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世音的緊箍咒

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祇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

半世紀前的校園風波

南台灣嘉義,半個世紀前的高中校園。

那是一個怎麼樣的年代?白色恐怖方興未艾,一切充滿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即使供奉「天地君親師」五恩牌位的堂屋,大量消失於現代建築中,「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觀念依舊深植人心。

沈士傑,嘉義高中的二年級學生,就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挑戰學校對他做出的勒令轉學處分。當我們瞭解這樣的氛圍,再來回首這一段在過去被解讀為「離經叛道」的案例,很快地就可以預知小蝦米終究鬥不過大鯨魚的結局——即使勝敗之間的箇中三昧,用現在的標準看來,才真正是不值一哂。

事情的引爆點發生在民國四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當天放學後,沈士傑正要騎腳踏車回家,碰到先前就認識的初中部教師楊尊嚴。楊尊嚴幾天前要沈士傑替他沖印幾張相片,這天遇到了,就向他索討。沒想到沈士傑沒有完全按照楊老師的意思辦好這件事,受到責備而回嘴頂撞。雙方先是發生口角,楊老師繼而動手推倒沈士傑的腳踏車,更進一步動手毆打沈士傑。

這場校園衝突很快引來其他師生的圍觀,幾位老師充當和事佬勸開了雙方,在那種情境下,自然還得逼著沈士傑給楊尊嚴老師賠不是,衝突才告一段落。

沈士傑回家後並沒有打算聲張這件事,倒是他的同學,隔幾天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裡,向沈士傑的父親說溜了嘴。沈士傑的父親沈鑄九沒有責怪兒子,並且決定回學校向校長討回公道。

擴大師生對立

沈鑄九覺得兒子受到莫大的委屈,一來楊尊嚴並不是沈士傑的授課教師,二來沈士傑是以私人關係義務幫這位楊尊嚴老師做事情,三來先動手的還是楊尊嚴;即使在師生倫理上,沈士傑不該回嘴,也罪不至於挨打受辱。嚥不下這口氣的沈鑄九,五月初的某一天來到學校,直接找上校長芮寶公興師問罪,要求楊尊嚴老師給兒子一個交代。

原本以為這件事掀不起太大波瀾的芮寶公,沒想到家長上門理直。因為不願這件「私人糾紛」事態擴大,芮寶公打定主意,不再處理這件事。而這種冷漠的回應態度更加惹惱了沈鑄九,師生衝突演變成校長和家長間的齟齬。芮寶公見下不了台,只好說,若要處理這件事,沈家必須出具書面申請。

怒氣沖沖的沈鑄九領著兒子回家,為了向校方展現討回公道的決心,他依照芮寶公的要求,在兩天內向學校補齊了書狀。這個舉動與其說是向校方投訴,不如說是宣戰。在這之後,投訴的狀子也寄往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和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教育廳收到沈鑄九的投訴狀,派督學來到學校,要求校方說明事件的原委。不過在芮寶公的主導之下,這件事被描述成私人糾紛,糾紛一方的學生家長糾纏不休:

「沈士傑之家長沈鑄九於五月初間突來責問,言語狂肆,態度傲慢,咆哮於辦公室內,引集學生圍觀,經校長多方解說始悻悻而去,兩日後又送來函要求重行處理,語氣間恐嚇多端,跡近威脅。」

另一方面,這件衝突的始作俑者楊尊嚴,眼見事態擴大,則決定引咎辭職。這對校方來說,應該算如釋重負——肇事老師辭職,等於是給了教育廳最好的交代。至於沈鑄九的遞給學校的書面狀,芮寶公的回應方式,則是在學期末寄給沈士傑的成績單上,記上申誡一次。這樣的處置對沈家父子來說,簡直就是在原有的傷口上,再抹上一層鹽巴。然而,羞辱還沒有了結。

沈氏父子控告楊尊嚴傷害案,地檢處因為沈士傑的傷勢不重,認定被告的罪行輕微,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不過還是間接證實楊尊嚴的確有傷害行為。而雖然楊尊嚴的錯誤已經由各方認定,但在校方眼中,這不代表沈士傑可以獲得平反。相反地,學校決定做出更嚴重的懲處——勒令沈士傑轉學。而懲處的推演邏輯,在往後各種訴願和行政訴訟的答辯書面上,留下了紀錄:

