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其實不單是這個條文,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時,基於傳統父權主義的觀念, 在與婚姻關係相關的條文中,規定以夫為主的條文比比皆是,例如第一◯一八條:「(夫妻之)聯合財產,由夫管理」;或是第一◯五一條:「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等等。相較於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真可謂一大諷刺,在女權意識已明顯抬頭的八◯年代台灣社會,自然迭遭輿論的抨擊。
這樣的情形,終於在大法官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成的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中有了重大突破,也加速了日後民法親屬編一連串對於兩性不平等條文的修正步伐。
事情的開端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初夏,張佩君來到羅瑩雪律師辦公室,打算請羅律師幫忙立遺囑。羅律師在瞭解張佩君的來意後,問道:「張小姐,妳的遺囑的主要內容是……?」張佩君馬上脫口而出:「我要把我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我女兒,一毛錢都不給我先生!」
羅律師楞了一下。她抬頭望向眼前這位身材嬌小,約略四五十歲的婦人,看見了一雙堅定但帶有些許憤怒的雙眼,憑著她長久以來的執業經驗與直覺,她清楚這雙眼所含藏的憤怒源自於一段不幸福的婚姻。羅律師於是問張佩君:「可否告訴我你不希望你先生成為遺產繼承人的原因?因為依民法規定,如果你和你先生沒有離婚,他又沒有喪失繼承權,例如謀殺妳之類的,在妳死亡後,他就會成為妳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雖然依法,妳是可以事先立遺囑來自由分配妳的遺產,但前提是不能違反民法關於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1\</sup>的規定…」一聽到這裡,張佩君皺起眉頭,情緒激動地打斷羅律師的話:「妳是說除非他謀殺我,不然他都可以繼承我的遺產?可是他從結婚開始就一直為難我、欺負我,已經跟別的女人在外頭生了兩個孩子,還要搶走我的孩子…難道我的遺產非得讓這樣的男人繼承不可嗎?」
聽了張佩君這段話,羅律師隱約瞭解她今天會來立遺囑的原因:夫妻失和。為了在比較平和的狀況下清楚瞭解張佩君預立遺囑的真正原因,羅律師不斷安撫她,並在她情緒較為平復之後,鼓勵她把她和先生之間所發生的事說出來。於是,張佩君在整理思緒後,娓娓道出過去十三年的痛苦回憶。
錯誤的結合
張佩君與丈夫魏先生約相識於民國六十九年底,他是張佩君同事的先生的上司。兩人第一次見面的感覺還不錯,之後又單獨約會了幾次,也都聊得來。雖然他的年紀比她大了十九歲而且曾離婚,但他擁有一份聲譽不錯的職業,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兩人所學的專長又相仿,再加上張佩君自己已年過三十,她擔心以後再也找不到更好的對象,於是兩人很快地在交往幾個月後,於民國七十年間結婚。對於自己的前婚,丈夫總是在張佩君面前強調他是屬於令人同情的受害方,感情豐富的張佩君對丈夫的話也一直深信不疑。
由於丈夫的工作地點與住家都在新竹,但張佩君並不想因為結婚而把之前好不容易找到的台北工作辭掉,於是在婚前雙方就曾協議,平日張佩君留在台北,假日回新竹與丈夫同住。
剛結婚時兩人的感情還好,聚少離多,想發生衝突也不太容易。當時丈夫就常詢問張佩君的薪水,甚至要求張佩君把薪水袋拿給他看,但她嫌麻煩,所以一直沒照他的要求作。隔年三月女兒出生,當時張佩君留在新竹坐月子,因為擔心丈夫已有些年紀,平日要上班,還要照顧她和小孩,可能會忙不過來,他又沒有親人可以來幫忙,於是便請自己的母親從台北南下幫忙,她的父親也每週往返台北新竹探望她們。從這時起,丈夫對於張佩君和她家人的態度從和善轉為不耐,張佩君的父親因此不敢再去魏家,母親也在張佩君坐完月子後急忙回台北;但丈夫的臉色並沒有因此而變好。坐完月子後,張佩君向工作的地方請了半年長假,打算好好照顧女兒;奇怪的是,丈夫反而更變本加厲地開始對張佩君怒言相向,經常要她站個把鐘頭,聽坐在椅子上的他訓斥一些「女人要有婦德」、「好女人懂得三從四德」等等的話。
就在張佩君必須回台北復職前,她向丈夫提到打算把女兒帶上台北,白天母親幫忙照顧,晚上自己帶,假日再一同回新竹與丈夫相聚的想法。然而丈夫對於這個構想完全不能認同,堅持孩子必須留在新竹,並告訴張佩君已經與每天來家裡打掃的老太太說好請她帶孩子。對於他的堅持,張佩君雖然驚訝也不太能接受,但又怕再不順丈夫的心,不曉得丈夫會怎麼做,因此也只能同意丈夫的安排,把孩子留在新竹,自己回台北復職,重新開始每週往返台北新竹的生活。
惡夢的開始
