這已經不是純粹妨害風化、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問題,猥褻只是表面原因,其實政府骨子裡根本就認為這兩本書對社會治安有影響,只是不行諸文字而已,」張靜解釋說。

釋憲結果:合憲

到底引起爭議的《性愛大全》、《性按摩》兩書是否屬於猥褻書刊?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根據行政院新聞局的函釋予以查扣不准發行,有無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出版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作成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新聞局函釋訂定「猥褻出版品」,符合出版法規定,並不違憲。

不過,解釋文也宣告:「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由於猥褻書刊的認定,並無一定的主客觀標準,行政機關與法院常有分歧的認定。因此,解釋文內容特別強調,對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也就是說,各機關依其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

在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吳庚解釋,猥褻的定義,並無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恆久性準則,以《查泰萊夫人之情人》一書為例,在一九六◯年前後,已在英美兩國取得合法地位,但日本的最高裁判所仍認為是猥褻書籍。

雖然猥褻出版品的定義,是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且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但是猥褻出版品和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標準何在?大法官會議認為,應就出版品整體的特性及其目的,並依當時社會一般的觀念來決定。

另外,和猥褻有密切關係的問題是,猥褻或色情與藝術的分際,無論在文字、圖片或電影等均經常發生,誨淫之中又帶有文學或藝術內涵時,究竟應該如何定位,實屬難題。

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查扣《性愛大全》、《性按摩》等性學書籍,雖然多數大法官認為新聞局函釋訂定「猥褻出版品」並不違憲,但有兩位大法官孫森焱、蘇俊雄卻認為違憲,並抨擊第四◯七號解釋,使得我國的出版法制「仍停留在威權體制格局」。

大法官孫森焱認為,行政機關就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依職權訂定解釋性行政規則,其範圍和內容應具體、明確,以防止行政機關恣意擴充其界限。行政院新聞局未深究猥褻出版品的含義,也未區分成年人、青少年等不同層次的人對於色情出版品感受程度有所不同,更未循分級管制的途徑,就遽以抽象簡單的原則,列為取締的標準,實屬不當。

而且,解釋文後段,提示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的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另一方面,卻又宣示新聞局的函釋與憲法尚無牴觸,實屬矛盾之處。如此賦與公務員得憑一己之見,恣意擴充限制出版自由的範圍,為法治國家所不取。

大法官蘇俊雄則指出,出版自由關乎個人精神自由的外在表現,除非基於保護他人自由法益,以及保護青少年健全發展的考量,可以對出版自由為必要限制外,否則國家在實際上應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與保障。

而且,新聞局的函釋實已扭曲了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範意旨,並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七二條等所揭示保障出版自由之意旨,以及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憲法位階的原理原則相牴觸,應屬無效。

釋憲結果對正傳幫助不大

對於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的釋憲結果,正傳公司發行人陳敬煌卻很無奈的說,釋憲文內容等於沒有解釋一樣,大法官只是對於猥褻的判例重新彙整,對猥褻一詞重新定義而已,「但是我們聲請釋憲的最大目的是,我們質疑行政官員的執法標準、程序何在?行政官員為何可以認定猥褻?誰有資格認定猥褻?但大法官沒有做任何解釋。」

陳敬煌認為,聲請釋憲是想知道在刑事判決上,既然獲判無罪,行政判決上可不可以解禁,但就這一爭執點上,大法官並未解釋,「大法官只解釋猥褻的認定問題,根本就是答非所問。」

張靜也表示,很可惜的是,大法官的解釋只有討論猥褻認定的問題、只是對猥褻定義有清楚的交代而已,「這樣的結果,並不符合我們的期望,也對正傳公司的案子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因為行政機關依法查禁的標準何在?以及誰來監督、制衡行政機關?大法官都沒有解釋。

對於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的釋憲結果,陳敬煌和張靜均感到失望,於是後來決定再提第二次釋憲,但因為已提過釋憲聲請,所以大法官會議不受理。

北市府新聞處被判國賠二百廿一萬元

雖然陳敬煌對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感到不滿意,但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的判決,卻讓陳敬煌覺得終於出了一口氣:「這是遲來的正義。」

正傳公司出版的《性幻想》書籍,因為穿插裸露女性胸部、男女性器官及做愛行為等圖片,被台北市政府新聞處認為「姿態淫蕩猥褻,妨害風化」查禁,正傳公司實難服氣,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也認為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的查禁有逾越出版法之嫌。而陳敬煌更因不甘權益受損,訴請國家賠償。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敗訴,必須賠償正傳公司新台幣二百廿一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的這項判決,創下了行政機關違法查禁猥褻出版品被判決國家賠償的首例。

但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在審理中,辯稱「無故意或過失執行公權力之嫌」,堅持無須賠償。不過,承審法官卻認為新聞處的查禁不處分被行政法院撤銷,表示該處分違法,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應推定有過失,且造成正傳公司的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正傳公司向法院主張該公司原與「讀者世界」簽立經銷契約,卻因書籍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遭查禁,無法出口,因此請求賠償一千七百十六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雖然判決正傳公司勝訴,但斟酌實際受損情形,僅准許求償二百廿一萬餘元。

事實上,台北地檢署早就對正傳公司出版的《性幻想》書籍作出不起訴處分,認為無妨害風化之嫌。

而台北地方法院以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查禁《性幻想》一書逾越出版法規定,已屬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有過失,判決應賠償正傳公司兩百廿一萬餘萬元。這項史無前例的判決更顯示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並非毫無限制,政府對於猥褻出版品的管制已到了應改弦更張的時候。

