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攸關新聞自由指標意義的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出爐。本案的當事人之一,當時任職於明日報記者的林瑩秋正在採訪途中,得知大法官釋憲文的主要內容後,頓時尖叫一聲,亢奮的情緒,簡直無法繼續工作,想到多年來因新聞報導而引發數起新聞自由的爭辯及纏訟,她不禁悲從中來,眼淚不聽使喚地奪眶而出。

這天,林瑩秋成了新聞人物,她接到許多同業的電話,有許多人問她對大法官釋憲文的反應,也有人給她打氣鼓勵。她看到釋憲文得知大法官對新聞採訪界限釐出更清楚的一條路後,感到非常欣喜;她認為,辛苦了多年,在法庭上周旋,終於看到一個比較明確的成果。

在另一邊,另一當事人黃鴻仁,因林瑩秋的一則報導,時任商業周刊總編輯的他,也成了法庭常客,由於先前他才因賴國洲告商周案,而備受纏訟之苦,因此連續兩件誹謗案的衝擊,使他在新聞工作上更顯孤寂。而五◯九號釋憲案的出爐,對黃鴻仁而言,同樣是百感交集。

林瑩秋及黃鴻仁都是從事新聞工作多年的媒體人,也都高度重視新聞自由對記者的價值,但他們也都沒想到會因新聞報導而被判刑,最後被迫走上釋憲一途,過程中他們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為的無非就是爭回記者工作該有的尊嚴。

曾在自立晚報及首都早報任職的林瑩秋及黃鴻仁,對言論自由的可貴都有高度體悟,也是新聞自由的絕對擁護者,他們沒想到,連在威權時期都沒有因新聞報導而被判刑,卻在民主開放的九◯年代,因高官堅持興訟,而走上漫長的訟訴之路。

在纏訟過程中,對黃鴻仁及林瑩秋的新聞工作都產生一定的衝擊,尤其是無形的寒蟬效應,不只對他們兩人造成影響,也形成新聞界重要的討論案例。釋字五◯九號出爐後,聲請律師羅明通形容本案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確,後來好幾件攸關言論自由的相關案件,包括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案、曾文惠與謝啟大、馮滬祥互控案,法官都援引了五◯九號釋憲文的精神。

本案的爭點在於,有關刑法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一條之誹謗罪規定,以刑罰懲處誹謗之行為,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這與新聞界長期要求將「誹謗罪除罪化」的呼聲相呼應。也就是言論自由的法律衝突應以民事處理即可,毋須動用刑法。

雖然,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刑法相關條文違憲,但羅明通表示,沒有五◯九號,記者如果挨告,會被困在「證明真實」部分,可是事實上有許多報導內容會有舉證的困難,而五◯九號最大的進步在於只要記者「合理確信」,就可據以報導。林永頌律師也認為誹謗罪雖未除罪化,但將被告的舉證責任轉移,也是言論自由一大突破。

雖然法界及新聞界,認為大法官的解釋仍有疏漏之處,但較諸以往,釋字五◯九號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無疑是向前邁進一大步。

商業周刊接連挨告 連番敗訴

五◯九號釋憲文產生的起源係因商業周刊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刊登「信義大樓內大官們的『房』事揭密」一文,由記者林瑩秋執筆報導的「根據信義大樓住戶表示,目前住在信義大樓十三樓,新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兆陽,大手筆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的公帑,重新裝潢,裝修官舍…….」。

林瑩秋的報導,係根據當時立委朱惠良的質詢,指有一名首長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裝修信義官舍,當時朱惠良雖未點出首長姓名,但林瑩秋在事後採訪朱惠良助理時,並向信義大樓住戶求證,才好不容易問出相關線索。

由於蔡兆陽認為商周的報導已經貶損他的名譽,向法院提起自訴,黃鴻仁、林瑩秋被依誹謗罪論刑,黃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林判處四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

林瑩秋對這樣的判決結果相當不能接受,她認為,她沒有誹謗蔡兆陽的「故意」,而蔡兆陽身為中華民國政務官,整修官舍花費二百七十八萬元,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雖然,交通部提出的單據只有二十八萬元,但單據上並未顯示工期十天的工資及新購傳真機的花費,顯示有從其他項目支出。

林瑩秋認為,為了整修官舍的數字正確與否,而被高院判刑,這無異是扼殺新聞自由的負面教材。她認為蔡兆陽是位政治人物,擁有發言空間,只要認為媒體報導錯誤,隨時可召開記者會澄清,而且他也針對此事發佈新聞稿說明,因此實在看不出他的名譽有受到「損毀」。事實上,媒體也刊載了蔡兆陽說明的相關訊息。

