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測謊報告會說謊
之前徐自強案宣判的時候,有鄉民推文表示:
推 kdy: 把相關人士和徐自強一起做測謊,這樣不是更有說服力? 09/02 14:19
當時候小弟的回應是這樣:
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裁判意旨,測謊要能符合證據,要有以下條件:
一、經受測人同意,並已告知可以拒絕受測;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的外力干擾等要件。
而這只是「可以作為證據」而已,證明力如何,還要看是否符合要證明的事實。
但很可惜的是, 如同法醫鑑識,台灣的測謊也有不少問題,也曾經引發司法的誤判。 民間司改會今天早上與冤獄平反協會一同召開記者會,揭露幾個因為測謊而發生的冤案,以及測謊中發生的問題。
(圖片取自antipolygraph.org,The lie detector is itself based on lies...)
一般來說, 測謊分為測前晤談、測試,以及測後晤談三個階段 。測前晤談包含介紹測謊原理、瞭解受測者背景、分析案情問題、討論測謊問題,並且稍微了解當事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測謊,並讓當事人進入狀況,約需30分鐘到2小時。測試的時候,依照測試種類不同會擬定不同的問題。
這些問題大體可分與案件有關的問題(R、S)、無關的問題(I),以及很可能會說謊的問題(如「你是否不曾說過謊話」,即控制組問題,C)。測試後,要做測後晤談,目的在於跟受測者確認圖譜反應是否真實,以確認有無其他影響測謊之因素。
但,台灣的測謊過程真的有照著SOP做嗎?台灣的測謊科學嗎?讓我們看下去。
江國慶案
測謊施測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
著名的冤案江國慶案,在偵查時,江國慶曾接受過測謊。當時有四位嫌犯,在接受測謊後,只有江國慶出現不實反應,因此密集偵訊後,江國慶做出認罪的自白。
當時的測謊人員李復國還曾在1997年1月2日的聯合晚報上提到:
李復國說,測謊是保障人權的象徵,因為它可以取代刑求,而且透過精確的判斷,更可以縮短辦案人員的蒐證時間,以及過濾嫌犯有無涉案。他舉例, 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被姦殺命案,空總送來四名嫌犯受測,經過測謊,他排除三人,剩下的一名有說謊反應,果然就是凶手 ;周人蔘案的少年隊官警,到調查局接受測謊後,見謊言被拆穿,第二天就寫下自白書。
事過境遷,2011年9月13日,江國慶得到了一個無罪判決,但他早已遭到槍決執行。當時錯誤鑑定的測謊人員李復國有受到懲處嗎?調查局有任何檢討嗎?都沒有。
羅明村案
測謊施測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李復國
這是一宗貪汙案,證人在調查局受不正訊問而指認警察羅明村收賄,可是後來於審判中全部翻供。然而羅明村卻仍因未通過測謊,所為的辯解不被法院採納,法院判決羅明村有期徒刑13年。
在測謊時,李復國告知羅明村, 「你的心跳有問題」、「你要去檢查一下」 ,也因此停止進行測謊。後來羅明村就醫檢查,果然發現自己有心律不整的問題。但李復國卻在測謊報告中指出「羅明村說謊」,甚至還偽造羅明村的簽名, 擅自在測謊報告上簽名 。
以下是因為心臟因素而停止施測的測謊記錄,以及李復國偽造的簽名:
當事人羅明村真正的簽名如下:
但在調查報告中,李復國雖記錄停止,但卻勾選了當事人說謊的選項。
因為李復國涉嫌偽造文書,因此遭到檢察官偵查;但因為過了10年追溯期,因此不起訴處分。
這個案件也有遭到監察院調查,監察院發現 調查局人員多次使用誘導、指導內容詢答等不正訊問方式製作筆錄 。
監察院報告: http://bit.ly/1JtqfBU
蔡林垣案
測謊施測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林振興
- 刑事警察局蕭志平
本案中,遊民A女指控中度智能不足者蔡林垣性侵她,原本作證蔡林垣涉犯性侵的另一位男性遊民事後翻供,指稱是A女之母唆使他作偽證。測謊未過的鑑定報告,是本案唯一的「科學」證據,最後法院判決蔡林垣有期徒刑7年4月。
這個測謊由法務部調查局林振興、刑事警察局蕭志平進行。當事人蔡林垣有智能不足狀況,在測試中出現理解混亂的狀況,卻遭施測人員蕭志平斥責「你不要給我亂來喔,你要按照我的指示,我問你的東西你自己不要在那邊亂搞喔,你亂搞其實我都知道喔」。而根據測謊的規定, 智能不足者因為無法完全理解測謊問題,根本不宜進行測謊 。
當事人出現認知混亂狀況:
後來當事人去進行身心鑑定,證明有中度智能障礙狀況:
但在測謊報告中,卻指出當事人研判有測謊。
根據文獻指出,智商低於七十即不適於進行測試。
相關論文: The validity of the polygraph with retardates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 Administration, Vol 2(1), Mar, 1974. pp. 11-14.