對於猥褻出版品的管制,出版法第三十二條僅規定「出版品不得觸犯妨害風化罪」,但何謂「妨害風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各有不同認定,使得內容較具爭議性的出版品,經常面臨刑事獲不起訴或被判無罪,書籍卻遭行政機關查禁的情況。

刑事法院對於猥褻出版品的認定雖然偶有爭議,但因累積了許多判例,認定比較嚴謹,問題較小。但是,相形之下,行政機關只能在出版法的概括規定下自訂一套規則,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所作例示性解釋,就是行政機關取締猥褻出版品的重要依據。

但是,新聞局的函釋僅是行政命令,加上行政機關的判斷通常較不嚴謹,出版商不服取締的怨聲不斷。最有名的爭議,當推正傳公司不滿《性愛大全》、《性按摩》二書經司法機關認定不構成妨害風化,卻遭行政機關查禁到底,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例。

「大法官作成的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以及正傳公司訴請國家賠償獲得勝訴,卻透露出警訊。行政機關雖有一定的裁量權,但仍須通過檢驗。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機關如果不能與時俱進,仍以傳統標準看待出版品,有恃無恐地行使裁量權,最後很可能會吃上國家賠償官司。」

張靜表示,正傳公司被查禁的五本書中,「贏了兩本,輸了三本,所贏的兩本書目前正在申請國賠,輸的三本書則是無法申請國賠。不過,贏的這兩本書,我們故意申請兩件國賠,因為我們實在是不敢給同一個法官辦理。」

目前這兩件申請國賠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兩件國賠金額加起來有一千多萬元,但從民國九十年六月上訴至今,陳敬煌和張靜仍在等待判決結果。

張靜說,正傳公司的案子,目前在刑事判決、行政判決和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部分都已結束,現在只剩下民事判決的部分,不過,國賠的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的所有案件中排隊,「等個兩年,是很正常的,因為最高法院限量分案的結果,只是還要等多久,實在是不知道。」

猥褻認定,法院標準放寬

張靜始終認為,這些性學書籍如果是現在出版的話,根本沒有人要管,「當時一定是因為有人故意要整正傳公司,新聞局根本就是透過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故意要整正傳公司。」

張靜表示,這幾年社會風氣開放,現在會被認定是猥褻的案子愈來愈少。舉例來說,像電動按摩器、情趣商品,以前會被認定是猥褻或色情,現在法院都認為根本是無關乎猥褻。

就算是猥褻,真的需要管制嗎?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出版自由的觀點來說,是否有相衝突的地方?

美國現在是採取不管制的態度,不過,世界各國仍有一個共識,就是在發行上,限定年齡層,以保護青少年、兒童。因此,發行對象如果是成年人的話,「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管制,因為是不是猥褻,有時候實在是很難認定,」張靜主張,管制應以年齡為認定標準,而非以內容認定,可以採取像電影分級制以年齡為分級標準。

歷史上最有名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現在也被大多數的國家認定不是猥褻或色情書籍。我國的《金瓶梅》現在也不會被認為是猥褻或色情的作品,張靜更進一步指出,就連鎖碼頻道現在也被認為不構成妨害風化罪,可見猥褻的定義隨著社會環境、社會風氣而改變,既然隨社會而改變,何必苛加責任呢?

儘管法官的認定尺度都已經從寬了,但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仍然很嚴格,張靜不茍同的說,這樣是立法很嚴、執法寬鬆,這是不對的,實際上,應該是立法寬、執法嚴,但台灣的現實社會卻相反。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色情刊物到底有沒有著作權?目前法院認為,只要認定是色情刊物,就沒有著作權,因為違反著作權法的目的之一,即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也就是說,法院認定,若是色情作品,就不屬於著作權法規範的範疇,不是色情作品,才用著作權法規範之。

就這一點而言,張靜質疑說,如此看來,盜版色情刊物,因為不能用著作權法來處罰,只能判決妨害風化罪,處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盜版其他刊物或非色情刊物,因為是用著作權法處罰之,判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不是很奇怪、矛盾嗎?結果是盜版色情刊物的罪刑,反而比較輕。」

時代犧牲品

正傳公司從開始出版「深入性愛教育」一系列套書以來,包括《性幻想》、《性愛大全》、《性按摩》、《性的魔力》、《女性的幸福》,這五本書一出版,就被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查禁,為了這五本書,陳敬煌已打了不下二、三十場官司。

張靜表示,正傳公司可說是公權力暴力、時代的犧牲品,只能說是很倒楣,因為受當時社會民風的影響,加上又有出版法(編按: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廢止),使得原本打算出版廿本性學書籍的正傳公司,一出書就遭查禁,結果虧了一、兩千萬元,財物損失慘重。

還沒賺錢就先虧錢的正傳公司,現在已經是元氣大傷,出版作業也幾乎停擺。陳敬煌說,這一路打官司,內心很煎熬、無力,因為已經花了四、五百萬元在爭訟上,現在萬一正傳公司倒閉,就不能繼續打官司,「所以和政府打官司,時間拖愈久,對老百姓實在是愈不利。」

這一連串的官司,讓陳敬煌付出慘痛的代價。原本正傳公司設在台北市合江街的地址,當初花了一億兩千多萬元買下,後來被法院拍封,現在只剩下四千多萬元的價值,公司只好在民國八十五年搬到板橋。「而且我還牽連兄弟、姊姊,甚至祖產淪為被拍賣,」陳敬煌痛心的說,為了爭一口氣,一定要繼續打官司。

陳敬煌感慨的說,政府真的是為了人民而存在嗎?正傳公司的案子也影響了陳敬煌決定投入司法改革,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而奮戰,這條路還很漫長,這個案子也還沒真正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