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即使事情隔了這麼久,張佩君對這天發生的事仍然記憶猶新。回新竹的那天夜裏,丈夫忽然把已經熟睡的張佩君叫醒,為了不吵醒剛滿周歲的女兒,要她到隔壁的臥房裏。一進房門,他一轉身便大聲地斥喝張佩君:「妳的薪水都到那裏去了?!」並且揪住她的頭髮,左右開弓連打了十數個耳光,打得她頭昏眼花,他卻仍然高昂地咒罵不已。
那是張佩君的丈夫第一次動手打她。從那晚之後,只要丈夫一不高興,張佩君就難逃一頓毒打。他總是出手得很突然,根本無法防範。從此,張佩君只要單獨與他相處,那種擔心隨時會挨揍的恐懼便會襲來,讓她渾身不自在,更無法喘氣。
原本張佩君一直搞不懂丈夫個性丕變的原因,後來她才發現,問題就出在「錢」的身上。從結婚開始,他就常向張佩君要薪水袋看;張佩君因為覺得奇怪,他的薪水是自己的兩倍,應該是不缺錢用,看薪水袋做什麼?所以也就沒照做。但他仍不斷詢問張佩君:「妳的薪水多少?怎麼用?」她照實回答:「一萬五,五千塊自己用,五千奉養我爸媽,五千塊留在家裏」。直到家庭暴力發生之後,張佩君這才領悟到他之所以動粗,就是為了那留在家裏的五千塊。留在家裡的錢原本是存進丈夫戶頭的,為了能扣繳家裏的水電費扣款;但後來張佩君發現家裏的水電費根本用不了這麼多,於是改將這些錢放在家裏。張佩君並沒有料到,當時坐領高薪的丈夫會這麼在意這五千塊。另外,張佩君認為她沒有主動說要和丈夫一起分擔孩子每個月五千塊的褓姆費,恐怕也是令丈夫不滿的原因之一。
丈夫開始動手打人時,張佩君並沒有馬上讓家人知道,一來怕他們擔心,二來想顧全丈夫的顏面。但四個月後,當丈夫再次為了錢與她爭吵時,竟然打電話到張家咒罵自己的岳父,當時張佩君一情急,對著電話大喊:「爸,他打我!」張家才知道女婿對女兒施暴的事。雖然岳父岳母不斷好言相勸,但丈夫卻依然故我。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的某個週末結束,張佩君按例準備回台北上班。臨出門前,丈夫忽然又對張佩君施以暴力,不但打到張佩君受傷,言語上的暴力更是不停歇。在確定丈夫已經不在房子裏之後,張佩君逃出家裡,她在街上漫遊,一時間不知道自己該往那裏去,直到隱約聽見一旁的路人說:「妳受傷了!要去醫院…」她才回神去了醫院。當護士初步處理完受傷的地方後,她向醫院要求驗傷證明,那名護士問:「妳驗傷要做什麼?」張佩君回答:「我先生打我,我要告他!」沒想到護士竟然說:「我們醫院開的驗傷證明沒有法律效力,妳要去一般診所才行。」當張佩君在另一家診所拿到驗傷證明前,曾打電話到丈夫的上班地點,是秘書接的,但秘書竟支支吾吾地要求她以後別再打電話來。她非常地憤怒,於是拿著驗傷單到附近的警察局,對警察說:「只要他向我道歉,我就原諒他。」可丈夫並沒這麼做;最後,張佩君的丈夫因為這次事件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十天,緩刑二年。
為求離婚用盡各種手段的丈夫
張佩君當時隻身回台北,來不及也不敢冒然帶著女兒一起走。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在傷害罪的官司剛結束,張佩君的丈夫便因公必須出國一年,張佩君在確知他已離家後,馬上回到新竹褓姆家打算把女兒接回台北。丈夫出國的這一整年間,雖然沒留錢也毫無音訊,但張佩君和她女兒每天都過得很開心。但好景不常,一年後丈夫回國,要求看女兒,張佩君不敢違抗,便帶著女兒回新竹的家。就在她們母女回家的那個星期天早上,丈夫先行支開女兒,然後對張佩君說:「我要跟妳離婚!」
張佩君震驚之餘,因為不知道自己曾犯什麼錯,當然不同意離婚,於是丈夫便把孩子藏起來,也不讓她回家。張佩君在三個月後見到女兒,看到一身邋遢相的女兒,知道丈夫並沒有把孩子照顧好,之後便決定就算違逆他,也要將女兒帶回台北,親自照顧。剛開始丈夫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等到張佩君母女開始共同生活的一年半後,她和她的家人警戒心都已經鬆懈,丈夫才埋伏在張佩君住的地方,要把女兒帶走,雙方因而有些拉扯;後來他看到警察來了,才倖倖然地放棄帶走女兒的行動。但事情並未結束,張佩君的丈夫竟然跑去驗傷,還向警察報案說是被張佩君的父母和弟弟打的;幾天後,他找了台北市某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主任委員調解,但調解委員卻以化解這次的傷害事件為由,不斷地慫恿張佩君同意離婚,並不斷強調調解結果具有與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在不了解調解的程序與效力的情形下,情急的張佩君無奈地簽下離婚協議書。但這次的調解成了離婚的調解,對張佩君家人的傷害罪並沒有影響,於是丈夫又去法院告張佩君父母及弟弟傷害,最後法院雖然判決張佩君的父母無罪,但弟弟則傷害罪名成立。這件事讓張佩君對家人有著深深的愧疚,她覺得是她害了他們!