「本校訓導處舉行會議,以楊尊嚴既因事辭職,則學生沈士傑之侮辱師長行為給全校學生不良印象,未便姑息,因決議令其轉學。

該生家長既一再來校肆擾,復任意誣控,致沈士傑倚仗家長威勢,以對楊尊嚴之詞色,轉對其他師長,因而群情憤慨,要求從嚴處辦。」

面子上,是其他師長群情憤慨,一致要求沈士傑轉學;至於為了顧全「有教無類」的裡子,校方也很周全地在各類文書上說明,這樣的處分,已經是考慮到學生前途的法外施仁:

「按該生態度傲慢,侮辱師長,本校經訓導會議決定令其轉學,實於薄懲之中,仍顧全該生之學業與前途,冀其轉換環境俾知悛改,而求補過。

該生家長沈鑄九纏訟不休,該生復仗家長威勢輕侮師長,為全校所側目,為維護校紀,以儆效尤計,不得不號令轉學。復於該生逾期未補考之不及格學科,特予變通補考,便利其轉學,是本校對該生之愛護可謂無微不至。」

原本教育廳可能也認為,學校方面對於沈士傑先申誡、後轉學的處分太過嚴苛。督學在調查完畢回到教育廳後,拍了一封電報給校方說,「所稱擬予沈生轉學一節應無庸議」。沒想到校長芮寶公一心斷絕沈士傑留在嘉中的最後機會,竟然覆電給教育廳,力陳轉學的必要性。就這樣,沈士傑最後還是收到了勒令轉學的通知。

沈家父子無法承受這樣的屈辱,眼見學校和教育廳對投訴沒有善意的回應,他們正式向台灣省政府提出訴願。但是在此同時,沈士傑也不得不前往離家比較遠的台南就讀。

特別權力關係

用比較簡單的方式敘述當時訴願和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人民認為政府機關對他們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侵害了他們的權利,可以向做出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如果對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再向上上級機關提出再訴願;還是不滿意,就只好請求地位中立超然的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這類的被告都是政府機關,仲裁的法院則稱為行政法院,有別於民刑事訴訟,因而稱為行政訴訟。1

以沈士傑的案例來說,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了嘉義中學對沈士傑做出勒令轉學的處分,損害到他受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利,因此教育廳的上級機關,台灣省政府,就成了訴願的受理機關。

這個訴願案在十一月遭到教育廳駁回,沈家再度向省政府的上級機關教育部提出「再訴願」,命運依舊相同。訴願案從此由行政救濟轉入司法救濟途徑,進入最後一搏的行政訴訟階段,教育廳也就成為司法案件的被告。

雙方除了就整件事的發生經過辯論誰是誰非,程序上的攻防,則持續圍繞著兩個核心:

第一、 學校當局和學生之間的關係,是否等同於(或相近於)軍隊中長官和部屬之間,那種上命下從的特別權力關係2,不全然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所規範?

第二、 學校勒令學生轉學(退學),是否超過「管教範圍」,侵害到學生受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利?

從判決書面上,可以對當時雙方的論辯攻防,略窺一二:

「被告(即教育,下同):……(學生)在學校內所具身分與一般人民不同,學校就其管教範圍內,所為之處分與行政官署之處分有別。

原告(即沈士傑,下同):……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無身分區別,不知教育部所指(學生)身分與人民不同,載在何條?

又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受教育者為學生,可見學生即屬一般人民。

被告:……按國民固有受教育之權利,但遵守校規、敬重師長亦係學生應盡之義務。如違反此項義務,自應繩以教育法令。

原告:……學生違反校規,校方亦當在管教範圍內依法處置,不應憑藉師表,逸出範圍,違反侵害學生之權利。」

經過三個多月的審理,審理本案的合議庭3在民國四十一年的五月二十六日做出判決,駁回沈士傑撤銷轉學處分的請求。不過這不代表行政法院認同嘉義中學勒令沈士傑轉學的做法,而是因為在程序的攻防上,沈氏父子已經吃了敗仗,所以就算明知在實際的案情中,原告不無道理,法院也無法針對實體4做出裁判,只能從程序上駁回原告的請求。