自認已善盡查證責任的林瑩秋,遭受到控告並被刑確定的待遇,使得她一度對台灣的新聞自由空間感到十分悲觀;加上,台灣的法官對新聞自由的認知不足,不符民主政治的發展現況,因此在判決後她也一度萌生退出新聞界的念頭。她說,因為新聞自由已死,新聞記者當然只有封筆一途。

身為這場風暴的「悲劇主角」,在失望之餘,還是期待司法界出現更多的「李唯心」。李唯心法官在劉泰英自訴亞洲週刊案,作出無罪宣判,符合多數新聞人及法律人的期待,但林瑩秋卻在本案被判有罪,讓她感嘆新聞記者打官司,還要看運氣。

在蔡兆陽案之前,林瑩秋也曾因在自立晚報任職期間,因撰寫總統候選人彭明敏總部的新聞,而造成彭謝總部發動民眾包圍自立晚報事件,當時讓一向與民進黨關係友善自立晚報與彭謝支持者的關係非常緊張,後來社方為了平息紛爭,在未獲林瑩秋同意之前,便向彭謝總部道歉,林瑩秋在深覺不受尊重下離職。

轉至商周任職的林瑩秋,對新聞志業仍懷抱一份理想,還是選擇跑政治新聞,可是沒多久因撰寫一則有關謝長廷的新聞而被告,雖然本案後來私下和解,也使林瑩秋對媒體與政治人物的關係有了更深的感觸。

因此,蔡兆陽事件對林瑩秋可說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尤其是訴訟期間,她也感嘆新聞界對她或商周的支持不夠,這背後有的基於商業競爭考量,而抱著「看好戲」的心態;也有些新聞人因商周的意識型態,而未全力支持。

而林瑩秋則認為,新聞界不夠團結,尤其是這些攸關所有新聞人權益之事,理應一致對外,但新聞界對此的反應卻相當冷漠。

黃鴻仁對此也有同樣感受,他說,如果不是「商周」這塊招牌與當權者立場相左,也許就不會有那麼多官司纏身。

事實上,在蔡兆陽告商周之前,商周才因報導時任政大教授賴國洲缺課太多而挨告,最後法官以「教授缺課,不屬可受公評之事」,判決商周敗訴。而這兩個案子,都是黃鴻仁任商周總編輯時引爆,因此對黃鴻仁而言,可說是點滴在心,尤其是在訴訟過程中,黃鴻仁也目睹了司法黑箱的一面。

黃鴻仁表示,跟一般人比較,媒體人享有較多的資源,但當在法院面對有權勢的人物時,新聞人的尊嚴依然被踐踏。例如在商周有兩則報導同時被告,兩個案子,相差一周宣判,一個對象不是當權派,結果商周無罪,但與當權派打官司時,結果就被判有罪。但如果以新聞專業良知而論,黃鴻仁會認為另一則被判無罪的案子,新聞寫作及報導內容反而更有問題。

又例如,有位審理賴國洲案子的法官中途被撤換,法官事後告訴他,因為他「判有罪判不下去,判無罪又沒那個膽」。另一種情形是,有檢察官事後託人告訴他,當時案子由不起訴直接被改為起訴,這種違反法官獨立審判的現象,仍在民主台灣上演,讓黃鴻仁感到很心寒。

以賴國洲案為例,法官許文章在開庭時對黃鴻仁說,如果賴國洲參選台中市長,這些報導會對他有傷害,但法官卻不調賴國洲在政大缺課的資料,也不採信證人的說辭,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理由竟是「教授缺課,不屬可受公評之事」,這種判決書看了令人啼笑皆非。李敖看了判決書則對黃鴻仁表示,這是法官故意在幫你,用這種判決文凸顯有外力介入本案。

但對黃鴻仁而言,他寧可相信無論賴國洲或蔡兆陽,都不會直接指揮司法系統;而是司法界還存有揣摹上意或拍馬屁的人,「這才是司法界最大的問題」。

在賴國洲案確定後,他到執行科報到,準備繳交罰金了事,但到了那裏,卻被訓戒一番,有名女書記官對他說「你一輩子歸我管、你是新黨的走狗、小心下次讓你坐牢」等語。

他說,台灣司法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很難想像,微罪就被羞辱,更何況其他小老姓如果扯到大案,那是至關人命的問題,如何能有一個公平合理的審判空間?

