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立院是公民抵抗權?318結辯法庭觀察

大家好,我是司改會的執行秘書雨蒼。

1月11日,「318佔領立法院案」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宣判前的最後一次開庭,進行結辯的程序。我到法庭旁聽觀察,也記錄了一些相關的法律爭點,在此貼給各位鄉民參考。

2014年3月17日晚上,許多民眾因為不滿當時的立法委員張慶忠在30秒內就將原本要逐條審查的服貿送出院會,衝進了立法院,佔領立法院的議場。有許多人後來遭到檢察官以「煽惑他人犯罪」、「妨礙公務」等罪名起訴,但他們認為這樣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是行使人民的「抵抗權」。歷經兩年的審查,這個案子在2017年1月11日進入結辯,即將宣判。

1月11日,台北地院就「318佔領立法院案」犯罪事實第一(計畫並鼓勵民眾佔領立法院)及第三(議場內與警察的衝突)部分進行結辯。在這個案件中,大多數被告被起訴的罪名為妨害公務與煽惑他人犯罪。同樣是佔領官署事件,在324行政院案中,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曾就入侵行政院一事提起「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告訴,不過這項罪名是告訴乃論的罪名,而立法院並未對入侵的參與者提起相同的告訴,因此「煽惑他人犯罪」這項就有了一些爭議。

煽惑他人犯罪的爭議

檢察官認為,如果是煽惑違反行政罰可以不起訴,但本案所煽惑觸犯的是刑法(侵入他人住居),即使對方未提告或未遂,仍然達到起訴標準。

對於檢察官的論述,律師鄭深元認為有很大的問題。他認為,德國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煽惑罪是要防止煽惑他人支持類似納粹的訴求,避免納粹再起。依德國法規定,煽惑犯可準用教唆犯的規定,如果正犯(被教唆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不存在,則幫助犯(教唆者)亦不會成立犯罪。他認為台灣的煽惑罪應當也是如此。而在德國的刑法規定中,煽惑罪會與煽惑去觸犯的罪相關,這是為了避免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或是僅犯下輕罪的狀況下,煽惑罪的當事人被判處更高刑度的不合理狀況。

在過往台灣的例子中,煽惑他人犯罪大部分是在簽賭相關的案例中使用,因為當事人煽惑他人犯下賭博罪,而以此罪起訴。在318案中,因為立法院並未對參與者提起「侵入他人住居」的訴訟,律師鄭深元認為在這種狀況下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判決。

律師羅秉成則在法庭上認為,檢察官以「煽惑」罪名起訴,他無法接受。他說,如果被告真的是「妖言惑眾」,他可以接受,但這些人真的是用妖言迷惑大家嗎?他說,「我也進入過議場,我是被煽惑嗎?」律師劉繼蔚則認為,如果過度過大解釋「煽惑罪」,恐怕會造成對言論內容的管控。

除此以外,此案最重要的爭點在於,這個案子是否是人民行使「抵抗權」?法院是否認定318運動是「抵抗權」的展現?

抵抗權的爭議

檢察官認為,雖然德國憲法中有規定「抵抗權」,但台灣的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不認為本案可以適用。檢察官還以之前的勞基法修法為例,說明在法條審查之後,還有黨團協商、二讀與三讀可以修正法條,未達「最後手段」的階段。檢察官說,雖然他認為本案不適用抵抗權的規定,但仍期待能透過解釋憲法的方式具體釐清台灣是否能使用「抵抗權」,以及相關的要件。

律師尤伯祥解釋,「我國法律未明文規定就不適用」的想法有很大的問題。憲法來自於人民,要保障人民免於國家侵害,就這個觀點來看,「抵抗權」的概念當然適用。

他回顧,在318之前大家印象最深刻的事件是馬王政爭。當時馬英九為了強推服貿,希望能拉下與他意見不同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居然允許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竊聽的相關案情,並以黨主席的身分開除王金平黨籍、使王金平喪失立法院長身分,進而推進服貿在立法院的審議進度。

尤伯祥說,從此案例就可以看到,為了服貿,馬英九連司法權都介入,再利用黨主席的身分鬥爭立法院長,足證為了推動服貿,馬英九已有毀憲亂政的行為,台灣的民主瀕臨倒退邊緣。

針對檢察官認為人民可以用各種方式影響民意代表,黃郁芬則認為,在當時的狀況下,許多掌握政治權力的人無視民意,才會產生大埔案、反媒體壟斷等等抗爭,當時雖然有抗爭,政府卻從未停下來過。當時馬英九已以黨紀約束黨籍立委要硬闖服貿,更何況,在張慶忠強硬30秒通過服貿之前,立法院黨團協商已經做出「逐條審查」的結論,證明立法院已經形式化。如果不用各種手段抗爭,恐怕未來再也無法扭轉。

對於進入立法院的行動,律師蘇孝倫認為,這是緊急性集會遊行,不構成犯罪,且立法院目前排除於禁制區,因此應向民眾開放。

他解釋,集會遊行法的前身,是動員戡亂時期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當時立法院被劃定為遊行禁制區;但在台灣民主化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禁制區已經排除了立法院,代表當時立法者認為,立法院是行使民意的機關,當然容許民眾進入立法院表達意見。律師李亦庭也認為,進入立法院是表達象徵性言論。

律師羅婉婷則以美國佔領議會的行動說明,美國認為議會大廈是公民論壇,應有一定程度的包容騷動。面對佔領議會的民眾,威斯康辛州還聲明不會鎮壓、不會追溯佔領民眾,並鼓勵大眾聆聽他們的訴求。

黃郁芬說,民眾對民意代表的授權不代表他們可以做任何事情,更不代表人民什麼都不能做。民主的意義應該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在民主失靈的時候能有能力抵抗。他反問,社會法益要保護的是什麼?是私相授受的權貴,還是人民?他期待,民主政治失靈的時候,能讓每個人成為被法律保護的人,也期待法官應盡可能相信民主的本質,讓台灣的司法一起守護這個價值。

陳為廷則呼籲,這個審判應會讓未來的台灣人看到,在2017年的台灣,究竟審判是如同1970年一樣,還是司法有勇氣一起與時俱進?

黃國昌說,在一開始,他就不認為這個審判是為了他個人,而是在於法治深化、民主防衛。他說,對於檢察官、法官在案件中執行職權的行為表示尊重,但若是大家當天都在現場,相信他們也會一起加入進入立法院的行列。他呼籲,面對行政與立法的混亂,展現法律人的風範與視野,才是司法的職責。

今年的3月31日,318案件的這個部分即將宣判,另外在立法院前妨害公務的案件部分,也將於下週二1月17日結辯之後擇期宣判。究竟台灣民眾能否享有「抵抗權」,有能力可以用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向當權者說不?此案是「公民不服從」的指標案例,請大家一起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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