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大法官的大法官-蘇永欽

9 月 30 日時,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針對 9 月 27 日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 732 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發表意見,稱「美河市不是毗鄰地區,而是蓋在捷運機廠用地上,因此不符合此次認定違憲的部分。」、「將來千萬不要再審法院認為,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範圍不到這裡,駁回了,就說再審法院沒有憲法意識,我們的法官基本上都還是會很仔細地讀大法官解釋。」

蘇永欽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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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的發言引發法界許多人的批判,認為他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問題在哪裡?請讓小弟慢慢拆解。

首先,先來解釋一下大法官解釋是什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且依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大法官的釋憲目前採三分之二多數決,也就是要超過出席的三分之二的大法官投票同意,釋憲才會成立。釋憲案成立後,參與決議的大法官還會做出許多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不同意見書,針對解釋內容提出個人的法律意見。簡而言之,大法官解釋的主文是大法官們的共識,而個人意見會放在意見書當中。在拘束力方面,大法官解釋的主文部分有拘束力,但意見書則沒有拘束力。

以個人意見擅自解讀大法官共識

蘇永欽出來解釋「大法官釋字第 732 號」的問題在於,己經有解釋文了,解釋文中有對何為毗鄰地區的認定與範圍,刻意保持模糊的文字。就這些文字如何解讀,一共有十位大法官提出協同與不同意見書,蘇永欽只是其中一位。實務上,釋憲成功的當事人聲請再審時,法官只需依大法官解釋的主文,審查個案情況,做出判決。就大法官個人的各種意見書,因為沒有拘束力,法官可以審酌具體的情形,選擇參考何種說法,或完全不參考。

釋字第 732 號的意見書

蘇永欽的個人意見已經呈現於協同意見書當中,但他卻親自出來「解釋」釋字第 732 號,很明顯就是試圖把他個人的意見凌駕於大法官的共識之上,強調釋字 732 號解釋必需依照他的個人意見書解釋,試圖影響輿論方向。

行為與過往主張不一

蘇永欽自己知道行為不妥嗎?事實上,蘇永欽是法界反對「憲法訴願」的代表人物。所謂「憲法訴願」,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在「憲法訴願」的制度裡面,大法官就會討論個案,憲法訴願可以直接讓人民獲得司法救濟,就不必再聲請再審。我國現行不採憲法訴願制度,當然,要立法改採訴願制度也可以,只是蘇永欽向來反對。例如,他曾在《法令月刊》第 58 卷 3 期發表「裁判憲法訴願?」一文,反對憲法訴願制度。

又例如,在釋字第 725 號的協同意見書中,蘇永欽指出:

現行大審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但這次蘇永欽接受媒體採訪時卻直接指出,「美河市的聯合開發宅用地,屬於捷運機廠用地,並不符合這次宣告違憲範圍」,這很清楚是對個案做出說明與回應,與他向來的立場不一致,也與他之前在釋字 725 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相違悖。簡單說,他是向來最討厭大法官談論個案的人,今天卻跳出來談,前後判若兩人,讓人懷疑是另有所圖。

發言可影響後續判決

而且,蘇永欽除了大法官身分外,還有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有能力影響法官的升職、懲處。當他的發言被媒體解讀為「美河市徵收案不符合這次宣告違憲範圍」,「再審會遭駁回」,請問接下來法官收到這個案件的時候會怎麼判?那位法官如果駁回再審,就被視為揣摩上意,如果不駁回,是不是法官「沒有仔細讀大法官解釋?」未來升遷管道是不是可能受到影響?由於蘇永欽的地位與影響力,他的發言就算沒有直接干涉法官對美河市案未來的判決,也已經對法官造成了壓力,破壞了公平審判的環境,會讓人民不信任法院將來的判決。

《法官倫理守則》第 17 條第 1 項寫:「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6 條也寫:「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蘇永欽發表的言論明顯違背了法官倫理守則,而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根本就沒有想到大法官會去評論普通法院的個案,才會只說「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由此可知,大法官評論一般的個案,是多麼誇張的行為。

蘇永欽不惜違背法官倫理守則,也違背他過去所堅守的「不對個案說明」理念,要跳出來談美河市案,又是為了什麼?恐怕是因為,美河市案是馬英九擔任市長任內所引發的弊案。

與馬英九關係匪淺

自由時報報導,蘇永欽和馬英九是高中、大學同學,蘇的夫人彭鳳至也是馬大學同窗,而蘇彭夫婦和馬英九、周美青兩家,更是定期進行家庭聚會,馬英九和蘇永欽的私誼,遠遠超過外界想像的親近。