從判決書的內容看來,在實體的部分,合議庭的確有點同情沈士傑的遭遇,甚至還在判決裡指摘嘉義中學的校長芮寶公「於原告家長到校理論時,不能善為解釋而意氣用事」。不過被告機關終究不是學校,而是教育廳;而且依照當時社會上普遍的認知,師生之間的上命下從關係似乎天經地義,判決書的字裡行間,還是認可了校園內的特別權力關係:

「轉學命令乃係該校校長對於學生之懲戒處分,與行政官署對於人民之行政處分不同,無論其處分是否適當,而依上開說明不能以學生身分對於校長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原決定基此理由駁回原告之再訴願,於法並無不合。」

案件至此塵埃落定,留下的唯一疑問是,為了撤銷轉學處分這件事,值得這樣大費周章嗎?特別是沈士傑這時候已經順利轉到台南的學校就讀,即使能回到嘉義中學,面對起過爭執的校長、老師,甚至被同儕投射異樣眼光,結果真的會比較好嗎?這些一般人的疑問,在沈士傑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意旨裡,可以找到一些解答:

「按原告家居嘉義,在嘉義中學不能繼續讀書,勒令轉學負笈他縣,名譽、經濟損失重大,考入台南求學為不得已之事,披星首途,戴月歸家,老母五更造飯,倍增衰老,痛苦殊深。」

這些因為轉學而來的痛苦,在學校、教育廳、省政府,乃至於教育部師長、官員的眼中,竟然比不上所謂的「校紀」來得嚴重。於是這樣的痛苦,只好留給沈士傑和他的家庭承受。

至於沈鑄九在起訴意旨裡提到,希望藉由這場官司「辨別是非,尋求公理,為全中國學生保障權利」,結果則是恰恰相反。因為這份判決不久之後,就被行政法院收錄為判例5。換句話說,司法界透過這號判例,肯認了這樣的特別權力關係,從這個個案延伸出去,適用在所有的學校和學生之間,成為往後數十年裡,限制所有被勒令轉學、退學的學生,和學校爭道理的緊箍咒。

就像唐三藏偶爾也會錯怪孫悟空,學校也有對學生做出不當處置的時候,不過只要「特別權力關係」像觀世音送給唐三藏的金箍一樣,套在千千萬萬個齊天大聖頭上,(41)判字第六號判例這道「定心真言」,就會讓所有想要據理力爭的「潑猴」束手無策。

而這個魔咒,一直過了四十三個年頭之後,才告破解。

解咒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41)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半世紀後的校園

民國八十四年,二十七歲的王世賢,碰上生涯規劃的重大抉擇。

從官校專科班畢業後,他在警備總部整整當了七年的職業軍人,官拜中尉,正在考慮要屆期退伍,還是和軍隊繼續簽約。

如果留在軍中,王世賢可以立刻升任上尉,領取穩定的薪俸,幾年後還可以升少校、中校……不過轉念一想:即使升到上校又如何?在他認識的很多軍中同袍、長官當中,有很多人四十出頭幹到上校,已經遇到軍旅生涯的瓶頸,只好退伍在大樓當管理員、警衛混口飯吃。這些人的下場,讓他最終還是決定及早離開軍旅,重新做生涯規劃。

經過短暫的補習,王世賢考上台北商專夜間部二專企管科。因為年紀比一般同學大了將近十歲,他順理成章地被推選為班上的幹部。

那時候的校園和軍旅,從某個角度來講,都被籠罩在特別權力關係這片大網底下。但是學校的生活,當然還是要比軍中自由得多。

在相對自由的校園生活中,卻發生了幾件讓他不是很愉快的事情。

當時國內許多校園,正處於郝柏村出任閣揆、野百合學運世代挑戰黨國威權的氣氛當中。按照王世賢的回憶,學校一些教授也在課堂上支持學運份子「反對軍人干政」的訴求,這讓出身軍人世家,又剛從警總退伍的他難以忍受。他選擇用「軍人的愛國方式」,當面反駁這些意識形態不同的師長。

另一方面,身為班代的他,也曾經為了學生出公差的事情,和校方發生過好幾次爭執。原來學校為了替一些活動充場面,有時候會派學生捧人場,但是這對於夜間部的學生來說,是很大的不便利,因為包括王世賢在內,許多同學白天都還要工作討生活。