另一當事人林瑩秋也說,她在法庭屢次要求法院會同專家一起勘驗蔡兆陽官舍現場,以科技判定整修官舍的花費,但不論地院或高院,都不理會她的請求,完全忽視被告的權益,反以自由心證斷定記者的報導是否有罪,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林瑩秋回憶在高院更審的過程,最後一次開庭時,除了原來主審此案的法官趙功恆外,還增加了審判長曾德水與另一陪審法官楊貴雄;然而,輪到林瑩秋辯護時,審判長曾德水第一句問她的話就是:「你們怎麼這樣寫人家?這樣寫有損人家官運!」

在黃鴻仁方面,因為連續兩件官司定罪,變成「常業犯」,這在新聞界算是絕無僅有的案例。律師羅明通擔憂黃鴻仁的「職業風險」,提醒發行人金惟純必須正視這個問題。於是,有人建議黃鴻仁換個「新聞總監」的抬頭,但是羅明通認為,有個「總」字就是不妥,檢察官或法官如果搞不清楚狀況,帳還是會算到黃鴻仁頭上,想來想去,最後就為黃鴻仁換了一個比較安全的頭銜「編輯顧問」。這種現象也成了新聞界的「奇觀」,媒體為規避可能接踵而來的官司,不得不想出其他「對策」。

由於在控案發生時,正流行一股政治權勢人物控告媒體的風氣,金惟純認為,雖然亞洲週刊案的主審法官,最後引述西方民主國家的進步原則,判決亞洲週刊無罪,但商周和其他媒體卻未能同等幸運。金惟純表示,相關法條的曖昧不明,以及司法官在民主素養上的南轅北轍,不足以構成一個開明進步的新聞報導環境,使新聞工作者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雖然當事人都對新聞界的聲援不夠而有所雜音,但本案在當時引起廣泛討論也是不爭的事實,包括當時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也主張應廢除誹謗罪刑法罰責,以民事處理即可。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念祖也說,問題不在事後有罪沒罪,而在跑法院,一件案子跑五次檢察署、五次法院,這就是寒蟬效應的來源。

向大法官討公道

商周接連在誹謗官司上節節敗退,但在法界及新聞界「誹謗除罪化」的呼聲卻越來越高,商周方面也認為刑法誹謗罪的條文不夠明確,且以刑法規範誹謗行為,有違憲之虞。因此在律師李念祖建議下,商業周刊決定聲請釋憲,成為後來大法官第五◯九號釋憲文的主要催生者。

在當時,釋憲案也引起許多社運團體的關切,包括台灣記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都發動連署,支持當事人釋憲聲請。

由於政府高級官員均係公眾人物,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政策或所作所為進行辯護,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較處於有利之地位。

金惟純為文表示,誹謗不是沒有罪,但要看對象是誰,尤其某些政治人物有足夠力量對付媒體。他說,西方社會將媒體比喻成「看門狗」,狗每天叫一叫,主人覺得煩,難道就要把它殺了?錯誤報導可以要求更正,否則為什麼要訂定出版法!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在當時發表的聲明也指出,有關人民或媒體對政府高官所作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有惡意,不應過於寬鬆,以免人民或媒體對公共事務之批評動輒得咎,而造成寒蟬效果。

台灣記協認為,蔡兆陽控告商周案之判決已違背台灣記協一貫之主張,且有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及出版之自由之嫌。因此,支持釋憲之聲請,期盼大法官們能作出明確解釋規範,以確保新聞自由,讓新聞從業人員免於動輒陷入「文字獄」之恐懼。

台灣記協認為,為保障新聞自由,應推動修正刑法相關條文,讓新聞誹謗除罪化(去除刑事責任),一方面讓媒體能充分發揮應有功能,善盡職責,另一方面也以民事賠償途徑,讓一般民眾因媒體報導而造成不合理傷害時,得以有所救濟。

李念祖等三名律師於八十六年十一月正式代理商周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主要針對刑法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一條有關誹謗罪之規定,有牴觸憲法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的精神。

在聲請文中以美國為例,強調誹謗行為乃民事問題,然則台灣卻仍藉由刑罰限制不實言論,如此,將因寒蟬效應影響,同時限制人民與新聞媒體表達真實言論之自由。聲請律師主張,誹謗罪應只處罰捏造事實之傳述行為,唯有捏造事項或知其捏造,而又傳述者,始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此外,新聞界擔心的「寒蟬效應」,聲請文也做了充分的說明,亦即,新聞媒體若在報導公務員時,由於疑懼其表達言論可能無法證實為真實而受到刑罰,在無完全把握下,可能選擇不表達。這種寒蟬效應可能使新聞媒體喪失意願或勇氣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因此相關條文規定顯有違憲之嫌。