而馬英九回到政大教書一事,也有許多傳言指出,當時就是蘇永欽的護航,才讓馬英九可以回到政大教書。1997 年,政大法學院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的教職申請在該年三月底已截止,馬英九於 5 月 8 日辭去政務委員後才提出申請,法學院為此召開臨時院務會議通過受理申請,並將申請截止日期為馬先生量身打造延長到五月底止。

當時的 BBS 戰文(著名的葉狀師都來護航了):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82676330.A.AF8.html

違反人權的諸多發言

之前2010年馬英九提名蘇永欽為大法官時,司改會也曾經做出評鑑,引用許多蘇永欽違反人權的發言、投書,整理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評鑑報告公布記者會

在 1987 年 10 月 17 日,一黨獨大時代,蘇永欽發表「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題」,反對訂定足以促進政黨政治及規範政黨公平遊戲規則的政黨法。

在 1988 年 3 月 30 日的「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一文中,蘇永欽說「果有強人得民意支持而變更憲法中的權力分配,只要不牴觸憲法的基本精神,正足顯示民主政治彈性的可貴,怎能說是不民主」,合理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存在、為「強人政治」辯護。

助紂為虐

在 1995 年大法官釋字 392 號,宣告檢察官羈押權違憲的解釋過程中出具專家意見書《檢察官實施偵查羈押合憲性問題意見書》一文,反對取消檢察官的偵查羈押權。

在 1995 年《當代青年》雜誌的「核四公投評議」一文中,主張必須待政黨政治發展成熟後方能於我國施行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在《創制複決與諮詢性公投》一文中,他更從根本上否認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屬人民基本權利,僅認為屬權力分立制衡的一種方式。

蘇永欽在聯合報 1987 年 4 月 4 日接受聯合報採訪,於《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個觀念與問題》一文中指出,「遊行者只是國民的少數,不具代表性,卻可能有脅迫之行為出現」。他還主張,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包括民意機關,限縮人民藉由集會遊行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也主張將審查及准駁集會遊行許可的裁量權交由警察機關行使,反對由較公正之組織進行裁量。在同年 10 月 17 日的《誰來審查人民違憲》一文中,他寫:「集會遊行幾乎已成為推翻一個憲法秩序的主要利器」。

誰來審查人民違憲

在聯合報 1987 年 7 月 29 日的對談中,蘇永欽支持於國安法與集會遊行法中禁止人民之集會結社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明白主張應於人民團體法中禁止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聯合報 1987 年 7 月 29 日的報導中,蘇永欽主張政府應禁止台獨言論進入集會遊行等意見市場。

雖然蘇永欽曾撰文批判民進黨的遊行,可是,在 2006 年紅衫軍抗議時,憲兵儀隊現役的官兵上網號召「刺扁」,蘇永欽擔任主委的NCC卻認為這是「言論自由」,應予以包容。

2007 年時,時任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將淨值152億元的三中(中影、中廣、中時),賤賣為 40 億元,其中 112 億元的差價憑空消失。當時擔任 NCC 主委的蘇永欽卻核准股權轉移及負責人變更案,遭行政院以院台法字 0960088227 號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不過,在 2014 年 8 月 5 日,特偵組卻認定三中沒有遭到賤賣,將全案簽結。

馬英九官司多 恐難輕易脫身善了 國民黨黨產查無賤賣 三中案簽結

但無論如何,根據這個人的各種言行,大家可以思考,為什麼這樣的一個發表許多違反人權言論的人,可以在國民黨的推薦下擔任 NCC 主委,又能在國民黨立院黨團的護航下,成為大法官?

今天司改會召開的記者會,是希望蘇永欽能自己道歉、辭職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如果他不道歉、辭職,司改會將會想辦法要求司法院或監察院給予懲處。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7 條,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目前最資深的大法官是黃茂榮,如果要審議副院長蘇永欽,就要由黃茂榮召開會議。屆時大家可以看看,司法院究竟會把關法官自律的原則,還是遇到副院長就轉彎、護航自己人?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 7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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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老同學蘇永欽在高調什麼?

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記者會影片記錄

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評鑑報告公布記者會

尤美女委員質詢蘇永欽發言事件

蘇永欽聯合報相關報導下載

  • 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個觀念與問題 聯合報 1987.4.4
  • 集會遊行草案再斟酌 聯合報 1987.7.29
  • 集會遊行法應依常態立法 學者多數主張罰則從輕 聯合報 1987.7.29
  • 誰來審查人民違憲 聯合報 1987.10.17
  • 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題 聯合報 1987.10.17
  • 民意調查顯示 台獨言論 多認應加禁止 聯合報 1987.7.29
  • 從街頭示威活動看遊行者的民事責任 聯合報 1988.1.13
  • 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 聯合報 198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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