「如此一來我們白天還得向公司請假,薪水被扣是最直接的,無形中的損失還有老闆對我們的觀感,」事過境遷十餘年,王世賢說起這件事情還是顯得義憤填膺,「就算是白天沒工作的同學,其實也沒有義務要承受這種額外的負擔。」

除了偶爾為理念和同學的權益出頭,王世賢退伍後第一個學期的夜校生涯,沒有太大的挫折;甚至因為擔任企管科的幹部,還獲記一大功。

不過微積分、統計學這些令人頭痛的數學科目,卻讓他感到相當吃力。尤其是微積分,期中考試的成績不盡理想,算一算,期末考得七十分以上才能及格。王世賢說,考前他花了很大的功夫K書,心情還是忐忑不安;不過考完以後,覺得像是吃了定心丸。

「洪姓教務組長看到我還打趣地問,有沒有作弊?」王世賢對當天的情況回憶得很清楚,「我也開玩笑回他:哪個學生不作弊?」

退學

放寒假,對王世賢這種白天還要上班的學生來說,雖然沒有實質的假期,晚上能夠不上課,稍微喘口氣,比起一般學生,反而是更大的福利。只不過平靜的假期沒有過幾天,校方通知他到學校,說是要參加訓育會議。

這是很不尋常的事情。王世賢說,那天進了訓育會議的會議室,看到一群教官、教授、主任,當然還有校長。

「期末考有沒有作弊?」校長劈頭就問這一句。

「沒有。」王世賢驚訝地回答後,接著校長沒再說什麼,就把他請出場。

王世賢回憶說,後來教官告訴他,會議裡並沒有提出有關他作弊的任何證據,這種情況應該不會有事。

同樣是軍人出身,學校裡的教官對於王世賢而言,算是比較有親切感的一群師長。聽到這句話,他對這場突如其來的「調查」也就不是那麼在意,盤桓一會兒就離開了。又過了幾個星期,考試成績出爐,令王世賢擔心的微積分安然過關。

原以為一切順利,不料,開學後,王世賢卻遲遲沒有收到註冊通知。事有蹊蹺,他向學校查詢後,學校寄來通知,宣稱他在期末考「連續舞弊,情節嚴重」,經過臨時訓導會議決「勒令退學」。

在王世賢的追問下,學校的答覆是:經過調查發現,他的微積分、管理學和統計學三個科目,試卷紙上頭都沒有學校行政人員事先做的暗號,而且紙張的色澤也比較黃,顯然是他將填好答案的試卷紙自行攜帶進場。

王世賢要求申辯,但是學校認為「事實」已經相當明顯,沒有這個必要。

爭取到底

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王世賢還是聽從了旁人的勸告,走上這條路。

其結果當然也如同過去四十多年來,所有因為被退學、轉學而走上這條路的學生一樣,碰了個大釘子。

教育部訴願會和行政院訴願會,分別在訴願、再訴願時,適用了前述行政法院(41)判字第六號判例。這使得兩個訴願會都從程序上就駁回王世賢的請求。

截至再訴願遭到駁回之前,王世賢都還是單打獨鬥,僅憑著軍中的公文經驗來撰寫訴願書,內容也只是質樸地說明事實。對於一直被學校和訴願機關當作擋箭牌的「特別權力關係」,他既不懂得其中有什麼可議之處,也就無法引經據典地予以反駁。於是他在提起行政訴訟時,終於請了律師。

不過這絲毫沒有改變行政法院沿襲傳統的作風,在八十一年的八月二十九日對該案做出駁回原告之訴的裁定中,依舊引用(41)判字第六號判例意旨:

「國立學校對於學生所為之處分,係屬特別權力關係,非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之處分可比,學生自不得據以對國立學校提起訴願、再訴願……至其實體上之主張,無庸審究,併此敘明。」

在此之前,大法官會議的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已經就限制公務人員訴願權的一些行政法院判例,做出違憲解釋6。換句話說,原本也被列入特別權力關係的公務人員,早已藉由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獲得長久以來被視為「挑戰機關威權」的訴願和行政訴訟權利。