司改會案併案釋憲

除了商周之外,五◯九號的另個關鍵人物是台北地院法官陳志祥,他是民國八十七年間,承審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高瑞錚與執行長林永頌被控加重誹謗罪的承審法官。

當年,司改會以大台北地區二千三百名律師為調查對象,發出法官評鑑表,調查結果公布後,包括楊貴志在內的六名分數未達六十分的法官,認為司改會觸犯加重誹謗罪,因而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司改會兩名代表人也反控其誣告。

法官陳志祥在審理本案時發現,刑法誹謗中要求被告自證無罪,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他先將全案擱置,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一條是否牴觸憲法,提出釋憲申請。(在釋憲文出爐後,兩造互控案均被地方法院駁回確定)

五◯九號出爐之後

經歷了近兩年,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作成五◯九號釋憲文。大法官在宣示誹謗罪合憲的前提下,確立了所謂誹謗罪適用「真正惡意原則」,記者若「合理確信」所報導事項為真,則可據以報導。

金惟純聲稱,這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重大成果,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里程碑,而在賴國洲和蔡兆陽控告商周案中,也算是遲來的「部分」正義。律師羅明通也形容其具有「劃時代意義」。

商周方面在五◯九釋憲文出爐後,大受鼓舞,畢竟新聞記者的報導與新聞自由的界限,都有了比較明確的依據。商周經過研究後,決定針對蔡兆陽控告黃鴻仁及林瑩秋案,再提請非常上訴。他們相信,藉由釋字五◯九號,讓本案翻案的可能性非常高。

非常上訴,事與願違

不過,事與願違,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高院仍然判定商周誹謗罪成立。

李念祖指出,黃鴻仁的狀況,符合三一一條免責條件中的第三項,「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再加上,五◯九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吳庚的協同意見書上,也認為,「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的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憲法保障」。

雖然這樣的結果,令相關當事人都非常洩氣,他們甚至懷疑是不是因為商周在政治立場的「原罪」,讓他們成了被打壓的對象。在不平之餘,商周方面及其律師團認為,五◯九的釋憲精神已對言論自由有了明確界定,但法官卻不援用,而去挖出八年抗戰時的法條。

所謂「抗戰時期」的法令,指的是法官所引用的民國二十三年司法院第一一四三號解釋與六十二年的法律座談會決議,認為記者與編輯對於他人投稿或提供的資料,有查明虛實的義務才可登載,如果登載內容足以妨害他人名譽,最後又被證明不實,就必須負刑事誹謗責任。

近年來,新聞界幾件具指標意義的官司,都援用五◯九號釋憲文作為審判依據,包括副總統告新新聞案及李曾文惠與謝啟大、馮滬祥互控案,都可以看五◯九釋憲文的影子,唯獨商周針對蔡兆陽案提起的非常上訴,被法官排除在外,使得全案的一線生機幻滅,但商周及其律師團仍不放棄,試圖尋求其他司法救濟,最後決定聲請再釋憲,希望大法官能指引一條更明確的道路,企盼在言論自由下的新聞報導能受到保障。

但未來大法官是否受理,法界人士依法理判定,並不樂觀,因為大法官無法處理判決內容違憲部分,因此全案發展仍待觀察。

有關對本案的討論及後續效應

綜觀五◯九號外界的反應,多數肯定其有進步的一面;但「突破性並不高」也是普遍的批評。時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的王時思表示,五◯九號釋憲文只是將這條原本在刑法上例外的「有罪推定原則」回復到「無罪推定」的常軌,減輕原本在誹謗罪中負擔「自證清白」的被告責任,使得訴訟中的優劣勢易位。

王時思認為,從大法官會議苦心寫出的解釋文看來,之所以做出這樣「妥協性」的解釋,讓渴望「絕對自由」的新聞界略感失望的原因,絕非不瞭解在實務上誹謗罪往往成為被告不願面對現實、企圖以法律力量阻止對方說出真相的工具,恐怕是因為在法律之外,社會所呈現的言論尺度及新聞報導的表現。

王時思評論指出,「什麼樣的言論應負什麼樣的責任」其實需要的不是法律的懲罰性規定,而是社會的共識。如果社會習於對謾罵攻擊式的評論、挖人隱私的八卦報導、空穴來風的明牌消息……一律報以收視率高升的熱烈回應,那麼,在「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生意沒人做」的定律之下,大概誹謗罪再重都無法阻止新聞惡質化的趨勢。相反的,如果誹謗除罪化,改以高額的賠償來代替,面臨的挑戰將會是:究竟多高的賠償才具有「嚇阻力」?而在目前人命不怎麼值錢(撞傷人不如撞死人划算)、贍養費不怎麼夠用等現實之下,又要如何說服社會相信「名譽」的重要性高過一切?

