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審會吵什麼?從檢審會的前世今生說起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質疑現行基層檢察官升遷制度違法,掀開檢察體系和法務部的人事爭議。
相信很多鄉民都希望可以弄懂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小弟現在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提供司改會這邊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如果有不同意見,也歡迎大家幫忙補充。
因為從2006年的檢察官改革協會說起,故事有點長,大家可以慢慢看。
在台灣,法官、法院體系的人事權,由司法院掌管,而主要負責起訴、調查案件的檢察官體系人事權,則由法務部掌管。
在過去,檢審會(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只是一個法務部長的諮詢機關。法務部長不一定會去開會,這個習慣沿續至今。
在90年代,以陳瑞仁檢察官為首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檢改會),在民意的支持下,要求檢察官體系進行改革。當時他們希望檢察官自己可以擁有更大的人事決定權,這樣檢察官辦案子就不用「揣摩上意」,或看政治風向。所以,讓檢審會法制化,並擁有更多決定人事的權力,就成了當時要求改革的方向。
法務部當然希望可以繼續控制檢察體系,但檢改會當時很受信賴,2006年的總統是陳水扁,當時陳水扁的聲勢已經很低落,加上民進黨本來就和檢察體系比較不熟,難以插手檢察體系,因此法務部就放手讓步,當時檢改會的改革訴求許多都能落實。
2006年,在檢改會的推動下修改了法院組織法,條文也進入後來2011年的法官法90條,在這兩部法律中明文寫下檢審會的功能、組成,且賦予檢審會提名檢察長、檢察官升遷的權力。
檢察官人事權是兵家必爭之地,民進黨時代,民進黨難以插手檢察體系,可能是因為第一次執政,人事都還沒能安插成功。但在馬英九上任後,國民黨回來了,狀況就不一樣了。
第一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擔任時間較短,且非檢察體系出身,沒有帶來太大影響。但接下來,出身於檢察體系的曾勇夫擔任法務部長,就不一樣了。
曾勇夫很懂得為官之道,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不會對案件公開發言(對照之下,會對個案公開發言、影響辦案的法務部長,就羅瑩雪),但在人事問題上,卻和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發生關係緊張的狀況。
2006年檢改會推動修法的時候,讓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掌管特偵組,可以偵辦政府部長級以上的大案件。
當時的想像中,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還有任期保障的檢察總長,可以脫離行政權的掌控,不受政治力影響,獨立行使職權。
可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卻造成了問題。
第一,因為這個職位要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結果反而導致檢察總長容易與掌權者勾結。大家可以想想,現在台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司法院的大法官,是誰的人馬?結果,陳水扁時代出了一個陳聰明,和黃芳彥吃飯被彈劾下台,馬英九時代出了一個黃世銘,把監聽譯文拿去跟馬英九報告,搞出了馬王政爭。
第二,檢察體系由法務部監管,法務部長是由行政院長決定,但檢察總長卻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兩個背後層級差太多,對檢察總長而言,法務部長算什麼咖?
第三,就如同這次檢審會的人事問題一樣,因為檢察總長是檢審會委員,檢審會提出的名單,卻須經由部長圈選,而部長間接排擠總長的人馬,造成部長與總長間的緊張關係。
就在這種狀況下,黃世銘和曾勇夫因為爭奪人事權結下樑子,才會利用監聽到的譯文,去跟馬英九打小報告,鬥下了曾勇夫。雖然之後黃世銘也因為監聽案下台,但從這裡卻可以看到檢察體系人事權的鬥爭,可以演變得多麼激烈。
在法官法條文中,明文規定了檢審會的組成,委員有17人,其中法務部長指派代表4人、檢察總長1人、檢察總長代表3人,加上全體檢察官選出的9名代表,任期1年,得連選連任。
在法官法的條文中,也明文規定了檢審會的權責:
決議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並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
檢察長的選任,由檢審會提出2倍人選,由法務部長圈選。
法官法的條文,並沒有規範法務部長可以圈選其他檢察官的調任。
可是,依照這個法律規定的子法「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中,卻規範了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由檢審會提出1.5倍的人選供法務部圈選。
這樣的規定,有踰越母法規範的嫌疑,讓部長有比較大的圈選空間。
檢察官調任主任檢察官,或是從地檢署調任高檢署,案件工作量都會減少。對於許多地方的基層檢察官,這是可以減少工作量的調任,對他們誘因很高。
結果,因為檢審會要提出1.5倍的人選供法務部長圈選,法務部長可以有更大的空間決定由誰升遷。如果你是檢察官,想要減輕工作量,你就得揣摩上意,了解法務部長的想法,未來才有轉任主任檢察官,或是有到高等法院檢察署工作的機會。
在今天(17日)下午的庭上,蔡啟文發言指出,那些起訴魏揚的檢察官,一個一個都得到了升遷。從這裡就可以知道,檢審會的現行制度仍然有政治力介入的空間,當權者希望起訴的對象還是會遭到起訴,相對的,如果檢察官起訴了當權者不希望起訴的對象,他的升遷之路就可能出現陰影。
蔡啟文還提到一件事:之前有個尤開民法官,想要轉任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照理說,這必須經過層層的審核,也不一定可以調任到他想去的單位。但檢審會主席,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在會議上當場要求人事相關單位必須立即處理,跳過法律程序直接派任。由蔡啟文的發言也可知道,人事異動的安排,對法務部而言根本不是問題。
對於提出1.5倍人選供法務部圈選一事,法務部的說法是,如果提相同人選,如果部長核定有缺額,檢審會再次提名,會曠日廢時。
對此,蔡啟文的委任律師詹順貴在法庭上說,「民主法治國家,本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而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遠高於對效率的追求」。
更進一步來講,如果法務部今日可以為了追求「效率」,罔顧正當的法律程序,那麼未來會不會為了追求「辦案的效率」,罔顧正當的法律程序去取得有問題的證據?
檢察官能不能不受上級的政治干預,獨立辦案的人事問題,其實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也會對我們造成很大的影響;只是我們不一定知道,檢察官的人事安排,居然可能受到政治力的影響,進而動搖檢察的獨立性。所以,這個問題,真的很需要大家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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