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改名嗎?近年來,台灣似乎吹起了改名風,尤其經濟不景氣,諸事不順之際,改名的人越來越多,不管這招是否有效,但許多人仍樂此不疲,網路上或坊間也有不少人大作「改名改運」的生意。不過許多人可能不曉得在幾年前,如果要改名,可沒那麼容易了。

在民國八十五年前如果想要改名,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同一機關或同一學校肄業;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同在一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與通緝犯相同等五種情況。除上述情況可申請改名外,另外就是可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理由申請,這也是以前常被許多人援用的改名原因。

可是在八十五年三月大法官三九九號釋憲文出爐後,確定姓名權屬人格權一部分,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至此,人民命名權利才重回人民本身,以文字字義粗俗不雅為由申請改名,只有次數規定,取消了繁複的實質限制,人民有了更大的命名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促成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的不是來自行政機關、也不是民意代表或律師,聲請人是來自嘉義縣水上鄉的黃茂林,他因兒子「黃志家」改名受阻,意外為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催生;但其背後,還有一名更重要的關鍵人物俞人偉——一名退休的書記官,也是黃茂林的小舅子。他憑藉一己之力投入繁複的行政救濟之路,讓姓名權回歸人民,可說是台灣釋憲史上的一名傳奇人物。

黃志家被戲稱為黃指甲

民國八十二年,在嘉義縣水上鄉,有個名叫「黃志成」的小學生,因在同村有同名同姓者,父母便將他的名字改為「黃志家」,但這一改,卻被同學戲稱為「黃指甲」,志家回家向父母反映這些情況,黃茂林又萌生為兒子改名的念頭。

後來,黃家便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向水上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為「黃之誠」,但因兩次改名不到一個月,戶政員態度不佳,駁回申請。黃家在俞人偉的協助下,一路的陳情、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也都持續敗陣。官方駁回黃家申請改名的理由是依據內政部的函令「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不能以其讀音擴大解釋」。也就是說,所謂的文字字義粗俗欠雅、係如豬、狗、偷、扒、尿、屎、乞丐等字義而言,不能以讀音會義擴大解釋。

而俞人偉指出,姓名是否粗俗不雅,政府「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文字過敏症」,不能全憑官方一己之意解釋。他認為,名字不僅只是用來認字,亦有用來呼喚、喊叫,自然會產生「文字的意思」聯想。以讀音理解一個人的名字本屬正常反應,怎能說是「擴大解釋」呢?

因此,黃志家是否是粗俗不雅的名字、文字能否以讀音擴大解釋,便成為全案的爭點。

俞人偉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志家按其字義可解釋為「立志發揚家名、家聲」、「立志振興家業」,又與「志氣可佳」、「志氣甚佳」,因此難謂字義粗俗不雅。俞人偉認為法院這種判決無異自打嘴巴,為什麼依字義或讀音解釋,只能由官方片面認定,卻忽略當事人的真實感受。而且,他認為本案也與戶政員刁難,擴張行政裁量權有關。他相信本案如果是透過有權勢的人辦理,一定可以過關。俞人偉的想法的確是台灣官場的寫照,有很多想改名的人也吃過這種虧,例如有人叫「孫中山」,能改名成功,但名叫「照春」的女子,因閩南語與「叫春」諧音,改名也未獲准。類似的例子還包括:「張旭西」與「髒兮兮」諧音、「淑倩」與「輸錢」諧音、「絮芬」與「續婚」諧音,改名也都碰了釘子,被戶政機關駁回的原因也都是「擴大解釋」,這些嚴苛的規定,卻讓許多人帶著名字不雅的陰影走一輩子。

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針對讀音會意不雅有了更進一步闡釋,釋憲文中指出,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姓名條例所稱得申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函「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不能援用。因此,命名之雅與不雅,應繫於姓名權人主觀之價值判斷,主管機關於認定時允宜予以尊重。

據了解,以前政府對名命有嚴格限制,其實主要著眼點在於便利犯罪偵查,儘管許多人對其名字不滿意,但都無法順利改名,甚至在民國五◯年代教育廳也感受到在教育不普及的年代,有許多許多父母為兒女取了許多不雅的名字,因此曾一度發起改名運動,但也都無疾而終,可見當時威權體制下,名字也是當局控制的一環。