測謊施測人員應該為中立鑑識人員,但在本案測後晤談的時候,施測人員蕭志平卻對蔡林垣說「你為什麼要這樣欺負這個女孩子?你講出來」、「你這樣玩弄司法,你絕對會被重判喔」, 明顯混淆中立鑑定人及偵查人員角色 。
在測謊報告上,刑事警察局蕭志平聲稱自己是美國測謊學會的會員,未附上資格證明。
但在冤案平反協會寫信去美國測謊協會詢問後, 卻發現他們沒有蕭志平的紀錄 。
目前台灣唯一仍為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者,只有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識科的林故廷技正一人。
謝先生案(當事人不願意具名)
測謊施測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林振興
謝先生遭一位檢舉人檢舉他涉及議長選舉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餘無明確事證。但作證他未行賄的四名證人卻因未通過測謊,證詞不被採信。本案直到更四審時,才以測謊有嚴重瑕疵,改判無罪,最後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而無罪確定。
這些測謊有不少問題,比如測前晤談不確實,測前晤談須包含介紹測謊原理、瞭解受測者背景、分析案情問題、討論測謊問題,但施測人員通通沒做。
這個測試使用MGQT方法,這個方法依據說明,應該需要10個問題。但施測人員卻只有擬定6個問題。
有一名受測者表示自己測謊前一天才睡2小時、睡眠狀況不是很好,躺在床上翻來覆去睡不著;但施測人員卻一直盧,跟他說「躺在床上就算睡著」,最後 填寫睡眠時間為「6小時」、睡眠情形「尚佳」 。
測謊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gZzDYRw6zY
在對證人測謊時,證人表示其未收受賄款,施測人員居然說 「這個好像都是公開的秘密啦」 。本案的測謊施測人員自稱是APA的會員,但是美國測謊協會的測謊準則很明確地說(APA測謊準則 3.8.6),在施測時不能表現出偏見,施測人員明顯違背測謊準則。
APA測謊準則: http://bit.ly/1iAfyYL
測謊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najG1olz9c
幸好,最後法院傳喚林振興到庭詰問,才發現測謊有嚴重瑕疵,最後判斷測謊結果不具證據能力。但林振興卻在法庭上說, 他已經施測了上千個案例....不知道有多少案例出現問題,卻仍被法院採信 。
在台灣,為何測謊不科學?
綜合以上案例,大家可以發現,台灣許多測謊施測人員並沒有美國測謊學會的資格。 美國測謊學會每幾年就會增加課程,更新他們最新的測謊技術到課程中,如果沒有持續的學習,自然就會繼續使用過往有問題的方式,導致誤判 。
接著,許多測謊人員在施測的時候,並沒有遵守測謊的SOP,以及相關的規定,測前晤談、測試過程、測後晤談很多時候都有問題,甚至施測者抱有既定偏見,造成測試的結果不公正。
除此之外,施測者還可能自己說謊,偽造文書。
而,這樣的錯誤,就算法院不採用了,施測者的錯誤卻沒有被追究,甚至仍繼續對其他人進行測謊。
事實上,2002年,監察院就曾做出糾正報告,要求司法警察機關應建立明確之審查準則,以及建立可供檢驗監督之鑑定機制。但事實上,台灣的司法機關在測謊上,只有少少數頁的簡單規定。
(這篇調查報告值得一讀,講的是檢警偵察案件的違法狀況)
刑事局回函附件:測謊標準作業流程(90年3月26日草案)
至於美國,光測謊的手冊就一大本:
也可在這個網站右邊找到相關文獻:
至於制度該怎麼修改?我想,針對測謊的方式,台灣應該參考美國的測謊手冊,做出更完整、更易於第一線人員使用,且減少誤判的測謊指南。對於法官, 面對測謊的事證,應該要更加謹慎採用,或甚至不該採為證據 。至於第一線的測謊人員,應該要有機會去美國受訓,取得並更新美國測謊協會的會員資格, 對於曾發生的誤判,也應該做出檢討,並對失職人員做出懲處或再教育 。
針對這幾個案例,民間司改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已經製作了監察院陳述書,將會交給監察院,要求監察院針對這些案例進行調查,並要求法務部完善測謊相關規定,避免測謊測不出真實狀況,反倒是出現問題,導致無辜的民眾受到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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