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想解決怎樣的問題?

每個制度都有不同之處,也都有主要想解決的問題。

台灣的司法問題是:恐龍法官&人民不信任司法。一直以來,許多司法判決,背離人民的期待。因此,媒體已經習慣用「恐龍法官」,來稱呼作出這種背離人民期待判決的法官。久之也造成許多人不信任法官、不信任司法制度。

這些問題當然不只有在台灣出現,世界各國也有類似的問題。因此許多國家都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讓人民進入司法的審判過程,讓審判結果更貼近民意,能讓人民滿意。

人民參與與審判制度有哪些種類?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根據人民介入的力道深淺,可概分為英美實施的陪審制、德日實施的參審制,以及韓國採用的觀審制。目前台灣司法院想推動的叫觀審制,有一點綜合的味道,但人民的介入程度,卻是最淺的。

陪審制,是由人民組成陪審團做裁判,有罪、無罪完全是由人民直接做出判決。在陪審制中,法官只能主持審理程序,或是在判定有罪後決定刑期。這樣的設計,是為了讓權力分立,互相制衡。

德日實施的參審制,是比較折衷的制度。相較於英美國家,德日的人民非常信任職業法官,這點和我國是極大的不同。他們不在意法官和人民之間是否要設計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也比較不會像陪審制一樣,嚴厲禁止法官干預、影響陪審員的獨立判斷。

以日本的「裁判員」制度為例,人民和法官在法庭上不但坐在一起,還可一起討論案情。只是,由於人民信任法官,不懂法律的人民容易被法官牽著鼻子走。不過,裁判員可對判決投票,因此在極端的情形下,法官如果無法說服裁判員,裁判員可用投票方式推翻法官的見解,因此判決上仍然較觀審制接近民意。

只是,日本人很少挑戰法院的判決。日本和我國相似,一般人民對司法很疏離。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希望藉此可以「推動法治教育」,拉近司法和人民的距離。

此次台灣司法院要推動的觀審制,在光譜上,是「最弱」的設計。參與審判的人民沒有投票權,雖然可以說說話、表示意見,但也是僅供給法官「參考」。就我國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台灣應當採用英美國家的「陪審制」,以權力分立制衡法官的見解。司法院的這種設計,事實上就是仍讓法官保有幾近全部的掌控權,基本上是對人民不友善的制度設計。

這樣的制度無法讓判決貼近民意。因為觀審制保留了日本裁判員制度的作法,讓法官和人民坐在一起、也可以一起討論,就等於是保留了讓法官影響人民的機會,法官的權力沒有被削弱。判決不接近民意時,法官也不一定會被民意挑戰、排除,只要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即可。推行接近台灣觀審制度的韓國,就曾發生類似的爭議。

2013年10月29日,韓國又石大學教授安度眩(在野陣營候選人文在寅的親信)於2012年總統大選期間,在自己的推特上發表對候選人朴槿惠與其父朴正熙的批判言論,被以散佈不實謠言、毀謗候選人等罪名起訴。在法庭上,7位陪審員一致作出無罪評決,法院卻決定延期宣判,10天後作出部分無罪的判決,毀謗候選人的罪名成立,引發許多韓國民眾的不滿。

由此例可知,司法院的觀審制,十分沒有誠意。這是許多民間團體之所以要反對觀審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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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 參審 觀審
主要特色 分工:人民負責事實認定,法官負責法律適用 合作:法官與人民一起進行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合作:法官與人民一起進行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參與審判人民在法庭的席位 獨立一區 與法官坐在一起 與法官坐在一起
參與審判人民的職權 獨力進行事實認定 與法官一起討論罪刑與決定刑度 參與審判人民提供意見,審判結果由法官另行決定
(參自司法院觀審、陪審、參審比較表)

民間團體想推動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有哪些內容?

民間團體所提出的民間版本有以下特色:

陪審團來自人民,而成員經由原告、被告雙方同意挑選或剔除,可有效防止政治惡意操作對陪審團之人身攻擊,確保司法信任度。

針對本刑最輕3年以上,或是司法院特別規定的案件適用。

陪審員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

9個人組成陪審團,並以超過2/3的陪審員同意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由這些人先認定事實,接著由法官帶領這些陪審員討論刑度,由陪審團以過半數陪審員之同意,提出科刑建議。 陪審員獨立做出判決,禁止法官影響。

司法院的人民觀審制有哪些內容?

根據司法院的資料,人民觀審制係其主要內容包含:

依一定程序選出人民擔任觀審員。

針對一些重罪案件。

觀審員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

中間討論由法官向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說明並交換意見之程序。終局評議經審判長整理觀審員之多數意見,並由法官三人評議之程序。如法官之評議與觀審員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並應簡要說明其理由。

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沒有表決權,但有表示權,表達觀審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的參考。如法官不採納時,應敘明何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之理由。

為什麼民間團體反對司法院的觀審制?

我國獨創之觀審制,強調人民擁有與法官意見交流之機會、訊問被告、證人之權利,然而人民參與審判之核心概念,應是人民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能夠制衡法官,而非法官說了算。司法院人民觀審制直接排除該可能,僅賦予人民表示權,換言之法官採納與否的標準不清楚,不採納也僅需在判決書中敘明理由。 另一方面,同為觀審制的韓國,近年各方也對觀審制有諸多批評,司法院如果繼續抱持非觀審不可的心態,就怕走進司改死胡同,重創司法威信。

我國司法長期為人所詬病的,無非是恐龍法官、司法威權、缺乏公信力等,今天將人民的角色引入審判程序固然值得稱許,但作為核心意義的表決權才是司法民主化的關鍵,更是信任人民的表現。

賦予人民表決權,象徵來自社會各階層人士對於該案件的想法,多元的觀點,才能讓判決更能貼近社會。此外法律素人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來自於個人日常生活的經驗,與法官並無二致。另一方面,法律適用的確需要法律知識,但這是法律如何與社會對話的關鍵,法律既是規範日常生活,法律人即應努力讓別人瞭解法律的意義。

人民參與審判,為最好的法治教育,唯有賦予表決權,「既給觀、又給審」,才能踏出司法民主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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