惡夢並未結束。張佩君的丈夫食髓知味,之後又接連向新竹地方法院地檢署對張佩君提出傷害罪、竊盜罪等的告訴,所幸張佩君都找得到證人證明清白,這些案件最後都是不起訴處分。但丈夫仍不善罷干休,隔年,又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及交付子女之訴,法院以當初在調解委員會作成的離婚協議因未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生離婚效力而敗訴\2\</sup>;但是交付子女之訴部分,經過三級法院的審理,最高法院以民法第一◯八九條之規定判決張佩君敗訴,女兒應交由丈夫扶養定讞;但張佩君一直沒有依照法院的判決把小孩交給丈夫,雖然丈夫也曾帶法院執行人員欲執行判決,並沒有成功。那年,張佩君的女兒才七歲,在體驗過與母親生別的焦慮與無依,以及親眼目睹父親在公堂上張牙舞爪怒罵母親及疼愛她的外公外婆與舅舅後,她變得早熟與敏感,不自主地害怕自己的父親,說什麼也不願意單獨回到父親的身邊。為了保護女兒,張佩君及女兒開始過著避人耳目、深居簡出的生活,就怕她父親在知道她的行蹤後,她們單純平靜的生活又會被破壞。
民國八十三年,張佩君的女兒上國中。為了學藉需要,張佩君去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這才發現,自己丈夫早在多年前就已經與外面的女人有染,並先後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及八十一年五月生了一男一女。這讓張佩君非常震驚與憤怒,雖然在分居時,張佩君對於丈夫在外與人同居之事已略有耳聞,只是沒料到竟然還生了二個小孩報戶口!於是張佩君一狀告進了法院,經檢察官也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決丈夫三個月徒刑,緩刑三年。事情發展至此,張佩君覺得自己丈夫可惡至極,對他已毫無情份可言,因此才找了羅律師詢問遺產繼承的問題。
羅律師非常同情眼前這位身材嬌小、歷盡滄桑的婦人,為了孩子,不僅得承受婚姻暴力的恐懼,還得獨力面對應接不暇的官司纏訟與不公平的裁判結果,因此希望能幫她及她的女兒一些忙。除了草擬遺囑外,羅律師希望能幫她爭取孩子的監護權,讓張佩君得以自此免去女兒可能被奪的恐懼,公開放心地照顧孩子,使這個正值青春期的女孩的人格能正向地發展與養成。
聲請釋憲
羅律師於是拿出她最近正在草擬的大法官會議釋憲案的卷宗,向張佩君說明她現在正與倡導男女平權的民間婦運團體及立法委員合作計劃推動一個釋憲案。原來的委託人梁秋蓉小姐與張佩君有著相似的遭遇,也是與先生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而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敗訴的理由同樣是以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為判決基礎。她們相信這類交付子女之訴的訴訟結果之所以都對母親不利,均是因為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權為大」規定的存在,才會讓法院不得不忽視子女的利益,認定父權優於母權,判決父親勝訴,母親於訴訟中不斷地承受不利的判決,還連累子女同遭不幸,嚴重地歧視女性及未成年子女權益。而這種差別待遇的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以法律限制自由權利之條件不符,有違憲之嫌,因此她們決定結合當時逐漸興盛的民間婦女團體運動,在關心婦女權益的多位立法委員協助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違憲並宣告本條規定立即無效,使女性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受法律公平的保障,並樹立有關法律修正之指標。最後,羅律師詢問張佩君是否也願意與她們共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羅律師還說,之所以要在此時發動這樣一個釋憲案保障母親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因為我國民法親屬編的第一次大幅修正是在民國七十四年間,雖然是歷時十年才完成的修正,但仍未跳脫傳統的「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不入家門」等觀念。但到了民國七十年代末期,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大家庭的傳統生活方式逐漸式微,離婚率急遽上升、婚姻暴力層出不窮,均使才剛修正之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充分暴露其捉襟見肘的缺失,為了實現人類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理想,促進男女兩性的相互尊重,民法親屬編的修改實在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惟有打破傳統「法不入家門」之迷思,根除封建家父長制的餘毒,才能使妻子、兒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嚴、價值和平等的權利,不再有任何人能以「家務事」為託辭而侵害、剝奪另一個人由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張佩君在聽完羅律師的說明與建議後,不禁感到又驚又喜。驚的是,在她遇見羅律師之前,她從來沒有質疑過任何她覺得不公平的法院判決的正確性;喜的是,她竟然如此幸運地能夠獲得眾人的協助讓她覺得不公平的法院判決獲得平反。張佩君的心裏開始燃起透過參與這個釋憲案,讓她能獲得女兒的監護權的希望,如此一來她們母女倆就可以不必再躲躲藏藏,不必再害怕父親的突然出現,於是她同意了羅律師的提議。