對官僚態度極端不滿的俞人偉,在黃志家改名受挫後,一方面要黃志家把戶籍遷至嘉義市,次年果然就順利改名成功,只是這回志家改叫之塏,不是原先囑意的之誠;一方面,反骨的性格也支撐他一路協助黃家訟願、再訟願、行政訴訟,循正規程序力爭權利,雖然屢戰屢敗,但他還是堅持到釋憲最後一關,前後兩年多,不但為自己終於爭回一口氣,也讓許多人得以受惠,享有更寬廣的命名空間。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出爐後,俞人偉認為自己一路上為了一個「理」字奮鬥,最後大法官終於同意其見解,他感到非常輕鬆。

俞人偉的反骨性格與正義之氣

傘兵出身的俞人偉,自認是在服役期間培養的正義感,天生愛打抱不平,對沒道理的事也常挺身而出,因此在一般人眼中微不足道的「改名」個案,俞人偉卻投入不少心力。他覺得小孩在學校被同學譏笑,是一樁很嚴重的事,他舉出兒童福利法第三條政府負有協助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之責任。因此「志家」的情形,應適用於兒福法保護,申請改名一事,怎可被政府部門刁難。

在訪談過程中,俞人偉一面翻資料,一面細數法院的不是,他以其自己在法院服務三十年的經驗指出,對台灣的司法並不具信心。他認為,台灣法院的案子太多了,法官沒有太多時間研究法案,因此審判品質相當粗糙。雖然如此,為了本案,他除了研究憲法與民法外,也細讀姓名學的書籍,全部都一個人來,所有訴狀也都是一筆筆自己寫,沒有跟老同事研究或請教律師。因此,俞家房間堆滿了一疊疊的資料,各項「證據」都非常齊備,包括所有的公文書、剪報資料及書籍等。

頭髮稀疏的俞人偉,埋首在資料堆中仍對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侃侃而談。他認為,人民的生命、名譽、自由、身分、姓名及能力都是人格權應予保護的範圍,因此在民法第十八條中有關人格權之保護及十九條有關姓名權之保護,也是他據以力爭的重要依據。俞人偉以法論法表示,當人格權及姓名權受侵害時,人民當然有權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而水上戶政事務所不准黃志家改名,就屬於侵害人民法益,因此當然據理打官司。俞人偉舉政府用語為例,「南向政策」、「南進政策」,也是憑政府一己認定,認為「南進」與「南京大屠殺」諧音,說改就改;中華民國的對外代表處也有許多不同的名稱,無論是政策符號或代表國家的名稱的,政府有完整的命名權,可見如何命名也應屬於人民完整的權利。

改名訴訟之路,歷經許多波折,申請大法官釋憲也不是一次順遂,俞人偉在八十三年五月首次提出申請,但因未具體指出違憲的法令,因而在當年七月就被退件;而他在八月補正後再提出申請,而後才有八十五年三月的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這段歷程其實也反映非法律專業工作者聲請釋憲的困境,由於缺乏諮詢與奧援,單打獨鬥之後,常會有事倍功半的現象。

改名規定大幅鬆綁

但無論如何,改名規定寬鬆,姓名權完全回歸個人,俞人偉的確是關鍵的角色,現在連一向限制終身不得改名的通緝犯及判決確定者的改名權也有機會鬆綁。

根據現行規定,凡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除過失犯罪者〉,都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但這項規定,因被認為涉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人格權的意旨,且有違法律比例原則,內政部在九十一年初邀有關機關研商,決定放寬犯罪人的改名權,並已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

內政部戶政司表示,當初研修姓名條例,之所以增訂第十二條規定,主要考量就在防杜犯罪人假借變更姓名,從事不法行為。不過,內政部戶政官員也指出,雖然基於預防犯罪,有必要剝奪犯罪嫌疑人更改姓名的權利,但現行條文規定卻是終身限制不得更改姓名,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應該考慮重修為只要經過一段時間後,即可恢復這些人更改姓名的權利。

論者認為,犯罪人在受法律制裁後,如果有心想重新踏入社會,應該平等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姓名人格權,以及民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還限制其姓名權,等於終身限制曾犯罪者的人權。因此,行政當局已不再視「姓名」為法律的控制項目,而將命名權回歸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