但是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始終沒有進入大法官會議受到檢驗。這似乎成了王世賢僅存的唯一機會。

「律師當時告訴我還可以釋憲,而且如果成功,可能影響重大,」王世賢說,「不過我倒沒有考慮那麼多,只是想尋求所有可能的平反機會,所以就答應了。」

透過釋憲希望打倒的對象,正是對王世賢和許多遭到退學的學生來說,惡名昭彰的行政法院(41)判字第六號判例,以及另一號認為所有特別權力關係都沒有訴願權的(48)判字第十一號判例。

這回,他們試圖運用「舉重明輕」的原則,擴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的影響力,換句話說,是要搭公務人員的便車,把學生也排除在不准訴願、不准行政訴訟的特別權力關係之外。他們在聲請釋憲的理由中,直接批評特別權力關係「不合時宜」,就算有存在的必要,也應該把範圍限縮到軍人、警員;至於學生,至少應和官吏(公務員)一樣,被排除在外:

「官吏之身分、職位等另有法律明文之保障,則在限縮特別權力關係範圍時,學生更優於官吏,實為情理之所當然,是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雖係針對公務員所為之解釋,但舉重以明輕,學生若遭受學校退學處分,喪失學生身分時,更應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據此推論,大法官會議應該宣告(41)判字第六號判例及(48)判字第十一號判例雙雙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7揭示的平等權和訴願、訴訟權。而這當中有關平等權的部分,也正是四十年前,沈氏父子對抗嘉義高中時所主張的。

事情的進展當然沒有沙盤推演這麼迅速。聲請釋憲的案件得先通過程序上的審查,才能排入上百件的待審案件行列中。

過了忐忑不安的兩個月,律師方面傳來好消息:大法官會議決定受理這個案件,只是接著又進入更漫長的等待。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十二位大法官8終於在民國八十四年的六月二十三日,也就是聲請案提出大約兩年半以後,做出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勝訴的不只是聲請人王世賢,還有更多被(41)判字第六號判例擋在訴願門外的退學生。

大法官第三八二號的解釋文,宣告了(41)判字第六號判例失效不再援用。雖然大法官們對王世賢聲請解釋的另一部份——(48)判字第十一號判例,隻字未提,但一般認為那是因為這號判例和聲請人的案情無直接相關,因此,形同敗訴的這部分,對這號解釋的重要性,絲毫沒有減損。

大法官分別從憲法教育權、訴願權和平等權的角度,打破了校園特別權力關係的桎梏: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

而且在大法官的解釋理由當中,這樣的權利不因公私立學校而有所區別。因為從廣義的角度來講,不只公立學校具有機關的地位,私立學校也是依照私立學校法授權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私立學校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許可設立,也可以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在做這些事的時候,它們的地位和一般機關沒什麼不同。

大法官並且把這些「機關」或者「準機關」對學生的處分,以「會不會對受教育權利造成侵害」做為判別標準,分成兩類:

第一、 記過、申誡等:按照大法官的解釋,這類處分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而且學生可以繼續在校上課,所以並不是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只能透過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第二、 退學或類似處分:這類處分將導致學生無法在校就讀,大法官會議認為已經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所以應該准許他們在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而即使為退學生開啟了訴願和行政訴訟這扇門,大法官們仍然在解釋理由書的最後,提醒大家,儘可能地尊重教師和學校的教育專業: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紛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當然,這號振聾發聵的解釋,還是對教育界造成重大影響。各界也出現兩極的反應。

當時才剛剛向教育部訴願會提出訴願,卻在程序上遭到駁回的一名文化大學美術系學生,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教育部也重新受理她的訴願案。

一名曾姓教師在報端投書表示,近幾年的退學爭議事件,大多是肇因於師生或校方與當事人的衝突,所以應該給予比較弱勢的學生有申訴管道。否則,「衝突將永遠不得消弭,新的校園倫理也就永遠成為空中樓閣了。」

這樣的看法,和王世賢釋憲聲請書的最後一段互相呼應:

「人民有了申訴管道,並不即表示行政處分均屬違法不當,有了合理之申訴權,人民才會信服政府之處分,此既不影響政府之威信,更不會因此影響學校之管領效力。」

另一名劉姓教師則質疑,即使退學生可以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果負責裁決單位的成員都是同一體系出身的校方或官方代表,則只不過是另一種「官官相護」。這位教師甚至表示,只讓退學生申訴,也未免太過輕忽記過和申誡處分可能對學生的未來造成的影響,因為有些企業也會把學生的操行成績列為用人的取捨標準。

包括文化大學、台灣大學和東吳大學,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或者批評釋憲案沒有明確界定退學的原因,將增加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的負擔,並使打成績的教師動輒得咎;或者擔心解釋被學生濫用,喪失大學自主精神;或者推論老師們將因為行政主管機關的調查,疲於奔命;最悲觀的結論是,老師因此不敢懲處學生。

當時的教育部長郭為藩則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不過他也希望大法官會議能針對退學做明確的定義,以免訴願案的負荷量大量增加,讓申訴管道無法負荷。

雖然這些質疑都還有待檢驗,倒是教育部的訴願會和行政法院,並沒有因為必須實質審理退學案件,而面臨案件過荷的問題。

憂鬱的勝訴

打贏憲法官司之後,王世賢一度很起勁地想要平反這段壓抑了五年的冤抑;不過他很快地體認到,他贏的,只不過是打官司的資格。當他再度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退學處分的訴訟,不過兩三個月的時間,就遭到駁回。

行政法院這回果然沒有從程序上駁回王世賢的訴訟,而實際觸及到了本案的實體:退學處分合不合理、該不該撤銷。讓王世賢大感意外的是:判決書簡短的內容裡,竟然提到他在校方的調查當中,已經承認作弊。合議庭據此判決他敗訴。

這個結果對才剛剛淺嘗勝利滋味的王世賢來說,比起遭到退學的當時還難堪、才真正算是青天霹靂。他又要孤伶伶地面對要不要繼續爭下去的抉擇。

事實上,王世賢的親友家人,對於他被退學這件事,所知始終不多。同樣從軍旅退伍的父親,收到學校的退學通知時,說了他一頓,但也僅只於此,畢竟那時他已經是將近三十歲的人了。

直到最近,王世賢針對這件事接受約訪,父親驚訝地問他:「你當年還聲請釋憲?」

而王世賢的太太,對此更是一無所知。因為縱然王世賢始終認錯為不在己,卻因羞於啟齒、也怠於解釋的心態下,他向妻子撒了謊。

「還好我找到理由滿充分的藉口:工作太忙了,事業、學業沒辦法兩頭兼顧,所以辦了休學」,王世賢倖倖的說。

雖然媒體在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的當時,曾經大幅報導,但是並未提及聲請人的名字和背景,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對於究竟是何方神聖膽敢出手挑戰這種加諸於學生身上的桎梏,也毫無興趣。

倒是還有幾名遭到退學的學生,循著判決書上的線索找上他,請教打官司的竅門。在他的眼中,有些人固然和他一樣受到冤枉,但其中不少人其實受到大法官釋憲案的鼓舞,是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前來的。

「我很誠懇地告訴這些學生,如果沒有受到冤枉,還是別打官司吧,」王世賢的語氣有些沮喪、無奈,「那太花錢、太花時間了,如果不是受到不白之冤,太不值得了。」

不過對他來說,這件事始終沒有落幕。先前打官司、請律師的錢,已經花了十萬塊,等於是做了公益,公道卻沒討回來。這幾年來,他一直活得消極而且憂鬱。唯一讓他覺得還存著一線希望的是,或許哪一天,他可以藉由控告學校偽造他的作弊紀錄,來為自己平反。所以他準備再存個十萬塊錢打刑事官司,做最後一搏。

「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吧?我不想到了要閉眼的那一刻,還在為生命中有這樣一個不明不白的污點,感到遺憾。」

只不過這十二年來,王家的兩個小孩陸續出世,他的這筆十萬塊錢始終湊不出來,所以儘管已經寫好訴狀,目前也只好自我解嘲:「就把這場官司的準備工作,當成煩悶生活的一些餘興吧!」