成功的釋憲及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創辦人施寄青女士的敦促下,接受亞洲基金會的贊助,並在台北律師公會的協助下,於民國七十九年與晚晴協會共同邀集知名律師、法官及學者等二十餘人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共同著手修改民法親屬編,並發起一波又一波的造勢活動,使修法成為全民的共識及運動,喚起人民對法律及婦女人權的重視,掀開了台灣婦運史上最重要的一頁。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協會召開第一次公聽會,對外公布「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廣徵各方意見,並在台中、高雄分別召開公聽會,且在全省各地展開民法親屬編法律巡迴講座,並發動萬人大連署運動,希望尋求社會共識,落實全民參與修法之目的。為使本修正案能引起政府重視,促使政府提相對修正案,乃發起「上草山,十問大法官」請願活動,要求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人對男女平等議題表示意見,並計劃發動各項釋憲運動,而羅律師協助梁秋蓉與張佩君所準備提出主張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權優先條款違反憲法第七條揭示的男女平等原則的釋憲案便是其中的一個。
羅律師在梁秋蓉與張佩君的配合,終於順利地完成二人的釋憲聲請書。同時,立法委員謝啟大女士亦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向立法院院會提案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民國十九年制定之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因時代環境之遷移,已與社會狀況脫節,有加以修正之必要,惟修正之方向如何?原規定父權優先之原則是否違憲?能否繼繽援用?有於提出修正案前明瞭之必要。」由立法院於討論決議後,在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函請司法院解釋。
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廿三日,第五屆大法官會議作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中第一◯八九條「父權獨大」條款與憲法精神不符,應予兩年內儘速修正。解釋理由書中提到:「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之規定,制定於憲法頒行前中華民國十九年,有其傳統文化習俗及當時社會環境之原因。惟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已趨均等,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無軒輊,前述民法關於父母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其適用之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忍讓,固無礙於父母之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形成爭執時,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自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並不相稱。」
本號解釋的作成促使法務部不得不加緊修法腳步。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法務部召開公聽會,並將各方意見歸納修正後定案,於八十四年三月八日經三黨一派共八十六位立委連署,正式送入立法院。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九月廿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八九條、一◯五五條等父權優先條款,修改為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定之。
