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吸毒者的困境,才是解決毒品問題的正道
其實朱學恆這篇文章其實問題很多,我來嘗試拆解一下。
朱學恆認為,顧立雄的修法就是要「將毒品除罪化」,還舉出兩封來自讀者的信件,一個員警在信中指出,他上法庭的時候法官都嚴格檢視他們如何取得毒品證據,說「持有二級毒品一公斤還可以易科罰金」;另一個則是小女孩的來信,信中指出,吸食三級毒品的嫌犯因為管不了,由於吸食者從後方追撞他父親的車,導致他父親死亡,要求三級毒品應改為二級毒品。
最後,朱學恆稱,這些修法立委「活在平行世界」,他認為「台灣有大量的犯罪始於毒品,輕罪化一點也不能解決這些犯罪問題」,這樣的修法是「所有類型毒品吸毒一律除罪化」。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02/746849.htm
那麼,讓我們先來好好了解一下毒品的處理方式。目前在台灣的毒品處罰,主要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持有」都有開罰。其中最輕的「持有」,處罰的條文如下: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的處罰如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好的,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朱學恆的文章內容。
首先是小女孩的陳述,「吸食三級毒品的嫌犯管不了」是否正確呢?目前針對成年人施用三級毒品確實沒有罰則,而持有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也沒有。不過,轉讓、引誘他人施用、強迫他人施用,甚至意圖販賣而持有,都有相關刑期。轉讓是三年以下,引誘他人施用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而其他只有更高。所以真的無法可管嗎?有人吸食,至少有人轉讓、引誘吧,這邊是有罰則的。至於未成年者吸食三級毒品,則會被處以保護處分,吸食成癮者也可處以禁戒處分,進入少年觀護所的勒戒所或其他禁戒的地方接受禁戒治療。
而警察的陳述提到,「持有二級毒品一公斤還可以易科罰金」,而相關法條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只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易科罰金,問題是,都持有一公斤了,法官真的有可能判六個月嗎?
從這兩個例子來說,就能發現,朱學恆的陳述選了其中的刑責最輕的來論述,並作為「毒品應該更判更重」的佐證,這樣是不是妥當?這可以讓大家自己來想想。
另外,女孩和警察在信中還有額外的要求,讓我們來看看。
女孩在信中還有要求,「把K他命從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有沒有用?在今年3月24日,已經有立委舉辦過公聽會,當時法務部檢察司科長紀致光提到:「製造、販運三級毒品,都有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這已經與二級毒品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差異不大」、「過去K他命未被列為二級毒品原因,是考慮到此舉是否真有威嚇效果,從過去將安非他命列為二級毒品來看,也沒減少吸安數量;若K他命列為二級,則有監獄收容問題,去年有2萬多人因拉K受裁罰,未來監獄恐人滿為患。」
在警察的陳述還有提到「這些證物(毒品)都是確確實實在眼前的被告身上查扣的,他們只在乎警察為什麼會知道這裡有這些東西,整個法庭的氛圍就是他有毒品、賣毒品是合理的,警察為什麼知道他有犯罪,變成整個訴訟攻防的重點。」
為什麼在法庭上要了解這些東西?因為警察必須自己證明這是真的從嫌犯身上查到,才能避免警察栽贓、避免國家濫權。法庭上對證據嚴格檢視,本來就是應當的。不然難道要學菲律賓一樣,不走司法程序直接槍斃嗎?這樣只會造成更多冤枉。至於法庭上的氣氛如果是他有毒品、賣毒品很合理,那又何必確認毒品來自嫌犯手上?警察的陳述不是自相矛盾嗎?