後話

民國九十年七月,兩件循著訴願途徑進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退學案件,原告都破天荒地獲得勝訴。兩個合議庭分別判決學校應該撤銷對學生所做的退學處分。其中一件是世新大學學生的二一退學案件;另一件是花蓮師範學院學生,因為和女友發生感情糾紛而縱火焚燒機車,遭到退學的案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史無前例地為個案召開記者會,宣稱各大學在校規中訂定讓學生退學的規定,沒有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中央法規標準法。

事隔八個月,情況逆轉。最高行政法院相繼推翻兩份學生勝訴的判決,理由是,大學訂立校規屬於大學自治事項,無須法律另設規定。

這兩起退學案例引發法律保留原則和大學自治的爭議,和釋字三八二號解釋所探討的平等權、訴願訴訟權和受教育權並沒有直接關連。但是看在王世賢眼裡,他卻很羨慕這兩位花師和世新的學生——雖然他們最後還是以敗訴收場,至少行政法院詳細地審視了這個案件,沒有草草了事。他甚至想,如果案件在這樣的時空環境下受審,勝訴的機率應當不小。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讓學校在對學生做出退學處分,或者在調查一個學生是否做了構成退學條件的行為時,會更加慎重。」在教育部訴願會擔任訴願委員的律師黃旭田說,「過去校方對待這些學生的心態,恐怕並沒有太多的寬容,因為長久下來,學生太多強詞奪理的辯解,讓他們失去了嚴謹。」

這句話固然一針見血地說明了這號解釋的實質影響力。不過對釋憲案的聲請人王世賢來說,這個嚴謹化的過程顯然是漸進的。而讓他遺憾的是,他的案件無法在逐漸改變後的今天,才來接受檢驗。

校方現在必須面對的是一套準司法程序:到教育部的訴願委員會,當著十幾位官方和非官方訴願委員說明為何讓學生退學;當然,學生也會有說明的機會,雙方都可以充分的陳述,讓身為公正第三者的訴願委員來裁決。甚至如果對於透過準司法程序產生的結果不滿意,學生可以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入司法程序做實體審判。

如此一來,學校必須開始思考建立一套合理而且精準的退學標準,以免在「處理」同樣狀況的不同學生時,出現不同的結果,在嚴格的檢驗下,遭到各界的質疑。

當然,世界沒有因此海闊天空。即使這號解釋在事隔多年後,終於逐漸解決了程序正義的問題,但在後面更深沉的問題是:學校,乃至於我們的社會,要用什麼態度來面對多數找不到理由原諒的學生?

「把孩子趕出校園也許很容易,問題是要把他們趕到哪裡去?如果大人們心裡的答案,並不是監所這一類的地方,那麼這個社會還有哪些角落,願意收容這些可能就此拿不到文憑的邊緣人?」

在教育部訴願會待了兩年多的黃旭田說,身為師長的人,也許該重新評估「有教無類」這些逐漸被認為陳腐的高調,到底有沒有價值?


註釋
  1. 現行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流程機關已經改為:主管機關訴願會、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即取消再訴願,但將行政訴訟改為二級二審。

  2. 根據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特別權力關係,又稱特別服從關係,行政法學專有名詞。是指基於特別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法律規定或本人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的特定目的,在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的權能,他方負有服從關係。

  3. 過去行政訴訟案件由五位裁判者組成合議庭審判,裁判者稱為評事﹔現在則與民刑事訴訟合流,概稱為法官,其中高等行政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最高行政法院仍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4. 實體相對於程序,指案件涉及案情的實際部分。司法審判的進行,程序先於實體,程序問題沒有疑義,才能進入案情部分做實體審判。

  5. 判例就是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作的確定判決的先例。判例在法律上雖沒有拘束力,但在審判實務上,為了避免法官對於相同或類似的案件,作出互相牴觸的判決,會由最高審判機關從眾多裁判中精選出具有代表性者,做為各法院的參考,所以各級法院的判決都受到判例的拘束。

  6. 行政法院(51)判字第398號、(53)判字第229號、(54)裁字第19號、(57)判字第414號判例,都是有關限制公務員訴願權,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43號解釋,這些判例都有違憲之處,在解釋範圍內,依法不得再行援用。

  7.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8. 參與該號解釋合議的大法官包括:翁岳生、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國賢、城仲模、孫森焱、曾華松、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當時的司法院長施啟揚為會議的當然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