似乎勝利了,但…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中旬,羅律師在獲知民法第一◯八九條修正案己經公布施行後,馬上聯絡張佩君,而張佩君當下即委託羅律師上訴,請求法院依據新修正的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停止張佩君的丈夫對女兒的監護權,並指定張佩君為女兒的監護人。但另一方面,張佩君的丈夫也不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而在法院中努力爭取。法院在聽取張佩君與丈夫兩造的言詞辯論後,認為依據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沒有一方不能行使或一方因濫用親權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情形下,自然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這種情形與夫妻雙方因離婚後不再共同生活,須酌定監護權歸於一方行使的情形不同,換句話說,夫妻婚姻生活既仍存續,並無酌定一方行使監護權的必要。張佩君雖主張丈夫對她曾有傷害的行為,又與他人通姦,並提出各該確定判決為證,然而此部分事實固然與其人格有關,但無法即認定他有濫用親權,或有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情形。雖然民法第一◯八九條亦規定,當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之決定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之,但這裏所謂的「重要事項不一致」,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均有監護權的情形,而非指有重大事項就可以請求停止另一方監護權。綜合相關事實,張佩君並未能舉證丈夫有何親權濫用的情形,因此認定張佩君請求法院酌定監護人的主張依法無據,最後判決張佩君敗訴確定。有位法官甚至曾告訴她:「如果離婚,或許還可能爭取到女兒的監護權!」但張佩君對於法院判決她敗訴的理由感到不解與不平,難道她真的要如她先生的願:同意離婚,她才能完全取得女兒的監護權嗎?!張佩君曾不只一次地在法庭上向法官泣訴:「我沒有錯,為什麼要逼我離婚!真的離了婚,你們有誰能保證我一定不會因此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張佩君的女兒年滿二十歲,雖然最高法院在最後仍是判決她父親享有她的監護權,但當她步入成年後,她馬上迫不及待地向世人宣告她真正的意願與想法:只有母親及母親的親人才是她真正的家人!她自己前往母親戶藉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戶口遷移,將自己寄放在父親另組家庭中的戶藉遷出並遷入母親的戶藉中。目前她就讀大學三年級,她傍著母親的臂膀,望著母親說:「我感謝媽媽這二十年來竭盡心力地撫養、教育我,更敬佩她在近十五年的光陰中,努力不懈、不畏強勢地爭取我的監護權。因為她的不放棄,我才能健全的成長,在學業成績上還能有不錯的表現。我們也感謝這一路走來,給我們許多幫助的人們,特別是羅律師,謝謝她幫我們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雖然這個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在最後終沒能扭轉乾坤,沒能給我們實質的幫助,但我們相信,將有很多與我母親一樣在婚姻中承受不幸的婦女可以藉此保有摯愛子女的監護權。」
陳昭如小姐對於本號解釋的作成,曾有著這樣的評論:「在解嚴後蓬勃發展的婦運滋潤下,女人不只運用法律來改變她在父權宰制下的不利處境、甚至更進一步去改變父權的法律。」\3\</sup>法律是改變了,但實際在個案中認事用法的法官的心態究竟是如何?是不是能隨著法律甚至時代潮流一起改變?是不是真的能做到以兩性平等的態度面對所有個案?沒有人能回答,但這才是一般人最關心的部分吧!
註釋
特留分:指繼承開始,應保留於法定繼承人之遺產之一部分依現行民法,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者,對一定比例之遺產,均享有請求權,不因被繼承人遺囑處分而受影響配偶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民法親屬編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陳昭如,「創造性別平等,抑或與父權共謀?-關於臺灣法律近代西方法化的女性主義考察」,台灣法律與臺灣社會研討會,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