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草率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

最近發生很多事情,一例一休、集遊法的修法都讓很多人不滿。相較之下,司法院正副院長謝文定、林錦芳的提名就比較沒人關心。可是,蔡英文政府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過程之草率,幾乎跟馬英九政府提名監察委員、大法官差不多,許多NGO都出來開記者會抗議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究竟為什麼這麼多人都憤怒呢?請聽小弟娓娓道來。

首先,這兩位司法院正副院長(謝文定、林錦芳),先後都曾在馬英九執政的時代擔任過司法院秘書長,算是司法院的官僚系統出身。其中,謝文定也曾推薦林錦芳擔任司法院秘書長

謝文定過往在1999年的時候擔任過全國司改會議的代表,不過當時他是法務部常務次長,發言偏法務部立場,也就是比較保守。比如,當時檢察官只要下令就可以羈押、搜索,現在要法官同意。當時他的發言指出:

一、檢察官也具有客觀中立的司法性格,行使偵查中強制處分權,並無侵犯人權之虞,檢察官有其客觀之義務,這也是廣義司法權的行使,其決定也是以書面為之,所需踐行的法定程序也與法官一致。對人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與法官所簽發之令狀並無不同。

二、犯罪偵查階段沒有當事人對等的問題,偵查是為公訴之準備並不是訴訟程序,並無所謂當事人之概念,也無所謂武器對等可言。

三、要防止不當或違法的強制處分,應重在嚴謹證據法則。

四、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權如果由法官行使,將使偵查效率受到影響。

無論如何,只有檢察官認定、不用讓法官看過就可以決定搜索、羈押,這對人身自由都是很嚴重的侵犯啊。所以後來通過修法,需要經過法官同意,才可搜索、羈押,目前也已經修法完成。

謝文定也參與過幾個轉型正義大案的審理。

  • 1978/02/21,中壢事件

  • 1980/03/01,美麗島事件

  • 1980/03/26,林宅血案

  • 1985/04/03,江南案

以他這樣參與的經歷,真的可以當司法院長嗎?

而林錦芳就更誇張了,讓我們來看看。

首先,黃國昌已經指出,在2012年3月15日,王惠美質詢林錦芳時問:

「秘書長個人是傾向於陪審制、參審制還是觀審制?」

林錦芳答:「我個人是贊成司法院目前的設計制度(也就是觀審)。」

觀審制問題在哪裡?問題在於,人民雖然在旁邊聽,可以表示意見,但法官可以不用理,只要在判決書中交代清楚即可。

當天的會議中,林錦芳也坦承:

「這個只是程序上讓老百姓知道,他們沒有任何參與決定的權力,就是看而已;至於表意、表決這一部分,他可以實際上參與。我們現在的觀審制度,雖然觀審員的意見不能夠作為最後判斷,而且多數意見與法官看法不一致時,不見得是以觀審員的意見為主,但是觀審員的意見會受到法官相當程度的重視,也就是說法官的意見和觀審員的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那麼他在判決書裡面必須要記載為什麼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

對照一下,現在總統府說林錦芳「不認同觀審制」,大家覺得可以接受嗎?還是她像尚書大人一樣,上面怎麼說,她就怎麼轉?

在之前支付命令修法的時候,林錦芳也曾說過

「(原音)如果說有因為有詐騙少數例外的情事,來作為整個改革整個支付命令的機制,而使得以後這30幾萬的案件大家都忙得要命,全部都要進行比較複雜的程序的話,沒有那麼多時間去審理這些案件。」

各位朋友你想想看,為了怕法官太忙,所以各位可能無端背上幾百萬的負債,這樣對嗎?後來支付命令在立法委員的堅持下修正通過了,也沒有發生讓法官「忙得要命」的問題,一切不過都是保守的意識型態在作祟。

再來是法庭錄音辦法。台灣有許多法官或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可能有脫軌言行。以前律師或人民要拿到法庭的錄音光碟沒那麼難,可是自從有人開記者會公開法官檢察官開庭時誇張的言行之後,司法院自己就把法庭錄音辦法給修了(因為這只是行政命令,司法院自己想怎麼修改、就可以怎麼修改),讓人民拿不到法庭的錄音光碟。為了保護少數不肖法官檢察官的誇張言行,傷害人民的訴訟權益也在所不惜。

後來立法委員想要直接修正法院組織法(法律層次,司法院就不能想改就改),2015年年中通過了法院組織法90-4條文:「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才算初步解決了這個問題(雖然好一點,但實際上法官還是常常不准許申請法庭錄音光碟)。