本案律師羅明通則認為,釋字五◯九號,只是一個通案的解釋,並沒有針對報導對象是公眾人物或非公眾人物的報導範圍再作界定。尤其是哪些人才算公眾人物,哪些事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都會一直存在爭議空間。不過,他也認為,媒體對擁有政治權勢的人,實不宜動輒對媒體興訟。他舉蔡兆陽與賴國洲為例,「他們永遠都成了五◯九號的教材,這樣對當事人未必有利」。

對於法官在許多案件中都援引五◯九號釋憲文精神,知名政論家金恆煒則有不同的解讀。例如,在曾文惠與謝啟大等人互控案,他認為法官對一審判定雙方都無罪,「相信真實」的認定就過於寬鬆,因為謠言沒有經過理性思考就任意傳播,卻還在五◯九號的保護傘下,對被謠言傷害的一方很不公平。他質疑,如果不同的人在本案中做同樣的事,法官還會如此判決呢?

本案二審宣判結果逆轉,法官對釋字第五◯九號精神有新的詮釋,除了一審強調的「合理確信」外,二審更凸顯「查證義務」的責任,而且對散播謠言的查證也要有一定的「比例原則」。因此,謝啟大及馮滬祥等人被判有罪確定。

此外,詹文凱律師也指出,「真實」不代表「正當」,「新聞自由」乃是來自人民知的權利,而人民知的權利是為了參與公共事務而產生的,因此很明顯「新聞自由」的範圍是限定於和「公共事務」相關的事件上。如果像近來媒體的八卦風,即使媒體報導真相,也不該使出偷拍、針孔攝影機的做法。 

五◯九號解釋文,在媒體解讀中,認為誹謗罪鬆綁了,這點,某種程度是對於很多文獻上要求除罪化的回應。但也有論者認為,從大法官解釋跟現行條文,可以發現兩個疑問。

第一,如果法院調查後,發現所誹謗的事實客觀上是真的,但被告主觀上根本沒有相當理由相信它是真的,怎麼辦?根據現行條文,因為如果最後證明為真,就是無罪,可是如果根據大法官解釋,因為沒有理由確信為真,難道就變成有罪了嗎?

第二個問題剛好相反,假設被告有主觀理由相信這個為真,但最後法庭上證明是假的,怎麼辦?根據現行條文,就是有罪,但根據大法官解釋,又不認為有罪,現行法與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文之間是否有差距?實令人好奇。

台灣言論自由的進程

在威權時期,台灣新聞自由備受箝制,解嚴及媒體解禁後,媒體市場頓時蓬勃,尺度大開,但刑法誹謗罪的刑責猶在。而五◯九號釋憲文無疑在台灣言論自由史上具有再跨一步的時代意義,雖然法界對其釋憲文本身仍有不同意見,但基本上都肯定該釋憲文對新聞自由的正面價值。

不過,在台灣媒體惡性競爭及報導品質脫序的情況下,新聞人並未珍視好不容易爭取來的言論空間,反有濫用之嫌,加上配合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言論自由的進步成果,反而成了不負責媒體的護身符。媒體在立委李慶安對衛生署代署長涂醒哲的烏龍指控案,就是一個明顯的負面案例。

在這樣的氛圍下,限縮言論自由的呼聲再度升高,包括有立委提議限縮免責權空間,但律師羅明通則認為,「不要因個案而走回頭路」,國家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他認為「媒體沒有空間,不是國家之福」。

無疑地,釋字五◯九號對新聞自由的意義不可抹滅,參與了這段歷史的相關人士,都對五◯九號都有不同的感情。他們都沒想到,當初的一則報導或是一個官司,會成為新聞自由史的一個重要印記。

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的重要價值。如果,釋字五◯九號是為新聞自由補上一塊缺角,那麼台灣社會對新聞自由的尊重程度,也是另個不可或缺的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