最後,朱學恆認為這些立委「是在推動所有毒品的除罪化」,這個陳述是否合理?朱學恆引用了兩段顧立雄的說法。
「早在我擔任立委之前,就曾經和一群長期關注毒品問題與監所改革議題的法律人士與專家學者們一起討論,並研擬出一份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的修法草案。這份草案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能讓這些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的計畫,如果能夠順利完成治療程序,就不用被送入矯正機構而中斷他原本的生活;反之,若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這一段,其實是顧立雄在公聽會上的發言。從這邊就可以看到,顧立雄希望在司法程序之外,先讓單純施用毒品的人先走一次醫療機構的藥癮治療,治不好再走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但是,朱學恆的文章中卻認定提供這樣的藥癮治療機會,就是「毒品除罪化」。
他先寫:「吸食者只要能夠戒癮,通通應該除罪化,連強制勒戒或是入獄服刑都不用,要恢復他們的正常生活。」,其實如果原先刑罰的目的就是讓他戒癮,那又何必再次進入監獄,深造犯罪技術、認識更多毒販?而在後面的部份,朱學恆甚至稱這樣的作法「就是海洛因除罪化」、「所有類型毒品吸毒一律除罪化」。這樣的說法,恐怕在邏輯上有滑坡謬誤的成份存在,甚至有點惡意的斷章取義。
顧立雄的理念在另外一篇臉書貼文也有提到,在這篇文章中他寫:
我們必須要承認,不管刑罰如何加重,他們最終還是要回到這個社會,與我們生活在同一個社會裡,甚至成為你我的鄰居。
毒品氾濫的問題,不僅僅只是矯正系統的失靈,更是教育體系、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失靈,我們不能一再地把年輕人關進監獄,尤其在他對未來失去希望、對生活感到空虛,在他無法承受社會的壓力而要依賴毒品的時候,又將他拋到社會的角落。這不只是剝奪他跟社會的連帶,更剝奪了他生為一個人的存在,而原因可能只是他在人生的經歷中想錯了一個念頭、踩空了一步,從此就萬劫不復。
面對毒品藥癮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提出迅速有效的解決方案,但也沒有一個國家可以放棄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不能放棄嘗試其他任何可能有效的方法,更不能死守一個已經證實無效的重刑化政策,只想要改一個法條文字,把『三』級改成『二』級,然後幻想著年輕人就不會再依賴毒品了。『好奇』本來就是人生成長階段的一部分,我們應該要容忍年輕人的好奇心,同時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改正的機會。
我們永遠要給他機會。
顧立雄特別提到,「『好奇』本來就是人生成長階段的一部分,我們應該要容忍年輕人的好奇心,同時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改正的機會。」但是,很可惜的是,朱學恆沒有完整引用,他直接略去了「同時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改正的機會」。有些少年只是一時好奇吸毒,也許尚未成癮,卻直接被關到監獄,一輩子被貼上「更生人」的標籤,這樣真的好嗎?如果他們已經改過、不再吸毒,也回歸社會,我們真的還有必要把他們關入監獄嗎?
至於毒品政策該往哪個方向走?我想,這應該從毒品問題說起。毒品問題可概略分為成癮者相關的犯罪,以及販賣相關的犯罪。如果販賣的問題不處理,毒品的問題還是很多。所以縱使是除罪化的國家,對於毒品買賣也有很多管制。至於成癮的問題,主要是成癮者為了取得毒品以緩解成癮症狀,造成了經濟壓力,甚至因此出現犯罪。如果可以有效的戒除毒品的成癮狀況,毒品引發的問題自然也可能減少。
毒品的成癮因素可分為身體以及心理。許多人一開始使用毒品,是因為「好奇」而嘗試。當然有些人不一定第一次就成癮,但如果在錯誤的身心環境下,就很可能會上癮。在這樣的身心環境下,人會因為心理的壓力,因此選擇使用毒品逃避困境。這跟心理疾病、或是各種生理疾病非常類似,如果沒有除去導致成癮的身心狀況,恐怕就難以協助這些成癮者擺脫毒品。
我們該做的,除了從戒除生理上的成癮,更需要思考該如何從心理及環境上給予支持。可惜的是,目前台灣的處理方式多以「關到監獄」的方式讓他們戒除成癮症狀,卻少有在針對生理戒治以外,提供這些人心理的支持與輔導,並改善他們的生存環境。結果這些人出獄了以後,因為更生人的標籤遭到社會排擠,這樣的心理壓力又讓他們更容易再次吸毒,甚至出入監獄。
如果我們可以讓這些吸毒的人有個透過醫療系統戒治的機會,並且避免更生人的標籤,或許這些人就不容易淪為多次出入監獄的煙毒犯,也能緩解台灣目前監獄的擁擠狀況。從這個角度來看,顧立雄等立委的公聽會,或許是個讓吸毒者有機會回歸社會的好機會。
目前台灣有沒有針對毒品推出醫療相關的政策呢?事實上是有的。針對海洛因的成癮者,政府在2006年開始推動美沙酮替代療法,在2008年大規模實施後,目前第一級毒品的吸食量已經大量減少。當然有些人可能要持續性服用美沙酮,但因為這是口服的藥物,可以大量降低注射毒品的危害,也能降低他們為了吸毒鋌而走險的風險。
2007年以來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人數統計
資料來源:
反過來說,朱學恆一味鼓吹重刑化,鼓吹民眾對吸毒者的恐懼,反而容易讓人以為這樣就解決了毒品問題,反而忽略了成癮以及毒品問題的多元成因,更不知道如何面對並解決這些問題,導致毒品問題進一步地惡化。
面對毒品問題,我們該做的是正視成癮及毒品問題真正的成因,給予社會大眾真正能減緩或解決問題的資訊。更重要的是,我們應當與成癮者一起面對他們的困境,和他們一起解決,而不是用標籤、用恐懼來隔離他們。相信這樣的作法,會更能達到朱學恆「減少毒品氾濫」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