修法過程中,林錦芳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捍衛司法院的保守立場不遺餘力,例如在2015年1月7日發言提到

「有關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因為聲請錄音光碟是有特定目的的,是為了主張自己的權益、輔助筆錄的正確性,任何人都不能做聲請目以外的使用,所以不可以散布、公開播送,這是每一個人都要遵守的,團體也是一樣,要聲請法官評鑑的團體也要遵守這個法律的規範,那個團體若要將法庭錄音光碟用在記者會上,那就跟公審差不多了,天下沒有這個道理啊!世界各國也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評鑑團體可以拿這個錄音光碟來公開播放,好像要達到公開審判的目的一般。這個除外的規定是不應該的,所有人都要遵守,取得目的以外的不得散布、公開播送;至於第二項那個東西,剛剛李委員講的,法務部蔡次長也講了,可酌予提高刑度,跟世界各國立法體例一致,對此我們是同意的。」

立委尤美女在之後也回應:

「之所以要攝錄影音,目的是為公開法庭活動,一個公平、公開、透明的法庭 活動應該是可以接受公眾公評的,我們看到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有非常惡劣的檢 察官,雖然已經送評鑑,但評鑑結果卻遲遲不見出爐,基於監督的必要,民間 司改會才會建議將這些法官或檢察官在庭上的惡形惡狀公開播放出來,以供全 民監督,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請問要如何達到全民監督司法改革的效果?你 們可以限制這些團體是為公義之所需而為,如果真的有侵害他人隱私或涉及妨 礙他人秘密,則可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各位可以想想,林錦芳大力阻擋公開不當法官檢察官的錄音錄影,到底合不合理?

為了審查,謝文定、林錦芳也送了自傳給立法院。各位可以看看,這樣的自傳?你接受他們成為未來的司法院正副院長,領導接下來四年的司法改革嗎?

那麼,怎樣的人才是好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我想,黃帝穎律師的標準應該可以給大家參考:

一、被提名人能不能落實社會期待的司法改革; 二、他們對於司改有沒有任何具體主張; 三、他們對於司法改革有沒有相關的論文或相關著作發表。

這樣,應該是不為過的標準吧?

再來,是程序問題。

大家都知道,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等,都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最近,民進黨和時代力量黨團都有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同意權」提出修正。在民進黨的版本中,新增: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全院委員會於擬具前項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相關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

理由還說:

「為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運作之嚴謹與透明,爰規定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與審查報告研提工作,俾作為院會行使表決權之參考依據,以促使立法委員能審慎行使其職權。」

時代力量還更嚴苛,是「不得少於兩個月」。

可是這次蔡英文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就很可能在下週的臨時會中闖關人事案。難道民進黨團自己提出的職權行使法,可以自打嘴巴嗎?這樣提出人事以後,短短兩週內就要求自己黨內立委護航過關,跟國民黨馬英九的作為又有什麼兩樣呢?所謂的公開透明又在哪裡?

更何況,被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連林錦芳本人也是7月9日才接到電話,連她本人都感到相當的意外

如果他們當選正副院長,會發生什麼事情?

如果大家對當前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滿,那麼過往這幾年,這兩位先後都擔任過秘書長,他們不用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嗎?現在他們一旦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就是當然的大法官,而且院長還擔任主席。各位可以想想,如果國民黨將現在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提交違憲審查,這兩位長期擔任司法官僚的大法官,究竟會不會和馬英九提名的8位大法官一起做出違憲的解釋?

因此,小弟在這邊請大家關心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人事案。持平來說,跟馬英九比起來,蔡英文的司法改革政見,非常具有開創性。可是如果蔡英文連這樣草率的程序、連這樣的人選都讓他過,那麼司法改革真的不會打折扣嗎?真的是「最能聆聽人民聲音的總統」嗎?我們是不是更應該更小心一點、對蔡英文要求更多一些?

如果支持總統府撤回正副院長人選的話,我們能怎麼做呢?我想,除了看看這兩位過往的資料、了解他們是否適任外,大家可以分享這篇文章,關心進一步的消息、或加入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司改會發起的連署。

如果蔡英文真的願意撤回,那麼看是總統府自己撤回提名、還是立法院拒審、或是嚴審這兩位,甚至是這兩位自己請辭...但如果蔡英文想硬幹,那就是在7/19的臨時會中闖關了。

請大家持續關心這件事,謝謝!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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